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410005) 聂建刚
【案例】王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土地面积为1.2公顷,承包期限30年。3年后,村委会以王某户口迁到县城为由将土地收回,并转包给张某耕种。王某向本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张某将1.2公顷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返还给王某。但张某拒不返还,因该裁决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张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判令村委会、张某返还起诉人农村承包土地1.2公顷,赔偿土地租赁损失等。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王某的起诉吗?村委会如果败诉,将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评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王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案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裁决。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拓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该解释中关于承包方弃耕撂荒的内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已被修正,不再继续适用,但是该解释关于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处理方式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之所以要规定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目的在于使土地承包当事人明确知道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及其适用范围,有效地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时、合法、有效地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条文中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