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中性和公有主体

2022-11-24 04:11武建奇高济华
关键词:中性所有制竞争

武建奇, 高济华

(河北经贸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竞争中性”指政府对国企和民企、内资和外资在市场竞争领域采取一视同仁的中立态度;“公有主体”是对我国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简称。竞争中性与所有制虽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并非井水不犯河水。反映市场经济正常要求的竞争中性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而被西方用作消解我国制度优势以扼制中国崛起的所谓“竞争中性”,我们应高度警惕。

关于竞争中性与公有主体的关系有几种不同认识:一是否定“所有制中性论”,其理由是认为竞争中性从理论上“导不出所有制中性”(1)吴宣恭,刘士才和宋倩等,都把由竞争中性推导不出所有制中性作为否定所有制中性的一个理由。见吴宣恭:破除“所有制中性论”的错误认知,《当代经济研究》2020年第2期;刘士才,宋倩: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中性论”批判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1年第10期。。该观点对“所有制中性论”持批判态度,但似乎对竞争中性比较“放心”,对国际制度竞争环境下的“竞争中性”可能给公有主体带来的风险缺乏足够警惕。二是在否定“所有制中性论”的同时,连竞争中性一起否定掉,认为“‘竞争中性’这个概念毫无科学性可言”[1]。问题是,我国已经接受了竞争中性原则(2)李克强2019年在全国人大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实行竞争中性原则,见政府网:http://www.gov.cn/zhuanti/2019qglh/2019lhzfgzbg/。另外,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实行竞争中性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营商环境,见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2019-04/07/content_5380299.htm。,我们没有理由再怀疑它的科学性。三是认为由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概念”,我国也“要主动落实”,而且竞争中性“这一概念可以进一步延展到‘所有制中性’,所有制也要中性”。该观点声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2],但不知被“中性”后的所有制如何保证公有主体地位?四是肯定我国市场经济引入竞争中性的必要性,同时警惕西方借竞争中性名义打击中国国有企业的扼华图谋[3-4]。但这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本文拟借鉴马克思的分析方法,在从理论上弄清“公有主体”和“竞争中性”不同性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实行竞争中性以我为主的应对策略并建立可执行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监控机制,以推进公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成分共同发展。

一、马克思方法的启示:把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区别开来

竞争中性与公有主体是何关系?理论上搞清楚,行动上才不会出偏差。马克思的分析方法,为我们指明了竞争中性与公有主体关系研究的正确入口。

(一)生产领域是本质,流通领域是形式

科学的方法是正确分析的前提。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形式关系纠缠时曾严格区分了流通和生产,称流通过程是“嘈杂的、表面的、有目共睹的领域”,而生产过程是“挂着‘非公莫入’牌子的隐蔽的生产场所”,其中藏着“赚钱的秘密”[5]204。因为,生产体现社会经济的本质内容,生产决定交换,生产过程决定流通过程。经济的内容和形式、制度和体制、生产和流通相对独立,各自有着自己的内在规定,研究中必须把它们区别开来。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运动,其中的形式、体制,讲究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自由,这主要体现在市场上,即交换环节和流通过程;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和价值增殖是内容、制度性质,它追求资本剥削和无偿占有,只能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就是说,剩余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在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即在生产中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要在流通中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来实现,“事实上不平等”的剥削内容表现为交换双方自由、平等的外在形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和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马克思的意思是一旦进入生产领域——引者注),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5]204-205马克思通过把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区别开来的方法,说明了一个社会中市场竞争规律服从于制度层次规律的原理。

(二)认识了经济制度本性才能科学分析竞争

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有了解了资本的内在本性,才能对竞争进行科学的分析,正像只有认识了天体的实际的、但又直接感觉不到的运动的人,才能了解天体的表面上的运动一样”[5]368。因为“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是使它神秘化的形式”[5]673。资产阶级学者或者不懂,或者有意歪曲和掩盖事实,其“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5]205。一旦深入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其剥削、奴役、压迫和不平等的秘密就昭然若揭。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领域的这种平等自由的假象是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真实过程结合一体的,“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像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5]674。资本主义占有规律使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并没有遭到违反,相反地,只是得到不断发生作用的机会”[5]675。马克思批评蒲鲁东:“把永恒的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同资本主义所有制相对立,想以此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对他的这种机智不能不感到惊讶!”[5]678

(三)不能以竞争中性否定公有主体

马克思的分析方法给我们的巨大启示在于,市场规律与制度层面规律,不是水火不容,也不能平起平坐,市场竞争应从经济制度的本性得到说明,而不是用竞争规律否定制度层面的规律。今天,只有正确理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地要求公有制占主体,才能科学对待市场领域里的竞争中性。把竞争中性限定在不伤害公有主体的范围内,才不会被竞争中性炫目的外在形式所迷惑。有人从竞争中性原则推演出“所有制中性论”,主张摘掉国企头上所有制性质的帽子,实际是要否定公有主体、国有主导原则,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二、竞争中性:“体制”与“制度”在所有制领域的碰撞

竞争中性和公有制占主体本来分属不同层次问题,正常情况下二者并不交叉,也不存在所有制领域里的所谓“碰撞”,但西方却试图把“竞争中性”作为扼制中国发展、打击中国国有经济的工具,使竞争中性和公有主体真的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如何看待“公有主体”和“竞争中性”的关系?我们认为要点有四:

(一)竞争中性和公有主体分属不同领域,不能平起平坐

竞争中性是市场竞争规则,其作用应限于市场即流通领域;公有主体是社会主义原则,必然植根于社会生产领域。前述马克思对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在性质上所作的区分表明,流通领域与生产领域所表现出来的东西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后者决定经济制度的性质,前者只是市场机制的形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那种“形式上的平等”就是说的流通过程,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是说的生产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市场竞争领域中要对不同主体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消除歧视;而在生产领域(决定经济性质的场合)中必须保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应理直气壮地明确经济成分的主体和辅助之分,不同成分不能平起平坐、同等对待。“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不同所有制之间平等竞争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变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市场竞争、全球化、资本流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必然会处于动态变化中”。[6]因此,如果对竞争中性放任自流,不加监管,势必会对公有主体地位造成影响。

(二)实行竞争中性原则服从于中华崛起、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7]初心和使命、最高理想和历史任务是不同的,马克思说:“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8]实现共产主义、消灭私有制,是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我们党的“初心”。但在实现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的现实国情下,我们“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就是中华崛起、民族复兴这个历史使命,为实现最高理想一步步积累条件,而这需要调动公有和非公有一切积极因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一大二公”的清一色公有制模式已被实践证明不适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必须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公有制经济占主体的同时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所有制结构上分清“主”“辅”,在市场竞争中一视同仁,不能歧视,即实行竞争中性原则。竞争中性原则的实行既是对内改革也是对外开放,既为国内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有利于外商外资享受“国民待遇”,还有利于中国国有企业平等进入世界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三)西方力图把竞争中性这个朴素的市场规则恶意扩大为覆盖生产领域甚至整个经济领域的“长臂管辖式竞争中性”

马克思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5]104,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行竞争中性,对各种成分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以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繁荣。朴素的竞争中性原则与我国的公有经济为主体之间本来并不矛盾:市场之外,所有制领域,经济成分可以分“主”“辅”,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公平竞争。竞争中性原则的作用范围是“市场”,不能对生产领域(生产条件分配)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作为“天生平等派”的“商品缺乏的这种感知其他商品体的具体属性的能力,由商品占有者用他自己的五种和五种以上的感官补足了”[5]104。商品这个平等派讲平等是不管商品的使用价值这些具体属性的,但商品所有者必然关心;同样,一般市场主体也不知道竞争中性背后那些更复杂的属性,但西方国家这些所谓“高标准竞争中性”的营销者们用他们的意识补足了:他们向中国推销竞争中性理念和原则并非出于纯经济发展的目的,而是想借竞争中性的幌子打压中国发展、扼制中华崛起。朴素的市场竞争中性原则已被西方赋予超出市场领域竞争中性本来意义的内容,把生产过程(其根本的决定性环节是“生产条件的分配”即所有制性质)也纳入到所谓市场监管的范围进行“长臂管辖”(3)长臂,即超出管辖范围,长臂管辖本是在某一方面对管辖范围外的某人行使管辖权,本文中的“长臂管辖式竞争中性”喻指西方以竞争中性名义依据自己的国内法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行为。,其实质是用流通领域的规则干预生产领域、用西方国内的制度“管辖”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政府行为,减少中国政府可能给国有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消解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甚至,西方国家还有利用竞争中性的经济武器取消我国的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的企图(4)美国指责中国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就是“紧紧抓住中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国制造 2025》两份核心文件”的。见关雪凌:美国 301 调查与中国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人民论坛》 2018 年4 月(下)。。他们知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举国体制强大的制度优势不能没有国有经济支撑。

(四)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本质上赋予了公有经济以特定使命,公有主体和国有主导不能被市场中性“中性掉”

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经济基础,执行国家战略,实现国家意图,保证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都离不开公有主体和国有主导,必须配置必要资源做保障。正如全国政协常委,中铝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葛红林所言,“国有企业的本质决定了要承担高于民营企业的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央企和国企,它们贯彻国家的意志,是不讲代价的”。“如果不分领域、不论场合地泛谈竞争中性,将国有企业等同于民营企业,会误导社会,降低国有企业的功能和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要求”[9]将有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健康发展。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顶梁柱,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西方一些人把矛头对准我们的国企,抹黑国企,说是要‘公平竞争’,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搞垮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我们不能上当! ”[10]因此,国情和世情都要求我们实行适合中国情况的竞争中性,保证竞争中性不损害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三、“公有主体”:建立可执行的监控体制

我国是在公有经济占绝对优势的背景下启动所有制改革的,所以,几十年来所有制改革趋势一直是“改公促非”,即对公有经济强调“改”,对非公有经济强调“促”,导致“公降非升”,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势头形成巨大反差,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占比急剧变化。我们所有有关所有制改革的政策都呈现“改公促非”色彩:对公有特别是对国有经济要求降低结构比例;调整整体布局,退出竞争性行业,进入命脉行业、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吸收非公资本;改革国企体制,对国有企业实行“资本化管理”,等等。对非公有经济从理论上批判“割资本主义尾巴”开始,到把其认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补充,到承认为“重要组成部分”,再到定性为中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自己人”,形成了促进非公有经济成长的积极舆论氛围,并且不断出台改革公有经济和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改公促非”“公降非升”的所有制改革主格调,在中国改革的特定历史时期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例如在改革前的1978年我国经济成分几乎全部为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偏僻的交通十分不便的个别地方偶有零星的个体经济但可以忽略不计;同时,这种改革的主格调也有其历史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也应做出适应新情况的必要调整。目前我国经济结构已经与改革初期大不相同,公有经济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况早已成为过去,非公经济“五六七八九”的格局已经形成,虽然在资产、资本、财产占比高低上不同学者存在不同看法,但无论从产值、税收、创新、就业、外贸等哪方面考察,非公经济都已占有优势(5)习近平在2018年底的全国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就提到过非公经济的“五六七八九”。另外,樊纲研究认为,早在2000年中国的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只占社会总资本的35%。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研究认为,2006年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已大于公有制经济,国家统计局高级统计师赵华荃的研究结果是到2010年,在社会总资产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为27%,时任国务委员王勇指出,2014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60%。详见李济广:论所有制结构量化评估方法——兼与裴长洪研究员商榷,《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07期。。

在所有制结构新的基点上,如何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落实宪法和党章的要求,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应该予以严肃思考并采取行动。

(一)统一思想认识

应当承认,朴素的竞争中性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是体制问题;而公有主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要求,是经济制度的性质问题,体制只是制度的实现形式,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地位不能混淆。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承认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允许公平竞争,市场竞争可以“中性”,在市场上不同主体应该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不能歧视,但经济制度不会“中性”,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都是如此。我们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能搞“所有制中性”,不同所有制不能平起平坐,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要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建立保障机制

在坚持公有主体问题上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方面。一是法律落实。党的文件和宪法都规定了公有经济为主体,党章是党的最高规章,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都需要具体化为各领域、各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法律来保证公有经济主体地位的实现,而我们缺乏的正是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明确标准。应制定所有制结构比例的衡量原则和具体的度量标准,使人心中有“数”。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关于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资产优势”加“国有主导”之标准(6)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见十五大报告载编写组:《中国跨世纪发展的行动纲领 学习十五大文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18页。,但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个标准仍然停留在“原则”层面,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资产、资本、财产都有很多不同界定方式和计算口径,具体如何衡量,有待明确。国家没有统一标准,使所有制结构这个事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能否落实的重大的经济事实成了不可核查的东西,公有经济是否为主体,无从判断。学术界虽然做了关于衡量所有制结构方法的各种探讨(7)如资产、资本、产值、税收、创新、就业、外贸、企业数等,都有被用作说明所有制结构的指标,但衡量的结果差距之大,令人不可接受。有研究认为2000年中国公有经济占比就已降到了35%[见樊纲、姚枝仲:中国财产性生产要素总量与结构的分析,《经济研究》2002(11):12-19];也有人研究认为2012年我国资产中公有比重仍高达55.78%[见裴长洪:中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估算及其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14(1):4-29]。,但相互之间差距甚大,衡量结果天差地别,亟需统一标准,以方便操作落实。所有制结构是个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并非学术观点上的主观之争,不应该没有定论。三是数据透明。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国民经济统计应贯彻“透明度”原则,统计对象的确定除了看其重要性之外,不应该有其他选择性标准,对一些明显属于重要经济现象的统计不宜进行人为的“模糊处理”,对经济成分或所有制结构这个关乎党章、宪法落实、作为基本国情构成部分的重要经济指标,应该恢复其在经济统计中的应有地位,在统计年鉴、统计公报、行业数据、人口普查数据中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以方便而不是限制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四是保障机制。虽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写入宪法和党章,成为指导我们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准则和最高依据”,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受到国内外市场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政策的保障,公有主体的实现就可能落空。[11]事实上,诸多大学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在谈到公有制为主体时很少做此提醒,而是大多沿袭“调公促非”的风格,字里行间都在营造有利于“公降非升”的气氛,虽然讲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但实际上只强调后半句,而没有对公有经济比重降低底线的任何担忧和提醒。改革以来,尤其是2018年底民营企业座谈会之后,从中央到地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的政策、法律、法规已大量出台,但保障公有经济主体方面的新政策法规几乎没有。因此,有必要像张宇等学者建议的那样,建立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保障机制,确立基本经济制度的调控主体,明确责任,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三)落实统计法

有学者推测,某些专家研究推出我国经济仍然是公有经济占主体的结论可能是出于“支持改革”或者“为改革减少阻力”的善意考虑[1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总则说,要“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13]。毫无疑问,所有制结构肯定属于重要的“国情国力”范畴,统计部门有责任把所有制结构这一重要的国情国力如实告知公众。统计局应有更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据此:一是统计部门有责任统计所有制结构,这是最基本的“国情国力”和“基本情况”;二是所有制结构的统计标准应由国家统计局或者国务院某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家工商联来制定;三是应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发布所有制结构的信息,只有一个口径,不能多头发布,导致信号混乱。现在工商联、工信部门以及高层领导讲话等都在讲民营经济的情况,但口径不统一,发布不权威,而统计局这个最权威的统计部门,却没有公布所有制结构数据,当然也没有民营经济的系统数据。

四、中国实行竞争中性策略探讨

竞争中性不仅具有经济技术性,在国际制度竞争环境下,它还具有很强的国际政治性。我们要利用其经济技术性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要警惕西方以竞争中性为武器扼制我国国有企业发展的企图。

(一)话语权建设

在西方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中,国际经贸游戏规则主要由西方制定,这些规则具有明显的国际政治色彩和强烈的价值观及立场性。它一是站在西方国家立场上,以“国有企业扭曲市场资源配置”为由,限制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优势;二是站在发达国家立场上,以所谓“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强制知识产权转让”(实际很多是企业之间的商业行为,而非政府强制)等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益而纵容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只保护先发国家的技术溢出收益而不顾及发展中国家如何发展。在这样的话语体系中西方总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置我们于被动境地。中国应加强国际经济竞争领域的话语权建设,我们国家有经济实力和竞争效率,这才是话语体系建设中的“硬道理”,但在现有国际竞争话语体系中我们却少有话语权。习近平总书记提醒道,“实际上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在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14],构建我国的话语权。因此,我们应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从学理上阐明我们独有的竞争优势的深刻道理,形成新的国际竞争理论和竞争中性的新道德标准,占领国际经贸领域游戏规则的道德制高点。

(二)用好“例外规则”

国际经济是规则经济,但按照国际惯例,一般规则之外可以设置“例外规则”,例外规则也是规则,但必须明晰化、规范化、法制化。竞争中性也是如此,每个国家都有立足自身国情构建相适宜的政策目标和施予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的政策空间[3],特殊领域和对象可以设置竞争中性例外规则,该范围内的“竞争非中性”情形可以不予追究。20 世纪 80 年代,美国就提出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允许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凭借生产、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和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15]。我国也可以利用战略性贸易理论和幼稚工业保护理论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理论支撑,问题是我国的竞争中性例外规则存在着法制化程度低、规则体系不健全、具体规则执法弹性大等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3]。如像“国计民生”“经济命脉”只是一种理论化表述,应该细化为可操控的具体标准。

(三)坚持效率标准

改革是为了提高效率,改善资源配置。由于我国市场体系建设还不健全、不完善,市场竞争领域还存在很多不利于稀缺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科技等资源从低效配置环节向高效配置方向流动的行政、法规和传统习惯等方面的实际障碍,需要予以清除。理论上讲,对这些不适于竞争中性例外规则却存在对公平竞争的人为限制、已经造成明显效率损失的领域,应该作为竞争中性原则实施的重点环节。在这个范围内推行竞争中性,政策实施成本低却能产生大量额外效益,而那些政策成本高于政策收益的竞争中性政策措施,则不宜推行。

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复兴、中华崛起的历史使命要求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重视非公有经济发展,在市场竞争领域实行竞争中性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让公有主体与竞争中性和谐共生,否定竞争中性和动摇公有主体,都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实行适合中国国情的竞争中性,同时建立公有经济主体可执行的监控体制,才能落实基本经济制度,保证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使不同经济成分相辅相成,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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