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政治哲学意蕴*

2022-11-25 02:28欧阳英
理论视野 2022年5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共产主义正义

■欧阳英

【提 要】马克思创立的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做出的重大思想贡献。从政治哲学视阈看,它不仅与权利观相联,也与正义观乃至生产力观相联。权利问题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进行思考的重要逻辑起点,在清理与私有财产相关的权利的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了什么是“真正的共产主义”,并确立了解决物质匮乏对“真正的共产主义”实现的前提意义。在正义问题上,马克思将共产主义作为适应生产方式的正义的社会制度加以肯定,并建立了内涵丰富的具有整体性的正义观。马克思的生产力观,是构建共产主义社会理想体系的科学基石,是马克思科学共产主义区别于空想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全面理解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以及科学处理三者关系,是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重要政治哲学思想贡献。

马克思创立的共产主义思想,是马克思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做出的重大思想贡献。从政治哲学视阈看,它不仅与权利观相联,也与正义观乃至生产力观相联。仔细阅读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相关文本可知,在马克思那里,无论是权利平等(“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1]),还是分工正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以及分配正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都予以了充分阐明。而且从马克思生产力观角度看,无论是权利平等,还是分工正义以及分配正义的发生,又都离不开生产力的巨大增长与高度发展。马克思在指明了共产主义社会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情况下,还进一步地强调,“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3]。这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作为支撑,就会出现“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在此种情况下,不仅难以去谈权利平等、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甚至还会重新为“争取必需品”而斗争,即“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4]。马克思对生产力决定性作用的深刻诠释,表明马克思生产力观是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重要落脚点,反映了他对权利、正义及其矛盾关系等重要政治哲学问题的透彻思考与科学解决,令人折服地展现了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科学性、严谨性与完整性。下面本文将对上述内容做具体的分析与阐述。

一、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与马克思权利观

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与马克思权利观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正是在清理与私有财产相关的权利的过程中,马克思发现了什么是“真正的共产主义”,并看到了解决物质匮乏对“真正的共产主义”实现的前提意义。《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是马克思权利观形成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手稿》中,马克思不再像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那样只是从国家层面探讨权利问题,而是直接从市民社会层面来探讨权利问题。《手稿》深刻地论及与私有财产相关的权利问题,使人们看到了在市民社会层面扬弃财产权利私有化的重要性。同时,马克思还在此基础上,区分出“对私有财产的最初的积极的扬弃”的“粗陋的共产主义”与“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的“真正的共产主义”[5]这两种不同的类别。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财产权之所以要被扬弃,就在于它与人的异化联系在一起。目前,人们对马克思究竟有没有否定私有财产权进行了讨论。[6]其实严格说来,从马克思对“真正的共产主义”的解读看,马克思真正否定的是将人予以异化的私有财产权。

马克思在《手稿》中不仅澄清了劳动异化的本质,也让人们认清了劳动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劳动的本质不仅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更是人改变外部世界以让世界上拥有更多可供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财富的一种努力。“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生成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7],也是解决“富有的人和人的丰富的需要”[8]的根本途径。因此,通过对劳动及其本质的揭示,马克思最终让人们看到劳动在摆脱物质匮乏问题上的根本性意义。如果没有依靠劳动所带来的丰富的物质资料,就谈不上“富有的人”的出现,也谈不上“人的丰富的需要”的解决。马克思也让人们看到了劳动在实现真正的共产主义中的重要意义。在马克思那里,真正的共产主义不仅是“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也是“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9]。因此,真正的共产主义应该就是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已经实现了高度一致性的共产主义,就是说,它是能够通过解决物质匮乏问题从而实现人道主义的共产主义。对此,正如丹·布鲁德尼在《罗尔斯与马克思》一书中所说,在马克思于1844 年构想的真正的共产主义的图景中,“一个核心前提就是该社会是摆脱了物质匮乏”[10]。由于看到了解决物质匮乏对于建立真正的共产主义的核心前提意义,因此,马克思严格区分了“真正的共产主义”与“粗陋的共产主义”,从而不再像空想社会主义者那样,只是将共产主义作为一种乌托邦来幻想。这一点也是他日后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对于共产主义建立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原因。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关于权利问题思考的重要起点,是紧紧围绕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展开[11],直接涉及国家层面的权利问题,如王权、行政权、立法权等。用马克思自己的话来说,这次对黑格尔权利哲学的清算,使“他获得了一些无论法学或哲学上都不曾提供的新观点”[12]。这次清算让马克思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框架取代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框架,树立起有关市民社会对社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新思路,开启了从唯心史观向唯物史观的转变。力求建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贯穿于马克思一生的伟大事业,《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的第一部重要著作,从该著作以权利问题为研究对象来看,权利问题即是马克思有关共产主义思考的重要逻辑起点,在此体现出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

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文本看,“权利”是马克思经常使用的概念,涉及“公民权”“人权”“普遍人权”“财产权”“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资产阶级权利”等用语。但严格地说,马克思并未局限在对这些权利的不同进行界定研究上,而是从根本上揭示出权利是历史的、受制于经济关系的。例如,在马克思看来,以契约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13]。再如,马克思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应当说,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处理马克思权利概念时,需对以下两种情况加以区别对待:一种是,从一般意义上说,更应当将其放在所处的社会语境中加以理解,因为马克思是密切贴近其所处时代的。例如,马克思指出:“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15]此处的“人权”概念是从“天赋人权”意义上使用的,因为它包括“平等”这一重要内涵。另一种是,从特殊意义上说,也应当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文本的字里行间中,深刻把握马克思使用每个权利概念的真实意图,慎思马克思在文本中究竟是在表达对于什么样的权利问题的思考。例如,面对“资产阶级法权”(das Recht)概念的翻译之争[16],我们更需要做到的是从马克思的文本自身出发加以分析,其究竟应译为“资产阶级法权”或“资产阶级权利”或许是不能一概而论的。

在澄清资产阶级权利观本质的过程中,马克思曾进一步阐明了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与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之间的矛盾关系。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不仅批判了拉萨尔所认为的“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的错误观念,也批判了拉萨尔对“劳动所得”“平等的权利”所展开的抽象的泛泛而谈。马克思的结论是,现代权利虽有进步作用,但现代市民社会绝不是什么平等主义的乐园,相反地,现代市民社会中的权利体系存在着许多“弊端”,“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7]。马克思强调现代市民社会中的平等权利仍是资产阶级的平等权利观,这一论述极其深刻。它表明,针对权利平等,要看到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与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之间的重大区别。按照马克思的理解,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的重大弊端就在于将权利平等抽象化并且所主张的是“资产阶级权利”,而这些弊端在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中已加以克服,因此,任何企图混淆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与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的做法,不仅势必会直接影响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的实现,甚至会造成将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当作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拿来实现的错误。

二、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与马克思正义观

从马克思政治哲学思想发展史上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关于权利问题思考的重要逻辑起点,而《手稿》则是马克思关于正义思考的重要逻辑起点,这是因为,在《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用异化理论的形式阐明了工人劳动的本质,表现出对工人劳动异化现象强烈的人文关怀,体现出对道德正义的重视。从文本问世的时间性上看,《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手稿》是前后相继关系,就此来看,在马克思那里,关于权利问题的思考先于关于正义问题思考。马克思关于道德正义思考的重要思想体现,就是《共产党宣言》的问世,它是号召无产阶级向违背道德正义的资产阶级挑战的“宣言书”。从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角度看,深入反思正义问题是继反思权利问题之后的必经环节,这是因为,在对诸如正义道德之类的正义问题有了认识的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无产阶级是资产阶级的掘墓人的重要思想,并由此唤起了无产阶级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性自觉。

自20 世纪70 年代起,在“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上,西方存在着两大学术阵营:一个是以艾伦·伍德、艾伦·布坎南等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没有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另一个是以诺曼·杰拉斯、G.A.科亨等为代表,认为马克思把资本主义谴责为不正义。[18]虽然他们都从各自的角度展开了对马克思正义观的研究,但都没有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实质,都低估了马克思正义观的科学价值。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说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19]应当说,马克思在这段话中已看到了正义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把衡量正义或非正义的标准归之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因此认为应以是否符合生产方式作为衡量社会制度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尺度,由此一来共产主义作为适应生产方式的正义的社会制度的重大意义就突显出来。马克思是直接从与生产方式适应或不适应来重新界定自然正义概念。马克思的这种重新界定以创新性的方式将正义与生产方式联系在一起,明确强调与生产方式适应或不适应也可作为区分正义或非正义的最高标准,是政治哲学史上有关正义问题研究的一座伟大丰碑。在柏拉图那里,所谓的正义(justice)就是“每一部分都各司其职,不介入其他部分的事物”[20],因此,当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21]时,就是在说明相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奴隶制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就是因为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不相匹配的,即它们之间没有实现“恰到好处”(just)的匹配,即无法实现正义(justice)。

麦卡锡曾说,应当用“普遍的或整体的正义”,来解释马克思的“这种另外的正义理论”[22]。很显然,这一论述突出强调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整体性。严格说来,我们应该一方面从最高尺度的意义上来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本质,另一方面从整体性正义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正义观是如何作为不同于各种具体的正义理论的“另外的正义理论”而存在的。马克思对正义本质的思考表现出多层次的思考特点。在是否符合生产方式这个尺度下,马克思对各种具体的尺度,同样进行了细致分析。之所以如此说,主要就在于在他那里人们所看到的并不是针对正义问题的单一性理解。如果借用目前流行的道德正义、权利正义、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等不同概念,人们可看到这些概念在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理解中都得到了思想表现,并且由此使其正义观呈现出由这些不同的正义所组成的整体性。

马克思对道德正义概念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资本主义的异化现象以及剩余价值剥削的批判中。马克思在《手稿》中说道:“劳动生产了美,但是使工人变成畸形。”[23]而在《资本论》中则进一步说道:“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24]马克思的论述使人们对资本主义在道德正义上的不正义性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使人们看到消除资本主义社会残酷的阶级剥削从而实现共产主义的现实性与紧迫性。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概念并非与权利相分离,而是直接与权利相关,因此他有着关于权利正义的认识,正因此,他的社会冲突理论得以建立。布坎南曾说,只有真正理解了马克思关于冲突的根源的观点,即休谟和其他人所说的正义环境,“马克思对法权观念和法权实践批判的激进品格才能被充分领会”[25]。在此可看到,布坎南是从马克思的冲突理论入手,来说明马克思的正义观与权利观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权利观念(即法权观念)旨在说明任何人在权利问题上都是平等的。为此,德沃金曾指出:“权利理论只要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同等的关心和对待,所有的人都必须成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平等的成员。”[26]但是,若要将人人平等的权利理念置于正义的环境之中,就势必会赞成霍布斯、洛克、休谟等人强调的“人对人皆豺狼”的丛林法则,甚至会认为遵从丛林法则才是正义。这是因为,运用权利平等理论,势必会认为任何人都有争夺财富的权利,即使这种争夺是“豺狼式”的你争我夺,都应被视为正义的,否则就是违反权利平等原则与正义原则的。这种正义观势必带来严重的社会冲突,即人与人之间是以“人对人皆豺狼”的方式处理人际关系,这就是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冲突的根源。除揭示了道德正义与权利正义之外,在马克思那里还有着对分工正义与分配正义的积极倡导,前者体现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提出,后者体现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提出。

从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角度看,在马克思那里,分配正义是作为最高层次的正义提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其重要内涵;分工正义是低于分配正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其重要内涵;权利正义是第三个层次的正义,是以“权利平等”为内容,同时它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体现出资产阶级的价值观;最后一个层次是道德正义,体现为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性的严厉批判。从实现的难度来看,上述四个层次的关系是一种由高到低的排列,但如果倒过来说,则需要看到道德正义的最基础性,因为它是无产阶级最渴望得到的正义。艾伦·伍德曾提出:“假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必然会植根于某种特定的道德理想或社会原则,这是不对的。”[27]但是很显然,伍德的这句话本身就是不正确。这是因为,建立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基础上的道德正义,恰好是马克思正义观中最基本的内容。为无产阶级伸张道德正义,是马克思最伟大的贡献。

三、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与马克思生产力观

马克思生产力观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从马克思唯物史观来看,解决权利观中的平等原则与正义观中的差异原则之间矛盾的根本性的终极方案,只能具体地落实到发展生产力上。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中,权利观、正义观与生产力观这三者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它们一方面共同帮助人们看到了马克思生产力观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充分认清了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所具有的科学性。离开了物质基础,就只能是空想共产主义;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对于物质基础的强调,就彻底地远离了空想共产主义。

从政治哲学史上看,所谓正义观是基于对人与人之间先天存在的自然差异加以反思的重要结果,最早问世于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明确强调所谓的正义,就是金人、银人、铜人、铁人等“各尽其能,各司其职”。人一生下来就会有着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自然差异,这一点是难以回避的客观事实,传统正义观正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是人类尊重自然性的一种重要选择。但是,倘若从自然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就会很难接受与理解同样是从自然性出发的现代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学说,这是因为,既然正义意义上的自然差异原则是自然性的,那么,为什么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的权利意义上的平等原则也可以说是自然性的?也就是说,所谓的天赋人权说为什么能成立呢?所以正是基于上述情况,人们遇到的问题是:同样是从自然性出发,为什么可以既得出正义意义上的自然差异原则,又得出权利意义上的自然平等原则这样两个对立性的结论呢?毫无疑问,人们不可能一方面承认人一生下来就具有自然差异,另一方面又承认人一生下来就是权利平等的,这是因为,在赞成自然差异的情况下,人们就须有所区别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而在赞成权利平等的情况下,人们就须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不同的个人。因此,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况下,人们就会深陷二难困境,即究竟是应根据不同个人在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情况的差异,有所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个人;还是应以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方式,一视同仁地对待不同的个人,从而忽略不同个人在身体、智力、劳动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差异?很显然,上述二难困境的存在即表明正义观中的差异原则与权利观中的平等原则之间具有明显的矛盾性即不可调和性。因此,找寻解决这种矛盾性的途径,是人们需要做出的探索。大力强调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性,是马克思为解决上述二难困境所提出的重要解决方案。

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来说,它不仅坚持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需要物质基础的根本论断,还进一步强调这种物质基础的发展水平。只有物质基础的发展水平达到能够满足摆脱物质匮乏的程度,才能真正迎来完全的共产主义社会。结合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与权利观来看,只有在物质不再匮乏的情况下,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做到如下两点:第一,在物质资料极大丰富的情况下,真正以权利平等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包容人与人之间自一生下来就会面临的自然差异,让那些在身体、智力与劳动能力等方面有差异的个人也能得到权利平等的包容,而不至于由此遭受到他人的歧视、不认同乃至剥夺;第二,在丰富的物质资料的支持下,以差异正义的方式,让不同的个人真正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至于让不同的个人受制于权利平等,从而拉平自己的发展限度。

在哈贝马斯看来,要想消除歧视,“只能依靠包容”[28]。帕菲特则认为,倘若平等是通过将更好者的处境拉平到更差者的处境来得以实现的,那么这种平等其实就是毫无意义的。如果平等主义无法避免拉平情况的发生,就会面临一种难以克服的反驳。这种反驳就是“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29]。早在一百多年前,马克思就已敏锐地看到了哈贝马斯与帕菲特所谈及的问题,他所构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已涵盖并解决了这些问题。在马克思那里,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必须能够最大限度地包容有差别的个人,让共产主义社会“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0]另一方面,共产主义社会又必须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由此可见,在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思想中,既包括对“包容”的承认,也包括对“拉平反驳”的回应。原来人们一直分别谈论这两方面的内容,但它们应当统一在一起来理解。理由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是在尊重差异正义的前提下阐明分配上的权利平等问题,所实现的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包容”。但是,倘若只尊重这种权利平等,可能就会造成帕菲特所说的“拉平”现象的出现,即造成众人同吃“大锅饭”的局面。而为了避免此种局面,就需要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样才有可能在既尊重权利平等又不放弃差异正义的情况下,让帕菲特所说的“拉平反驳”得到回避。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那里,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首先体现的是权利平等,然后才是差异正义。正因为承认了后者,才能够积极地回避“拉平反驳”。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区分了按需分配与按劳分配,认为它们既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区别,又是“以劳动者为尺度的平等”与“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31]的区别。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之所以作为未来社会的理想,就在于它已“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界限”,因此,“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32]由此可见,为了完成对共产主义的思考,在权利问题上马克思已将对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完全超越,视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重要前提。这深刻反映出马克思已看到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与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之间并不是和谐统一的,而是充满矛盾性关系。就是说,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实现,是不能建立在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基础上的。马克思充分看到了资产阶级平等权利观的狭隘性与虚伪性,因此,在他看来,只有超越了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才能真正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中“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在生产力巨大增长与得到高度发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共产主义,是共产主义权利平等观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正义的有机统一,这一点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思想内涵,体现了权利、正义与生产力的“三位一体”。

四、结论

总体说来,从政治哲学视阈出发可看到,全面理解权利、正义与生产力以及科学处理三者间关系,是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与重要政治哲学贡献。马克思关于权利问题的思考,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加以思考的重要逻辑起点,马克思在着力倡导超越资产阶级权利平等观的基础上进行了共产主义思想的重要构建,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不能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追求狭隘与虚伪的资产阶级式的权利平等。马克思的正义观,为衡量社会制度提供了以生产方式作为核心的最高尺度,马克思将共产主义作为适应生产方式的正义的社会制度加以肯定,并建立了内涵丰富的具有整体性的正义观,其中不仅包括分配正义、分工正义,还包括权利正义与道德正义。马克思的生产力观,是构建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理想体系的科学基石,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是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上的,是远离空想共产主义的。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具有重大的政治哲学思想贡献,它的科学性、严谨性、完整性与实践性深刻地影响了人类政治文明历史的发展进程。

注释

[1][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第102~103页。

[2][14][17][30][31][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6页;第435页,第434页;第436页;第435页;第436页。

[3][4][5][7][8][9][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38页;第538页;第185页;第192页;第194页;第185页;第158~159页。

[6]参见萧诗美、肖超:《马克思论所有权的自由和自我异化》,《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10]【美】丹·布鲁德尼:《罗尔斯与马克思》,张祖辽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页。

[11]参见刘建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Recht的翻译问题》,《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09页。

[15][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页;第871页。

[16]1977年12月12日,中央编译局根据群众意见并经研究,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题为《“资产阶级法权”应改译“资产阶级权利”》的短文,废弃了“资产阶级法权”这个不符合马列主义原意的译名。

[18]【美】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9页,

[19][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第379页。

[20]【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22]【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王文扬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6页

[25]【美】艾伦·布坎南:《马克思与正义》,林进平译,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前言第5页。

[26]【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16页。

[27]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28]【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页。

[29]Derek Parfit, "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St.Martin's Press,2000,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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