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胜,昂润钰
(安徽财经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1]乡村要振兴,文化则先行。近年来,作为最富有特色和历史价值的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逐渐与现代生活相融相通,成为文旅消费的“新秀”、群众欢迎的“潮流”。[2]丰富多彩的乡村非遗生动诠释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博大精深与源远流长,是各民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与所处的自然和人文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是承载着各民族历史记忆和生存发展智慧的文化瑰宝。[3]《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特地指出,“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充分发挥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4]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加大对脱贫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支持,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5]可见,系统化、精细化赓续传承乡村非遗,充分激发并弘扬其正能量,使之更好地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精神激励、智力支持和道德滋养,已是极具价值的时代命题。只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大量青壮年农民流向城镇,加上城市文化和外来文化的不断渗透,一些乡村非遗由于受到各方面的挤压而逐渐消失,许多精妙的传统技艺濒临灭绝。因此,全面审视乡村非遗的价值意蕴,探讨其赓续传承的可行进路,既是一个如何更好地让农民群众真切地感悟乡村文脉,进而坚定文化自信的学术性问题,也是一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现实性议题。
作为不可抹去的文化记忆,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创造性转化以及创新发展能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精神动力。同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又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提供了新的契机。简言之。除了文化振兴自身,人才振兴、组织振兴以及生态振兴均能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予以一定支持。
人才是赓续传承乡村非遗的关键要素。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为了更好地满足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人才需求,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举措。有关文件也明确强调,要不断提高乡村非遗传承人的各项待遇与补助,以延续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人脉。而要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得需内育外引,即促进乡土“能人”与外来人才充分融合、交相辉映。“鱼无定止,渊深则归;鸟无定栖,林茂则赴。”[6]要想吸引各类振兴事业所急需的人才回流乡村,各地不仅要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以及良好的创业环境,还应大力宣传辖域内乡村非遗资源的产业转化优势。当外出的能人纷纷返乡,在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以及开发利用中大施所能、大显身手之时,就是乡村非遗的“涅槃重生”之时。如,贵州省平塘县的返乡艺人将国家非遗——牙舟陶的独特价值转化为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优势资源,不仅激发了民间艺人培养传承人的热情,也为牙舟陶的赓续传承以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
所谓组织振兴,主要是指乡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的振兴,这些组织均是引领、支持并参与乡村非遗赓续传承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主体。其中,基层党组织是领导核心,是党在乡村全部工作的基础,能够将自身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引领党员干部与群众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非遗的组织动能。作为基层群众性的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是推动乡村非遗赓续传承时必不或缺的组织力量。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织+非遗”的打开方式,充分挖掘与利用本地非遗的内在价值,使其产业化和品牌化,进而带动群众发家致富。如,贵州丹寨县的多个非遗手工技艺合作社通过“合作社+订单+村民”的方式,使非遗技艺成为当地农民致富增收的“金钥匙”。此外,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不仅可以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以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提供专业人才保障,还能够在资金、技术以及品牌推广方面为其提供积极支持。
乡村非遗存在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实践中,特别依赖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这三者之间又有着天然依存的共生关系。如,乡村中的寺院、庙宇、祠堂、戏台等物质文化遗产是民间戏剧、民俗舞蹈、体育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传承和传播的载体。推动乡村生态振兴时,若能统筹考虑古村落、老街、古建筑的修缮,综合治理非遗项目周边的生态环境,可以使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乡村非遗的外部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维系。比如,古戏台在一直是传统乡村中各项文化表演的空间载体。近年来,江西乐平、浙江宁海等地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之际,对许多荒废已久的古戏台进行了修缮,并利用其“群众基础”来推动地方传统戏曲等非遗文化的振兴,许多古戏台因此成为了乡村旅游的“网红打卡地”。如此,既活化了闲置已久的物质文化遗产,也推动了传统戏曲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赓续传承。
由于掺杂了价值观念、政治经济和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赓续传承和创新发展乡村非遗能够助推产业振兴、赋能文化振兴以及促进文明乡风,亦即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产业兴旺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植于广袤乡村的非遗资源则是助推产业振兴的重要抓手。作为一种较为稀缺的文化资源,乡村非遗的独特魅力与醇厚内涵具有极高的开发和利用价值,如果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其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精彩亮相。不仅可以充分激活乡村非遗的内在价值,还能为乡村的产业振兴提供新能量。如,贵州省级非遗“赤水竹编”的传承人杨昌芹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将传统的手工技艺与时尚文化以及现代生活相结合,探索出了一条“非遗+”的产业振兴之路。她成立的牵手竹艺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和间接带动了上千人就业,成为当地青年的创业榜样。因此,主动对接新的消费时尚,做好乡村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衍生“1+N”的产业项目,可以使之成为产业振兴的新方向以及乡村经济新的增长点。其中,“1”代表非遗,“N”则是旅游、民宿、传统工艺开发等相关产业。简言之,将那些适宜市场化的乡村非遗资源予以产品化和产业化,使其从橱窗中的展品变为农民致富增收的“金钥匙”。[7]
一方文化孕育一方人,乡村非遗凝结着一个地域的文化特色和历史记忆,是先民们历经世代传承而延续至今的生活智慧、生产知识与人生经验,一直潜移默化地影响当地农民的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和审美追求,是他们精神文化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例如,歌舞类非遗是乡村社会最为典型的内在精神表达,通过各种艺术表现形式诠释了先民们对乡村美好生活的认知与追求,[8]反映了当地群众的生产方式、生活习俗以及思想情感,表达了他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向往,[9]因而能产生触及他们灵魂深处的共鸣。此外,作为凝结着一个地域的精神血脉,乡村非遗是当地群众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精神寄托,也是促进他们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重要资源。如果将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全面展现乡愁乡韵之美。不仅能让在漂泊外的游子“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10],还能增强当地群众的文化自信,且能培养更多优秀的传承人才。如,贵州黄平县以文创为表现形式,将苗族银饰、蜡染、刺绣等传统技艺与时尚潮流设计相融合,开发出一系列文创产品。不仅助推了地方经济发展,还使乡村文化振兴得以赋能增色。
经过长久的历史淬炼,乡村非遗的深邃内涵是当地群众生存和发展的智慧源泉以及精神根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之际,传承和弘扬非遗文化中蕴含的克勤克俭、仁爱孝悌、敦亲睦邻、谦和好礼、笃实诚信等道德价值与伦理规范,有利于拓展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的涵养思路。譬如,具有表演性质的戏曲、歌舞、音乐等非遗文化无不根植于深厚的乡村土壤,[11]农民群众对它们最熟悉、最亲切,也乐于接受其中蕴含的传统美德及道德教诲;春节时,写春联、舞狮子、逛庙会则展示了传统仪式、舞蹈、民俗等多元文化,所传达的健康长寿、和谐团圆等价值观念也最能凝聚民心、教化群众。譬如,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在传统佳节期间,通过伡鼓舞、瑞兽舞等非遗项目的汇演,既营造了喜庆祥和的氛围,也促进了乡风文明“炼骨”。因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之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从促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角度出发,赓续传承和创新发展这些带有泥土芬芳的非遗文化有助于促进乡风文明,有助于建设诚信重礼、勤俭节约、邻里守望的文明乡村,从而为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注入了强大的精神动力。[11]
在各级政府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近年来,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由于青壮年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加上城市文化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仍面临诸多挑战。
作为传统文化的表现形态,乡村非遗活在民间,其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在获得当地文化生态与自然环境滋养的同时,也受到它们急剧变迁的影响。现代社会“必须对于任何自然力实行社会的管理,为了经济活动的利益加以支配,借助于人类艺术对它进行大规模的掌握”,[12]以致于各地乡村的文化生态与自然环境一直处于迅猛剧烈以及突变式变化中。如,快速推进的城镇化,不仅导致了乡村人口的大量流失,也改变了长期形成的自然环境、人居环境以及文化生态,从而使乡村非遗的保护、传承与传播失去了“原生土壤”。如,自然环境被开发或改变后,各种山歌、劳动舞蹈由于所依存的自然空间被侵占以及方言的流失而失去了原有的特性;传统村落的大量减少和消失,导致乡村非遗传承保护时所依赖的空间载体被严重压缩或破坏,等等。
乡村非遗起源于先民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实践,蕴含着深层次的社会意义。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上城乡之间人口频繁流动,不少乡村非遗的社会内涵逐渐消失,并面临城市文化和主流文化的强力冲击。同时,乡村非遗的传承主要依赖个人之间的私相传授。我国非遗保护领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只有一家,地方性组织也只有222家。这些社会组织无论是参与度、独立性,还是内部机制的完善程度,都不能为非遗的保护提供足够的专业性帮助。[13]个人之间的私相传授导致传承范围往往有限,社会认知度也比较低,有些乡村非遗因为很少有人知晓而濒临消失。如,民间社火、花灯习俗、传统手艺等乡村非遗由于传承渠道单一而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14]另外,快手、抖音等新媒体的出现,也使得许多青壮年农民热衷于“掌上观看”。传统的乡村非遗传播渠道很难再抓住他们的“眼球”,他们既不愿去村中的古戏台去观看传统的戏剧表演,也不愿去现场体验乡村非遗的独特魅力。此外,不少乡村非遗的传承人在寻求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支持与合作时,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牵线搭桥、协调指导等作用的发挥不是很充分,以致于非遗传承人“孤掌难鸣”,许多乡村非遗因为得不到大众的知晓和支持而影响了其赓续传承。[15]
乡村非遗对于学习者和传承者均有较高的要求,需要他们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传统民俗戏剧往往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不仅学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学习时间也比较长。此外,工业化时代,手工艺非遗的经济收益相对微薄,导致许多传承人迫于生活压力只得占用大多数时间来从事展演或其他职业,以期获得足够的收入来维持个人及其家庭生活,很难挤出足够的时间来精心培养传承人。近年来,国家实施的“项目制”虽为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输送了一定资源,但也意味着传承人要将国家的意志贯彻到非遗的传承与保护的实践中。项目目标约束,加上“专款专用”,使传承人在“接班人”的培养规模以及培养方法上很难有足够的创新空间。另一方面,受现代城市生活的吸引,加上从事乡村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很少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许多青壮年农民不愿加入传承人队伍,而是更愿意进城务工经商,致使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得不到“本土”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一些乡村非遗随时有可能因现有传承人的离世而消失。
乡村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涉及多方面主体的利益,虽然我国已于2011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与其他国家对非遗项目所实施的特殊知识产权保护相比,仍显得不足,且相对滞后。除此之外,其他的立法多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上起到了良好效果,但它们的内容大多是原则性规定,且没有明确划分工商、文物、文旅等与非遗传承保护关系比较密切的部门职责,以致于有些乡村非遗在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中遭遇各种障碍,且在寻求相关帮助时出现多个部门的推诱扯皮以及“踢皮球”现象。另外,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非遗传承人的权益保护不是很充分,许多乡村非遗因而遭到剽窃或者未经授权的复制、改编、表演等侵权行为,导致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受市场经济中“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等商业逻辑的负面影响,加上文化市场中引导与监管机制不完善,以及相关主体缺乏科学的开发与利用理念,有些乡村非遗不仅没有被深入发掘出所蕴藏的价值内涵和文化魅力,反而遭到商业化的肢解或异化,甚至为了迎合文化市场中低品位的需求,刻意杂揉了大量低俗、媚俗的内容。如此,不仅对乡村非遗的文化品质造成了巨大损害,也使其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之际难以完全释放出原本的正能量。譬如,一些存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乡村庙会,经营权被转让给开发商后往往演变为当地盛大的物资交流会,传统的游神活动等非遗民俗却被逐渐淡化。还有的乡村非遗因为缺乏具体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少数的个人和企业便在传统工艺品的制作流程中用机器来代替人工,但仍在产品展示区放置一批传统手工制作的样品来糊弄游客,严重损害了乡村非遗的形象。又如,一俟某古村落申遗成功,房地产业、餐饮住宿业、旅游业、运输业等接踵而至,原本宁静的古村落周边机器轰鸣、车水马龙,原生态的古村落从此嬗变为嘈杂的利益平台。[16]
部分乡村非遗在赓续传承中所遭遇的困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助推力乡村全面振兴作用的发挥。未来,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赓续传承氛围,培养和储备优秀的传承人才以及推动多元主体的协同开发等进路,促使乡村非遗实现有序传承和合理利用,进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文化动能。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既能激发农民传承和保护乡村非遗的主体意识,还能增强他们维护乡村非遗的文化价值以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因此,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时,应明确破坏、损坏和践踏乡村非遗的法律追究与处罚举措以及具体责任等。同时,完善相应实施细则,侧重保护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构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非遗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律屏障,确保他们有充足的动力去传播和弘扬乡村非遗的精神内涵。此外,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灵活调整乡村非遗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通过动态化的法律保护,确保乡村非遗得以延续流传并广为传播。
要想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好乡村非遗,还需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此,要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对农民以及有意愿参加乡村非遗传承和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其中,农民不仅是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参与者,更是其受益者。为此,除了在村庄张贴标语、组织农民参加培训以外,还可以利用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等形式使农民及相关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尽可能了解乡村非遗的价值内涵以及传承保护和合理开发的重要意义,也可以利用微信、手机APP、抖音等新媒体来营造良好的传承保护氛围。同时,针对部分乡村非遗遭破坏后所导致的文化资源不可逆性,开展相应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农民和相关社会组织负责人的忧患意识,让他们觉得传承保护乡村非遗就像保护自己的眼睛和生命一样重要。
“人”是乡村非遗得以科学保护、活态传承以及创新发展的核心载体,一代代人的接力传承和创新发展才使乡村非遗的“文化链”得以延续。因此,在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以及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中,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重塑其主体性尤为重要。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不仅要在思想、意识上予以重视,还应完善相应的补贴和津贴制度,使传承人能够通过传承和传播非遗文化而过上体面的生活。另外,还需多维度、多层次完善传承人的培养制度。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经费支持、政策激励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乡村非遗的传承人广泛培养“接班人”,并为那些有意愿参与传承、传播与创作的优秀人才提供研习研修与培训的机会,鼓励各界人士加入非遗传承人队伍。最后,还要为那些对非遗文化有着深入研究,同时又懂市场运作的专业人才提供相应便利,激励他们参与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与开发利用。即,支持和引导他们利用自身的创意与技术为非遗的传承保护以及产业化提供智慧能量,从而使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创造性转化以及创新性发展与其个人利益增进实现“共生共享”。
作为公共文化产品,各级政府是乡村非遗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供给者。从国际经验来看,仅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非遗文化是难以持续的。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是依托非遗自身的文化价值,“借力”多元社会主体将其转化为文化生产力,从而形成“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良性循环。对于乡村非遗,同样也可以如此。简言之。一方面,在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完善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乡村非遗的整体性规划,并鼓励和动员传承人、相关企业与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另外,严格遵循非遗的传承保护原则以及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鼓励相关企业和传承人对那些适宜市场化的非遗资源适度进行产品化,以期通过一大批独具地域特色的产品,提高乡村非遗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另一方面,创新乡村非遗传承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的资金投入方式,拓展资金投入渠道。利用税收、信贷等政策优惠,支持和鼓励相关企业、个人、社会组织通过不同形式以及合适的渠道参与并融入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事业中去。不过,引导多元社会主体对乡村非遗资源进行产品转化,要因时因地制宜,把握好度,切不可过度商业化,违背传承保护为主的原则。
乡村非遗是乡土文化的精华,承载着一代代人的乡愁和文化记忆,能够为新时代的农民提供精神寄托以及审美情趣。乡村非遗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和独特魅力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时具有不可替代的精神动力作用。不仅有助于乡村的产业振兴与文化振兴,也有利于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的形成。这也是促进农民农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时充分挖掘和弘扬乡村非遗的逻辑起点。近年来,部分乡村非遗因受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加上传承渠道单一、经济收益较低、法律保护不力以及遭遇不当开发而面临重重困顿。唯有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营造良好的赓续传承氛围,培养和储备优秀的传承人才,以及推动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协同开发,才能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以及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有了科学的传承保护与产业开发模式,乡村非遗就会 充分释放价值内涵与社会功能,进而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及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