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珊珊
【提要】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这关涉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之实现。分配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为真正实现社会共享、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我们迫切需要回到马克思阐述分配正义问题的直接文本《哥达纲领批判》中,回溯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所呈现的分配正义思想。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其核心在于抓住了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一根本问题,掌握了分配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法,进而厘清了实现和超越分配正义的两重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这彰显了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整体性意蕴。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必须是科学发展,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必须坚持全民共享、全面共享、共建共享、渐进共享,不断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2]共同富裕关涉社会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之实现,分配正义是人类追求的价值理想,更是马克思思想建树的重要内容之一,这迫切需要我们回到马克思阐述分配正义问题的直接文本《哥达纲领批判》中,回溯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两条重要原则: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到,学界关于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争论肇始于英美分析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与正义”问题之辩。这一争论持续发酵并且影响至国内学界,使马克思政治哲学成为学术热点。在马克思思想发展历程与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视角之下,对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讨论应当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突破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局限,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深耕马克思分配正义思想的核心文本《哥达纲领批判》。
《哥达纲领批判》写于1875年,此时距离《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一版和第二版出版已分别有8年和2年时间;而且,从《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给威廉·白拉克的信》中可知,马克思亲自校订、生前最后一版正式出版、具有“独立的科学价值”[3]的《资本论》第一卷法文版即将分册出版结束。[4]加之《资本论》手稿群的存在,显然,《哥达纲领批判》时期的马克思已经构建起了以《资本论》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大厦。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释的分配正义思想以其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根基。这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马克思发现了分配正义问题的核心生产资料所有制;另一方面,马克思在所有制基础之上掌握了分配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法。
所有制一直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和唯物史观的重点。在分配正义问题上,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直接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5]显然,把握分配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把握资本主义社会分配正义问题的关键在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思想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有系统性表述。
马克思对分配进行了区分,将之置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把它视为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四个环节中的重要一环。[6]这一认识是马克思在分配问题上的重要理论提升。马克思认为社会历史的物质生产是首要的,所以他才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7]
重要的是,马克思不仅看到了生产对于分配的决定作用,也看到了分配对于生产的决定性。马克思将那些把分配仅仅看作分配产品的观点斥责为“浅薄”[8],将只把分配置于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前后闭合环节的观点视为“肤浅的表象”[9]。在他眼中,分配绝不只是对产品的分配,同时也是对生产条件的分配,即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0]。如果不在生产前分配生产资料,生产将无法进行。如果在生产之前不以分配为基础,调整好社会关系,生产同样无法展开。这就是分配对于生产的决定性作用。实质上,产品分配只是生产资料与生产关系分配的结果,因为后者处于生产全过程中,决定生产的结构。[11]生产与分配的这种关系是生产内部的关系。[12]该区分至关重要,因为生产资料分配才是根本意义上的分配。这正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对于“分配如何正义”伟大发现的基础。
马克思批判了以特殊历史阶段分配标准作为普遍化分配原则的做法。他不认同拉萨尔主义接近于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通过拉萨尔等人对分配不公平问题的描述,认识到分配原则的历史变化。他认为,不同历史阶段中的分配正义内涵与外延存在差异,这取决于具体历史条件,特别是具体生产方式。[13]这是马克思看待分配正义的特殊性视角,然而,马克思并未否认与忽视分配正义的普遍性视角。这种普遍性在于他真正认识到分配问题的关键是生产资料与生产关系分配,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分配问题上具有基础地位。由此,马克思做到了分配原则上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掌握了分配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法。
分配的特殊性,是指不同历史生产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分配方式不同甚至差异明显。不过,分配的特殊性也体现出其背后之共性:生产资料与生产关系分配决定社会产品分配。这一表述并非同语反复,生产资料分配的决定性还有一个普遍性原则,即生产资料与生产关系分配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变化发展的。这种变化发展实质上就是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发展与变革。这样,马克思将分配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法又根植于社会发展的唯物史观总体性原则之上,给予其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超越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抽象的普遍性。
需要注意的是,《哥达纲领批判》中所展现的分配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辩证法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一如既往的观点。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由生产的特殊性与普遍性出发,分析了分配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生产具有历史性,总是处于一个阶段中的现实个体的生产。[14]但生产本身的历史性所体现的特殊性,并不否认其“生产一般”的共性,比如生产都需要生产工具与过去的积累劳动。[15]所以,生产本身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对立统一。不过,生产所表现出的这种双重性却被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用来考察分配:在他们那里,分配具有共性,分配关系呈现出固定不变的性质。在马克思看来,这不过是为了“证明”私有制的永恒性,试图以分配上的共性为资本主义辩护罢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用财产和对财产的保护来说明占有与分配关系的一般永恒性。[16]马克思用真实的历史证据表明私有财产具有历史性,而非永恒;[17]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过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8]这表明,分配与生产一样,不是一成不变,每个阶段都有特性,而且分配的阶段性特点也只是生产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结果。生产与分配之间的这种关联与一致性是马克思讨论分配问题的前提。
总之,在看待分配问题时,一方面,马克思看到了分配方式本身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互适应的事实,这背后体现出分配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即使从社会分配角度看,这并不符合分配正义的新原则;另一方面,马克思也给予我们改变分配方式的可能性,当社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原有分配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发展之时,这种分配方式及其原则就应改变。这正是历史可能性与必然性的高度统一。马克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理论逻辑,这不仅表现为他对分配问题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阐释,更在于他给出了应对分配正义问题的实践方案: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
基于拉萨尔主义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提出了所谓未来社会的分配原则及其理论基础。然而,这些原则根本不可能真正实现分配正义,更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被后世称之为社会主义的阶段,应实行“按劳分配”分配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超越资本主义法权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实现真正的分配正义。
拉萨尔主义主张劳动是财富与文化的源泉,有益的劳动依托于社会,所以劳动所得应该按照平等的权利分配给社会每一个成员。[19]由此可知,拉萨尔主义重视劳动,并且主张分配平等。但是仔细推敲便会发现,拉萨尔主义的这种主张仍然停留在分配劳动产品的简单层面,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它只是生产资料与生产关系分配的结果。这种对劳动产品平等分配的观点充斥着简单的道德逻辑:因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财富,而劳动者离不开社会,所以劳动产品应属于社会所有成员并进行平等分配。这种架空历史的推断看似很有道理,实则只是空洞的一厢情愿,现实中不是所有人都劳动,也不是所有人都进行有益的劳动。人们的确无法离开社会生存,但个体性在社会中存在差别,所谓平等的分配,不可能实现无差别地给予社会每一个成员。
对此,马克思直接否认了“劳动是财富与文化源泉”的观点。如果将财富理解为使用价值,那么,劳动不是其唯一源泉,自然也可产生使用价值;如果将财富理解为价值,那么,这种论断具有局限性。这种观点是明显的资产阶级说法[20],因为它与资本家的“奋斗”发家史有关。资本家往往将自己或其祖辈描绘为勤恳劳作之人,并因此发家致富。固然不可对此完全否定,但这种辛劳也是源于私人所有。马克思清楚地看到了这点,他说“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21]的时候,劳动才是财富的第一源泉。因此,所有权从一开始就至关重要,如果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那么,一个人最终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劳动,这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22]都是如此——这里的前提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可见,抛开所有权谈分配问题无异于“空中楼阁”。正确的结论应当是:一个人如果不占有劳动产品就无法占有财富,而如果此人不劳动,“他就是靠别人的劳动生活,而且也是靠别人的劳动获得自己的文化”[23]。对于拉萨尔主义所主张的对劳动所得做出平等分配的观点,马克思结合拉萨尔主义的另一主张“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社会的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24]进行批判。他指出,这种观点没有区分劳动所得是什么,没有区分劳动所得是劳动产品还是产品的价值。[25]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开始讨论分配正义。他进一步说明,资产者同样断言当时的分配是公平的,并且看似是当时生产方式之下唯一公平的分配。[26]既然资本主义社会实现了分配正义,为何还要改变它呢?这样,就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平的分配。马克思不同意拉萨尔主义所谓的劳动所得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说法。正如我们可以直观感受的那样,不劳动的社会成员也应该获得劳动所得吗?[27]接着,马克思在劳动成果的意义上谈分配。将劳动所得“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28]。所以,与资本主义分配不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29],集体的劳动所得作为社会总产品还需要扣除一些部分,以此作为对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补偿、用于扩大再生产和应付各种偶然因素带来的事故。[30]而这种扣除根据所谓的公平原则是无法计算的。[31]做了这些必要扣除之后,还须再进行一部分扣除,即对“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32]进行扣除之后,剩下的那部分才作为生活资料进行分配。
然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生产资料属于集体,劳动的社会产品也就无所谓应得与否。在这种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33],这样,产品中的劳动也就不再表现为交换价值——此时,商品退出了历史舞台。如果还要说劳动所得,则是没有意义的事情。[34]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人们的劳动无法进行衡量。这就涉及到由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分配方式的过渡问题。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过渡,因为生产条件的限制,资本主义在分配方式上的合理因素必然会被保留,这是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劳动量仍可计算,虽然劳动产品不再用来交换,但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时间属于整个“社会劳动日”[35]。于是,在进行必要的扣除之后,劳动者本人仍然可以依靠其实际劳动时间,去分配个人生活资料。这就是按劳动要素进行分配,即按劳分配的原则。
按劳分配本身有四个重要内容值得注意:第一,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第三手稿提到的第三阶段的共产主义,被他理解为私人占有的普遍化,这表明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主义之后的社会存在私人占有或私人财产。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也承认未来社会的公有制并不否认个人占有生活资料。《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再一次佐证了这一点。马克思直接说:“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36]马克思将早期所阐述的私人占有或者私人财产的普遍化,具体发展为依据劳动所获得的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观点。
第二,从第一点可以进一步分析,事实上,马克思从未否认过私人占有,那些试图反对马克思分配原则的人,仍然以“共同所有就是一无所有”这种诡辩来否认马克思,他们完全搞不明白马克思早已区分生产资料、生产关系分配与产品分配之间的关系。这些“反驳者”将分配简单理解为劳动产品分配,根本没有认识到,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当生产资料属于集体之后,社会总产品在进行必要扣除之后,按照劳动量分配给每个劳动者,并成为他们私人占有或者私有财产这一关键内容。
第三,既然是按劳动量进行分配,那么公平的分配应当考虑具体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等,马克思将这种公平视为资本主义式的平等权利。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中,分配(特别是因为劳动而进行的分配)一定是依据实际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与劳动成果等来衡量。所以他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37]因此,这就是个体性差异所造成的非平均主义。马克思也承认“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38]。这种观点表明,按劳分配所坚持的平等原则并非平均主义,两者不一样。
第四,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社会产品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基金”直接面向弱者,比如残疾人或者其他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因而,这种分配方式彰显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显然,马克思具有对弱者的同情与关心,这无疑体现出他直接的道德立场。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马克思这里可找到20世纪后半叶兴起的福利国家制度的直接踪迹。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阐释的分配正义思想事实上可被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或狭义层次是指资产阶级法权意义上的劳动产品分配公正,这一层涵义适用于审视整个阶级社会的分配,即不触及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劳动产品分配应该是公正的、平等的;第二层次或超越性层次则指向基于生产力高度发展与生产关系高度和谐的分配关系,也就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39]的按需分配。在否定之否定的意义上,前一层次并非一无是处,如前所述,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需要对之批判继承,而第二层次则是对第一层次本身的超越。超越分配正义就是以第二层次为标准来衡量人类社会出现过的一切分配原则。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没有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描述那样细致,在分配问题上依然如此。马克思对按劳分配的描述内容要远超按需分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把握按需分配的真实涵义。按需分配所描述的正是真正意义上的对资产阶级法权层面上分配正义的超越。
要理解这种超越性必须立足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从生产力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入手。人类历史上的分配关系本质上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我们可以引入经济稀缺性概念描述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如果以此概念进行理解,便会看到,人类历史上的各种社会形态,无论是公社所有、各种私有制条件下的分配,还是按劳分配,其生产条件都不能完全满足人类的需求。虽然每一社会形态相较于前,在总体上实现了进步与发展,但人类的生产并不能完全满足所有人的需求:通过纵向比较,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当今生活水平优于以往任何时代,可不应忘记的是,每一社会形态其相应的最低生活标准也在同步提高。当所有人都一无所有之时,以经济分配为基础的分配正义问题不是难题;当所有人都无所不有之时,以经济分配为基础的分配正义也不是问题。对于前者来说,稀缺性成为极端稀缺性;对于后者而言,稀缺性成为极端不稀缺。而问题就在于两者之间,亦即稀缺性介于极端稀缺与极端不稀缺之间。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相比于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发达得多[40],但还没有发展到能够超越稀缺性的程度。因此,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严重的分配正义问题。要破解这一难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就是上文所述之内容,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工业化大生产的结合,实行按劳分配。
如前所述,在超越资产阶级法权意义分配正义的立场之上,要想彻底突破其理论框架,则必须承认社会主义社会所实现的分配正义之局限。马克思清晰地认识到,为了实现公平分配,就必须使权利不平等。[41]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尚未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发达程度,这就造成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依然存在,劳动也还是谋生手段。这说明,经济稀缺性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需要对之进行进一步扬弃。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其生产力水平空前发达,稀缺性对人类来说已不是困境。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在个人发展与人类全面发展完全实现的社会,由于公平问题在经济方面已得到解决,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当劳动成为实现人本质的方式时,人类再也不必在乎分配上的差异,自我实现与社会发展完全统一。所以,当社会不再存在分配非正义的时候,分配正义问题就不再是一个难题。这并不意味着未来社会没有差别,而是表明,在经济问题不是困境的情形下,分配正义本身就不再是一直以来因为经济稀缺性而现实存在的形态。
所以,社会的分配原则将不再以按劳分配作为分配方式,而是根据人类需要进行分配,这就是适应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分配原则,即按需分配。在这个发展阶段,人类将不再被质性缺乏所束缚,而是将劳动视为第一需要,把握能力与主体价值的实现作为存在方式。该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到达了非常高的水平,以至于“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42],“个人的全面发展”[43]已经实现。此时的分配已经完全摆脱了资本主义制度遗留下来的窠臼。在一个为了劳动而劳动、个体已经全面发展的社会,因为经济稀缺性而进行的分配已经成为历史:人们可以想创造什么就可以创造什么,人们想获得什么就可以获得什么,当然这些创造都是有益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各尽所能,以此实现共同富裕。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目标。
注释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1页。
[2]参见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11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2016版,第841页。
[4][5][13][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1][42][43]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26~427页;第436页;第436页;第428页;第428页;第428页;第428页;第429页;第431页;第431页;第432页;第432页;第432页;第435页;第432页;第433页;第433页;第433~434页;第434页;第434页;第434页;第435页;第435页;第435页;第435页;第435页;第436页。
[6][7][8][9][10][11][12][14][15][16][17][1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3页;第19页;第20页;第12页;第20页;第20页;第20~21页;第6~9页;第9页;第11页;第11页;第12页。
[4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