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烨/文
本期笔者想和大家分享一起自己亲身经历的安全事件。今年某天的5时,在生产设备投入使用前的最近一次试运行中,三四层的车间突然停电了。原本设计的两路供电并没有发挥作用。项目方立刻联系电力公司和施工方,从5时抢修到11时恢复供电,在近6个小时的维修过程中,施工方在维修时切掉了部分生产区的电源,同时也切断了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电源。
笔者作为安全管理人员,此时就非常焦虑,担心万一此时发生火灾,整个厂区都会陷入无法救助的困境。幸好,当时并没有发生意外,但这次事件后,笔者不断地在质疑,为什么生产、生活用电的停电会影响消防电源?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其中是否有失职的责任?
我们都知道,无论是消防水泵、消防联动控制器、防排烟系统等都需要通信线路、电路来传输信号、启动停止,所有压力、水流信号都最终转化为电信号,稳定持续的电力供应是消防灭火必不可少的支撑。所以无论如何都不能发生生活、生产断电影响消防用电的情况,供配电设施必须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可靠性。
GB 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10.1.6明确表明:“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在其后的条文说明中,也提及尽管电源可靠,但如果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可靠性,因此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确保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供电。
为什么消防用电要单独回路呢?如果生产、生活用电与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采用同一回路,火灾时,可能因电气线路短路或切断生产、生活用电,导致消防用电设备不能运行,因此,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现在问题来了,一个配电箱可以有多个回路,消防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在一个配电箱里是否可以呢?建规10.1.9明确指出,一二级用电负荷的消防设备应独立设置配电箱,而三级负荷则可以适宜单独设置。设置独立的配电箱是因为万一发生火灾,例如电气火灾,普通的电气线路和配电箱可能会被烧毁,而消防的独立配电箱采用了防火隔离措施,可以较好地确保火灾时配电箱和控制箱不会因为自身防护不好而影响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因此,笔者所在的生产场所断了消防用电是无论如何都不合理的,即使是维修配电箱也不应该维修到消防水泵的用电。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问题就要追溯到设计之初,消防用电是如何设计的,这个项目又是如何通过消防设计验收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条分别对设计、施工和监理的职责进行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虽然这个项目还没有竣工验收,但是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感觉每个环节都缺失了监管。笔者暂时还不确定这个消防设计文件是如何通过审核的,还是施工方未按图施工,抑或是监理监督失职。
虽说目前暂时还没有找到责任主体,但笔者已经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找到了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回想当时的场景,笔者不禁有点后怕,如果在维修时发生了冒烟冒火,是不是会酿成火灾事故?甚至想到了2018年发生在哈尔滨的“8·25特大火灾事故”和2020年泉州的欣佳酒店坍塌事故。
案例一:2018 年8 月25 日凌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北龙温泉酒店发生火灾。事故造成20 人遇难。经过现场勘验等调查工作,认定起火原因是二期温泉区二层平台靠近西墙北侧顶棚悬挂的风机盘管机组电气线路短路,形成高温电弧,引燃周围塑料绿植装饰材料。由于酒店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控制阀处于关闭状态,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水,自动灭火系统处于瘫痪状态,致使火灾蔓延扩大。
调查报告显示,“酒店违法建筑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北龙汤泉酒店建筑违建部分属于违法工程,没有通过相关部门批准、验收。其建筑结构不符合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需要,内部格局复杂,疏散通道混乱,各功能区间未设置有效防火分隔,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这种违法建筑竟然未批先建,还堂而皇之地迎来送往,这有些明目张胆啊!果然,事故调查报告披露:“2014年9月,实际投资方哈尔滨燕达宾馆有限公司取得房屋使用权后,在未经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李某等人在原有五幢单体建筑基础上改扩建和装修施工。改建未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最终,哈尔滨市消防支队松北区大队的4名人员,包括大队长、参谋,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而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明确指出了他们“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工作部署不到位,对防火监督参谋管理不到位,致使火灾隐患长期未消除,处罚卷宗弄虚作假,工作中失职失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区管理局、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的相关公职人员。
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如果是明知而故意为之,则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或者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对于非公职人员而言,则不符合上述的主体,如果设计师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那就可能触犯重大事故责任罪。设计师同样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主体并不限定在施工或管理人员。
案例二:2020 年3 月7 日19 时14 分,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在3 秒钟之内坍塌。当时这家酒店正承担着疫情期间隔离人员居住点的任务,结果这起坍塌的事故导致29 人死亡,42 人受伤。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违规改建,“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某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当地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消防检测有限公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违规承接业务,出具虚假报告,制作虚假材料帮助事故企业通过行政审批。相关单位也因此被罚款、降级或列入黑名单。
笔者写到这里,决定将这起案例发给设计、施工和监理方,另外还要督促领导引入第三方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在验收前重新审核。毕竟安全还是要领导重视和经费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