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光(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云南 昆明 650228)
建国70年来,我国经济市场活力得到大力激发,进入几何式增长新阶段,2017年企业数量增加到1 809.8万个[1]。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因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到位,管理和运营不规范,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案件日益增多。股东为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方式主要体现在赔偿损失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主义”[2]。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企业逐渐认识到,风险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诸多益处[3]。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企业带来收益,并规避可能出现的损失。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属于企业的内部风险,来源于企业的决策与经营活动[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和相关案例做了研究,分析出了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十大法律风险。
1.1.1 虚假出资的界定和具体标准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投资者没有实际交付货币、实物或者已经实际交付但未转移财产所有权,然后就与代收股款的商业银行共谋串通,由商业银行在没有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开出书面收款证明,或者与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一起串通,由所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不真实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从而在工商登记机关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投资者应当出资但其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未出资,骗取公司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条及第九十三条[5]的规定,可以看出,股东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是:(1)时间条件:必须在公司成立后。(2)原因条件: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其真实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认定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显著低于”是根据公司成立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该出资标的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评估价额和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相差比较大,导致注册资本出现较大欠缺,或者将对交易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债权人利益,严重影响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的,可以做出“显著低于”的认定。评估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的合法性和准确性。(3)主体条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其他发起人。(4)责任范围:补足差额的连带责任。
1.1.2 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虚假出资的情形很多,主要的表现形式有:(1)以没有实际货币资金投入或以高于实际投入的货币资金的不真实的商业银行开出的进账单、对账单来欺骗验资机构,骗取验资报告,完成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手续;(2)以不真实的实物资产投资的手续来欺骗验资机构,获得虚假的验资报告,完成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手续;(3)以实物资产、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没有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的真实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认定的价值;(5)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而仅以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告来完成验资,且该会计报告记载并不真实,存在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情况;(6)其他导致虚假出资的情形。
1.1.3 虚假出资存在的风险
根据最高法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6],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出资财产因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客观的因素而贬值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无需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其他股东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但关于“市场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的举证责任就应该由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来承担。公司成立后加入的股东也不承担差额补足的连带责任。
1.2.1 股东出资不到位承担责任的适用条件
股东未缴纳已认缴出资,根据最高法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7],当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余股东,在其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到位承担责任的适用条件为:(1)时间条件:当公司资不抵债时;(2)原因条件:债权人可以依法提出,要求未缴出资股东承担责任,也可以主张在公司设立时的就存在的其他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来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主体条件:两个主体,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4)责任范围: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来承担法律责任。
1.2.2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形式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表现形式包括:(1)公司成立后,股东(指自身)因各种原因未依照公司章程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2)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合作伙伴)因各种原因未依照公司章程按期、足额地缴纳出资的。
1.3.1 股东抽逃出资的界定和具体标准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暗中将所缴出资取回,对外还是以股东身份出现,出资金额和比例也未做调整变化的情况。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它侵害的不仅仅是公司的利益,还包括公司债权人、合作伙伴等厉害关系人。法律是明确禁止抽逃出资的行为的,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要负刑事责任。从民事法律责任的立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7],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来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这部分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为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协助或便利条件的,,也会被要求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但是抽逃出资的股东被要求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仅以1次为限,依法承担责任之后,其他债权人又提出相同要求的,法院是不会支持的。最高法在追加执行的规定中明确,如果企业作为被执行人,出现了财产不够清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所确定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将抽逃出资的股东依法追加进来,作为被执行人,要求该股的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来承担法律责任。抽逃出资股东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1)时间条件: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2)原因条件: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对公司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3)主体条件:股东、出资人;(4)责任范围: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
1.3.2 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的表现很多,经常出现的有:(1)公司成立时,股东为了顺利完成验资,采取将款项短期内存入公司银行账户,之后又快速转出,该款项根本没有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2)股东通过其他合作伙伴,关联单位开展交易,虚增交易成本费用,从而变相得到公司的财产或通过基础交易关系造假,将公司的资金转出;(3)将注册资金中的实物部分,在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后,快速抽走;(4)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违法不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编制假报表虚增利润,以分红方式转走公司资金;(5)把公司货币资金转走,然后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用不实的实物资产来顶账;(6)安排公司违规回购股东股权,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减资手续;(7)通过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以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抽走出资;(8)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用貌似合法的诉讼方式来抽逃公司的资产;(9)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监、高提供借款,借款之后不主张归还,造成公司资金被抽走;(10)金蝉脱壳,用“新公司”来掏空“老公司”,逃避法律责任。
1.4.1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及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自证清白,证明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完全分割的,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法》六十三条暗含着这样的推定,即《公司法》推定一人公司的财产与其股东财产是混同的,在一人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一起起诉公司和股东。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方可以从一人公司已经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施独立规范并且清晰的财务支付行为、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一人公司的资金、财产没有进入股东的账户等角度来举证证明。这一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对于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事项,法律规定的是倒置的举证责任机制。
1.4.2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适用条件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适用条件:(1)时间条件:公司债权人提出时;(2)原因条件: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3)主体条件:一人股东即持股比例为100%的股东;(4)责任范围:连带法律责任。
1.5.1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及效力
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础性原则,但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公司法》第3条确立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第20条相对应的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与公司人格独立共同构成我国体系严谨的公司法人制度。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如果被证明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情形的,就会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适用条件包括:(1)时间条件:公司债权人提出时;(2)原因条件:被依法认定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3)主体条件:公司股东;(4)责任范围:连带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
1.5.2 股东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表现形式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1)在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股东需将公司的资产在体系内进行无偿划转或低价转让的(包括横行转移和纵向转移);(2)股东代替公司决策,导致公司决策和股东决策难以区分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资金随意占用,无商业基础的随意资金相互划转,导致资金难以区分的;(4)公司与股东未分别建账,财务报表未依法审计,报表严重失实难以区分的;(5)相互借用银行账户收付资金,导致银行账户内资金无法区分的;(6)同一股东控制了业务的各主要交易要素,如价格、流程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无法区分的;(7)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公司与股东合署办公,管理层人员大幅度重合,管理部门重合(特别是财务部门、业务部门)等情形。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活动,从而最终导致公司最终无法清算的,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风险的适用条件包括:(1)时间条件:公司出现需要清算情形时;(2)原因条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开展各项清算活动,包括成立清算组、清产核资等 ,造成公司的主要资产、会计账册等重要资产额物品遗失,没有办法继续进行清算的;实际控制人实施了前述行为;(3)主体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责任范围:连带责任或在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在公司解散后,心怀恶意,对公司财产实施了不当处置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具体的适用条件:(1)时间条件:公司解散后清算完成前;(2)原因条件: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3)主体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责任范围: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范围内。
公司解散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不积极开展法定的清算活动,而是采用虚假的清算报告等资料来骗取注销登记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条件包括:(1)时间条件:公司解散后清算完成前;(2)原因条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3)主体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4)责任范围: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范围内。
公司未完成清算手续就办理注销登记,此时需要有人对公司债务清偿作出承诺,股东如果在此时作出承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适用条件包括:(1)时间条件:公司注销登记完成后;(2)原因条件: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主体条件:股东;(4)责任范围: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范围内。
公司可能因多种情形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当这些情形出现后,如果股东将公司财产转移但未支付对价,造成公司资产不够偿债的,股东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其承担责任的适用条件:(1)时间条件: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时;(2)原因条件:股东接受公司财产不支付对价,造成公司无法清偿债务;(3)主体条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4)责任范围:接受的财产范围内。
股东必须完全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责任。对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大风险,建议各企业在实际运营管理过程中可以采取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股东缴纳出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出资的种类、时间、方式、过程必须符合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出资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商信息登记公示,获取对外效力。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应该高度关注其他股东、其他合作方的出资情况,及时提醒催促其他股东依法完成出资。
股东缴纳货币出资应该严格通过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并将银行回单、发票等过程资料完整归档备查。股东缴纳非货币财产在出资前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出资作价依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以股东完
成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为出资义务履行完毕的标志。以动产出资应该移交实物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以不动产出资,应该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该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以商标、专利出资的,应该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股东出资后,不论出于任何目的,非经减资程序或清算程序,不得抽逃出资,减资和清算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和公司之间应该设立清晰的边界,设置有效的防火墙,尤其是股东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要求最为严格,必须高度重视。
一是股东权利的行使应该依法进行,公司股东决定和股东方的决定要严格区分开来。在公司章程中应依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权利,为管理行为设定具体流程和权利;股东的管理制度中涉及到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要尽可能通过公司章程来加以内部化。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仅限于一人公司)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一人公司的决策应该依法进行并将决策文件在公司留档备查。
二是业务独立。股东和公司的业务要严格区分,关联交易作价应公允,业务收支分别独立。业务合同审批应分别独立进行,上下级公司之间的合同审批流程不得交叉。
三是资产和财务独立。股东和公司应依法分别设立会计账册,并定期审计;租赁资产和相互借款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具备合理的商业基础和实质,租金、资金占用费的计算应公允;银行账户应该分别开立,不得交叉使用。
四是人员独立,特别是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管理层应尽量减少交叉,财务人员应严格独立。
五是为有效控制风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或出于特殊目的,不要设置一人公司。
在企业改革改制和股权投资合作过程中,股东需将公司的资产在体系内进行无偿划转或低价转让的(包括横行转移和纵向转移),应该在决策前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
公司出现应该清算的情形时,必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不可拖延清算和违反程序清算。清算组必须按照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算活动、履行法定职责,处置公司财产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清偿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
清算完成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绝对不允许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清算完成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完成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非特殊情况,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得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认真识别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建立股东和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防火墙,有效管控法律风险。同时,在发生法律纠纷和诉讼案件时,应准确识别对方股东是否存在前述情形,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维护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