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雪云 郭艳杰 尹凤
(1.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山东济南 250300;2.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孔村畜牧兽医站,山东济南 250403)
多种因素都会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动物疫病。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地对染病动物进行淘汰处理,会使生产出的畜产品携带病毒,使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证。除此之外,检测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存在一定问题,导致监管力度不够。
在畜产品生产环节,首先要在产地进行检疫,即检疫人员要在动物出栏前按照正规程序对其进行常规疫病的检查,一旦发现动物患病立即进行有效处置,从源头有效控制疫病。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产地检疫率过低。首先,多数养殖户认为自己养殖经验丰富且多年养殖过程中鲜有疫病发生,因此产生产地检疫就存在在浪费资源、耽搁生产的想法,甚至设法逃避检疫,这种情形极其不利于检疫人员工作的展开。其次,基层检疫人员缺乏积极的工作态度,认为畜产品在上市前经过检验即可,自己不需要浪费更多的精力。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工作人员在产地检疫工作中的积极性会大打折扣,还会使养殖户更加懈怠。再次,检疫工作人员构成相对复杂,多数是由当地兽医组建的临时团队,再加上检疫单位财政拨款受限,无法吸引专业人才,最终使检疫工作只是敷衍了事,达不到预期效果。最后,我国检疫机关的结构建设有所缺失,虽然设置了检测点及检测热线,但由于资金紧张,导致检疫机关人手不够,常常出现排队等候的情况,养殖户的检疫积极性大打折扣,有碍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对屠宰场工作的实地考察,发现其普遍存在缺少专业人才、检疫方式落后及缺乏防疫意识等问题。
1.2.1 检疫缺乏专业人才
大多数的屠宰检疫流程中只有1~2 个技术员,而且在经费的制约下他们需要负责繁重的工作,长期驻扎在屠宰点或家禽检疫工作站。这类工作又脏又累,且报酬偏低,因此,有能力的技术员一般不会选择从事此类工作。即便迫于无奈从事屠宰检疫工作,其工作积极性也受到很大制约,在春季和秋季进行完监管部门下达的集中防疫工作后,其他工作基本都是敷衍了事。
1.2.2 检疫工具落后
近年来,我国在动物检疫方面的投入明显落后,尤其是对于乡镇检疫的投入。多数检疫工作是依靠一个体温计,或者一把手术刀进行的一系列简单检查。因此,疫病的漏查现象频频发生。且由于消毒设施落后,无法进行有效的消毒工作,甚至造成交叉感染。
1.2.3 对防疫法律的认知度低
普通百姓对防疫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禁止销售的畜产品没有充分的认识,还保留着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老旧思想[1]。这种情况在乡镇屠宰检疫过程中频繁发生,甚至检疫不合格的产品会因价格便宜而遭到高龄消费者的疯抢。屠宰防疫也因此缺少了群众监督这一重要环节,甚至还有了自己独特的消费市场。也有一些不法之徒靠着这一漏洞大肆敛财。一些检疫部门也被买通,成为他们设法赚钱的手段。这些行为都使屠宰检疫工作难关重重。
虽然检疫监督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但在具体工作落实中仍存在很多问题:①没有畜产品卫生监督的专项法律条文,防疫法是监督部门执法的唯一依据。而对于畜产品行业的规定、具体执法细则、法律标准不完善,监督机构在工作时没有法律依据,降低了监督力度及执法的强制性,在客观上制约了畜产品监管工作。②对监管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人员分配不足。大部分乡镇畜产品监管部门都存在办公区、检验车间、办公设备严重匮乏、前往养殖场的一线工作人员没有便利的交通工具、设备落后等现象。这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执法的精准度和科学性更是无法保证。③对有害畜食品的检测和鉴定缺乏技术支撑。在检测中发现的有害畜产品或疫病动物,没有明确的制度清单对其进行准确、合理的判罚。监督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产生无法鉴定、追责困难、执行力低等问题,最终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产地检疫工作可以从多方面同时着手,首先,强化对养殖户的行为规范管理。将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检疫的动物做不合格处理,不为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各个部门内部加强管理,禁止与养殖户建立经济联系,使检疫工作无漏洞可钻。督促管理人员不断更新检疫管理相关知识,为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其次,对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加以宣传。有关部门要重视宣传工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等现代化手段,扩大传播检疫知识,经费充足的检疫单位还可设置咨询服务站,在加强宣传的同时还可以为养殖户提供咨询服务。使大量养殖户深刻意识到产地检疫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为检疫工作减轻难度。再次,保证检疫队伍的整体素质。因为在产地检疫工作中需要检疫员走进动物圈舍进行工作,因此,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很强的专业素质,还要不怕苦不怕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产地检疫的质量和可信度[2]。另外,检疫人员也需要定期培训,学习新型动物疫病判断和处理方式。最后,畜产品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为保护普通百姓的健康,应加大对检疫机构的资金投入,加强基层建设。在产地检疫工作中也应做到奖罚分明,在保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使检疫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2.2.1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单、制作病害动物产品实物标本展览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以《动物防疫法》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群众及动物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承担动物检疫义务的意识。同时增强全体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以自觉抵制未经检疫或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商品,在整个区域营造良好的气氛。各级人大政府要做好对动物疫情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研究与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动物疫情法治环境。对典型案例也要进行曝光,以案说法,以身边人、身边事教育、指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动物疫情有关法律法规。
2.2.2 加强基层动物检疫人员建设
利用我国基层兽医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良好机遇,扩大基层动物检疫人员的编制,整理已有的动物检测资料,进一步加强动物检测执法工作,以提升基层动物检测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技术和道德等方面的综合素养。但目前仍有部分动物检测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相对较低,甚至有些还无法合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因此,应做实做好基层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建立一支国家放心、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基层动物检疫队伍。
2.2.3 提高检疫技术
群众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落后的检疫手段已不适用于当今消费市场需求。因此,各级政府要装备快速检测设备,发展切实可行的快速检疫技术,逐步建立健全的实验室体系,以合理增减检疫项目,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检疫质量,让广大群众真正吃上放心肉。
2.2.4 加强运输车辆检疫
严把牧畜进场宰前检疫关,由于屠宰户贩运动物到定点屠宰场的不定时性,定点屠宰场需实行24h 检疫值班制度,做到岗上时刻有人。严把畜禽进场关,避免染病畜禽进入场内造成污染。及时掌握各地疫情动态,认真查证验证。动物入场前,检疫员应及时向畜主索证、验证,清点畜禽数量和种类等,核实证物是否相符,了解产地疫情和途中病死情况,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入待宰圈前进行系统的群体和个体检查,对异常者做出标记,进行分舍隔离,以便进一步检查。详细进行个体检查,对群体中剔出的病畜和疑似病畜进行个体检查,确诊后可根据疾病性质分别做禁宰、急宰和准宰处理。
在检疫成果监管工作中,要积极更新,努力钻研监督方法和手段,强化及落实畜产品食品安全监督工作:①切实将最新通告、处罚通知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位,使受监管人员清楚逃避、懈怠检疫和违规处理疫病动物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畜产品消费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从而增强其法律意识。②重视监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工作。一方面,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将畜产品监管工作落实到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另一方面,对违规监管、暴力执法等行为一定要及时、严肃处理,不容包庇。③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并对设法逃避培训的行为予以究责。检疫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为有效提高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行政水平,需要及时进行执法培训。通过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素养和文化水平等来提高监管成效。④完善畜产品卫生法规工作,减少监督工作死角,为贯彻落实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保证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我国畜产品安全检疫工作仍处于在摸索中前行的阶段,其中也存在许多不足。因此,本文从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多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为动物检疫工作提供理论依据,继而保证畜产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