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管理部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探讨

2022-11-23 08:25郑成希陈艳琳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检察业务研判办案

郑成希 陈艳琳

1.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9600;

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重庆 409000

一、检察机关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必要性

检察业务管理部门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以此强化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大职能,推动检察办案、提升检察监督质效。这是实现检察业务精细化管理、强化业务监管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业务分析研判工作正融入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1]

(一)数据分析研判在检察监督中的体现

1.数据信息核查。数据质量是开展分析研判的前提。检察机关业务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开展实时、动态监控,对发现办案人员在案件程序、案卡填录上的不规范问题,监督整改落实,保障报表数据反映真实案件状态,确保案件信息质量。同时,借助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开展案件评查,更进一步改进传统人工评查的不足,评查不再局限于案件案卷本身,可实现对案件网上流转情况、填录情况的评查,实现案件办结后对案件信息的再核查,兼顾了案件质量与信息质量。

2.检察业务评价。开展分析研判旨在对检察各业务情势作出判断,检察业务管理部门开展不同类型的业务分析,可反映个人办案情况、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前检察办案环节存在的普遍问题。根据大数据分析结果,对办案进度、办案内容和法律文书等进行评价,以便检察人员更直观地正视存在的问题,为开展下一步工作作出正确预判,起到评价个体和评价整体的双重作用,既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监督,又提升了检察工作对外监督能力。

(二)数据分析研判在检察管理中的体现

案件管理工作发展至今,信息化建设日趋向好,其中作为业务分析研判工作所依托的平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及早期的AJ2013系统,其实质就是一个案件数据的储存、管理平台。新时代下,检察工作对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采集的数据不再局限于案件本身,通过技术上的不断升级、改进,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纳入管理范围,如律师阅卷、涉案财物管理、办案人员身份等情况,使管理的数据更具广度和深度。同时,为便捷案件管理工作,开发了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系统,不断优化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等,部分平台间实现了信息互通,开启智能管理,为开展案件管理业务分析提供了坚实基础。

(三)数据分析研判在服务检察中的体现

1.工作开展之向导。业务分析研判是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服务办案的重要途径,更是检察工作固强补弱的重要依据。检察业务管理部门通过对大量数据深层次挖掘,发现检察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分析,找出具体缘由,从而帮助办案人员、办案部门了解工作情况,对个人发展、部门业务和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领导决策之依据。检察长主持全院工作、副检察长负责分管部门工作事宜,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所涉业务种类多、差别大,若仅以各部门对所属业务数据简单的统计和汇总了解工作情况,无法完全掌握大局。案件管理的数据信息打破了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涵盖全院业务,通过业务分析研判将大量数据进一步加工,对总体态势、特点、问题加以提炼,掌握数据反映的最真实情况,是领导了解全员、全院工作的最优途径,为安排人员调动、全院工作等领导决策提供支持。

二、检察业务管理部门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优势

要做好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就要保证来源数据的“量”和“质”,检察业务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的法律监督部门,在数据管理和监督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管理和监督信息数据库

案管部门设立前,检察机关中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自身业务数据,全院办案情况主要以办公室汇总收集为主,且办公室人员主要系司法行政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无法对数据进行深层次挖掘,整体办案业务态势工作并未能有效开展。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后,成为唯一掌握检察总体办案数据的业务部门,能够直接获得最具价值的差异性数据,并对这些数据加以监督,且部门干警主要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等组成,部分地区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员身兼技术员,这对开展办案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提供了充分保障,确保了数据质量,使得到的数据分析结论更为准确。

(二)监控案件程序、实体全程

检察业务管理部门对办案数据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是对各种业务数据的广泛采集,通过受案审查、流程监控、送案审核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掌握案件从最初受理至起诉全程。无论案件处于何种状态,通过监控即可查看案件各个环节流转、办理情况,这一点是区别于办案人员所独有的权限。

三、开展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所遇到的现实问题

(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存在的问题

1.部分案卡设计不合理。实践中,办案人员在进行系统填录时,发现部分案件卡项设置上存在疏漏。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后被人民法院作出改变量刑和改变定性决定,办案检察官在系统中对该情况进行录入时,根据系统提示只能选择“改变量刑”或者“改变定性”,造成统计报表不平,生成的数据无法反映案件真实情况。另外,系统中部分案卡内容设置为选填项,办案人员填录随意,导致部分数据无法收集,这虽对案件本身流转并无影响,但却不便于业务数据的科学管理。

2.报表审核功能有待加强。当前,仅依靠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业务信息监管子系统”-“案件信息审核”-“基础表审核”功能还无法实现对报表所有数据的有效“过滤”。工作发现,部分案件不规范填录引起的报表逻辑不符,在系统审核时并不会提示。该类问题往往较隐蔽,难以察觉,一般是统计人员在核实专项数据、处理其他事务性工作时才会发现。

3.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在大数据时代下,作为案件信息质量的载体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集成检察数据范围越来越广,负荷日益增大。为满足现实需要,高检院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一直在不断完善升级,但当前系统仍存在部分瑕疵,如案件查询系统反应时间长、系统不定时闪退、不同账号间同时查询同一数据不相符等。

(二)数据采集方面的问题

1.人员责任意识不到位。一方面,办案人员注重案件实体办理,对案件网上流转工作开展一贯持消极对待态度,存在案卡选填项随意勾选、同一案件中同一内容案卡和人卡填录不一致、跨月填录等情形,部分检察官学习不到位,难以适应电子化操作,造成错误填录等。另一方面,流程监控工作通过监督发挥服务办案效果,但实际操作中,部分人员在工作水平、工作热情方面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不利于案管工作的开展,在发现不规范问题后,往往碍于同事情面,无法充分发挥监督效果。

2.主要数据采集难度大。目前,借助系统收集得到的数据很多无法满足分析需求,大部分数据采集需要人工完成,以逐案查看法律文书或查看报表逐个统计的方式进行,未能真正起到解放部分人力的作用。同时,随着系统不断升级改进,也引起了阶段性数据采集的不便性。如在未检子系统开发前期,刑事检察业务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在系统上数据有交叉,而内设机构改革之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单独设立的内设机构之一,导致在对相关部门检察业务进行业务作研判时,需要剥离掉未成年人检察办案数据。

(三)分析效果不理想

1.统计分析人员方面。内设机构改革后,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管理部门集案管、控申、研究室等业务于一体,虽人员比例较其他业务部门高,但大部分是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基层院统计员一般身兼数职,既承担案管一般事务性工作,又负监督管理等职责,部分地区案管统计员还承担全院技术人员工作。另外,部分统计分析人员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实际却无办案经验,对统计学、数学以及计算机知识把握不够,撰写分析能力尚处在探索实践的初级水平,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2.未开展地区间的横向比较。目前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更多是从本院业务的内部分析出发,缺乏对不同机关间所涉业务的横向比较。一是同级检察机关间的信息不共享,横向比较只能依托上级院开展,基层法院无法实现。二是同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案信息系统相互独立,尚未实现互联互通。[2]

3.会商机制还未充分发挥。自2018年最高检下发会商机制以来,基层院积极组织开展这项工作,目前该项工作依旧处于探索实施阶段,一些部门负责人对数据反映的问题不能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会商效果不明显,基层检察机关落实会商制度正经历“适应期”和“探索期”,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

(四)与涉密工作的平衡

当前,按照上级院工作安排,检察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向公众进行统计数据公开工作,今年最高检率先垂范,在微信平台公开了检察业务办案数据,各级法院也参考其做法循序渐进做好公开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该项工作涉及案件数据、案件办理整体情况等内容,这对统计分析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在把握好敏感案件、敏感信息的同时,需要兼顾好保密工作和公开工作。

四、开展好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案管信息化建设

根据“智慧检务”要求,积极探索检察工作相关领域智能化应用的开发利用。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上级院不定期开展对下调研,收集办案一线的主要需求,针对性设计符合基层院办案部门所需的功能软件;二是强化对已有软件系统的更新升级,提高软件应用质量,尤其是对作为分析研判主要来源数据库的升级,注重对系统功能的优化设计,科学化设置案卡项目;三是各院技术部门要加强系统日常管理维护,同时收集系统问题反馈至对应上级技术部门,确保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软件的用好、用活,充分发挥信息化的功能作用,顺应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趋势。

(二)注重政治素养和业务技能“双培养”

数据质量是分析研判的基础,如果数据失真,那么检察业务情势判断就会不准确。建议通过监督通报、检察考核、召开专门学习会等方式培养全体干警的检察自觉和政治自觉,强化其对案件信息质量是信息化平台“生命线”的认识,努力确保案件信息输入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同时,致力培养专门的统计人才队伍。建议上级院围绕开展业务分析研判,精心设置课程,强化人员在统计、数学、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学识,强化对核心数据、重点工作、公开范围的把握,培养“跳出数据看数据”的大局眼光,从根本上解决数据分析不到位、数据运用不到位等问题。

(三)积极开展横向交流,拓展分析范围

针对检察系统中存在的信息壁垒问题,建议向全国范围内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较好的检察机关借鉴学习,如江苏省检察机关在开展该项工作时便有创新,其分析研判工作效果明显;也可由省级院安排组织有规模的大数据统计,设计一种较高层次主导的统计分析工作模式,由下级法院申请立项,省级院审核批准,授予大数据权限,以专项等形式开展。针对同级司法机关间信息独立问题,建议在探索建立政法系统信息共享网络平台的同时,参考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做法,结合地区案件办理特色,实现公、检、法、司各政法部门相关数据的线下交流,推进地区治理现代化,实现司法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充分运用会商机制,保证分析研判效果

做好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不能“闭门造车”,需要各业务部门协作配合,注重会商效果,在数据分析研究深度上聚力,使数据分析更有效地转化为服务检察业务工作的有力举措。一是会商研究依托的分析需围绕核心指标和孤立指标,聚焦全院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研究选题具有可调研意义;二是检察业务管理部门要与业务部门互通有无,保持良性互动关系,会商不能停留在形式上,而需要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办案检察官对数据分析研判进行严谨讨论,提出问题、找到原因,真正达到调研目的,通过反映的数据指标客观评价办案活动,找到工作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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