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路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2018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在这项法律法规中,赋予检察机关更多新职责新任务,也使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了更多新手段新措施,不断推动检察机关履行职责空间的优化与拓展,为检察工作的发展迎来更多机遇。并且设定了很多新程序新制约,还对行使检察职权的边界进行了限定,从而推动了检察权的规范行使,同时,提出了更多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新挑战。就总体角度而言,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相应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难度逐渐增大,而且在审查逮捕、公诉工作方面的责任逐渐加重,增加了许多诉讼监督工作任务。新《刑诉法》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需要改变原有发展方式一样,要不断修改所涉及的检察制度,还要应对重大修改所带来的挑战。当前检察机关需要抓住机遇,对原有的办案模式和执法方式进行转变。鉴于此,本文从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角度出发,根据相关问题,探究相关问题的解决策略,提出强化队伍能力与素质、提升队伍建设的力度、加强机构职能的分配等策略,以此促进新《刑诉法》执行工作全面开展。
目前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存在证据制度修改完善方面的问题,相关问题影响新《刑诉法》执行的实际工作效果和水平。此次新《刑诉法》的修正,在证据制度中,主要包含8个条款的修改,主要内容涉及证据定义与种类、证据标准等,还包括非法证据排除,保护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内容。在这些转变工作开展中,需要检察机关强化收集证据的能力[1],还需要检察机关负责办案的干警改进、创新收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同时,需要较多运用相对间接的侦查方式,结合更多的侦查手段,在证人证言,或者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供述之外,对其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进行采集,在实务中,采用其他证据收集的形式,能够让案件事实更快查明。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还需要检察机关强化审查证据的能力。在批捕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合理排除非法证据。侦监公诉部门的干警需要强化证据审查能力,可以第一时间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对于有瑕疵的证据需要及时通知侦查部门完善,然后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避免因为关键证据被排除造成错捕、无罪案件的出现。在审判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说服相关证人,争取让证人自愿出庭,最大程度保持证言的真实性[2]。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新《刑诉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需要第一时间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请求传达出去;在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强调检察机关回应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无罪证据;在第八十六条规定中,要求侦查和检察机关在侦查、批捕的过程中,需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听取随后记录在案,对于书面意见提出的,需要附卷。在具体工作中还要做好监督工作,对阻碍律师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实际工作中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可以行使相应的权利,向同级检察院进行控告或者申诉。在控告或者申诉问题发生以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多方面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需要及时通知相关机关进行纠正。在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的过程中,对检察队伍的侦查、诉讼能力提出比较高的要求。
在侦查阶段,律师是辩护人,能够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和咨询,其中主要从刑罚处罚规定、职务犯罪罪名等多个方面出发,这种方式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3]。而且因为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不会被监听,所以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通风报信等,使自侦工作面临较大的干扰和阻力。所以,在处理与职务犯罪有关的案件中,需要转变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获取的侦查理念,运用良好的侦查模式,促进各项工作开展。例如,从原有的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结合构成职务犯罪的要件,使用多样化的侦查手段,特别是要将新《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手段和相关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通过全面取证的形式,对有关原始物证、书证进行及时调取,还要对案件的证据体系进行固定和完善,构成更加健全的证据链条,通过运用证据说话的形式,有效依靠证据突破案件。
新《刑诉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增强了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让量刑的庭审和辩论程序有所增加,又通过公诉人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不断促进庭审强度和指控难度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就需要不断强化诉讼能力。检察机关的公诉队伍在具体工作中,需要结合新《刑诉法》新修订的内容,有效组织关于提升公诉人出庭诉讼能力的培训,还有岗位练兵的活动,从而最大程度强化公诉人员的辩论水平,同时注重提升公诉人员的应变能力,从多方面强化出庭效果[4]。
在侦查程序中,主要新增加了技术侦查方面的条款,规定了技术侦查需要严格限制,强化监督。检察机关是侦查监督机关,需要在决定技术侦查和运用的过程中监督相关工作。如果在技术侦查的开展中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在执行程序中,也增加了一些程序[5]。例如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程序,又新增加了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职责。在社区矫正范围内,新《刑诉法》主要将原来的五种监外执行犯罪中的四种纳入其中,而且检察机关的相关任务也发生较大改变,从原本的监外执行检察任务向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向转变,在具体工作中,主要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合法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管理工作,从而最大程度提高实际工作效果。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会涉及新增特别程序方面的相关问题。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主要新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条款,新增多条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性规定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所得的没收程序,检察机关主要审查公安机关需要在具体工作中,合法有效地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相关内容需要符合人民法院提出的没收申请,并有效监督人民法院的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服相应的裁定,可以选择上诉、抗诉。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使得检察队伍面临较大的挑战。为了保证这些程序的顺利实施,检察队伍需要主动适应新规定[6]。在具体工作中对法律条文进行研读,明确相关规定,探究应对方法。当前如何实施这些程序当中有很多新内容,还需要检察机关创新。例如,在关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如何在考验期内进行考验,怎样监督刑事和解等,都是全新的工作,而且检察机关从前并没有相关的工作经历,需要通过新的思路、方法去执行,在此期间也对检察队伍的实际工作的创新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为了解决其执行期间存在的各项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强化新《刑诉法》执行队伍能力与素质,进而充分将相关人员队伍的能力与素质作用发挥出来,不断提高实际工作水平和效率。首先,相关部门可以提升教育培训力度,对培训方式进行创新,打造全院干警强化业务素质的各种比较好的平台。并且在全院组织“检察官教检察官”活动,通过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带领年轻检察官进行工作和办案的方式,从多方面强化青年干警的实际办案能力。其次,相关部门可以立足于办案人员主观意识,提升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收集意识、程序正义意识[7]。在具体工作开展中,需要改变办案模式,提升渎职侵权案件的初查力度,与此同时,可以结合法律为检察机关提供的技术侦查权,为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强化收集证据的证明力和合法性提供保障。最后,促进证人、律师之间的有效交流和沟通,可采用多种人与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的形式,多方面掌握其证言是否可能发生变化,还有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进而更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强化关键证据的稳定性,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和律师进行交流,掌握律师对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的认知以及见解,为案件从侦查到审判阶段不发生偏差,提供良好保障[8]。
新《刑诉法》执行工作开展中,需要提升相关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力度,通过这种形式为各项工作的有效实施和开展提供保障。当前为了有效应对不断增多的工作量,需要对现有机构和人员的潜能进行充分挖掘,还需要在加强资源的科学整合基础上,结合实际需求提升干警力量,对办案人员进行合理的配置,还要从多方面吸收更多的高素质人才,让侦查监督队伍更加充实[9]。相关部门需要重新调整和分配全院干警,达到相关人员配置和全院检察队伍结构合理化发展目标,对存在的因为人员配备不均衡,而造成业务工作绩效不凸显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应该提升基础设施和设备方面的投入力度,尽快推动信息化装备建设,新建专门用来进行办案的用房、技术用房。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配备专业的检验、取证设备,也可以让相应的录音录像设备同步,完善办公自动化设备。为了在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相关部门应该使视频会议室、接待室、监控室等功能更加齐全,合理进行布局,最大程度地满足各项工作开展的具体需要。
新《刑诉法》使得检察机关增加了许多职责,例如强制医疗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责,在分配新的职责任务的过程中,需要将不同的任务分配给更为合适的部门,相关职责任务还需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承担,进而才能更好地为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运用规范的制度,对队伍进行约束管理,强化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10]。相关部门需要对案件管理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需要结合新《刑诉法》的规定,对原来案件程序管理方面的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对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的机制体制障碍进行消除。相关部门可以对错案追究制度进行优化,需要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内容,合理修改原有的错案追究制度,对错案的责任严格追究,从而避免错案发生,推动干警自觉学习,强化素能,让执法更加规范,为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新《刑诉法》执行过程中,因为时间并不长,所以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与阻碍因素,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不断去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只有对相关的规定和适用措施进行不断优化,才能更好地推动新《刑诉法》的发展,充分发挥该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