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2022-11-24 07:31邹海贵饶湘洪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人格权弱者民法典

邹海贵,饶湘洪

(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突破,民法典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制度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涵盖广泛,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息息相关,蕴涵丰富的伦理道德意蕴,特别是彰显了鲜明的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展示了民法典作为“人本法”的根本特性。 分析《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对于构建我国良性现代社会伦理秩序,推进良法善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法典》产生的时代背景

我国从1950 年代开始,前后4 次启动民法编纂工作,但是,因条件不成熟,最后都没有实际成果。 改革开放开始后,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决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立法思路,从民事单行法制定开篇,随后,继承法、担保法等单行民事法接连出台,2003 年以后,又紧接着出台了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单行法。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法典》编纂进程全面提速,2015 年3 月正式启动编纂工作,2019 年12 月,《民法典》草案全文正式公布,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典》,2021年1 月1 日已正式实施。 《民法典》共7 编,分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有84 章、1 260 个条文,约10 万字,条文和字数都是新中国成立后法律里面最多的。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原则,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和价值理念彰显无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人民群众对良法善治的期盼呼唤《民法典》出台

“从根本上说,法律是人们认识、阐述和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一定的历史方法。”[1]首先,改革开放40 多年来,经济高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不仅说明中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也说明人民群众的期待也提升到了更高层次。 良法才能善治,美好生活需要更健全的法治作保障。 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科技创新让世界瞬息万变,人民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的范围和频次迅速加大,法律需求也快速增加。 再次,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快速提升,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和增强,人们对完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有了清晰的认知,对系统化的法律需求有了更强烈的呼吁,民法法典化具备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法文化氛围。2003 年以来先后制定的物权法等单行法,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新时代突出的民法需求,原有的单行法已远远不能满足,因此,《民法典》的编纂变得迫在眉睫。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为《民法典》立法铺平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1954 年第一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到2020 年民法典的正式问世,我国用了整整66 年,拿破仑法典起草只用了4年,德国民法典和荷兰民法典大概用了20 多年。由此可见,中国民法典编纂比西方国家更复杂、历时更长,因为民法要法典化,不仅需要稳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环境的支撑,也需要稳定成熟的民法理论、民法实践和法文化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都处于深刻的变革之中,《民法典》编撰的条件并不成熟。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并明确部署编纂民法典,为民法法典化指明了方向。 习近平指出,“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284并多次关心指导《民法典》编纂工作,为民法编纂提供了遵循、铺平了道路。 应该说,编纂《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其时已至、其势已成。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民法典》立法提供价值指南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3]中国共产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一切为了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利益和幸福。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已步入新时代,“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整体推进,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的全过程,逐渐成为人们普遍的价值共识,为我国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包括推进民法理论的发展进步,民法立法司法的改革实践提供了价值指南和伦理规约。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也充分发挥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了真正的民主,也就是人民当家做主。 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先后3 次开会研究民法典编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要求,民法典要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吸收群众建议。 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10 次开会审议草案,聚焦立法难点、堵点、焦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人民代表建言献策和表达主张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网络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收集意见100 多万条。

二、“以人为本”与“伦理精神”概念释义

(一)何谓“以人为本”

“人”在哲学上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本”在这里指的是“根本”之意,所以“人本”在本源上是相对于“神本”和“物本”的一种价值理念和伦理精神。 现代西方人本(人道)主义思想起源于对中世纪宗教神学的反叛,其发展的过程就是“人的发现”的过程,主张人是目的,反对神权,彰显人权,高扬人的地位和价值。 但是西方人本主义强调的人本,主要是以“个体为本”,个人(个体)主义是其根本的价值取向。 随着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具理性、科技理性的片面扩张,与以人为本的主张背道而驰,从而导致人的异化、人的失落、人的无家可归。 民本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中国传统民本思想主要强调人贵物贱,如“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还有民贵君轻的主张,如“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 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民本思想是“礼治”等级下的民本,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所以“民本”在本质上是“君本”。 马克思主义是关于人的解放和自由的理论和学说,因此,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观念建立在唯物史观和集体主义原则的基础之上,从根本上实现了对西方人本主义、人道主义思想和传统民本思想的超越。 在当代中国,“以人为本,指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与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4]胡锦涛曾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5]综上所述,“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伦理精神贯穿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全面体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人民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自然成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伦理精神的法律宣言。

(二)“伦理精神”与法律的伦理精神

“伦理”,指人与人、社会、自然相处的道德准则,是一种人伦道德的理论,同时,也包括一定规范行为的普遍道理。 “伦理”不等同于“道德”,按照黑格尔的理解,伦理是客观精神,是具有实体性的“活的善”,道德是主观精神,是“主观意志的法”,伦理侧重于外在的关系和秩序,道德侧重于内在的人格、德性。 由此,伦理精神和道德精神并不能等同。 “伦理精神是社会的人伦精神而不是个体的德性精神或人格精神;伦理精神是社会生活内在秩序的精神,道德精神是个体内在生命秩序的精神。”[6]4可见,伦理精神作为一个形而上的范畴,是内在于社会生活的、动态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认同系统。 当然伦理精神与道德精神是紧密联系的,不同的伦理精神产生不同的道德精神,伦理精神指引和产生相对应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精神,反之,道德观念、道德规范和道德精神以特定的伦理精神为内核和指针。

法律和道德都是基本的社会规范,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7]133社会道德构成法律规范有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或者说法律蕴涵伦理精神道德精神的内核。“所谓法律是按照伦理精神创制出来的调节人类外在行为的规范体系。”[8]285-286在哲学角度讲,法的本质是自由,或者说自由是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精神,是一切具体法的灵魂。 法律与道德、伦理一样都是关于自由的理念、自由的规律,道德精神、伦理精神和法律精神本质上都是自由精神。黑格尔深刻地指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9]2,“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9]10因此,从法律的视角来理解,“以人为本伦理精神”的核心是以人的权利为本的伦理精神,实质上是强调作为实定法的法律要关注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 习近平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10]通过《民法典》可以透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融进当代中国社会的现状,《民法典》也成为真正的“人本法”,成为新时代展示、激发和弘扬以人为本伦理精神的良法。

三、《民法典》以人为本伦理精神的具体体现

(一)《民法典》凸显了保护人格权和人格尊严的伦理精神

相较以往的民法通则和单行的民事法律,《民法典》在整体结构上最为突出的亮点就是建立人格权法律体系,首次独立规定人格权并单独成编,彰显了人格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地位。 同时《民法典》总则显示,关于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人身权利先于财产权利;关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先于财产关系等,这些充分凸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标识的不仅仅是人的自然存在,而且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存在。 正如黑格尔所言,“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9]46因此人要成为具有人格的存在,没有什么比人格更令人敬畏的。 在现代社会,人格权是具有普遍性的权利,人格的独立、平等是每个人毫无例外都应平等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黑格尔指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9]46

在立法上,《民法典》强化对人格尊严的权利保护,实现了与我国现行宪法的有机衔接,同时,把保护人格尊严和保护人格权统一,把人民追求人格尊严的道德权利转变法律权利,有非常务实的底线伦理意义。 宪法第38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第4 编为人格权编,从989 条至1 039 条,分别对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一般规定,围绕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身体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全方位为人的生存、发展和自由提供保障。 可见,“回归‘人法’本位的民法典确认和维护了人格尊严作为社会的道德底线。”[11]人格尊严是人的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现代人权的一部分,是道德和法律等历史文化的产物。 在道德哲学史上,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哲学家西塞罗最早对“尊严”作出了哲学阐述。 其中,康德提出了关于人是目的的普遍理性主义道德原则,“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或者有尊严。 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12]可见,康德在价值论的意义上将人的尊严提升到了最高的道德命令的地位,强调人具有内在的绝对价值因而享有人的尊严,这种尊严不可交换、不可替代。 在西方法治史上,人的尊严不只是抽象的价值理念和道德权利,而是成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中,人的尊严作为一种重要的价值理念开始固化为法律原则,并逐渐被誉为“西方法治文化的一块宝石”。 现代社会,一方面,人的尊严体现了人类的平等,“人的尊严概念的必然推论便是普遍的平等观,即人在人格和法律权利上的平等。”[13]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风险社会的性质,人的尊严具有脆弱性、易受伤害性,需要国家和社会的保护,需要法律的保护。 因此现代社会的尊严观是权利论尊严观,人格尊严演绎出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演绎出法律正义、社会正义。 “人们之所以能够将尊严上升为一种权利,说明人类从过去的野蛮中吸取了教训,自觉地告别了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自然状态, 选择了人性, 选择了共生, 选择了文明。”[8]161《民法典》顺应时代进步和法治文化的发展,将人格权进行分类规制,《民法典》第990 条规定以具体的人格利益要素作为权利客体构建的具体人格权和以其他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抽象人格权。 一般而言,抽象人格权有创造、解释和补充功能,从而全方位对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保障,符合宪法对人权的保障要求。 《民法典》人格权部分首次回应新时代人的生命、姓名、肖像、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利益保护问题。 譬如《民法典》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提出了关于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条款,针对网络空间对人格权侵犯的特点,《民法典》第997 条创新增设了人格权禁令条款,实现快速制止网络人格权侵犯行为,充分体现对人生命价值的尊重以及对人格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从双重维度满足人的生存发展。 又如,《民法典》适应了现代科技的发展趋势,与时俱进地关注和保护现代生命科学研究中的人格尊严和人格权利:《民法典》第1 008 条规定,开展人体临床试验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必须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风险并经书面同意,明确确立了知情同意原则以保护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民法典》第1 009条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体现了对自然人生命、健康以及社会基本人伦秩序的维护,无异于为相关生命科学活动的开展戴上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紧箍咒,从民法的角度高扬了科技活动以人为本伦理精神。

(二)《民法典》彰显了对弱者的伦理关怀

以人为本伦理精神,在现代社会更重要的是以弱者为本的伦理精神。 弱者因为其弱势地位和条件更需要社会的道德关怀,在一定意义上,社会弱者的生存状况以及社会制度对弱者权利关怀和保护状况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试金石,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公平正义和伦理精神的试金石。 “弱者”是与“强者”相对而言的,从法律层面来看,主要指在民商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或者不利地位的当事人,譬如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被收养人、被扶养人、被赡养人、被监护人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失败者等。 在现代市场经济和风险社会条件下,弱者越来越具有普遍性、相对性和变动性。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无知之幕”的虚拟契约论设计探讨社会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的规范要求,从社会正义的维度表达了现代社会强者与弱者之间的相关性、相对性、变动性,以及保护弱者的道德正当性。 “弱者保护的规则本质上就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14]《民法典》作为私法,规定弱者保护制度,体现了私法自治的道德底线功能。 《民法典》在中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意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民法典》追求实质自由、实质平等、实质正义精神、以具体条文规定,来推动落实对弱者权利的保障。

《民法典》通过编纂条例的搭建,围绕人民主体,从生存条件、物质财产、人文关怀、平等权益、有序规则、基本尊严、追寻价值等方面表达出一种公平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倾向。 民法典虽然没直接提及弱者权益字眼,但通过体例编纂、条文搭建,提供了可预期信赖、可操作执行保障弱者权益的法律框架,较为全面展现意思自治、生命平等、人格尊严的以人为本伦理精神。 譬如《民法典》在总则部分的民事主体制度将民法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在其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义务的条文规定中基本保证了公平原则,重视对自然人权益的平等保障,展现了对弱者一视同仁实施法律保障的基调。 “《民法典》关于财产关系的基本制度,就承认了对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不是单纯的法律确认,而是蕴含伦理判断。”[15]《民法典》第113 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体现尊重人民主体的私人财产的合法化,就是确认人民才是所有财产关系中的理性存在,面对国家强势机器面前,保障人民单一主体的弱势权益。 民法典规定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以及确立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倾向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建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等,都体现倾向性保护弱者权益的主旨。 《民法典》关于合同制度的确立,就是重视交换正义的精神下,对契约伦理的保障,实质上也是协调不同地位身份关系的主体在参与合同交换时面对不对等的利益冲突,能够通过法律武器对权益实现保护。 合同编则更大程度中注重交易习俗惯例以及交易安全秩序方面的设置,设置的格式条款内容更倾向保障弱者,保护缔约安全以及合理的责任设置,从而实现公平交易。 物权编则重视人对物的占有利用价值,确定新的共有制度,以及新设居住权保证弱者对物的支配使用权,都充分回应了人民对自我需要的诉求,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新的法治思路和保障。 婚姻家庭编加强了对家庭关系中弱者的保护,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 譬如第1 041 条扩大了弱者保护的范围,增加了“残疾人”作为受保护对象,受保护对象“儿童”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人”。 婚姻家庭编还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譬如第1 088 条规定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配偶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离婚弱势方的经济利益;第1 091 条进一步提升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效度,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性条款,有利于切实保护离婚无过错方的利益。 在继承编中,涉及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和夫妻财产的划分,充分考虑了传统的道德文化风俗,在财产赠与分割上注重道德导向和对弱者的关怀。 侵权责任编则对造成行为人损害之责任承担给予了全方面的规定,彰显了对人权的保障,充分展示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三)《民法典》奠基了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道德取向

习近平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2]362在当代社会,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以人为本伦理精神的重要维度。 地球是目前人类生于斯长于斯的唯一星球,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自然的好坏决定人类的命运,破坏自然就是危害人类自己的生命和生存。 当代世界,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及人类生命、生存、发展的严重全球性问题,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日益觉醒,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也不断增长。 “优美生态环境”,从生存的角度来看是人类的基本需要,关系人类的生死存亡;从生活质量的角度来看是人类的高层次需要,带给人类愉悦和享受,这是环境资源景观、美学等多重价值的充分体现,能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当前“绿色发展”作为新时代“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已经深入人心,其目的是坚持永续发展,维护人民生命健康权利,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其本质是践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彰显新时代满足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道德取向,开启了我国绿色民法时代。

《民法典》总则第9 条规定了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内在于人本原则,蕴涵生态伦理精神、代际伦理精神和生命伦理精神,这些均构成以人文本伦理精神的重要维度。 “绿色原则具有价值引领功能。 绿色原则的确立,是从民法上明确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和一种公共利益的应当得到提供和维护的。”[16]可以说,绿色原则能够上升成为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作为贯穿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体现了对公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重视和保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贯彻绿色原则,必须严格执行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责任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编第7 章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作了明确规定,从侵权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修复责任及赔偿范围全方位规定破坏生态的后果,促进民事主体对生态的维护和条件的保障。 “人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注重避免对物的不合理使用,防止和避免资源被滥用和环境污染,要求用益物权、建设用地适用权的设定符合环保原则。”[8]这是最大化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促使人的生存环境得到保障。 又如合同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约定无效,若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等强制性法律规定时确定无效,那么人在市场秩序中会格外注重贯彻了绿色发展的思想,提高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此外,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也体现了绿色原则,缓解资源的紧张关系,使得人在行使权利、利用家庭财产以及在继承领域分配遗产时,采用最有利于发挥物的效能的方法进行。 总之,民法典规定绿色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生态、节约资源,围绕满足人的生存、生命和健康权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核心就是保障人类的绿色发展、永续发展,体现出深刻的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四、《民法典》以人为本伦理精神的时代价值

(一)有利于传统民本伦理思想与现代权利伦理思想的互补融合

《民法典》是既存续传统伦理又弘扬现代文明的时代法典,是传统法制与现代法治相结合、中西法律文化相互补的时代产物,是一部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回应人民群众期盼的民法典。 中华传统文化中蕴含着浓厚的重民、爱民、保民、惠民的民本思想,“民惟邦本”“民贵君轻”“民水君舟”等这些民本思想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仍然具有现代意义。 但是传统民本思想整体上是义务论的民本思想,具有历史局限性。 现代权利伦理思想是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发展的产物,体现为所有人都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历史进步性。 民法典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继承传统民本伦理思想的有益元素,秉承现代以人为本伦理精神,把民事权利保护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权利保护需要,可以说,《民法典》就是一套逻辑清晰、科学完备的民事权利法律体系,从宏观结构、中观制度、微观规则,全方位满足了人民对权利保护的法治需求,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民法典7 编都是以权利为主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利,都是按照个体的人的成长轨迹设计的,设计之巧妙,堪称精湛,既做到了在细微处求平衡,又做到了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为每个人的生活提供行为规范和人文关怀。民法典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现实问题有针对性的规定,把人作为权利主体外延至“所有的人”,从出生到死亡,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权利能力。 与此同时,《民法典》坚持对传统民本思想的继承发展,坚持传统民本思想与现代权利伦理思想的互补融合。“民法典围绕人一生制订各项条文,在不同的章节中体现传统道德观念,和谐解决纠纷的愿景,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最大化地保护双方利益减损的目标。”[14]因此,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实现了传统民本思想与现代权利伦理思想的互补融合、相得益彰,对推动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二)有利于构建我国良性现代社会伦理秩序

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文化秩序、法律秩序和生态秩序等是至关重要的,没有稳定和谐的秩序就没有“中国式现代化”的成功,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实现。 “秩序是伦理与社会的最重要的结合点,也是伦理对社会的最基本的文化功能。”[6]437伦理秩序是伦理关系的体系及其结构性存在,是隐而不显、“无所在又无所不在”[15]的合理的价值秩序。 伦理秩序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具体秩序之间是辩证统一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关系,伦理秩序内涵于具体秩序中,并为具体秩序提供合理性基础,具体秩序则反映伦理秩序,具体秩序的变革推动伦理秩序的变革。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构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现代社会伦理秩序尤为重要。 我国现代社会伦理秩序的构建主要面临两方面的挑战:一是传统等级伦理秩序根深蒂固的影响,平等、自由和权利意识淡漠,导致人的缺位与缺失;二是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伦理秩序效应,诸如个人主义、物质主义、消费主义泛滥,导致人的失落与沉沦。 因此,回归到真正的以人为本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做到尊重人、依靠人、关心人、为了人,是构建现代良性伦理秩序的根本所在。

“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 “法律的实施,与国家的基本制度、治理理念和价值精神不可分割。”[2]《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根本大法、“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可谓应运而生,不仅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在深层次上为构建现代社会伦理秩序奠定了法治基础和价值导向。 首先,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对调节我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伦理关系提供现代权利伦理导向。 譬如《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人格尊严的确认和保护,对构建普遍平等的人权伦理秩序极为重要,这是涉及我国现代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命科技活动的底线伦理秩序。 对于国家和社会要极力保障这种底线伦理秩序,“民法典通过人格权编独立成编的机构设计和诸多人格权的确认,无异于划定了社会生活的‘人格尊严’的道德底线。”[11]又如民法典体现的弱者伦理关怀,对于构建我国现代社会保护弱者、促进权利平等和共享的伦理秩序提供了价值导向;《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满足原则,对于构建我国现代良性生态伦理秩序提供了价值遵循。 其次,《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实现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度融通,对构建现代社会良性伦理秩序具有强力推进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社会主义伦理秩序的根本性质,也是社会主义伦理秩序的价值标准,同时也代表着人民的普遍价值观。 “民法典体现出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层理念相吻合,表现出最高的精神文明。”[16]《民法典》的第一条中的立法目的明确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 譬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确立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这四大基本原则(第1 041 条),体现的正是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12 个关键词,《民法典》直接规定了6 个,其中含有“自由”一词的法律条文有8 条,含有“平等”一词的法律条文有10 条等,民法典对人格尊严人格权的肯定和保护,对弱者的伦理关怀,对人民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满足等,充分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德法合治、良法善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人本”关乎国家发展的目标导向,“法治”关乎国家发展的秩序规范。 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路径是法治主导下的德法合治,坚持德法合治必须坚持两点论,强调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居于主导性地位,这是重点论,并非强调法治万能,更不是不要德治。 习近平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7]133。 良法才能善治,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前提是要有良法。 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以维护人民权利、提升人民幸福、促进人民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民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是一部真正的“人本法”、良法,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基本伦理支撑。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编纂和内容充分遵循“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 譬如《民法典》针对当前频发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安全风险,分七大类侵权责任作了规定,为人民车轮上、舌尖上、头顶上、脚底下的安全织密了保护网。 同时,《民法典》所创设的民事主体制度,有助于激发民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 “营利法人之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就在于参与社会治理。”[23]通过《民法典》的社会化动员,从而从“社会管理”逐步转向“社会治理”,从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总之,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权利本位,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是新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益探索,是不断优化国家治理生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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