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参与下司法辅助事务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探究

2022-11-23 08:25潘孙华
法制博览 2022年19期
关键词:公证员公证纠纷

潘孙华

丽水市莲城公证处,浙江 丽水 323000

公证机关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用于行使国家公共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的机构。随着公证制度的日渐完善,公证机关的主要任务就是有效预防纠纷,切实减少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关应当根据新时代特征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方法,积极提高司法辅助的工作能力,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达到“治未病”和减轻矛盾纠纷的效果[1]。

一、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重要性

(一)顺应社会治理发展的需求

当前,人们不愿意将化解矛盾的希望寄托在耗时长、成本高、执行有一定难度的诉讼渠道上,寄希望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借助多元化解决问题机制灵活化解矛盾。公证参与司法辅助顺应了时代需要,打破了传统单一的解决纠纷格局,采用公证介入的方式可以有效分散诉讼成本,发挥了人民调解手段的重要作用,提高了普法的效率,加强了法制服务平台建设,并且可以规避企业和个人的重大法律风险。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还构建了新的综治体系,实现了对以往“族长决断”解决矛盾纠纷形式的再升级,有助于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团结,实现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切实降低了上访率[2]。

(二)有助于调处平息矛盾冲突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构建了更加专业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于践行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和为贵”文化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聘请律师对簿公堂是被人们所排斥的道路,意味着形成对立关系,无论最终如何定案,这种对抗关系很难修复,致使中国的“熟人社会”关系难以修复。借助公证渠道补充司法途径,不仅可以快速平息事端,而且按照法律精神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调解员不仅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了一个集合多种形式、多种程序的整体系统,满足了多元化解决矛盾的需求,保全了双方的共同利益[3]。

(三)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公证建立了替代性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具备人民调解和仲裁等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一方面,公证可以辅助审判解决一些事务性工作,包括提供负责送达、保全、鉴定评估等服务[4]。另一方面,公证还在案件调解、调查取证、参与财产保全等方面发挥作用,有更强的灵活性和专业性,是当前司法事实的重要分流机制。公证是可以参与到诉讼案诉前、诉中和诉后各阶段的重要手段。通过公证可以弥补传统解决纠纷机制短板,以柔化手段实现法律适用,保证了权责分配的合理性,又不会让当事人产生冲突,是定纠止争的利器。

二、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主要问题

(一)存在一定的利益思维

公证机关参与司法事务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为了分担司法的压力,构建综合性的法制服务平台,通过与法院的协作开辟新的法律服务渠道。新时代,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服务还要保持公益性特征,优化相关的收费机制,由公证主体承担相应的成本支出,从而通过公证获得良好的口碑效应,不断累积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并且取得人民法院和矛盾纠纷主体的支持。

(二)公证工作机械化思维

实现公证机关与法院的紧密配合,达到司法权的理性配置,推动人民法院工作机制与非诉讼机制法律的平等是新时代的重要命题。有些公证机关存在机械化公证的问题,未能充分认识到国家赋予的权力,有时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没能明确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权限,影响了辅助的功效。公证机关应当认识到司法辅助权限源于国家而不是法院分配,应当构建平等互助的工作体系,不能以碎片化的方式与法院对接。新时代还要加强“公对公”平台的建设,重视按照事先约定的事务开展公证实践,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公证的司法补充作用[5]。

(三)程序意识过重的思维

受到程序意识的影响,公证机关习惯于传统的工作方式,往往重视“证书公证”,存在较重的办证和揽证意识。这种理念不利于真正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甚至会造成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短板。例如,公证机关有些工作人员过于注重撮合调解、尽职调查,把出具执行证书作为重中之重。未能针对社会的实际需要加强公证工作内容的开发,围绕着咨询、调查报告和监督凭证等服务,没有形成更加完善的出庭作证、现场质询等其他业务工作体系。

三、公证化纠纷解决的主要作用

(一)发挥公证员司法助手作用

公证机关是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协助中心审判或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公证机关不等同于法院的其他内设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为了发挥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作用,要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清晰定位公证员的角色。首先,公证人是法官的助手,可以充实审判的辅助人员,重点发挥非诉讼的职能作用,能够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调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其次,从本质上看,公证员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扮演着不同的角色[6],公证员既代表国家,又要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有一定的时代落差,法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角色更多的是保证判案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员恰恰可以依靠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法官这一角色进行补充,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确保其权益得到合法的帮助,甚至充当“法官”角色。例如,在“互联网+”时代,我国网络相关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公证员可以基于互联网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网络纠纷中提供调解服务,塑造好公证的公信力。

(二)构建有效的证据加工系统

证据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的信义凭证,是解决矛盾纠纷的基础条件,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证据的判定。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证明职能已经发展成为一项专业的工作。在公证机关获得司法授权后,其主要任务是:在调整民事诉讼的背景下,公证机关应当凭借自己的公信力清除某些证据造成的障碍,协助当事人取得合法权益。例如,公证人应当基于合同传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协议,通过调解协议办理责权证书。公证机关还应当加在大证据的处理能力,深入挖掘,提高证据的效力。只有构建更加完备的证据系统,做到防患于未然。证据系统的建设还需要公证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深入对接,将证据处理和证据效力连接起来,这样有助于达到预防和深入解决矛盾纠纷的角色定位[7]。

(三)成为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

从公证的管理与服务职能角度来看,公证机关以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坚强的后盾并服务于私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转型,市场交易方式日渐多元化,需要公证机关评估好当前局势,能够随机应变,提高公证的人性化与依法化水平,进而应对好日趋复杂的客体,消除“脸谱化”公证服务的弊端。公证机关应当大力发展成为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多种业务形式,公证机关只有融入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才能提升服务的整体质量水平。例如,以强制执行公证为例,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经过公证的债权赋予强制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对于保护和实现债权可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并且具有方便快捷等优势。再例如,随着躲债、逃债和赖债纠纷的增加,公证员可以在确认双方的借贷合法后,由公证员快速办理执行证书[8],再由债权人持执行证书向法院执行庭提交强制执行的申请,从而构建了施行债权的捷径。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日渐完善,国家通过一系列规定和政策文件强调公证机关与法院的对接,支持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依法进行核实和证明,支持公证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债权债务合同以及对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债权文书的公证书等,做到了巧用公证为实现债权提速。

(四)参与契约订立的服务

公证员还要参与到契约订立服务当中,从参与司法辅助的角度来说,公证机关除了发挥执法的保障作用以外,还要承担法律顾问的角色,在解决民事纠纷,建立预警机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本质上来说,公证机关应当发挥好“中人作用”。首先,公证员一直以来都处在矛盾纠纷体系内,是非诉讼纠纷活动的主导者,非诉讼裁判为公证机关参与司法辅助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公证机关应当从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不断延伸公证服务,重视发挥好自己的专业特长。例如,仔细分析当事人的需求,不断提供出具公证的服务,还要同时提供好相关的配套服务,让公证服务价值得以体现出来。其次,公证员应当成为专家证人,依托公证人自身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依法证明的理念对“错证”承担法律责任,赋予私人文书、合同以法律形式,为公众提供证据服务,防止纠纷的发生,发挥证明文书的法律效力。例如,我国很多公证处都相继开办了无偿代办登记服务,代办涉外公证书、合同公证服务、邮寄公证书等服务,这些服务能够让公证更加高效、优质和贴心,可以体现公证的社会效能。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一)从实现价值目标出发

公证机关在工作上应当树立多元化化解纠纷的意识,切实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各类职能功效,重视完善工作对接制度,使得法院和公证机关得以有效配合。例如,公证机关应当树立主动介入的思维,重视主动介入一些法律纠纷调处过程当中。例如,由公证人参与到法律文书的送达服务,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由公证人现场证明送到程序的完成。公证员还可履行告知服务,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诉讼中当事人的疑问,从而帮助当事人理清案件过程,有效分析诉讼利弊,达到有效化解调处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的效果[9]。

(二)采用多元化完善路径

新时代的诉讼更加复杂,需要公证机关主动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完善诉讼解决路径。例如,优化证据保全方式,优化送达服务方式,能够在法律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对法院清点或腾退的房屋,保持、保全的车辆等标的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且作为第三方证明法院职权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可以积极参与诉前调解,例如,对于家庭纠纷可以采用诉前调解的处置方式,通过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还可以提供民事协议服务,从而减少诉讼成本。公证机关还可以通过证据推导的方式理清案情,由公证机关向当事人明晰事件原委,使当事人的胜诉预期值更加合理。

(三)扩大社会服务的职能

公证不仅可以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而且可以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服务。例如,公证机关近年来积极尝试投入到社会治理当中,探索建立公证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推动公证机关介入到环境执法、拆迁安置或市场经营等领域,充分发挥公证在公共执法领域的职能,从而达到有效防范行政争议,积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降低行政投诉等效果。此外,还可以探索公证机关化解纠纷介入到乡村振兴、扫黑除恶等领域。例如,由公证机关为招商引资提供合同签订公证服务,以及提供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租赁的公证服务等。未来,公证机关还要尝试开辟绿色服务通道,重视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依法规范行政事务、履行监督保障方面的作用,从而有效服务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公证服务虽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有效调节矛盾纠纷,有力辅助我国司法改革,将各类矛盾化解在庭外,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为此,公证机关要树立纠纷止于诉前、高效便捷减轻诉累、更大范围化解纠纷的理念。重视依法提高司法辅助质量,以有效机制化解矛盾纠纷,在更好发挥自身专业性的同时,避免矛盾纠纷的反复,达到通过自身专业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为社会稳定服务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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