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社会政策路径与启示

2022-11-25 17:50
关键词:义务伦理共同体

李 亢

(浙江财经大学 法学院,杭州 310008)

引 言

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和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1]。 而这里的“社会问题”应作狭义理解,仅指与公正、福利相关的问题[2]。 20 世纪后半叶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社会政策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系。

(一)“社会政策”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定义

社会政策是历史而非逻辑的产物,它肇始于19 世纪末的德国。 彼时,德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日益严重,贫困人口数量显著上升,生计也愈加艰难。 一些学者就此呼吁,政府应当积极作为,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调节分配的不均问题,帮助生活窘迫的人们维持基本的生活条件[3]164。 这一背景下,“社会政策”一词被定义并使用。 从“社会政策”一词创制至今,经历了福利国家思想、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等一系列思潮的影响,社会政策的内涵也不断丰富起来。 然而,无论其内涵如何因时代的变迁而有不同,社会政策都有一以贯之的核心含义[4]15。 一般来说,社会政策最重要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其手段主要由相关主体通过一系列行为准则、法令和条例进行立法和行政干预,其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或底层民众等特别需要帮助的人群[3]164,而社会政策的目标则是“为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公正、福利等特定的社会目标”[5]。 在中国,社会政策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政策、医疗卫生政策、社会救济政策、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反贫困政策等。

在原生论的视角下,民族共同体是在漫长的时间长河中形成的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实体,是一种历史事实。 在建构论看来,民族共同体是一种具有较强主观色彩的发生在近现代的政治性建构。 实际上,原生论与建构论都只看到了事物的一个侧面。 民族共同体在近现代通过建构被赋予政治属性,但这种建构并不是无中生有的,它通常要以在历史长河中所形成的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的民族为基础和前提。 然而,民族共同体无论放在原生论还是建构论的视角下,都很难在没有任何机制的情况下永远保持强大的凝聚力,这就涉及了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问题。 所谓民族共同体建设,是指国家有意识地通过一系列机制,强化民族共同体内部不同个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民族共同体内部多元群体的联系点和共同点,从而夯实和铸牢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共同体的团结与统一。

(二)既往的研究与问题的提出

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方式多种多样。 20 世纪后半叶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关注到社会政策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关系。 挪威著名政治学家洛肯(Stein Rokkan)在1975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将民族共同体建设分为四个阶段,其中与社会政策相关的再分配、财政转移以及公共福利服务等机制的完善被作者视为最后一个阶段,这意味着“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完成”[6]。 一些学者以国别为视角,探讨主权国家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的具体经验和教训。 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论著包括: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政治学家贝兰德(Daniel Béland)对加纳经验的研究[7]19-36。 加纳大学的政治学家怀特(Michael Kpessa-Whyte)对撒哈拉以南的非洲诸国的经验研究[8]2115-2133。 牛津大学的社会学家古德曼(Roger Goodman)对东亚的日本与韩国的经验所做的研究[9]。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政治学家布罗迪(Janine Brodie)等人对其本国经验的研究[10]377-394。 社会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可以用来整合分裂的社会,也可以用来追求分裂,关键就在于社会政策的主导者是谁。 因此,学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探讨在一些联邦或权力下放的国家中,有分离倾向的成员邦(或地方政府) 如何通过社会政策追求分离主义目标[11][12]。

近年来,国内学界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概念内涵、理论价值、铸牢路径等方面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但至今鲜见有关于反贫困、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政策是否能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发挥作用的学术研究。 不过,有学者涉猎了与社会政策的民族共同体建设功能相关的主题,例如马俊峰探讨了社会福利对公民身份的塑造[13],而曾楠则揭示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福利政策强化政治认同具有无法消解的矛盾以及中国的民生政治与政治认同具有良性互动的天然优势[14]。

综上,以上研究成果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多元化的学术视角和研究基础。 但是这些研究尚存在需要进一步拓展的空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西方学界大多或者通过个案研究来证实社会政策对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或者对西方发达国家成员邦或地方政府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从而追求分离着墨甚多,换句话说,他们主要聚焦于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的效果,却较少从更深层次的理论层面研究为什么社会政策能够建设民族共同体以及社会政策怎样建设民族共同体。 二是尽管西方学界的研究表明,社会政策确实对民族共同体建设起到促进作用,然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背景与现实任务、各民族群体的历史与分布格局乃至社会政策的具体内容都与西方存在差别,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通过社会政策加强中华民族建设,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以上是本文需要关注的地方。

一、可能性:为什么社会政策能够建设民族共同体?

如前所述,民族共同体虽然通过政治性建构被赋予政治属性,但其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而最主要是一个由无数世代的成员在实践与交流中所形成的历史文化共同体。 即使在极端的建构论者看来,民族共同体可以脱离共同的文化而作为一个纯粹的政治法律共同体,但“族”这一个字(或英文中“nation”一词的本源)仍然表明,这样一种政治法律共同体仍然具有民族的基本特征,其中之一就表现在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上。 在德沃金(Ronald Dworkin)看来,因为民族共同体成员共同的社会实践以及由此而拥有的共享的历史,这样一种共同体的成员还应当承担所谓的“联合体义务”(associative obligation)。 这种义务区别于我们在单纯的政治法律共同体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后者仅仅是基于一种契约式的承诺。 而我们对家庭或朋友的义务,都不是来自任何契约式的承诺。 例如,我们之所以对朋友承担一定的义务,并非基于我们与朋友之间有任何契约式的承诺,而在于我们共同经历过的时光,或者说“是经由一系列选择与事件逐步形成”。 我们在时间的长河中共同经历了各种事件并共同实践了各种行为,才在不知不觉中随着叙事的展开而获得特殊的身份,进入到友谊的状态,并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了对履行友情之义务的自觉意识,此即属于德沃金所谓的“联合体义务”。 这种“联合体义务”不仅适用于家庭、友谊,也同样适用于一个民族。 因为民族成员之间互相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来自共同的社会实践以及由此而拥有的共享的历史,而非白纸黑字的契约式承诺。 “社会实践的历史界定了我们所属的社群式团体,以及归属于这些团体的义务”[15]157。

契约式承诺的前提是基于一种理性人的功利计算:我承担义务乃在于我也成比例地享受到相应的福利。 但这并不能解释为什么一个民族共同体内部会去关照已经无法承担义务的年长者,或者生来就注定无法承担任何义务的有严重先天性疾病的婴儿,甚至连好逸恶劳的人,也要保障其基本的生活。 也即在民族共同体内部,具体到个体来说,义务与收益经常并不成比例地对等,这与作为契约式承诺理论基础的理性人功利计算是相冲突的。 因此,在德沃金看来,所谓的“联合体义务”只能从强调爱有内外差别的“同胞爱”(fraternity)中得到解释[15]150。 德沃金进一步描述了这种基于“同胞爱”的义务的四个特点:首先,共同体成员仅在共同体内部承担基于“同胞爱”的义务,而不会延伸到共同体之外;其次,这是个人对个人的义务,而不是对共同体的义务;再次,此种义务的关切必须具有普遍性;最后,此种义务中的关切必须是一种平等的关切[15]159-160。 以色列政治学家塔米尔(Yael Tamir)在《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Liberal Nationalism)一书中论述“共同体的道德”时,基本上遵循了德沃金的思路,不过她相信,民族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既不是爱也不是同情,而是关联性(connectedness),是这样的一种信仰:我们都属于一个群体,我们认为这个群体的存在是有价值的”[16]96。 塔米尔借用了德沃金“联合体义务”一词,并认为这种“深刻而重要的义务产生于身份认同与相关性”。 这就决定了我们对自己的同胞的“偏爱”,对他们的遭遇与不幸也具有更加特殊的理由加以呵护[16]98。 并且,这种“偏爱”也并非来自契约式承诺或功利性计算,而是来自“共享的成员感”[16]101。

英国政治学家米勒(David Miller)在《论民族性》(On Nationality)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观点。 米勒认为民族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同胞之间“负有对其他人并不需要承担的特别义务”[17]49,因此民族共同体这一伦理共同体所奉行的是“伦理特殊主义”而非“伦理普遍主义”。“伦理普遍主义”只会带来伦理义务与个人认同之间的冲突,而“伦理特殊主义”则坚信,一个人认为自己是谁、来自何处以及从属于何种共同体,必然影响着这个人的伦理推理,也即人们总是基于一定的成员身份而非抽象的理性人来进行道德方面的思考、评判以及实践的[17]57。 与此同时,这种对同胞特殊关切的义务既不是来自同意和自愿,也不是基于功利性的“有用”,并且,它也不同于基于公民身份的义务——这一义务基于严格的“互惠性原则”(principle of reciprocity),也即“每个人都期待所做的贡献,能够与自己从共同体中的获益成比例”[17]71-72。 米勒相信,“在一个民族共同体中,一个人对其他成员负有无条件的义务,这可以仅仅源于如下事实:一个人在那个特定的共同体内出生并成长。”这种义务被称为“民族性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与共享的生活方式以及历史认同息息相关[17]42-42。

无论是德沃金的“联合体义务”还是米勒的“民族性义务”,都与社会政策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 第一,社会政策旨在关切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或底层民众的福祉,这与“联合体义务”或“民族性义务”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正因为社会政策特别关切弱势群体或底层民众的福祉,故而大多数非弱势群体或底层民众的共同体成员根据社会政策而作出的贡献,无法与他们的获益成比例,也即他们的付出从功利的角度来看,是非理性的。 而如前所述,“联合体义务”或“民族性义务”也同样不是基于严格的“互惠性原则”,否则正如米勒所说,如果遵守“互惠性原则”,无法想象为什么人们会心甘情愿地“向永久残障者提供机会和资源”[17]72。 第三,社会政策中所体现的“关切”并不是无差别的“兼相爱”,它以特定共同体的成员为限。 这正如塔米尔在《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一书中所举的例子:我们通常都会优先给予“我们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以福利,而不是埃塞俄比亚的饥饿儿童[16]120。 而“联合体义务”或“民族性义务”也是基于伦理特殊主义而非伦理普遍主义,也即我与他人是何种关系可以成为伦理推理的一个正当理由[17]50-51。第四,“联合体义务”或“民族性义务”的关切是一种平等的关切,而社会政策也平等对待每一个共同体的成员,不因族裔、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因素而有差别。

总之,民族共同体不单纯是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基于共同体成员共同的社会实践以及由此而拥有的共享的历史,民族共同体同时也具有伦理属性,这种伦理属性就体现在人们对民族共同体的其他成员负有相应的特殊义务,此种特殊义务能够让人们心甘情愿地为同胞做出持续性的牺牲或者额外的、不考虑收益的贡献。 这种特殊义务也不能单纯地等同于基于公民身份、契约式承诺以及互惠性原则的义务,并且这种特殊义务并不适用于非本民族共同体的成员[18]。 而社会政策也具有基本相同的伦理属性和伦理内涵,二者的原则、目的、价值取向等都是一致的。 正是因为民族共同体与社会政策的伦理同构性,从而使得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成为了可能。

二、必要性:为什么需要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

如前所述,无论依据原生论还是建构论,民族共同体都无法在没有任何强化机制的情况下长期保持强大的凝聚力,这就涉及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问题。 民族共同体建设没有“完成时”,它是一个长期且持续的工程。 而正是由于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的必要性也就顺理成章了。

首先,在当代,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乃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深受社会政策的影响——或者根据社会政策承担义务,或者受益于社会政策,总之社会政策已经与人们息息相关,形影不离。 因而,社会政策对个人认同的塑造是频繁地深入到个体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日积月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其次,社会政策不是临时性的。只要一个社会还存在因为疾病、贫穷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援助的人,只要一个社会仍然将公正、福利乃至幸福当作追求的目标,社会政策就有其存在的必要。 正因为社会政策和民族共同体建设在很长的历史时段内都没有“完成时”,故而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优点。 最后,社会政策本身就蕴含了公平平等、扶危济困、关心人民福祉的重要价值取向,它既切实保障了每一位公民追求幸福的权利,同时也与现代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涵相一致。 因此,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也有利于维系国家的合法性,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综上,社会政策所具有的这些特点足以使其成为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路径。

实际上,即使是西方所谓的“自由主义”国家,在塑造并强化个体的认同方面,也不是中立的,而社会政策正是这些国家加强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工具。 例如在瑞典,“社会民主主义者抓住了关于民族的观念——他们成功地将民族认同解释为一个不断改革的福利国家”[19]。 社会政策在族群多元的西方国家更是被视为整合社会和建设民族共同体的重要工具。 例如,加拿大联邦政府在二战之后就着力通过社会政策巩固社会团结和国家统一,并进而建设泛加拿大民族共同体[10]377-394。 面对苏格兰的分离倾向,英国政府也试图通过社会政策来加强民族共同体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20]。 由于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非洲撒哈拉以南的许多国家都呈现出族群或信仰多元的特点,因此独立后一些国家的领导人也有意识地通过社会政策构建国家的公民身份、培养共同的公民意识,并由此加强民族共同体建设。 同时,一些研究所总结出来的经验也表明,当政府弱化自身通过社会政策应当承担的职责时,就可能给传统、族群或宗教的领袖为民众提供社会保障、福利或服务以可乘之机,从而不利于统一的民族共同体建设[7]19-36[8]2115-2133。 此外,即使是单一民族国家,民族共同体建设也并非无关紧要。二战后,东亚的日本与韩国也同样有意识地通过社会政策加强民族共同体建设[9]。

三、可行性:社会政策怎样建设民族共同体?

如前所述,正是因为民族共同体与社会政策的伦理同构性,从而使得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成为可能。 在论证完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具有可能性的基础上,本部分将具体分析社会政策怎样建设民族共同体,也即分析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的可行性。

(一)社会政策通过制度化个体之间互助的伦理关系而建设民族共同体

任何具有伦理属性的共同体,都需要个体感知到其他个体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个体之间建立互帮互助的伦理关系,这是决定此类共同体是否具有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这方面,传统的小共同体具有天然的优势。 然而,民族共同体通常都是规模较大且成员匿名的。 在成员之间无法面对面的共同体中,个体之间如何建立具有伦理属性的关系从而强化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呢? 这样一种共同体是不是仅仅停留在“想象”的层面? 实际上,社会政策所涉及的财产再分配功能,解决了这个疑问。 为了消除或缓解贫困、疾病、失业、事故等带来的负面影响,社会政策将一些财产从部分公民手中转移到另一部分公民手中。 因此,社会政策的作用之一就是充当国家性的伦理纽带,从而在无法面对面的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建立一种联系。 特别是社会政策所建立的这种联系具有伦理属性,它使得原本无法面对面的个体深刻地认识到其他个体的存在,感受且回应了其他个体的需求并在特定情况下获得其他个体的帮助。 通过建立并强化个体间的这一伦理关系,社会政策不仅有助于证实民族共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存在,也有利于强化这样一个共同体的凝聚力[21]。 它可以使得民族共同体这样一个共同体不再仅仅停留于“想象”的层面,而是真真切切并有伦理温度的。

(二)社会政策通过强化民族共同体的伦理内涵而建设民族共同体

如前所述,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特殊义务,并不是基于严格的“互惠性原则”。 严格的“互惠性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期待自己的付出与获益成比例,这与人们在社会经验中所获得的感知并不一致。 然而,民族共同体成员履行特殊义务并非全然是无私且不需要前提的,如同大卫·米勒在《论民族性》中所论证的那样,共同体伦理要基于松散的“互惠性原则”[17]67。 这样一种松散的互惠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人们心甘情愿承担义务的前提是必须相信两件事情:第一,尽管人们在承担义务之时,并不斤斤计较于必须要获得成比例的收益,但他们必须相信,一旦自己处于特定情形之中时,必然会通过社会政策获得其他人的帮助。 第二,基于公平的原则,人们在承担义务之时必须相信,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在面对面的小共同体中,人们很容易知道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了义务,但民族共同体通常都是大型且匿名的[17]71。 这里的“两个相信”一旦有所动摇,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特殊义务就可能备受冷落,履行义务的动力也会备受打击,民族共同体的伦理维度就可能由此坍塌,最终将严重破坏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

社会政策自身的逻辑正在于将民族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特殊义务规范化、制度化,并由国家予以保障。 由此,基于国家的公信力和强制力,人们会相信当自己处于特定情形时,必然会通过社会政策得到其他成员的帮助,同时即使是在大型且匿名的共同体中,人们也有理由相信其他人同样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因此,通过规范并巩固民族共同体的伦理内涵,确保义务及时、有效的履行,社会政策能够有效地加强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从而成为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有力工具。

(三)社会政策通过重申并落实共同的价值观而建设民族共同体

社会政策必然与一定的价值观相连。 它不仅不是价值无涉,相反,还通常会高调地表明自己的价值取向。 这正如社会政策学的鼻祖、英国著名学者蒂特马斯所说,“以中立的价值立场讨论社会政策是没有意义的事情”[22]。 社会政策的价值观通常源自共同体内部历经岁月长河而积淀的传统、公共领域的讨论以及由此取得的共识,而这些价值观的内容一般包括例如公平公正、团结互助、赈穷济乏、扶危救困、敬老恤贫等。 不同的民族共同体由于受不同价值观的影响,其社会政策自然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别。 例如,受社会主义思潮影响的民族共同体,社会政策可能更偏向于强调平等,而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民族共同体,社会福利则可能相对会缩减。 就中华民族而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思想可能促使社会政策特别关注公平;“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可能使得社会政策偏向于确保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方面的权利;儒家思想影响下对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可能使社会政策格外关注因贫穷等原因而无法上学的人。 这些都体现了民族共同体的价值观会影响社会政策的制定,并且在不同的价值观影响下,社会政策也会有差异。

众所周知,民族共同体的价值观既是民族共同体成员的基本共识,也是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重要基础。 这种共识可能来自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也可能来自公共领域的讨论。 一般来说,民族共同体的价值观并不是以宣言书式的白字黑纸而出现,而是内化于每一个成员的心中。 正因为如此,价值观需要被不断重申和强调,并努力追求价值观所指向的目标和实现价值观所确定的承诺。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价值观才能更好地发挥强化民族共同体凝聚力的作用。 而如前所述,社会政策正是对民族共同体价值观的重申和强调,同时,社会政策也通过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将民族共同体价值观的目标和承诺予以实现和落实,从而对强化民族共同体凝聚力、促进民族共同体建设起到有力的作用。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视域下对社会政策的再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逐渐构筑起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大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政策体系,同时在反贫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等领域也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全面深化,中国的社会政策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发展[4]58。 这其中比较重要的成就包括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 长期以来,社会政策在中国被视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运行的“减震器”,但在实践中,以公正、福利等社会目标为价值追求的社会政策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可能具有的作用也开始逐渐得到重视。 例如,云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民宗委在一篇宣传报道中就提道:“近年来,怒江州坚持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紧密结合起来,营造各民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氛围,促进各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探索一条边疆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路子。”这篇文稿具体还讲述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方法与路径[23]。 在《在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福建省宁德市赤溪畲族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侧记》这篇报道中,也同样以生动的案例,讲述了扶贫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系[24]。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系统性的宏大工程,需要多管齐下、内外兼修,社会政策尽管不是唯一甚至也不是最重要的手段,但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和优势,因此是不可忽视的。 由此可见,这就需要在制定和执行社会政策时,对社会政策的民族共同体建设功能具有自觉的认识,如此才能确保这一功能最大化的发挥。 基于此,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域下,对社会政策的思考与启示如下:

(一)对社会政策主体的启示

社会政策的主体即社会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和监督者。 只要明确了社会政策的民族共同体建设功能,就不难认识到由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主导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会对社会福利和服务过分的市场化、地方化进行反思。 加拿大政治学家贝兰德(Daniel Béland)等学者对加纳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研究表明,尽管在独立之初,社会政策被当时的领导人视作在这个高度分裂的国家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有力工具,但自20 世纪60年代末以来,这一观念开始衰落,并在20 世纪80年代几乎被抛弃。 当时的主流观点是通过市场提供社会福利与服务,这一方面削弱了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的功能,同时也为地方的传统或族群领袖承担社会福利和服务提供了机会,从而影响到了人们的认同指向,不利于培养共同的公民意识并建设民族共同体[7]33。 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政治学家布罗迪(Janine Brodie)认为,新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被广泛接受,在事实上消解了二战后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社会政策建设民族共同体的努力[10]386。 毕竟,如同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学者卡洛斯·M·维拉所说,“新自由主义没有社会政策的地位,全靠市场统治一切”[25]。

因此,通过社会政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中华民族建设,一方面需要政府在考虑中国具体国情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前提下,积极作为,勇于担当,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追求公正、福祉等社会目标,避免社会政策过度市场化,并且自始至终都应当坚持政府才是社会政策最重要、最核心的主体这一原则;另一方面,在不否认地区间差异、不排斥地方积极性的前提下,中央政府也有必要以国家的名义在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等方面扮演积极的角色,从而确保社会政策能够成为全国性的伦理纽带,在加强中华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对社会政策对象的启示

社会政策的对象即受社会政策直接影响的目标群体。 各国的社会政策对象一般都兼具普遍性与选择性。 社会政策的性质决定了它在选择对象时,只能以经济状况、生理与健康状况、获取资源的机会等为标准,而特定的族群身份、地域身份以及文化身份等都不能成为社会政策选择对象的依据。 尽管基于历史、地理等方面的原因,某些聚居在特定区域内的具有特定身份或认同的群体其经济社会发展可能相对较为落后,如果以特定区域为考察对象,会发现一些社会政策所关切的对象可能主要是某些特定群体的成员,但这些群体的成员之所以能获得社会政策的关切,成为社会政策的受益对象,并非基于其身份认同。 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其基本原则就在于在不否认共同体内部存在多元的情况下,以社会政策与民族共同体的伦理同构性为基础,强化民族共同体内部不同个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民族共同体内部多元群体的联系点和共同点。 相反,如果社会政策依据不同的身份认同来确定其关切的对象,那么就无法在民族共同体内部增强联系点和共同点,反而会人为地扩大差异性,这无疑与前述通过社会政策进行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三)对社会政策的表述与宣传的启示

在明确社会政策对民族共同体建设具有积极意义的前提下,对社会政策的表述与宣传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方面,在对社会政策进行表述和宣传时,在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帮扶与救助源于中华民族同胞之间的关爱,从而使以公正、福利为社会目标和价值追求的社会政策能够成为14 亿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的伦理性纽带,并以此纽带强化彼此之间的关切与情感,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 另一方面,在现实中,由于表述不完整以及宣传不到位,人们往往只知道根据与社会政策有关的法律承担相应的义务,却并不知道这一义务的伦理内涵。 例如人们常常只是根据“工资条”了解到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却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背后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和衷共济的传统美德。 因此,在对社会政策进行表述和宣传时,应当突出其伦理内涵以及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间的关联,从而使人们自觉自愿、积极主动地承担基于社会政策的义务,并在这一过程中充分体认到中华民族的伦理内涵并践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此强化人们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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