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管现状及改善对策

2022-11-23 10:51
南方农业 2022年12期
关键词:株洲市园林工程苗木

黄 蓉

(株洲市园林科学研究与技术指导所,湖南株洲 412000)

城市园林绿化不仅为市民提供了观赏、游览、休憩的场所,而且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1]。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各地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力度在不断加大。2017 年4 月,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去了《城市绿化条例》中关于“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自取消园林工程施工资质后,园林建设市场的门槛显著降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园林工程建设质量。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与发展,同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园林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全面加强园林监管。城市整体形象、文化品位受景观效果的直接影响,只有切实监管园林工程质量,方可推动城市的整体持续发展。

1 园林工程存在问题的原因

1.1 施工队伍水平不高

园林工程施工资质取消后,某些市政道路工程招投标时,将园林工程一并招标,中标者不需要有园林资质,因此一些小型园林项目经常出现敷衍了事的现象,而大型园林项目如果请专业园林公司施工,成本较高,最终会出现克扣苗木等情况,导致苗木质量不达标[2]。同时,部分园林公司从节约成本角度考虑,减少了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投入,因此施工队伍素质逐渐降低,出现现场工作人员根本看不懂图纸的情况,或者不能领会和理解设计人员设计意图,有的不认识植物,更不懂栽培技术,难以依据相关规范正确开展自然式植物种植的施工放样工作,导致放样错位、搭配不合理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园林工程质量,也阻碍了园林工程市场的有序发展。

1.2 施工过程不够规范

在园林工程施工实践中,经验操作、省略操作、不规范操作等现象普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对园林绿化质量造成不利影响。例如,一些人员在雨天进行植物栽种,栽植前没有清理掉塑料袋,不能够科学控制栽植深度,栽后浇水工作没有及时开展等。部分施工单位在采购苗木时,甚至会私自更换苗木类型,或不按照图纸规定选择指定分支点和冠幅的苗木,从而无法实现设计的景观效果,严重影响原有艺术效果与园林美感。

1.3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现阶段,城市园林绿化施工、监理与验收等方面的国家层面规范并不完善,所有的监管都要有法律支撑,但目前全国不少地方仍存在园林监管“法律空白”。为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虽然结合当前形势颁布了一系列质量标准与行业规范,但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方等没有充分认识到质量管理的必要性,导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等情况在工程建设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成效。

1.4 质量监管部门的工作力度不足

相较于城市建设工程,园林工程监管起步较晚,缺乏完善的体系与机制,部分主管部门的重视程度不足,认为园林工程的投资较少、工期较短,不需要大力监管,只需重新补栽死掉的苗木即可。园林工程虽然工期短,但存在较多的隐蔽工程,交叉施工普遍存在,苗木规格、苗木长势、土球规格、种植穴规格等一系列因素均会影响园林工程的建设质量。如果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没有严格检查、控制各类隐蔽工程,将难以保证整体质量[3]。因此,监管部门要逐步革新思想认识,做好随时抽查,及时督促整改不合格的隐蔽工程,禁止验收移交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工程。

1.5 对养护工作不够重视

完成园林工程施工任务后,还需要做好后续的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施工质量。苗木栽植后,需做好浇水、施肥、修剪等日常养护工作,这样苗木成活率才有保证,苗木恢复正常生长状态,才能实现预期景观效果。但目前,后期养护管理工作往往不受重视,相关工作开展不及时,导致草坪出现大量杂草,植株出现严重的病虫害问题,显著降低观赏效果,多数建设施工单位存在移交前一次性整改的错误认识。此外,现阶段缺乏充足的专业养护单位与养护专业人才,农民工在养护队伍中占据较高的比例,其缺乏丰富专业知识,不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与综合素养,也会大幅度降低养护质量。

2 株洲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管现状及难点

2019 年1 月1 日,株洲市出台《株洲市园林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标志着株洲市正式迈入园林监管时代。《规定》对株洲市园林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做了更为规范及明确的要求,明晰了园林工程建设内容,重点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从过去注重企业条件管控向注重企业行为结果评价管理的转变。2019—2021 年,株洲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累计参与17 个初步设计和方案审查会,对220 个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监管,对不规范操作提出整改意见233 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83份,参加了62 个园林绿化项目的移交验收工作。株洲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管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以下难点。

2.1 监管机构缺失

随着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规模不断加大,株洲市将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纳入“十四五”规划,园林工程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工程质量监管任务量也将持续增加,因此迫切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开展工作。但是,目前株洲市还没有正式成立园林监管机构,市、区两级监管部门都是临时抽调专业人员从事监管工作,存在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不足等问题,并且两级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具体职能分工也没有相关的正式文件进行明确。

2.2 监管全过程还未完全形成

目前,株洲市部分园林绿化项目仍存在规划设计参与广度、深度不到位的问题,还未做到所有的绿化建设项目在施工前都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审查。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一些平台公司的PPP 项目和道路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评审时未邀请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绿化部门专业评审,造成方案在施工过程中不能落地。

2.3 监管力度不够

《规定》只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处罚时仍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质量监督机构执法手段不足,与业主尚未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导致园林监管工作中无法及时、全面地掌握各辖区范围内工程项目信息,无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加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仍未建立,对企业监管与评价考核的手段少、体系不健全,缺少结合施工过程的动态考核与监督管理机制,使得监管没有抓手,对企业不能形成有效制约,从而出现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甚至建设方对整改通知置之不理等现象。

3 加强园林工程质量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3.1 强化园林工程监管氛围

为优化园林工程质量监管成效,需加快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投入充足的资金资源,深入推进科研工作,从技术角度为养护管理工作提供支持,逐步提高园林工程的质量水平。完善配置各类设备设施,满足现代化建设与管护需求。同时,为将社会民众的力量利用起来,需深入开展宣传保护工作,引导全社会参与到园林绿化管护中。在宣传实践中,要综合利用横幅、标语、电视、广播等各类载体,增强人们的爱绿、护绿意识。此外,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园林绿化信息库、信息共享平台等,切实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管职能。

3.2 推行园林工程项目监理负责制

相较于其他建设工程,园林工程对生态效应、观赏效果等十分重视,对专业监理人员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理人员要充分掌握园林绿化方面的政策法规与园林专业知识,全面了解设计、施工、养护等园林工程实施流程,同时对工程建设各方进行有效的组织与协调。近些年来,园林工程施工行业已逐渐引入监理制。对于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来讲,要将业主及施工单位的利益诉求综合纳入考虑范围,依据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在具体实践中,园林绿化监理人员要动态跟踪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及时发现、整改不合格的材料、工序及产品,避免园林工程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提高园林工程整体施工质量[4]。

3.3 健全质量监管体制机制

为使质量监管工作得到顺利落实,需对政府与企业、行为监管与实体监管之间的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在加强环节监管的基础上,构建全过程监管机制。同步实施监管执法与服务引导工作,促使质量监管工作效能得到提升。

3.3.1 逐步强化市、区两级监管联动机制

坚持以区级监管为主体的原则,每一次现场监管必须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共同参与,便于及时掌握监管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市级机构既要严格监管重大项目质量,又要科学制定与出台园林绿化行业质量监管方面的程序、规范、政策与标准等,有效指导与服务各区质量监管工作的实施。区级机构要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严格监管辖区内园林工程建设质量。通过科学确定市、区两级监管机构的职能范围,逐步完善质量监管工作体系。

3.3.2 构建全过程质量监管机制

园林工程涵盖设计、施工、养护等诸多环节,任何一个环节施工质量不合格都会影响园林工程的建设质量。因此,要统筹监管设计与施工环节,从源头保证工程质量。全面监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以便达到提升监管效率的目的。同时,推进绿化建设项目方案评审全面覆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绿地率指标或园林绿化建设内容的,方案及初步设计审查要有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并根据建议及时修改设计方案。园林绿化专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经市园林绿化部门评审出具意见后才能进行下一个审批程序。

3.3.3 完善检查考核制度

要跟踪督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实际进度。每月将各区采集项目施工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到市级监管部门,将建档监管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园林绿化考核范围计分排名。同时,邀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相关人员参与监管,开展定期督查、不定期检查等工作,进一步改善监管检查成效。

3.3.4 建立健全质量诚信评价体系

为更好地约束参建各方主体,需构建质量诚信度等级评价机制,从工程质量、养护水平等多个角度给予企业客观评价,全面监管所有财政投资的园林工程。完善不良记录管理机制,需落实差别化监管原则,综合考虑企业业绩、信誉等诸多因素,重点监管缺乏良好信誉、不具备较高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设计方案审批后,施工方不得私自变更。若受客观因素影响,确实需要变更,则要重新接受审核。如果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出现擅自变更情况,则要依托市场准入给予其必要的限制和处罚。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在施工过程中需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严格落实下去,主动配合监管检查。根据《工程质量监管报告》,让园林绿化建设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无法结算,无法移交;或者将园林工程质量优秀项目名单和问题项目清单,上报市级政府,在全市通报。

3.4 提升工程质量监管能力

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集科学性、公共性和法制性于一体,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依法行政能力,因此需要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和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科学管理。1)系统开展质量监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积极发挥株洲市风景园林学会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技能与技术资格培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结合工程实际,开展质量、安全等专题培训。株洲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时间较短,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要抓紧开展质量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培训,开展实施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培训,确保质量监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工作。2)广泛开展经验交流工作。园林工程质量监管的工作人员需深入工程现场,针对性地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分析研究及问题的解决处理方法,在实践中锻炼、培训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5]。

4 结语

株洲市园林绿化质量监管工作在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将面临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发展形势。为此,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使株洲市园林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迈向新台阶,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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