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空保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实践

2022-11-23 10:12柴雨丰,白冬明
民航管理 2022年10期
关键词:安全员执勤航空公司

智慧民航是数字中国建设在民航运输领域的重要应用场景,民航局多次强调智慧民航建设要与民航业务工作相融合,最终体现在业务场景应用上。“地面防、空中反、内部纯”是我国民航空防安全的重要工作理念,将空保工作关口前移,在航班起飞前就对地面阶段的潜在危险源实现干预化解,这离不开航空公司空保信息化系统的支持,也是验证空保信息化系统智慧化程度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航空公司空保工作面临的挑战

当前,影响空保安全的潜在危险源主要来自于航班承运的各类特殊旅客,比如患有狂躁型或双向型精神疾病的患者、有暴力及恐怖犯罪倾向者或犯罪前科者、有毒瘾发作史者等。目前国内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均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设立空保机构并招募了相应的空保专业人员。在航班空保力量的编排方面,航空公司根据业内的历史经验,将其执飞的航线划分为若干个风险等级,航线面临的风险越高的,在航班安保系统里风险等级也会相对较高,其安全员的配备数量、人员搭配等方面有更严格的工作安排。此外对于双通道的宽体客机,会考虑在客舱的前后区域分别安排不同的安全员。航空公司以上空保力量的配备及排班原则,均以规章制度、工作手册等形式予以呈现,实现了对航班空保力量配备的全覆盖。

空保信息化建设系统的应用逻辑

飞机起飞后,一旦在机舱中的狭小密闭空间内发突发空保应急事件,安全员临时处置的难度及后续的危害性不堪设想。因此,航班空保应立足于预防性,在航前准备阶段做足工作,尽可能为空保人员在飞行阶段的工作荷载减负。空保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空保系统”)的主要功能体现在航前准备阶段,通常而言该系统具备对计划执行航班空保风险进行预先识别及相应的安全员派遣、执勤安全员手机APP应用、空勤人员心理健康测评等若干项基本功能。

(一)空保预警及派遣模块

该模块可以实现从航班起飞前设定的时间节点开始,定期从航班离港系统采集相关信息,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间和发送频次将这些信息推送到国家相关部门。相关部门也会给航空公司发送预警信息,航空公司收到后,就根据该航线预警人员情况、航线执勤疲劳系数、出港机场内部安全风险(指根据机场规模和机场安检事件历史发生情况,评估机场地面安防实力以及出现安防疏漏情况的可能性)、近期行业安全形势等因素,综合判断各空保因素分配权重、研判该航班的空保风险等级,进而依照每个航班面临的风险等级进行执勤排班。

(二)执勤安全员手机APP 模块

根据每位安全员的自身基本条件和平时的工作业绩表现,为安全员建素质评价模型,综合评定每位安全员的勤务派遣专业技术等级,如分为见习级、初级、中级、高级、资深级安全员等若干等级,为其今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提供业务数据支持;该手机应用还可对个人绩效详情进行实时查看,并向特定执勤安全员实时推送该航班的最新安保预警信息及执勤注意事项,并可充当安全员业务电子手册的功能。另外空保系统还应具备执勤装备等级管理与对应航线匹配、空保装备分发、实时分布情况、督促回收等功能,防止执勤装备的外溢风险。

(三)空勤人员心理健康测评模块

按照空防安全“内部纯”的管理要求,航空公司除了在空勤人员入职时进行严格的政审,入职后定期与公安机关核实员工无犯罪证明材料外,还重视空勤人员的日常心理健康问题。空勤人员心理健康测评模块从测评人人格、健康、情绪、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等几个维度出发,对全体空勤人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评,该心理健康功能模块包含测评量表管理、档案管理、个案管理、数据分析、权限管理、角色分配等明细功能,能够将空勤人员的心理测评结果予以量化,向管理者在后期人工干预时提供必要的管理参考。

信息化的目的,最终体现在实践应用中。依据航班起飞前化解空保潜在风险的管控原则,接到推送的航班预警信息后,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部门依照规定,提前为空保人员登机执勤做准备。对于风险等级极高、情况复杂的航班,航空公司将根据接到的信息,及时采取同行旅客分流,信息快速报告等措施。同时,信息化也提升了对押解、抓捕等国家执法活动的配合度。

优化空保信息化智慧建设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研究,拟就以下几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一)完善预警人员基础数据平台

目前,民航主管部门已经建有专门的信息平台。但是,总体而言航空公司空保预警人员数据来源较为单一,比对数据库的数据量仍有不足,这会影响到航线安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时效性。因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如交通运输部可以联合公安部门、国安部门、情报部门、全国征信部门等,对各类预警人员数据源进行整合,实现快速向民航公安、铁路公安、港口公安等部门更新发送预警人员信息,推进全国预警人员数据库贯通。对此,航空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将旅客订座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系统比对,一旦得到异常的旅客订座信息,便可快速的采取措施。

(二)推进全行业的空保信息化建设和创新发展

空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难以也不适合由一家或者几家航空公司完成。基于此,民航主管部门可以在空保规划、标准建设等方面持续推进研究,在空保系统基础数据、基本功能、规划路线图等方面进行广泛性的指导。努力发挥先行示范单位的标杆作用,进一步推进与完善空保信息化建设的标准。同时,根据当前国家倡导的科技创新理念,对于行业内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尤其是与空保相关的技术,可以由民航主管部门主导、相关航空公司共同参与,共同开发适应于一线工作的设施、设备。这些开发的成果既可以向国家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也可以与工信部、科技部、财政部加强沟通和协调,争取科技立项,获得相应的财政奖励与政策扶持。

(三)加强对空保数据资源的使用问题进行规范

数据的使用应当进一步明确哪些数据属于行业公共资源、哪些是航空公司的私有资源;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明确国家相关部门与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与航空公司之间数据交换的范围和条件、数据使用的范围及保密性、数据废止及强制清除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航空公司与空保数据相关的系统、设备还应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该系统的开发和日常运维,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包括有偿服务及无偿服务的范围、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的确立及调整机制等。

(四)重视相关干预措施的规范性与合法性

旅客信息的收集、传递与使用等环节与个人信息息息相关,也属于数据保护的范畴。如果数据流传中需要使用网络,还要严格依照国家的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空保作为航空公司服务链条的重要一环,必须在法治环境下依法依规地开展各项防御性的措施,特别是在涉及预警人员数据的收集整理、应用、交换等方面。对此,不仅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立法规定在民航运输中的全面系统的落实;同时,还要结合具体工作的程序、措施,制定民航专门的安保(含空保)的信息规章、标准。通过立法为航空公司开展相关预防性空保活动进行充分的扩权赋能。

综上所述,在国家层面及航空公司共同努力下,借助民航空保信息系统的动态监控,通过获取预测风险数据、预判风险形势、预先安排应对措施,空中运输将能得到更确实有效的保障,我国的空保水平也会得到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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