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阳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京 210019
公司正常的运转不仅需要依靠大股东,同样也离不开中小股东的支持,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和重要保障。与大股东相比,中小股东因为持股数量少、占比低、股权分散,导致他们在公司中的地位很容易被忽视。同时,在实践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被非法侵害的行为比比皆是。如果仅关注大股东的利益,忽视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那么对于企业未来长久、健康、稳定的发展而言是非常不利的。这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会降低,公司的资金注入量也会随之减少。由于我国市场发展较晚,证券行业也才刚刚起步,很多问题比较突出。例如结构不合理、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短板等问题,与成熟的西方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本文就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为题,分析内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仍然采取比较传统的划分标准,就是以资本投入作为衡量股东规模的基础,通常采用的是传统的资本和股权标准。按照这种划分,通常情况下,将股份企业的出资额占总比例相对较小或者持股比例相对较低的人群认定为中小股东[1]。
相较于控股股东这些大股东而言,中小股东具有非常鲜明的特点,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中小股东的非控股性。由于中小股东的资金投入量比较少,他们在整个公司的生产经营中话语权就相对较弱。甚至在一些公司中,这些中小企业几乎没有话语权。而且,由于资金的限制,他们在公司的一些权利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例如投票权、知情权等。虽然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很多上市公司越来越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的不断探索、完善[2]。
自上市公司成立以来发展至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已经成为普遍现状。很多中小股东也意识到这一点,仅凭自己的力量很难与大股东对抗,只有公司内部的大多数中小股东团结一致,才有可能实现和大股东分庭抗礼的局面。我国《公司法》中赋予了中小股东在企业管理中的参与权、表决权、投票权等相关权利。在实践中这些权利很多都无法得到实现。对此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为中小股东提供保护,公司应当在政策和福利上更多向中小股东倾斜,并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实现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3]。
我国之所以注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具有多方面的原因的。首先,从时代因素的角度来看,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各国之间的发展壁垒已经逐渐被打破。目前已经形成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各个国家涉及公司管理的立法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各国也都在不断规范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行为,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出于对社会稳定和公司良性发展的考虑,积极借鉴和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有效保护[4]。
一直以来,我国就注重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平等理念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立法的重要价值,也是基本原则。平等并非有差别地实现平等,而是无论身份地位、经济收入、民族性别等一律平等。体现在《公司法》领域内,无论是出资较多的大股东,还是出资较少的小股东,均需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大股东侵犯小股东的权益[5]。
一直以来,我国就以团结、和谐、互助为传统美德,这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不仅需要控股股东的资金力量,更需要众多中小股东的资金支持。只有各方资金力量团结起来才能够为公司运营提供重要保障。因此,注重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团结互助的传统文化在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不仅符合法理,也符合人情。
目前我国股份制企业中,普遍存在股权独大或者几人的控股权远远超出其他股东的情况。这种分配模式能够将权利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便于公司执行决策。但是,这种资金控制模式也存在弊端,容易发生非法侵占、非法交易等不良情况。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制度的稳定运营。对此,为了社会发展,必须从立法层面限制大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6]。
目前,我国虽然在立法层面愈发注重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律规定之间仍然不能完全匹配,法律存在自身的滞后性。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相匹配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没有完善,在立法中虽然体现了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精神,但是缺少具体可操作方面的规定。面对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继续完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目前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后诉讼成本过高,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很多股东怕麻烦而放弃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7]。
虽然我国立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中小股东也应当享有知情权。但是在实践中,中小股东想要实现自身的知情权,却困难重重。通过笔者的调查得知,很多中小股东并不了解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在日常活动中也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对公司经营现状和资产情况一概不知。中小股东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中小股东自身不注重知情权的行使。很多中小股东更多的在意自己的投资企业能够给自己多少分红和回报,自己根本不关心具体的经营情况。很多大股东利用这一点,出逃出资、关联交易等情况屡次发生。
另一方面,中小股东想要获得相关的数据信息难度很高。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已经扩展到会计账簿。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公司的会计账簿均由大股东掌控,小股东很少能够查阅。而且,中小股东在行使此项权利时,由于受到很多条件限制,很难真正实现。基本上中小股东提议查阅会计账簿,已经是和企业发生矛盾和纠纷,这时企业很难主动配合。立法中赋予企业拒绝权,但是对于具体的适用情形又没有具体明确。这就给公司提供了较大便利。虽然有些股东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知情权,但是虽然有了胜诉判决,公司不执行的情况也比比皆是。即使有些公司提供了会计账簿供其查阅,但是真实性也无从考证[8]。
首先,目前在很多上市公司内部,也缺少有效的治理机制,公司内部的管理规章体系更多体现为保护大股东的利益。例如,很多公司内部的管理章程中仍然没有对大股东进行限制,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况屡次发生。在表决权方面,很多公司的章程规定,明显是控股股东更占优势,没有体现出公平性和平等性。
其次,并未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作用。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基本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较多漏洞。例如有些公司只是在形式上建立了该制度,并未发挥真正作用。而且,也没有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和考核,难以体现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
最后,很多上市公司并未完全发挥监事会的重要作用。我国很多上市公司仍然由控股股东决定选取监事会成员,因此监事会实际上就成了控股股东的利益代言人,很难真正实现监督工作,难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规章制度的公平公正。而且对监事会也缺少有效监督,没有建立内部纠错机制。对一些没有积极履行职责的监事也没有处罚的规定。
要想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首先,应当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应当针对如今的社会现存问题制定制度措施,设置一些普适性较高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地保障中小股东的权利。例如可以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累计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的地位更高,在公司决策中发挥的作用更大。对于最高表决权进行规定,进一步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扩大中小股东的决策权。其次,针对目前中小股东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困境,应当积极完善和调整。例如可以降低中小股东的诉讼成本,为中小股东设置专门的诉讼律师和代理人。诉讼费用的分担方式也可以进行优化,可以从公司内部的专设账户中扣除,也可以由企业、中小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担。在处理这类问题的诉讼,可以采用特殊的诉讼程序,相应地缩短诉讼周期。同时还可以引入调解机制,由法院、调解机关将中小股东和企业聚集起来,共同商议解决问题。在法院和调解机关的监督下,帮助实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难以实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点进行明确。
首先,应当明确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目前我国立法中将股东的查阅权扩大到会计账簿,但是对于如何查阅、查阅哪些内容、查阅需要的流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将查阅权扩大到会计原始材料,并且按照一定的查阅程序进行。当中小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发现问题,应当允许他们进一步针对原始材料进行查阅,从而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减少对中小股东的条件限制,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查阅的限制条件。
其次,鉴于中小股东和企业的特殊关系,在发生纠纷和矛盾时,应当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当出现约定事由时,可能存在控股股东违法或者违章行为,公司累计持股达10%以上的股东联名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这样既能够防止二者之间的矛盾激化,还能够提高效率,避免因漫长的诉讼周期影响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能够极大地节约人力、物力等资源成本。虽然我国《公司法》中也有此项规定,但是实践中并未落实到位,各项规定也过于笼统,未来应当将其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
要想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首先,应当对控股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一方面可以采用直接限制的方式,明确规定控股股东的表决权上限,或者按照持股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当持股超过一定比例后,超出部分的股权表决权应予适当削弱。另一方面还可以采用间接限制的方式,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可以按照股东人数占比三分之二和股权占比过半的方式,确定是否通过议案。这样既能够体现公平公正,又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参与。
其次,可以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代表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说与中小股东的命运息息相关。我国立法中明确了独立董事的重要地位,但是在实践操作方面难以具有针对性的指导作用。对此,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规模大小和经营情况,按照立法的指导和要求对独立董事兼职人数、时间、占比或者相关的条款进行完善和补充。增加普通员工董事的比例,确保中小股东的地位。建立自我评估体系,为维护董事会的健康、稳定、长期发展提供保障,加强董事会运作的有效性。
最后,应当完善监事会制度。针对现状来看,应当进一步改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监事会的现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重要作用。可以通过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在监事会成员的人数比例、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人数比例进行实现。应当进一步凸显监事会的独立性,建立独立的奖惩制度。通过物质奖励、精神激励的方式,对监事会运行制度进行优化,鼓励监事会成员积极举报公司营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怠于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的监事会成员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注重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在立法层面,利用法律条文的方式对其进行规范,严格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利、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已经成为实现公平、平等的重要发展途径。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应当形成和谐共助的氛围,这样才能确保公司内部团结、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