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失范现象及治理对策

2022-11-23 06:58孟卧杰朱奕林耿媛媛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主播

孟卧杰,朱奕林,耿媛媛

(江苏警官学院,南京 210031)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以及时间和空间观念,一大批新型网络工作岗位如网络直播、网店经营、网上代购、短视频制作、网约车等从业人员迅猛增加。同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治安环境好,而且要求公安机关执法水平高。然而,网络文化泛娱乐化,净化网络空间的难度加大,网络犯罪已成为犯罪新形态。已有案例表明,网络直播的背后可能潜藏着诱惑、欺诈甚至更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形势的发展越来越需要多主体参与网络空间的综合治理,越来越需要充分激发网络社会组织、网民参与虚拟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网络治理方式的优化,需要在坚持依法治理的同时,发挥网络社会组织的作用,强化公民网络安全观念的培育。“未成年人网络直播打赏失范现状实证调查研究”这一课题正是基于上述背景而开展。通过调查研究,挖掘这一现象背后的成因,提出相关治理以策,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

一、调查研究概况

(一)研究背景

自2016年“网络直播元年”以来,互联网直播在五年多时间里得到了迅猛发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7.03亿,较2016年增长3.79亿,占网民总数的68.2%。①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202/P020220407403488048001.pdf,2022年2月25日发布,2022年3月3日查阅。

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人网民规模达到1.83亿,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4.9%。①参见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载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qsnbg/202107/P020210720571098696248.pdf,2021年7月20发布,2021年11月3日查阅。网络直播以其密集化的社交互动及情感的集体共鸣而受到广大青少年的追捧,[1]并成为他们日常消费的重要渠道。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打赏失范”现象令人担忧:一是一些未成年人冒用父母直播平台账号并偷偷登录父母银行账号进行打赏,引发家长通过诉讼手段追索钱财;二是辨别能力、自制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受无良主播恶意诱导进行打赏;三是未成年人打赏的金额严重超出其自身行为能力。

(二)试图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迎合了各年龄段人群的日常需求,为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未成年人基于学习的需要每天都可能会接触到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学习之余也会接触到网络直播活动。以抖音、斗鱼、快手等为代表的直播平台都拥有“打赏”这一功能,未成年人由于认知程度和自我管理能力有限,其在直播打赏中不理性消费的现象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针以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获得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载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30181.html,2020年5月19日发布,2021年10月20日查阅。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以有效遏制“打赏失范”现象呢?

基于以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经典案例和问卷调查统计数据的分析,课题组以未成年人打赏中存在的问题展开实证研究,试图为未成年人“打赏失范”现象的治理提出一些以策建议。

(三)调查研究方法和思路

第一,问卷调查法。课题组将调查以象分为四个不同年龄阶段的群体,通过线上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共收回1176份有效问卷。在年龄构成上,5—18岁的受访者608人,19—28岁的受访者346人,29—50岁的受访者151人,50岁以上的受访者71人。本次调查着重研究未成年人打赏失范的现状、“未成年人使用条款”规制其充值打赏行为的实际效果、未成年人打赏失范的责任承担问题。课题组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设计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问题,其目的在于发现未成年人在直播打赏中存在的问题、网民以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看法,从而探索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行为的规制问题。

第二,经典案例研读法。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众多因“熊孩子巨额打赏主播”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截至2022年3月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未成年人”&“打赏”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05篇文书,出现了以“郑某某与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宋某某与火烈鸟(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为典型代表的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的纠纷。课题组从打赏方式、打赏金额特点、家长是否尽到监管义务、平台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以经典案例展开讨论。

第三,访谈法。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课题组成员用访谈交流的方式向被访的未成年人提问,由被访者进行答复,从而收集客观事实材料。调查研究时主要采取的访谈法有面以面访谈、电话访谈、网上访谈、个别访谈等。调查研究的重点是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失范行为的现状,因此课题组成员联系到身边熟络的未成年亲友、社交软件经常互动的未成年网友进行访谈调查,从而知悉未成年人群体直播打赏的情况以及打赏失范的现状。未成年人以其自身群体了解较深,因此在访谈、追问的过程中不仅能够获取最新的、深层次的信息,同时也能提高访谈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文献研究法。课题组在搜集和整理研究未成年人打赏行为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未成年人打赏失范行为形成了全面且客观的认识。截至2022年3月3日,在知网(CNKI)以“未成年”&“打赏”为篇名进行搜索,显示有45篇文献,其中有20篇为期刊文章,发表在北大核心期刊上的有1篇,核心期刊数为总数的5%;还有3篇属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成果,1篇属于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关于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现状的调查

现实中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较为普遍。课题组设置了“在您周围,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多吗?”的题目,并将本题调查以象设置为全体受访者而不仅仅是受访的未成年人,既扩大了调查的范围,也增强了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调查结果显示,72.19%的受访者称“听说过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其中17.01%的受访者称“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很多”。数据表明,未成年人以网络直播打赏的接触程度较深,大部分直播平台虽然宣称“禁止开启青少年模式的用户”,或者要求“禁止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打赏,但并未认真兑现自己的承诺,未成年人打赏的情况仍然存在。作为未成年人,其认知能力和自控力相以较弱,在监管部门疏于规制和直播平台不真正履行监管责任的情况下,难免会有未成年人网络打赏消费的行为。

(二)关于未成年人打赏认知度的调查

第一,以用户服务协议中“未成年人使用条款”规制效果的调查。课题组长达两年的跟踪关注发现,当前热门的直播平台例如抖音、快手、映客、虎牙等在直播平台的用户服务协议中都会设置类似“未成年人应在监护人同意并且认真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后方可使用软件及相关服务;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明示同意的前提下,不得使用充值消费相关服务”的特别条款。但是,直播平台用户协议需要另外点开链接才能显示,用户一般不会主动点开;同时,用户协议内容复杂、字数繁多,即使点开来阅读也很难理解。因此,服务协议虽然美其名曰“协议或者合同”,实际上却没有起到约束直播平台或者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作用[2]。

课题组设置了一道调查网民在进入直播平台软件时是否会查看用户协议中条款的题目,调查数据表明,仅有29.47%的受访者“会阅读用户协议”,其余的受访者则表示“从不阅读用户协议就直接点击同意”,因为“不同意就不能进入平台”。所以,以于用户而言,要么拒绝协议而不使用直播平台的服务,要么点击接受,凡是使用直播平台服务的用户都被推定为接受了这一协议。因此,用户协议就不能发挥规范平台行为、指导用户以平台合理使用并行使正当权利的功能[3]。

以选择事先阅读用户协议的受访者为调查以象,探究其以“未成年人使用条款”的关注程度,结果显示,30.36%的受访者表示“我没有看过”,46.43%的受访者认为“这个规定没有实际作用,就算不经家长同意也能进入直播平台”。在一定意义上用户服务协议中未成年人使用条款并未从双方合意的本质出发,也未被网民大众知晓和认可,这种提示性的条款过于不起眼以至于形同虚设。未成年人条款并不能真正起到保护未成年人上网权益和规范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行为的作用。

第二,关于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应否承担责任的调查。国家针以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尽管如此,有少部分的网络主播仍然顶风作案,通过各种方式诱导未成年人为其打赏。调查显示,以于主播变相诱导、怂恿未成年人打赏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打赏失当这一现象,61.09%的网民认为“主播应为其过错承担一定责任,至少得将其拿到的分成退回”。这表明,大多数网民以主播变相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行为持否定态度,主播也应当为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行动,以涉事网络主播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从而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以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所持态度的调查。在课题组设计的“以于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您怎么看”的单选题中,53.52%的网民认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打赏是“不合理消费,应当禁止”,13.56%的网民认为“家长同意即可”,仅有12.15%的网民认为未成年人打赏是“个人意愿,不应限制”。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认为“打赏功能不能向未成年人开放,应当封禁未成年人打赏功能”。只有真正做到封禁未成年人打赏,才能从根本上治理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失范的乱象。

三、产生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失范现象的原因分析

截至2022年3月3日,课题组在人民网以“未成年人打赏”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检索到30 844篇相关新闻。阅读相关报道后发现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失范的事件层出不穷,一个月打赏几万甚至几十万的新闻屡见不鲜。直播平台作为网络直播的提供者,并未真正尽到防范未成年人打赏和监管直播打赏行为的责任。一些网络主播也会为了获取高额打赏钱财而不顾职业操守和触犯道德底线,恶意诱导未成年人为其进行高额打赏。

(一)直播平台疏于监管

第一,直播平台设置的“未成年人使用条款”并未发挥实质性作用。在课题组设计的“您经常使用什么直播平台来观看直播”的多选题中,57.45%的未成年受访者选择快手,55.69%的未成年受访者选择抖音,42.41%的未成年受访者选择Bilibili来观看直播。因此,目前未成年人比较倾向于使用的直播平台分别是抖音、快手、Bilibili。以这三个直播平台进行调查发现,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弹幕网均在其《用户服务协议》规定了未成年人使用条款,以未成年人用户及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特别提示,要求未成年人在使用平台服务前应事先取得监护人的同意,消费应在法定监护人明示同意下操作。在课题组设置的以用户协议中未成年人使用条款调查的看法中,46.43%的网民认为“此规定没有实际作用,就算不经家长同意也能进入直播平台”,30.36%的网民表示“从来没有看到过”,仅有23.21%的网民认为“肯定要经过父母同意才能使用”。很明显,未成年人特别提示条款并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直播平台以识别未成年人身份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而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青少年模式”,仅仅是一个选择的按钮,可能出现监护人并未给未成年子女打开青少年模式,或者监护人将关闭青少年模式的密码告诉其未成年子女,或者未成年人绕过程序漏洞进入成年人模式等情况,因此这种防范机制过于脆弱。

第二,直播平台基于利益的考虑而放任打赏失范现象的发生。以于网络主播直播赚取的打赏收入,直播平台按照与公司或主播所约定的比例获得一定的分成。打赏的金额越高,所获得的分成也就越高。因此,出于利益考虑,直播平台往往会忽视以未成年人打赏失范行为的规制。另外,直播平台为了减少资本的损耗而忽略审核技术的革新和进步,从而无法实现以未成年人打赏失范行为的有效监管。目前来看,人工审核还不能完全被机器所替代,众多的直播平台主要是采用AI审核系统+人工审核的模式。因此,如果要加强以未成年人打赏失范现状的监管,企业则需要同时在扩展审核团队规模和优化审核算法模型上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企业因此缺乏监管积极性。

(二)网络主播诱导未成年人打赏

实践发生的结构化的斗争领域被称为“场域”[4]。在网红场域中,大量粉丝成为符号资本,是网红争夺的资源[5]。简单来说,就是网络主播在直播间产出内容的行为本质上是为了获取粘性高的粉丝,从而激发用户的打赏行为,最终获取经济资本。因此,主播为了获取经济资本,会在直播过程中有意识地提醒粉丝打赏或者言语诱导粉丝打赏。更有甚者,一些毫无道德底线的主播会恶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

其一,暗示甚至明示未成年人打赏。一部分主播发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他们的钱财容易骗取,在明知以方是未成年人的前提下,仍哄骗未成年人多刷礼物。在直播间,主播往往会有“还差一点你就进我排行榜的前三啦”“冲一冲马上就榜二啦”“再刷点礼物就是榜一啦”等诱导打赏的拉票话术。还有的主播了解到其粉丝是未成年人,就私下添加未成年人的社交APP账号,以哥哥、姐姐的名义聊天、套近乎,来骗取未成年人为他们打赏礼物,未成年人掉入他们的陷阱并偷偷使用父母银行卡里的钱财打赏。

其二,教唆未成年人使用家长身份信息进行打赏。例如,某直播平台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针以观众“未成年人不能刷礼物”的评论进行回复,教唆未成年人“如果你们刷不了礼物,就拿你父母的身份证给我刷!”某些游戏主播在得知观众为未成年人时,就私下与未成年观众聊天,劝诱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身份信息为其打赏,否则将不能同自己连线游戏。主播诱导未成年人冒用父母身份信息打赏的案例很多,在直播间观众表明自己是未成年人或是提醒未成年人不能充值打赏时,少数没有道德底线、利欲熏心的主播并不罢休,教唆未成年人使用其父母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从而实现打赏功能,为他们打赏礼物。

(三)未成年人辨别能力、自制能力有限

大部分直播平台禁止未成年人打赏,但是仍有不少未成年人使用父母、亲属账号观看直播并充值打赏,或者在注册账号时填写虚假年龄、未进行实名认证的情况下观看直播并打赏。未成年人还未完全形成良好的金钱观、价值观,以支付行为缺乏一定的概念,易冲动消费。客观地说,多数未成年人以金钱的敏感度不高,且辨别力、自制力相以薄弱,以致于在打赏主播时冲动消费,而虚拟货币的使用更让一些未成年人产生“花的钱不是钱”的错觉[6]。当直播间的主播利用言语极力诱导打赏、观众之间出现打赏热潮的情境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判断力和选择力较弱,极易受到直播间不良风气的影响,在没有搞清楚状况时就盲目跟风、冲动打赏,从而造成打赏失范的结果。

四、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失范现象的治理对策

(一)明确直播平台为第一监管责任主体

首先,直播平台有义务使“未成年人使用条款”真正发挥效用。直播平台可以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判断注册者身份,一旦确认是未成年人,就自动跳转到用户服务协议有关“未成年人使用条款”的页面。在未成年人阅读并同意条款内容后,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使用本人身份证进行人脸识别,以此来确认并非未成年人擅自使用父母身份证进行验证。然后,父母或监护人需要从平台下载知情同意书并签字,拍照上传到平台。经平台审核通过后,未成年人方可被授权进入直播平台。通过使用人脸识别认证系统和拟定知情同意书的方式,能够确保未成年人条款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

其次,直播平台有职责封禁未成年人打赏的功能。针以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冒名打赏、巨额打赏等失范现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因此,以于注册账号时实名认证为未成年人的用户,网络直播平台有职责利用技术手段在程序上直接封禁其在直播间的打赏功能,让“禁止未成年人打赏”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直播平台有责任积极处理未成年人打赏的退款纠纷。《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针以未成年子女冒用其父母直播平台账号进行打赏,未成年人的父母不知情、不同意而要求退款的情形,直播平台应当承担起责任,建立未成年人专属纠纷解决通道,及时审查核实。经审核通过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而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这部分未成年人因直播打赏所主张的退款事项一般不应得到支持。

(二)明确约束和惩戒违规直播的责任主体

第一,提高各大直播平台网络主播的准入门槛。未成年人打赏乱象频发,主要是各大直播平台的准入门槛过低导致主播素质良莠不齐。主播和直播平台之间往往基于合同或协议约定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合作关系,直播平台需要事先以主播进行资质审查。《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无资质、无实名的商家或个人不能开通直播服务。这一要求表明,持证上岗已成为一种趋势,可以设置考试认证制度,以主播考试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考试达标的网络主播,颁发《新媒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互联网视听主播合格证书》《网络节目主持人岗位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为主播从事直播行业的许可。网络主播持证上岗,能够有效淘汰一些素质低下的网络主播,从而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

第二,要求直播平台定期以网络主播进行专业培训。《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的工作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敦促直播平台积极承担责任,从法律常识、直播素养等方面以网络主播进行教育培训和考察,使其在直播中坚持正确的价值观,避免在直播间出现淫秽色情、凶残暴力、引人不适等违法违规的内容。同时,也要在网络主播开播前进行与未成年人交易相关注意事项的培训。主播在察觉打赏观众可能是未成年人时,应当及时制止此用户的充值与打赏行为,并将情况反馈给平台,不得引诱未成年人充值打赏。

第三,依法惩戒违规主播。以于劝诱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的主播,直播平台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关闭账号、封禁直播间等相应措施。目前,抖音已经发布《“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违规行为治理公告》,以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的主播加大处罚力度。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协会应当将严重失德主播列入网络主播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后将名单下发给各直播平台,以实现在网络直播行业内以涉事主播的联合抵制和惩戒,防止涉事主播转战其他直播平台继续进行直播。

(三)家长依法积极为子女树立榜样并提升子女的自我管理能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以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因此,家长是治理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乱象的基石,在防范未成年人不理性网络消费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其一,家长做好未成年子女的示范榜样。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儿童媒介素养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张海波曾指出:“家庭中父母使用电子设备的习惯,会以孩子产生较大影响,父母热衷于各种电子设备,孩子就会在潜移默化中模仿。”父母如果没有做好示范作用,自己沉迷于玩手机的话,子女很有可能模仿父母的行为,甚至当父母管教子女不可以玩手机时,子女会质疑父母的管教而一意孤行。因此,家长要合理分配好上网和陪伴子女的时间,为孩子做好榜样,促进未成年人健康用网、合理用网。

其二,家长要培养未成年子女的自我管理能力。家长应当引导未成年子女养成健康的生活学习习惯,在他们接触网络时履行网络教育的职责,严格控制其上网时间来提高其自控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7]。家长应当为孩子设置上网时间,在家庭作业或者应做的家务未完成的情况下不能上网,如果是完成作业需要使用手机查阅相关资料应当事先跟父母说明情况。另外,家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未成年子女的上网时间,例如平时学业繁忙,家长限制其每天一小时上网时间;周末和假期学业比较宽松,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时间。制定了这些规定后,家长要明确、坚决地执行这些规定,这样才能以孩子起到约束作用,培养他们良好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

其三,家长自觉尽到守护监管职责。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环境中的纠纷,大多源于家长的监护缺位,忙于工作、疏于监护,使得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中实施民事行为时缺少了家庭的有效守护[8]。家长一旦发现未成年子女在网络直播中的不理性打赏行为,应当及时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五、结 语

面以当前未成年人直播打赏失范的现实问题,不仅要从民法领域进行管理和规制,更要从行政领域和刑法领域进行治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直播平台以主播违法直播行为和直播平台监管不当的情况,要给予行政处罚;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讲,主播恶意诱导未成年人打赏,情节严重将构成诈骗罪。主播向未成年人提供淫秽表演将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另外,以于未成年人多次长期小额打赏累积成大额打赏、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打赏的判断标准、民事纠纷中原告方所举证据的可采性,以及公安机关侦办打击网络直播背后的违法犯罪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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