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杨文静
(1.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2.兰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习近平指出,“要提高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矛盾中把握规律,不断积累经验、增长才干”。[1]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的决胜历程正是精准扶贫理论、体系、内涵和方法不断形成和完善的过程,明确精准扶贫方略中战略思维、历史思维、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和法治思维的理论意蕴,有助于丰富精准扶贫的方法论要义,形成对习近平精准扶贫方略的深刻理解。
战略思维是一种“高瞻远瞩、统揽全局,善于把握事物发展总体趋势和方向”[2]的思维方法,确保精准扶贫方向正确、路线科学、步骤合规、措施有效。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十八大以来,精准扶贫体系逐渐形成并日臻完善。党和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超常规思路和举措将精准扶贫脱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置于治国理政的政治高度和关键位置。共同富裕的最高目标决定精准扶贫的战略目标是打赢脱贫攻坚战,这是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的顶层设计角度和实现中国梦的政治高度对时代要求及人民诉求作出的强势回应,是精准扶贫必须如期达成的战略目标,凸显党和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使命要求,有助于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成果。
基于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战略目标的设立,党中央依此设定时间线,分阶段擘画精准扶贫的战略步骤,确立年均减贫一千多万人的艰巨任务。[3]首先,精准识别是先行条件。我国遵循瞄准到“区-县-村-户-人”的贫困识别体系,旨在推进扶贫对象瞄准精细化、认定明确化和识别高效化。其次,精准管理是客观要求。对扶贫资金、项目及过程进行科学规划、分配和管理,确保资金调动合理有序、项目安排实施有效、扶贫过程可持续。最后,精准帮扶与考核是对扶贫效能的反馈与检验。对脱贫成效和工作成效进行精准考核的目的在于“后脱贫时代”延续精准扶贫的动能激励与效果鞭策。
在目标与步骤的协同引导下,“五个一批”战略举措适时而生。一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以脱贫效能稳定与产业发展可持续为长效目标,鼓励、引导和支持具备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二是易地搬迁脱贫一批。为节约成本和资源,我国深度贫困地区开始实行易地搬迁扶贫,创造新的脱贫机遇。三是生态补偿脱贫一批。通过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对因生态屏障修复和工业开发限制导致成本亏损的贫困人口进行补偿,实现绿色发展与精准脱贫的战略双赢。四是发展教育脱贫一批。扶贫先扶“智”,要改善基础教育质量和职业教育水平;脱贫要靠“志”,重在激发贫困人口脱贫的内生动能。[4]五是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对因病因残致贫、劳动能力丧失或半丧失的贫困人口进行长期兜底救助与帮扶,确保兜底人口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现实、未来是相通的。历史是过去的现实,现实是未来的历史。”[5]精准扶贫是联通历史、当代与未来的发展战略。在历史与现实的统一中把握贫困发生规律、总结扶贫实践经验,凸显历史思维深化精准扶贫方略的重要价值。
精准扶贫是在党带领人民进行反贫困斗争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凝练的经验依归与理论创新。首先,反贫困初期以国家道义援助为主。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减税、放贷、扶助贫困农民开展农业生产;[6]建国初期,党中央开始对贫苦农民进行温饱救济。其次,改革开放以后实行大规模扶贫开发。扶贫资金使用性质由救济转为发展生产,实行“以工代赈”,扶贫瞄准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并设立全国重点贫困县,同时开展对口支援和经济协作;[6]依托《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最后,新世纪构筑以全面小康为目标的扶贫开发,按照新贫困标准线设定贫困县和贫困村,扶贫瞄准到村到户到人,相继公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2020)》,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与社会扶贫相结合的大扶贫工作格局,提出“两不愁、三保障”的扶贫底线,借鉴以往扶贫历史、理论和实践经验,新时代形成精准扶贫方略。
基于“精准”主线的贫困治理举措构成精准扶贫的当代实践。习近平多次强调贫困地区是全面小康的“短板”,从战略高度升华精准扶贫的当代价值和重要意义。首先,扶贫先识贫,“扶持谁”要求对象精准。2014年我国开展扶贫系统入村到户的建档立卡工作,实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其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形成扶贫合力,“谁来扶”要求责任清晰。领导责任层面,遵循“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基础责任层面,要求提升基层组织力,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确保扶贫成效贯彻到村到户到人;社会责任层面,形成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的大扶贫格局,促进政府、市场、社会协同参与。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制度保障、推进扶贫工程、开展扶贫行动,“怎么扶”要求措施具体。找准“穷根”,对症下药,靶向治疗,精准施策,[7]是精准扶贫的根本遵循,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依据“六个精准”切实推进“五个一批”工程。
消除绝对贫困从根本上改变了贫困人口的前途命运,成为我国重要的历史转折点。首先,精准扶贫达成历史性成就。十八大以来,近一亿贫困人口脱贫,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达成前所未有的壮举。其次,精准扶贫促成历史性转变。我国一改大水漫灌的粗放扶贫模式,以精准为指向、滴灌为方针,完成扶贫方式的历史性转变;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形成扶贫内涵的历史性转变;首次完整科学地提出以“六个精准”要求落实“五个一批”举措,促成扶贫要求和方式的历史性转变。最后,精准扶贫凸显历史性转折。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精准思维下的贫困治理迎来历史性转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伟大胜利,也是崭新起点,我国在逐梦共同富裕的理想中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辩证思维是“承认矛盾、分析矛盾、解决矛盾,善于抓住关键、找准重点、洞察事物发展规律”[5]的思维方法。提升辩证思维能力,凸显精准扶贫把握矛盾规律、防范化解风险的辩证品质。
实事求是,是精准扶贫的客观前提,深刻体现在以“六个精准”为理论内涵的精准扶贫实践之中,具体内容包括:以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为关键要素对贫困人口数量进行摸清排查和动态调整的“扶贫对象精准”;借由比较优势实现扶贫项目精准投放,促进扶贫载体落地精准和投入有效的“项目安排精准”;资金用在刀刃上力图实现效用最大化的“资金使用精准”;确保精准扶贫措施到户到人、卓有成效的“措施到户精准”;在贫困地区客观实际与主观需求相统一的基础上选派合适驻村队伍的“因村派人精准”;以真抓实干的脱贫过程与严格公正的考核评估完成对扶贫成效精准验收的“脱贫成效精准”。[8]实事求是是精准扶贫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是在政策更迭与不断试错实践中,精准扶贫方略最终成熟完善,成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全面消除绝对贫困的根本行动引领和方针路线遵循。[9]
精准扶贫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直观、透彻、有效的重要方略。首先,贫困是矛盾的产物、贫困普遍存在是客观事实。解决矛盾的首要前提是提升供给能力和水平,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是更高水平的美好生活需求。其次,深刻理解精准扶贫的矛盾新意蕴。进入到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精准扶贫的价值要义转向满足美好生活需要,在精准扶贫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瞄准致贫和脱贫的矛盾斗争性、脱贫不彻底产生返贫的矛盾转化。最后,脱贫攻坚既抓住主要矛盾和重点问题以解决燃眉之急,亦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以“绣花功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构筑全面与重点相统一的精准扶贫方法论。相对贫困治理仍需传承和创新精准扶贫的价值内核与理论要义,形成解决新矛盾、指导新实践的理论自觉,继而转化为新发展阶段帮扶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的行动指南。
精准扶贫内在蕴含着“观全局”的联系观与“管长远”的发展观,体现政策递进性、措施创新性和行动延续性。首先,从全局着眼,以内含整体思维、综合思维、立体思维和最佳思维的系统性思维,贯通与精准扶贫的联系,促进精准扶贫系统优化。[10]其次,从变化入手,以长远性思维保持精准扶贫的发展性。发展是彻底消除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方法。具体体现在“智”“志”双扶和“授人以渔”的发展观,即教育为本、激发贫困人口的内生动能;保持政策基本稳定,严控规模返贫,形成脱贫可持续效应。脱贫摘帽不是终点,精准扶贫的意义绝非止步于此,全民共享、共同富裕的目标追求不断丰富精准扶贫的理论内涵和时代价值,并促进价值延续至治理相对贫困的“后脱贫时代”。
创新思维是精准扶贫的现实之需,精准扶贫实践没有止境,因而精准扶贫方法论也会不断创新。
创新体制机制,为精准扶贫筑牢制度保障。首先,创新领导机制和责任机制。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从根本上提高精准扶贫的政治站位和战略定位;以五级书记抓扶贫、全党动员促攻坚构建脱贫责任制。[11]其次,创新贫困识别机制、驻村派人机制、项目投放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这是贯穿精准扶贫全过程的要素配置机制,推进精准扶贫脱贫政策落地、责任明确、功能到位。最后,创新贫困退出机制、监督考评机制。精准扶贫制度效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考核、评估以完成效能检验。不断完善贫困退出机制,认真开展扶贫成效评估,强化监督问责机制,对脱贫地区精准扶贫工作及后续帮扶进行回访巡查,对贫困县退出过程中出现的原则性错误及虚假脱贫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确保扶贫有效、脱贫真实。[12]
精准扶贫以“精准”为逻辑主线,以“四因施策”“六个精准”“五个一批”丰富其理论内涵与学理意蕴。首先,对“如何摆脱贫困”进行科学回答。精准扶贫构建系统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怎么评、怎么退”等问题的理论框架,形成完整的理论创新体系。其次,围绕“如何摆脱贫困”进行学理回应。通过总结致贫原因归纳出“因地、因人、因贫困原因、因贫困类型”施策的“四因施策”法,创新扶贫环节形成“六个精准”要求,创新扶贫方法形成“五个一批”举措,创新精准扶贫的学理支撑。最后,理论创新为实践发展奠定学理基础。精准扶贫方略的最终目的是指导实践,即将理论形态层面的精准扶贫方略转变为实践形态层面的精准扶贫行动,促进理论生产力转变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思想理论转变为现实安排。精准扶贫最终是要在理论、制度、战场、对象等要素共同作用下以社会合力消除贫困的实践性活动。[8]
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发展的动力、目的和归宿。首先,精准扶贫是在实践中不断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方略。专门扶贫机构的设立使扶贫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现实问题。历经区域经济开发、县域目标瞄准、整村推进、识别到户到人的精准化转变,扶贫实践不断推进,促进精准扶贫理论体系的最终形成。其次,在顶层机制设计的制度逻辑和精准扶贫方略的理论逻辑指导下,精准扶贫实践不断创新,为相对贫困治理提供现实指导。最后,明确相对贫困治理阶段精准扶贫的未来走向。充分发挥精准扶贫方法论在相对贫困的人口识别、措施应对、效能提升等方面的作用功能,创新扶贫实践的新发展。
法治思维是在遵守法律规范前提下以法治原则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以往扶贫实践由于方向迷失、供给缺失、原则丧失而引发权力腐败、权力寻租、权力失范、权力僭越等行为,严重破坏扶贫程序和规则,削弱民主性和公开性。精准扶贫在吸收借鉴以往治贫经验基础上,坚持循法治贫的正确方向,加大立法供给,以硬法刚性治理和软法柔性约束深化精准扶贫法治思维,强化扶贫法治理念。
依法治贫、循法反贫困,是实现国家善治、社会安定有序、人民生活幸福的必要前提。出台精准扶贫相关法律、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以法律规定扶贫任务、识别贫困人口、确定扶贫方法、强化扶贫监管、落实扶贫责任,促进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推动立法协作,摆正精准扶贫的立法导向,促成精准扶贫制度化法治化,是以强化立法供给治理相对贫困的当务之急。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国情决定我国贫困治理仍处进行时,相对贫困治理任重道远,因此,坚持扶贫法治正确方向,加强贫困治理立法供给,将治贫上升到国家法治高度,以法律保障治贫力度,才能在致贫原因更难摸清、治贫过程更为复杂的相对贫困治理中保持扶贫效能稳定可持续,只有在法治权威保障下推进精准扶贫常态化,才能使相对贫困人口的人权、发展权得到长效保障。[13]
一直以来,权力腐败、权力寻租、权力失范、权力僭越都是精准扶贫的痼疾,相对贫困治理阶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将影响脱贫成效。归根结底,产生这些行为的原因在于精准扶贫法治供给不足及扶贫人员法治思维薄弱。“硬法”包含强烈的强制性、命令性、惩戒性意蕴,其本质内在蕴含着强制命令和被动服从的主客关系,呈现出不可僭越的高姿态和单向度命令式的威严。基于国家强制力约束的“硬法”建设是精准扶贫法治思维导向的延伸与具化,出台具体法律法规,发挥硬法权威,以硬法法规强制力对相对贫困治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及时研判分析、规避约束和系统治理,形成完备的相对贫困治理法律规范体系,是促进扶贫脱贫工作效能稳定可持续的应有之义。
“软法”是增进治理韧性、提升人文关怀的法律外延概念,是适应相对贫困地区多元发展态势的适时法,区别于体现国家强制力的“硬法”,“软法”致力于调动各方力量促成民主广泛协商、公众积极参与的灵活开放氛围。[14]人文精神嵌入贫困治理,以疏导、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充分体现对象平等、互相尊重的法理原则,与我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矛盾需求方不谋而合。软法是弥补硬法不足、筑牢社会基础的创新治理形式,力图构建集矛盾化解、人文关怀、协商民主等于一体的精准扶贫软治理机制,营造公平理性、互相尊重的治理风尚。从根本上看,“软法”约束力依附于“硬法”强制力,在法律供给的量与质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以“硬法”为基,“软法”为辅,创新软硬法兼施的精准扶贫法治体系,有助于增强法治权威和政府公信力,筑牢相对贫困的法治根基。
底线思维,是以底线为目标导向,“从最坏处着眼,做最充分的准备,朝好的方向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5]人民立场是精准扶贫底线思维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落点。
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立场。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要求精准扶贫必须将贫困人口置于关键位置,提高脱贫成效以确保扶贫成果惠及到每一位贫困人口。从底线思维看,人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底线,发展的核心在人,根本要义在人。扶贫是一项需要稳扎稳打的社会工程,冒进和保守都不是精准扶贫的最佳选择,客观设定最低目标,立足最低点争取达成最大期望值才是落实精准扶贫工作的底线之道。[3]摆脱贫困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举措,只有解决贫困人口生存问题、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才能使其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保障。“两不愁、三保障”的底线标准贯穿精准扶贫全过程,与我国基于人权保障的扶贫出发点遥相呼应、与我国历来坚守的人民立场不谋而合,是细化精准扶贫底线目标基础上、以具体指标深化“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旨归。
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站在人民立场作出的庄严承诺,而精准扶贫是践履承诺中形成的重要方略,具有明显的过程性、阶段性特征,表现为明确的具体化任务和时段性要求。有目标必有底线,有任务必有要求,精准扶贫既是目标也是任务,既有“两不愁三保障”的底线标准又有脱贫目标必须如期达成的底线要求。其底线任务及要求体现在严格依托“六个精准”统筹扶贫工作,确保过程精准;严格落实“五个一批”促成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稳定脱贫是精准扶贫最为重要的底线任务。后扶贫时代,这些地区亦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主战场,做好脱贫成果巩固拓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是重中之重。
精准扶贫以“精准”方针和“真实”原则为民生托底,坚守人权和发展底线。一方面,精准扶贫内核在于“精准”的底线方针。在思路决定出路、方法决定效率、过程决定结果的精准扶贫方法论统摄下,扶贫思路精准向乡村振兴过渡和延续,瞄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扶贫方法精准为过程精准营设必要前提;扶贫过程精准瞄向“对象-主体-措施-退出-效能”五大环节,力促治贫步骤稳健、过程扎实。另一方面,精准扶贫锚定“真实”的底线原则。贯彻“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的总体要求,推进工作务实、过程扎实、效能真实。“真实”是相对于扶贫过程中的“虚假”而言,“精英俘获”“数字脱贫”“权力寻租”等行为不仅会贬化和消弭扶贫的政策效能与价值旨趣,还会挫伤贫困人口的脱贫信心,降低人民期望,撼动党的执政根基与民生基础。精准扶贫的“精准”方针与“真实”原则互为补充,在指明扶贫方向的同时贯穿扶贫全过程,深化精准扶贫的人民性价值指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