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 友 乐
(北部湾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西钦州53501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倡导:“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筑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2],提供“意识与思想上的助力”[3]。什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是指人们基于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责任使命、规范制度、体制机制、价值取向等方面的认知而生成对其认同、信奉、崇尚、践行的信念、情怀和思想觉悟。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价值导向、内在引擎和精神支撑,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依托。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其中,“人人有责”就是倡导共建,体现了理念上的责任关系,“人人尽责”就是倡导共治,体现了行为上的协同关系,“人人享有”就是倡导共享,体现了成果上的互惠关系。因此,从本质上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就是关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价值追求、理论探寻和实践反思。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基本思路应是“导向性的理念构建、结构性的体制构建、程序性的机制构建和效率性的能力构建的有机契合”[4],而导向性的理念构建就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凝练,贯穿并渗透于结构性的体制构建、程序性的机制构建和效率性的能力构建之中。
然而,在社会治理实践中,人们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只有得到有效提升,才能更进一步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科学构建和健康运行。首先,从“人人有责”的共建要求来看,人们的责任奉献意识和规范法治意识有待提升,迫切需要从理念体制上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其次,从“人人尽责”的共治要求来看,人们的参与协商意识和自治合作意识有待提升,迫切需要从伦理机制上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最后,从“人人享有”的共享要求来看,人们的包容互惠意识和共生共勉意识有待提升,迫切需要从机制能力上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总之,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有必要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取向、核心要义和培育铸牢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借鉴。
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是一种信念和理念,是一种情怀和觉悟,是一种信仰和理想。所以,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必然以一定的价值为皈依和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中,从目的动力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应追求美好生活;从核心主题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应关切权利自治;从关键依托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应吁求权力自觉;从伦理情怀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应崇尚公共精神;从运行保障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应倡导良法善治。
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最终目的在于促成人们在社会领域中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满足和实现。所以,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必然以追求美好生活作为终极性、持久性、动力性的价值导向。所谓美好生活是指人们基于一定的价值评价和审美活动而能够带来满足愉悦、安全幸福、自由尊严等积极体验的生活。“美好生活具有丰富的内涵,主要包括丰富高雅的物质文化生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活、有尊严的社会生活、和谐优美的生态生活。”[5]因此,美好生活是一种有品质、有尊严的生活,是一种有德行、有温度的生活,是一种有价值、有意义的生活。美好生活,在内容层次上,是物质充足性和精神丰盈性的统一;在生成机理上,是客观满足性与主观评判性的统一;在时间维度上,是当下现实性与未来超越性的统一;在实现保障上,是个体奋斗性和群体依托性的统一。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不仅能为人们直接提供美好生活的体验,而且还能为人们实现美好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故此,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可以看作是引导人们逐步养成追求美好生活的人格品质、精神意志和能力素养的实践活动。概而言之,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必须秉持“美好生活”的价值导向,逐步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与需要。
我国经济领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地结合。而社会领域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公共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公民权利得到依法有效维护。公共权力得到依法正确行使的理想境界是权力自觉,公民权利得到依法有效维护的理想状态是权利自治。权利自治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核心主题和重要目标,也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应有之义和价值诉求。所谓权利自治是指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依法有权独立自主地处理公共事务、管理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治理。权利自治不仅是复杂多元性、开放流动性、风险陌生性的现代社会治理态势的时代要求,也是平衡社会秩序和社会活力的实践诉求。权利自治在社会治理实践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赋权不足、程序不畅、能力不够。故此,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必须紧紧围绕“权利自治”、促成“权利自治”。
“权力自觉是指权力行使主体对权力性质作用有着清醒认知,对权力运行规律挑战有着正确把握,对权力责任使命有着主动担当。”[6]权力自觉是当代公职人员政治伦理和职业操守的核心内容,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强烈呼声,同时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关键依托。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没有权力自觉,就没有健康的民主协商,就没有良性的社会协同,就没有高效的公众参与,更没有有力的法治保障。可以说,没有权力自觉,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命题将无法落地生根,无法行稳致远。当前权力自觉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权力寻租、权力任性、权力随性、权力懈怠等。为此,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必须加强公职人员的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职业伦理教育、廉洁奉公教育,构筑规范的权力自觉体制机制,培育有效的权力自觉情境文化。所以,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必须大力强化“权力自觉”、促使“权力自觉”。
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有热切关注公共事务、严格遵守公共规范、积极参与公共活动、自觉承担公共责任、正确对待公共利益、切实维护公共秩序的觉悟意识和情怀品质。公共精神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体现的文明素养、文化底蕴和精神品质,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人的现代化的时代标签,也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动力和伦理情怀。“公共精神是社会治理主体多元互动、平等协商、共担风险的价值支撑。”[7]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共同体成员只有崇尚、恪守、践行公共精神,才能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克服狭隘的个人主义,树立大局意识,遏制自私的功利主义,秉持奉献精神,消除冷漠的参与情绪,重塑参与的激情与信心。因此,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共精神”的价值导向,加强思想价值引领、制度安排落实、行为规范约束,培育“公共精神”,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温暖的伦理情怀、深厚的人文底蕴和持久的精神动力,从而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凝聚力、吸引力和创造力。
良法善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热门议题、主题和重要价值导向。所谓良法就是符合真善美的法律,良法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遵循事物的运行规律,回应人民的合理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蕴含和谐之美,体现科学之美。良法是当代社会治理的依据和依托,是对“恶法”的反思与超越。所谓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官民共治”[8]49。善治的基本属性包括共治合作性、法治规范性、德治向善性、自治自律性和智治高效性。善治是当代社会治理的理想和目标,是对“乱政”的思考与跨越。因而,良法善治应该成为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价值取向。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必须秉持“良法善治”、实现“良法善治”。
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具有导向性的引领作用、凝聚性的整合作用、动力性的助推作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价值导向、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为此,我们应该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进行凝练概括,为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打下坚实基础。
1.责任意识
责任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或因未尽到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不良后果。因此,责任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行为人在法律上或道义上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第二层意思是指行为人因没有尽到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后果和过失。而责任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个人对自己、他人、群体或社会应承担职责和义务的认知、认可而主动担当责任、积极履行义务的信念和觉悟。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来说,责任意识是一种使命和担当,要有甘于担责、勇于尽责、敢于负责的意识;责任意识是一种觉悟和美德,要有主动担责、忠于职责、勤勉尽责的意识;责任意识是一种品质和素养,要有尽力尽责、以尽责为荣、以失责为耻的意识。责任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首要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素养。
2.规则意识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规则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处理个人与他人、社会、自然的关系时,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规则按照内容属性,一般可以分为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通俗地讲规则就是规矩,它是社会生活有序运行的基础,是涵养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障,是社会自治合作生成的支撑。规则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以规则作为自己行为准则的思想觉悟和心理素养,具有调节约束性、导向良善性、评价标尺性等基本功能。规则意识的形成和外化是规则认知、规则认同、规则信奉和规则践行的渐进式过程。规则意识是人的社会化和现代化的最基本要求,是法治意识、制度意识、合作意识等产生的基本前提。规则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基本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有的最起码的人文素养。
3.法治意识
法治就是依法治理,即依据法律治理,更注重法律的价值理性,强调“依法约束权力”和“依法维护权利”。法治不同于法制。法制就是以法管制,即运用法律管制,更注重法律的工具理性,强调“用法管民”和“用法治民”。而法治是对“人治”和“法制”的反思和超越,它不仅成为当代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一种方式,也将日益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对法治的认知认同和尊崇信仰而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处理社会事务的思想和觉悟。法治意识有别于法律意识,更强调依据法律开展有效治理、匡扶正义,是对法律意识的超越和升华。法治意识在社会实践中主要表现在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崇法护法。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必须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9]。法治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关键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时代素养。
4.奉献意识
奉献意识也称奉献精神,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心甘情愿、不求回报地将自己的实物、时间、精力、智慧、情感等献给他人、群体或社会的情操和觉悟。奉献意识是责任意识的深化和升华。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来说,奉献意识是一种无私的挚爱和付出,不求回报、无怨无悔;奉献意识是一种高贵的品格和品质,公而忘私、顾全大局;奉献意识是一种高尚的情怀和情操,淡泊名利、克己奉公。奉献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高级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情操。
1.参与意识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参与一般是指人们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参加介入社会活动。参与或公众参与是当代社会治理的时代诉求和鲜明特征,因而,参与对于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参与方式主要有参加议事会、听证会、座谈会、专家听证会、民主协商活动等。参与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诉求表达、利益博弈、民主决策、矛盾化解等重要载体和重要渠道。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来说,参与应该具有合法民主性、公开公平性、多元平等性、协商合作性。所以,参与的效果和质量直接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的有效性和生命力。参与意识是指人们基于对参与的认知认同、崇尚信赖而发自内心、全身心地投入公共活动的愿望和情绪。参与意识深受公民的公共精神、社会认同以及参与的机会、渠道、效果、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参与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健康运行的基本保障,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素养。
2.协商意识
协商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对话交流、沟通探讨、达成共识而处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在当代中国政治实践和社会公共活动中,协商或协商民主已成为独特而有效的民主形式,得到广大民众的广泛认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两种基本形式。”[8]52其中,选举民主是关于授权的民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共权力产生合法化,实现公共权力依法行使,协商民主是关于决策的民主,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公共权利得到有效维护,实现公共事务多元共治。协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的重要方式和重要保障,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发挥群策群力、消除矛盾分歧、达成广泛共识的有效途径。协商意识是指人们基于对协商的认可、信赖而参与协商、崇尚协商的心态和信念。因此,协商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民主协商的时代诉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民主素养。
3.自治意识
自治一般是指公民、组织或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内在的伦理道德和外在的法律规范的影响和考量而自觉进行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所以,自治就是自我治理,是无须他人监督的治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治理,它具有鲜明的自主性、自律性和自觉性。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中,自治与法治、德治密切关联,“自治是主体,法治与德治是两翼”[10],从而形成“一体两翼”的关系。因而,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中,自治是主体和目标,法治是保障和关键,德治是基础和灵魂。自治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内在的道德意念和外在的法规约束而自觉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觉悟和心态。自治意识是当代公民的时代素养和文明标签,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自治力量生成的思想支撑和力量源泉。因此,自治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达到“人人尽责”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文明素养。
4.合作意识
合作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实现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基于协商共识和信任信赖而采取的联合行动。合作是在自治基础上开展的联合行动,是对自治的超越和升华,也是对自治的尊重和依赖。故此,可以说没有自治就没有合作。合作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中发挥着整合凝聚、共情动员的作用,使得社会治理共同体真正像一个“共同体”,并为了实现共同利益而达成共同意愿、形成共同意志、采取共同行动。以合作为核心内容的合作治理正成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合作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对合作的认知认同、信任崇尚而参与合作、促成合作的意愿和觉悟。合作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达到“人人尽责”的关键要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核心素养。
1.包容意识
包容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胸怀宽广,能宽容他人的不足和缺陷,包涵他人的异处和异议,消除隔阂和障碍,达到和谐相处、共生共荣。小到人际交往、团队合作,大到区域发展、国家发展乃至世界发展,都需要“包容”。包容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平等参与、对话交流而倡导相互尊重、求同存异、机会平等、权利公平、共享发展、共享成果的心态和情怀。包容意识蕴含着人文精神、公共精神、价值理性、共享发展、协调发展等精神追求,注重发展的兼容性、协调性、公平性、共享性、可持续性,反对发展的排斥性、对抗性、不公性、不平衡性、不可持续性。所以,包容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达到“人人享有”的基本前提,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时代素养。
2.互惠意识
互惠一般是指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一定的帮助、好处、便利或资源等,另一方将主动对等地给予回报。互惠是经济交往的重要原则,具有一定的功利性。但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应该强调互惠的互助性,淡化互惠的功利性,互惠应是基于互助的善意行为,是对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超越,应具有人文精神与伦理情怀。互惠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对互惠的理解认可而倡导互助互利、和谐共生的心态和觉悟。互惠意识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来说至关重要,它传递着善意,凝聚着力量,维护着团结。互惠意识促成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在相互帮助、相互友善的基础上实现利益共享,避免因利益冲突而产生隔阂与对抗。所以,互惠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实现“人人享有”的伦理诉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情操品格。
3.共生意识
共生一般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命运与共的关系。在社会生态日趋具有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的背景下,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依托于共同体。“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共同体,都意味着共同体成员之间有着共生关系。”[11]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共生的关系。共生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对人与人之间共生关系的认知认同进而在包容和互惠的基础上,倡导共生共荣的心态和意愿。当社会结构日趋原子化、碎片化、疏离化时,人们将面临一些共同问题、共同情结,处于“共生”关系之中,于是,共生意识越来越彰显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共生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实现“人人享有”的时代要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思想觉悟。
4.共勉意识
共勉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达成共同心愿而相互激励、相互支持帮助、共同团结奋斗的情绪和心愿。共勉意识是一个组织团队的心灵共振,是一个组织团队凝聚力的内在支撑,是一个组织团队文化的最高境界。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来说,共勉意识是共同体成员基于包容意识、互惠意识和共生意识的融合升华,是共同体成员共同迎接挑战、战胜困难、实现目标的精神支撑,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命力的内在诠释。故此,共勉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达到“人人享有”的力量源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应该具备的精神内核。
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和运行具有凝聚整合、调控矫正等能动作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价值引领、人文底蕴和精神助力。故此,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践中,必须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是“四个构建”的有机统一,因此,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的培育铸牢也应该结合“四个构建”,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融入导向性的行为规范、嵌入结构性的组织体制、植入程序性的运行机制、导入效率性的治理能力之中。
社会治理共同体行为规范是指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活动和公共行为的规则准则、规章制度。社会治理共同体行为规范具有较强的导向性,其承载说明着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在共同体公共活动中“可以做什么”“怎样做”以及违反行为规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等内容。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行为规范中,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样才能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逐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认知认同与信奉践行。例如,将责任意识融入行为规范中,能逐步促使共同体成员“甘于担责、勇于尽责、敢于负责”。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行为规范中,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求“和”。“和”就是和谐、协调。要与国家法律规范相“和”,不得与国家法律规范相抵触、相矛盾。要与共同体成员意愿相“和”,不得违背绝大多数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达成最大共识。要与公序良俗相“和”,不可标新立异,违背社会公认的良善的风俗习惯。二是求“新”。“新”就是新颖、新式。内容要“新”,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不滞后,不落伍;形式要“新”,便于操作,便于落实,便于践行。三是求“实”。“实”就是实在、接地气。要符合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发挥实效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组织体制是指由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构成的组织体系,核心要素是组织机构与组织制度。社会治理共同体组织体制具有较强的结构性,它涉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结构性构成及其关系、权责结构性构成及其关联、制度结构性构成及其勾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结构性组织体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功能发挥和有效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组织体制中,关键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1]的组织体制,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协商意识、合作意识、共生意识、共勉意识等有机嵌入其中,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自觉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嵌入心中、付诸实践,这样才能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逐步变成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嵌入社会治理共同体组织体制中,要注意三个问题:一要注意整体性问题。意识嵌入体制,要注重组织体制整体性功能发挥,不能出现部分影响整体、局部制约全局的情况,要实现在整体性体制中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二要注意协调性问题。意识嵌入体制,要关注要素内部之间、要素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相互排斥,要实现在和谐性体制中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三要注意稳定性问题。意识嵌入体制,要强调稳定性,使之行稳致远,不能出现朝令夕改,要实现在稳定性体制中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
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是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方式和运行机理,能在涉及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成要素实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贯通,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效率和功能发挥。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其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的规则性、法定性与有序性。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中,关键要构建“五治融合”的运行机制,即构建共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的运行机制。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自治意识、奉献意识、包容意识、互惠意识等有机植入其中,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植入头脑、指导实践、引领行动,自觉按照规则行事、按照规矩办事、按照程序做事,这样才能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逐步变成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思想自律、文化自信和行为自觉。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植入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中,要注重“三化”:一是一体化。意识植入机制要注重社会治理共同体构成要素之间的协调性、贯通性和互进性,要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形成一体化,实现在一体化机制中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二是规范化。意识植入机制要注重社会治理共同体程序设计的标准性、统一性和稳定性,要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达到最佳状态,实现在规范化机制中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三是精细化。意识植入机制要让专业人士做专业之事,做到精益求精、细致入微、精准高效,要促使社会治理共同体运行达到精细化,实现在精细化机制中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
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能力是指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完成社会治理目标、计划和任务所体现出来的综合素养,主要包括文化引领能力、行权自律能力、维权自治能力、服务供给能力、参与合作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等。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能力是衡量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效能的核心指标。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能力具有较强的效率性,体现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动成效性、效果本领性和功能力量性。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导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能力中,通过实践活动不断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的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包容意识、共勉意识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效能不断提升。将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导入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能力培养要强调“三性”:一是实践性。意识导入能力培养,要发挥实践育人功能,注重实践体验、强化实践淬炼、坚持实践检验。二是时代性。意识导入能力培养,无论是能力培养的内容,还是能力培养的方式,都要紧跟时代潮流,融入时代潮流。三是人文性。意识导入能力培养,要注重人文精神,兼顾人的能力提升与人的人文底蕴。
总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是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必须具有的基本素养和思想觉悟,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必须具备的价值理性、时代素养和人文底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必须顺应“有责尽责共享”的时代要求,培育铸牢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