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静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湖北 恩施 445000
“少捕慎诉慎押”,是检察机关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从当前轻罪为主的犯罪结构重大变化中适时提出的司法理念,进而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为深化落实该项政策,促进检察业务质效巩固提升,K检察院对2020年以来办理的捕后不诉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从捕后不诉情形反向检查审查批准逮捕质量,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以达到减少捕后不起诉案件,落实少捕慎捕的目的,促进审查逮捕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
1.案件受理及办理情况。2020年以来,K检察院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893件1403人,批准和决定逮捕668件976人;不批准逮捕225件427人,不批准逮捕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5.2%、30.43%;受理移送起诉案件1445件2295人,决定起诉1096件1727人;决定不起诉349件568人,决定不起诉案件占受理总数的24.15%、24.75%。捕后不起诉共计42人,占不起诉人数的7.39%。
2.捕后不诉趋势分析。2020年1月至12月,K检察院受理提请批准逮捕527人,批准和决定逮捕397人,捕后不起诉25人;2021年1月至12月,受理提请批准逮捕749人,批准和决定逮捕475人,捕后不起诉15人;2022年1月至3月,受理提请批准逮捕127人,批准和决定逮捕103人,捕后不起诉2人。捕后不诉人数整体上呈明显下降趋势,反之,审查逮捕质量大幅度上扬。
1.案件罪名分布。捕后不诉的案件罪名主要分布情况:诈骗罪4件、盗窃罪3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交通肇事罪1件、故意伤害罪1件、骗取贷款罪1件、寻衅滋事罪1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等罪1件、强奸罪2件。在这些罪名中,以侵财犯罪占比较大。
2.案件嫌疑人情况。办理的42名捕后不诉嫌疑人中,从性别上看,男性33人,女性9人。从居住地看,州内36人,州外6人。从文化程度看,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16人,高中及中专文化程度9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17人。从身份情况来看,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2人,辅警1人,非国有公司人员2人,进城务工人员15人,农民5人,个体工商户3人,无业人员14人。上述嫌疑人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居多。
3.案情主要特点。捕后不诉的案件中,单人作案6件;涉及上游犯罪的单人案件3件;2人结伙作案2件;3人至10人结伙作案5件;10人至20人结伙作案1件;20人至35人结伙作案1件。3人及以上结伙作案占比较大。提请批准逮捕阶段,认罪态度较差2人;有投案自首情节1人。
1.逮捕必要性审查情况。捕后不诉人员中,承办人认为证据不足,经请示协调后批准逮捕2人;外县市批准逮捕后移送起诉1人;为案件侦查需要批准逮捕1人;有串供风险批准逮捕21人;社会影响大批准逮捕2人;合伙多次作案,有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批准逮捕1人;案情复杂,有逮捕必要8人;情节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批准逮捕2人;有可能外逃批准逮捕3人;承办人认为证据不足,附条件批准逮捕1人。
2.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情况。捕后不起诉案件中,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2人;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人;捕后未改变强制措施29人。承办人认为不批准逮捕有可能外逃的3人中,有2人后来改变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捕后改变为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数量占比达30.95%。
3.捕后不起诉的类型。捕后不起诉的42人中,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19人;证据不足不起诉7人;因起诉阶段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原案事实不构成犯罪,法定不起诉1人;赔偿到位取得对方谅解,刑事和解不起诉15人。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占比较大,达45.24%。
司法理念决定司法行为,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是司法理念由重打击犯罪转变为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审前羁押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检察机关对于审前羁押率的控制承担着重要责任,应彻底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构罪即捕”的陈旧司法观念,充分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上述数据中,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19人,占捕后不诉人数的45.24%,其中,部分案件有可能存在“构罪即捕”的情形。根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绝大多数轻罪案件应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原则。
社会危险性是批准逮捕的构成要素之一,这一要素在过去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公安机关在报捕时并不出具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材料,捕诉合一后,检察机关逐渐加大了对嫌疑人有无社会危险[1]性的审查力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流于形式的倾向。上述数据中,逮捕后改变为非羁押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13人,占比较大。在这些案件办理过程中,嫌疑人是否确实具有逮捕必要值得商榷。如刘某某等5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社会危险性分析认为刘某某等人结伙作案,属于群体性事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为防止串供,有逮捕必要。该案移送起诉后,嫌疑人均自愿认罪,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建议对5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该5人后来均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附条件逮捕的目的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只适用于确有逮捕必要,但证据相对薄弱的重大案件。根据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附条件逮捕的适用标准,防止轻罪案件以捕代侦、以捕促调。上述捕后不起诉的案件中,存在为了案件进一步侦查需要、为了当事人双方进一步达成和解或对“重大案件”范围不明确,而对轻罪案件也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逮捕案件的证据标准把关不严,导致捕后证据不足不起诉。如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认定犯罪的证据尚不足,但该案盗窃数额巨大,且谭某某有前科,遂对其附条件批准逮捕,后因逮捕后侦查机关证据补充不到位,检察机关作证据不足不起诉。又如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承办人即是为案件侦查需要,在证据有瑕疵的情况下批准逮捕,该案后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上述数据中,刑事和解不起诉15人,占捕后不诉人数的35.71%。在捕后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案件当事人在侦查和逮捕阶段未达成和解,而又有逮捕必要,后经公安、检察等多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作出不起诉处理。如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提请批捕阶段,冉某某尚未支付被害人丧葬费,民事赔偿事宜也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认罪态度也较差,不批准逮捕有可能外逃。移送起诉后,经多方调解,冉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后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或再次违法犯罪的,会对其予以逮捕。此类案件移送起诉后,仍然存在刑事和解或其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情形。如黄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一案,黄某某因涉嫌盗窃罪情节轻微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在提请批捕阶段,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以其最初涉嫌的盗窃罪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因黄某某认罪认罚,又有投案自首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这类案件的比率不大,但确是一种客观存在情形。
少捕慎诉慎押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思想,最早出现在1962年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内容中。2021年4月,中央首次将“少捕慎诉慎押”由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意味着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了明确的参考依据和导向要求。该项政策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司法温度,是国家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要快速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不仅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则,也要注重严格遵循司法政策,依法审慎定案,坚持无罪推定、证据裁判、程序正当的司法原则,坚持该捕的坚决捕,该诉的坚决诉;对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要主动化解矛盾,更充分地履行刑事案件主导作用,持续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发挥刑事司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2]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逮捕强制措施都作了严格的条件规定,刑事检察工作者对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要全面深入学习,把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一丝不苟地落实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一是严格规范审查逮捕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其中有证据证明有逮捕必要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因此捕前社会危险性分析很重要,应高度重视。二是严格把握证据审查标准,对证据不足或证据瑕疵案件应避免捕后完善的侥幸心理,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附条件批准逮捕的相关程序规定和要求;要做好逮捕必要性风险预判,注重风险预判的证据审查、调查,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三是检察机关应积极做好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工作,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对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应制作准确细致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降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数量,提高案件质效。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办案工作的要求,突出了司法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属性。一是要摒弃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理解适用法律,应与时俱进,及时更新知识体系,结合各种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在办案实践中兼容严格性和灵活性,才能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该捕才捕、该诉应诉、少捕慎诉。二是要摒弃凭经验办案,忽视个案的特殊性,不注重办案的根本目的和社会效果。逮捕案件质量高低,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对于逮捕必要性审查,特别是单人单案,应根据犯罪事实及个案的特殊环境和背景、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性、认罪态度及职业状况,能不捕的尽量不捕;对团伙作案,应提高侦查阶段关键证据的固定收集质量,减少因串供风险而逮捕的数量。
检察机关为适应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从满足群众新需求出发,创造性提出了案件比、不捕率、捕后不诉率、认罪认罚适用率等检验检察办案质效的系列指标,探索司法资源投入与司法办案效果的最优配比。捕后不诉,包括了证据不足不诉、刑事和解不诉、其他情节轻微不诉,其中还包括因涉罪取保候审期间违法违规重新批准逮捕后不起诉等情形。捕后刑事和解不起诉,包括取保候审改变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后因其他情节轻微或刑事和解不起诉等情形,此类案件不起诉,不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更多的是与案件多样性有关、与案件当事人有关。对捕后不诉的质效评价,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将部分捕后正常不起诉的案件不纳入质效评价范围,避免出现为了减少捕后不诉案件数量,不该诉而诉,导致起诉质量不高。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其本质是要求司法机关严格、准确、规范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追诉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体现刑法谦抑、审慎的要求,发挥刑法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对“捕后不诉”的问题分析、对策建议,只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的管中窥豹,全面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须调动公检法司全域依法能动履职,通力配合,乃至更多的政策完善,才能真正减少不必要、不适当的逮捕羁押和刑事追诉,进一步促进人权保障、减少社会对抗、加强司法修复、推动诉源治理,高质量实现“枫桥经验”中“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治理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