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迎华 薛瑞阳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由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省第十五次党代会提出的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目标要求,在地方立法权限内对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长效机制作出细化完善,助力在新征程上交出“两个先行”的生态环境高分答卷。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关系减污降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省人大常委会提前谋划、精心部署,将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列入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最大限度求取“公约数”。除按照立法工作程序书面征求各方意见、召开相关座谈会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通过省人大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应用场景征求1608个代表联络站意见。同时,为充分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单元作为人大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的优势和作用,专程赴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代表联络站等地,认真听取辖区内人大代表、农业生产者和居民意见。
为深化省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邀请来自企业和建筑设计单位的重点参与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此外,通过召开全省建筑垃圾监管系统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共同“把脉”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值得一提的是,为深化长三角立法协同,还分别征求上海、江苏、安徽三省(市)人大意见。
通过深入基层一线了解情况,当面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反复推敲研究,力求法规制度真正管用好用。
条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在固体废物源头减量上作更严密的制度设计。为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条例要求政府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方面,规定政府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在农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方面,要求政府推广先进适用农业生产技术,系统推进各类农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在压实政府责任的同时,条例对企业的源头减量义务作出创制性规定。要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发区(园区)分别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循环化改造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并具体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
条例的修订通过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注入法治力量。 屠轶钦/摄
条例聚焦实践所需、群众所盼,要求政府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要求政府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相关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
为了推广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条例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并将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列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事关环境安全风险防控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条例要求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并对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统筹建设、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调度机制作出规定。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静脉产业园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压实政府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责任,推进利用处置设施共建共享。
针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布局、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为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条例要求政府统筹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等资源,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
条例坚持数字赋能、全程控制,巩固深化我省固体废物数字化治理成果。
条例在总结我省固体废物数字化治理具体实践基础上,明确要求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打通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并对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的数字化监管与数字化服务功能作了全面规范。同时,条例还就电子台账建设作出相关规定,并将电子转移联单制度从危险废物拓展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