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娜
潍坊科技学院,山东 潍坊 262700
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重大风险之一,因此普及法律相关知识也是企业运营的重要保障。但从目前企业普法工作开展状况来看,仍存在一定不足,企业自身对普法宣传工作缺乏应有的重视程度,员工法律意识仍待加强,普法宣传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创新。为解决此类问题,“以案说法”模式亟待提上日程,以此加强企业普法力度,使员工提升法律意识。
“以案说法”是企业普法工作的重要开展模式之一,强调从具体典型案例出发,组织企业员工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相关分析与讨论,最终获取相关法律知识,树立法律观念。
在企业普法工作中,一般工作内容仅从普及法律知识入手,为企业员工灌输相关法律常识,使其了解法律基本内容,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此类灌输知识的普法模式易使企业员工出现倦怠感,且企业员工在此模式下仅能了解相关法律理论,而并不能在日常工作或生活中进行有效应用。为避免此类情况,“以案说法”的普法模式应运而生。在“以案说法”模式下,企业员工能充分意识到法律是消除人际矛盾与解决社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工具,更是保障人民各项权利与实现人民各项权利的重要途径。“以案说法”的案例更为详实且生动,对企业员工而言比灌输法律知识更具吸引力,从而更能使企业员工意识到法律对日常工作与生活的启示意义,能促进企业普法工作进一步落实[1]。
在“以案说法”模式下,需要先描述案例的公正处理过程,使企业员工具备“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以此深化法律公正性与法治价值,让企业员工在了解案例的过程中具备法律信仰,进而树立对立法与司法过程的信任和信心。尤其是在案例与企业员工实际生活较为贴近时,能使员工充分意识到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并非脱离生活而以条例形式存在,而是能充分指导人们日常生活与工作。在对法律具备更深层次的认识后,企业员工也将在普法学习环节中投入更多精力,法律在其日后工作与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更为重要[2]。
“以案说法”过程中,企业员工所接受的案例较为多样化,其中的守法事例能发挥重要的垂范意义,使企业员工意识到模范守法者能获得法律救济与道德褒扬。在此类案例的引导下,企业员工在自身工作与生活中也将逐步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从而能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以案说法”也能相应对企业员工后续行为产生积极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使其在潜移默化中树立守法意识,提升法律责任感与法律信念[3]。
在法治社会日臻完善的当今时代,企业普法工作应当成为企业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也需要在普法工作中将自身主体责任放于首位。但在实际普法工作开展过程中,仍有部分企业在宣讲法律与培训法律环节存在不足,且对培养员工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环节缺乏重视。在此类企业中,普法工作往往存在部署多但落实少、口头多但行动少等问题,普法工作仅通过会议或文件等方式进行落实,实际工作则形同虚设。在普法会议中,企业往往仅为员工展示法律条例相关内容,并不对照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企业员工因此无法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部分企业员工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也缺乏正确认知,此类员工认为接受普法教育与否并不能影响自身工作与生活,因此忽视普法教育,也使得普法宣传工作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
在科学技术已取得长足发展的当今时代,各项科技成果已在不知不觉中为各行各业带来了潜移默化的改变,使各类工作也相应被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在企业普法工作中,充分利用各项先进手段与信息化技术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更为重要。将先进科技应用于企业普法工作中,能有效提升企业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积极性,使其同时接受视觉与听觉等各方面的感官刺激,以此提升其对自身所学法律法规的印象。但从目前企业普法工作实际开展情况来看,仍有部分企业并未对法律的宣传教育模式进行突破,此类企业普法工作形式单一,内容单调,仅以发放普法材料、学习法律条例、悬挂普法横幅、创办普法黑板报等陈旧模式完成,使得普法工作始终囿于灌输型与培训型的状态,无法突破自我。此类简单枯燥的普法模式与法制实践已产生严重脱节,使企业普法工作沦为“为普法而普法”的境地,无法达到寓教于乐的普法教学目标,且法律宣传措施也难以取得效果。在此情况下,企业员工对普法工作缺乏积极性,因而普遍存在学习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等各类问题。为有效解决此类问题,普法人员可将自身工作重心放于普法形式创新方面,除采取先进科技手段外,也可开发其他普法形式,如带领企业员工排练普法短剧等,使员工在实践中进一步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普法短剧的排练过程需要每位企业员工积极参与,如编写剧本、分配角色等,在充分参与之余,员工学习法律的热情自然能有所提升。与此同时,企业普法宣传内容缺乏针对性,面对企业中不同岗位的员工,普法人员选取相同的案例进行宣传,无法遵循普法工作中的因人而异原则。例如企业中的营销部门与后期维护部门所涉及的法律领域不同,营销部门更需要考虑自身销售业绩与销售环节中的法律规避点,但后期维护部门则更需要考虑以法律知识解决销售中的纠纷及维护产品相关法律关系、解决赔偿问题等各项内容,一旦普法人员缺乏针对性,对不同部门选取相同的案例进行普法教育,企业员工则易丧失学习兴趣,认为普法教育中所学内容与自身工作关联不大,从而普法工作的效果也难以提升。
在企业普法工作中,“以案说法”模式更像一种模式群,在此模式群下仍有各类具体操作模式,需要普法人员以普法内容、普法目标、企业专业特点与物质条件等各方面内容为依据,选择最为契合的“以案说法”模式,以此调动企业员工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使其在企业普法工作中受益[4]。
案例评述模式是“以案说法”的主要模式之一,此模式需要普法人员在详尽介绍案例后组织企业员工进行相关评述。案例评述模式所选取的案例应当具备较大影响力,或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备标志性意义,或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备典型代表性。此类案例往往为企业员工所熟知,因而更容易激发员工潜意识中的法律情感。在案例评述模式中,普法人员可先对案例相关内容进行详尽介绍,使企业员工充分了解案例发生时间与发展过程等基本内容,再介绍案例相关社会背景,为企业员工展示案例相关的各类观点,侧重于评论案例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使企业员工对案例的影响力具备一定认知。案例评述模式旨在揭示法律基本理念,同时引发企业员工法律情感共鸣,使其充分意识到法律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能为自身工作与生活提供有力保障[5]。
案例置疑模式旨在为企业员工设计相关问题情境,以此引导其澄清自身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误解,从而达到宣传法律实质精神的作用。在案例置疑模式中,普法人员可由旧案新解或新案旧解入手,使企业员工意识到法治建设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处于不断变革状态,在具备此类意识后,企业员工也能积极学习法律法规,时刻提升自身法律意识,与法律发展步伐保持一致。使用案例置疑模式时,普法人员可先为企业员工介绍案例基本情况与案例发生时的社会背景,再为其提供彼此冲突的法律条例或法律观点,引发企业员工对案例的质疑,并组织其进行讨论。针对企业员工在讨论环节产生的问题或观点,普法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点评,使企业员工走出法律盲区与误区,在讨论中树立正确且与时俱进的法律观念。案例置疑模式旨在培养企业员工将法律问题放于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下进行分析的良好思维习惯,使其树立辩证意识,为其日后在工作与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实现自我保护奠定坚实基础[6]。
案例寻究模式需要企业员工自行寻找法律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探索,从中获取相关法律知识。此模式旨在提升企业员工从法律视角观察社会的能力,在观察社会能力逐步提升的基础上,企业员工也将进一步发现法律具备的社会意义与个体价值,甚至能发现执法与司法、守法方面尚存的不足。在运用案例寻究模式时,普法人员需要先对企业员工讲解基本概念与理论,并引导其进行辨析,再发动企业员工搜寻自身日常生活中出现在身边的各类案例,并对自身所收集的案例进行整理,再展开初步分析。从一定角度来看,案例寻究模式是鼓励企业员工对法律进行研究学习的重要途径,更能激发企业员工学习法律的积极性[7]。
在“以案说法”模式下,选取案例首先应当保障其具备思想政治性,对企业员工开展法制教育的最主要目标之一是引导其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同时引导其了解我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条例的基本精神与相关规定,在了解各类内容的基础上提升企业员工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为实现各类教育目标,普法人员首先应当确保自身所选案例具备思想政治性,使企业员工能真正从案例中收获思想政治观念。
实践性是“以案说法”模式中选取案例需要遵循的另一重要原则,实践性原则需要普法人员将关注点放于企业员工中,以员工所处生活环境为出发点收集案例素材。在进行案例教育时,普法人员可对案例进行创造性设计,在合理范围内适当改变案例问题条件,以此提升企业员工分析案例的能力与创造性思维,使其能通过学习对法律具备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在后续工作与生活中更能以法律知识保护自身[8]。
在“以案说法”模式中,选取案例可视为一门艺术,普法人员应当保障自身所选案例能引发企业员工情感共鸣,以此提升普法教育效果。而为达到引发企业员工共鸣的目标,则需要选取更具针对性的案例。选取针对性案例不仅需要紧密围绕法律基础知识相关内容,也需要对企业员工年龄层次与知识结构、专业特征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以此选取与企业员工最为契合的案例,使其在了解案例的过程中能充分感受到案例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从而对普法知识也能更具学习兴趣[9]。
“以案说法”在企业普法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极为重要,在选取案例时应当把握案例具备思想教育性的原则,使案例教学能有效提升企业员工法律意识,使其后续工作与生活中能更为有效地运用法律知识,让企业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