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镇化进程中“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的逻辑创新与理性调试

2022-11-22 10:40赵述强刘卫军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居民社区体育

赵述强,刘卫军

伴随信息、知识和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持续创新,城市在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均实现重大突破。但经济增速也不断超越城市容量与承载力,为化解“增长危机”,城市周边大量农村地带被持续规划到城市行政管辖范围,同时城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农村人口内流与城市劳动人口外流,进一步加剧城市边缘不断扩张与地域自发性城市化。由此,“撤村并居”成为迎合城市扩张与经济持续增长下的主要结果之一。所谓“村改居”是国家快速城镇化推进中,伴随着新城扩张、旧城改造或土地流转中涉及到基层组织建设、集体土地处置、集体资产处理、集体住宅改造、村民农转非、公共服务建设及各群团组织关系理顺等问题的一项系统工程。据统计,2012 年至今,中国城市化率从52.57%增长至60%左右,增幅7.5%,涉及人口约1.2 亿人,传统村落的加速消亡,意味着“村改居”社区正在迅速增加[1]。然而,在这场由国家主导的“乡”与“城”的变革中,新社区、新空间的形成都富含社会性,体现了地区生产和社会关系的脉络,所处地域环境、生存空间、社会关系与人口结构等变化都将对社区治理提出挑战[2]。社区体育治理作为居民健身的驱动力与捍卫者,被赋予带动居民体育参与、拉动体育消费、提高居民素质与幸福指数的重要使命。当然,“村改居”社区由于长期受制于特殊的历史环境,在居民体育认知、社区体育设施、基层体育组织及体育经费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尽管当前各地积极响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号召,在创新“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方式、纾解社区体育治理难题上进行了一系列实践探索,但治理难、进度慢和效果弱等问题依然凸出。如何在当代国家大环境发展中,结合“村改居”社会性特点,从空间变革中的居民经济、人口结构、交往关系和社区秩序等方面探求社区体育治理新模式,寻找制约其发展的梗阻,对于“村改居”社区体育迈向城市化、实现社区体育治理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

1 “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创新的现实基点

1.1 国家顶层政策倾斜引领社区体育治理格局的重塑

在我国,群众体育治理体制的改革与不同历史时期国家发展政策密不可分。从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下集体主义均衡发展中政府单一供给,到市场经济下非均衡优先发展的政社结合,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协调与创新发展中多元协同治理的蜕变,都凸显了国家顶层设计对群众体育的直接引领与宏观调控。“村改居”是国家城市化进程中所产生的特有现象,在传统村落向现代城市社区转型过程中承载着农民空间转换后的日常实践,而社区体育治理作为后期建设中的关键一环,对响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推动健康大产业布局,提升居民身心健康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国家经济增速有所回落,为适应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和创新驱动发展的新常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及国家体育总局相继颁布《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健康中国2030 规划纲要》《体育强国健身纲要》等政策,强调要以全民健身发展为重点,实现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农村延伸,保障乡镇、农村社区及重点人群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格局[3-5]。如今,在诸多利好政策引导下,部分经济基础好的“村改居”社区从原有农村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的“三无式”体育治理模式逐渐向新型党组织领导下体育部门健全、责权明确的“有序式”发展转变。在国家顶层体育政策推动下,由地方财政、福利彩票基金等出资修缮的社区室内活动中心、艺体室与室外健身器、健身场地及联合开发的公园等大量出现,这为“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格局重塑奠定了物质基础。由此,尽管城镇化进程中具有过渡属性的“村改居”社区本质上还无法作为一种独立性社区类型,但在国家顶层治理框架优化下,基层政府通过社会体育组织将体育网络延伸到社区,推动社区体育治理格局焕然一新。

1.2 生产单位向生活单元空间转换,加速社区体育治理结构变革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村改居”是城乡道路、环境及活动场所等硬件设施的改变,是“两委”或居民城乡户籍的转换,更是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居民生产单位向生活单元的过渡。对于社区体育而言,这种变换意味着“村改居”社区中体育人口结构、社区体育场所、基础体育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服务及环境等都将发生变化。而在新场域中,基层政府、居委会、社会体育组织及居民多主体角色在利益诉求与博弈中面临转换与重构,加速社区体育治理结构的整体性变革。另外,“村改居”所产生的时空效应导致村民在失地后的自我认同转换明显滞后于物质搬迁,强烈的剥夺感将面临长时间的适应,原有社会认同的解体与旧体育治理模式的瓦解将催促新社区体育治理秩序的形成,如对青岛市薛家岛街道多个“村改居”社区调查访谈发现,居住单元立体化、集中性及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突破了居民原生态关系,“熟人社会”开始松动,社区空间开放性、人口结构异质性及各自间体育诉求多元化共同推进新社区体育治理结构更迭与体制创新,而“两委”主导下的协会化治理逐渐成为各社区体育治理的主流模式。此外,“村改居”后,原有土地经营逐渐演变为绿地景观,居民传统公共生活区域被进一步压缩,大多居民日常健身集中在楼下、路边或新兴活动室,参与以太极拳、广场舞、健步行及室内棋牌活动为主的慢性有氧运动。体育空间锐减与居民体育需求日益增长间的现实矛盾愈发明显,体育需求对社区体育供给侧形成的倒闭机制,迫切需要新社区体育治理做出适应性调整,如开发与兴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点,联合周边健身公园、路径与场地,引入物业、协会与企业协管等。当然,“村改居”形成初期由于生产经营职能刚刚剥离,社区医疗、安保、生活及教育等公共管理成为核心事务,社区体育治理还存在城市化的非协调推进、居民体育主体意识缺位、自组织治理能力低、居民体育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受损等诸多问题。但同时也看到,在街道、居委会及居民组织带领下社区体育治理主体权—责—利的失衡状态正在寻找新的平衡点。

1.3 土地流转中经济结构转型力助社区体育多元治理的理性回归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带动了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同时也促进乡村居民大规模的城市化流动。截止2018年底,中国城镇化率已达到59.58%,其中通过城市容量外扩、新城开发和工商业建设所产生“村改居”成为乡—城间转化的主要途径之一[6]。与农村相比,村落回迁或异地安置中土地国有化引发城乡二元结构下传统农业或工业为主的乡村经济结构逐渐向工业与知识为主体的现代化城市经济结构转型,而新社区中集体经济的股份合作制、政府土地置换政策及居民营收模式转变都将对社区体育治理的发展,尤其是社区体育多元治理的理性回归孕育契机。一方面,土地国有化促进了乡村集体经济向社区股份制合作转变,出现市场化的运营方式,一定程度为社区体育治理提供经济保障。对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街道辖区35个“村改居”社区调查发现,社区几乎都实现了公用房、门头商品房、两侧道路摊位等出租,在增加社区收入的同时,吸引大量社会盈利性体育组织进驻,为社区提供多种低价有偿性健身服务。另一方面,政府在“村改居”中所实行的土地置换政策,如居民土地变现、“四间瓦房、两套楼房”的兑换及社保、医保的日趋完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失地后居民生活的后顾之忧,注重健康的意识随着经济基础、环境改变逐年提高,这为唤醒居民落后的体育健身意识形态提供保障。此外,随着乡村土地商业化流转,社区居民生产模式也随即发生改变,传统土地劳作转变为企业工作、摊主、商店经营,经济基础改善、余下时间增多推动社区体育协会与社团、健身设施配套的完善,而社区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提升,更加速了外部企业、协会及社团等社区体育组织的渗透,如烟台市海韵花园社区因人口大量聚集与流动性增强,周边由政府、社区与企业共同开发的多功能健身、篮排足等运动场地明显增多,社区体育的多元化治理渐成。

2 “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发展中的逻辑创新

2.1 政社同构与社区体育治理的总体性生存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推动了社会力量的发育,农村体育在农民体协、社团带动下开启以健身小组、家庭及个人为主的政社型群众体育管理模式[7]。但从实际效果来看,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政社同构还是市场经济时期政社合作,都无法跳出以政社合一体制为基础的行政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形式。在新型城镇化战略下,城市中“撤村改居”项目有序开展,推动农村向城市的靠拢与转型,成为城乡统筹与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村改居”兼具城乡二元结构场域下“亦城亦乡”的混合样态,“城”物理特征显著,“乡”社会遗留突出,对于社区体育治理而言,新旧社区关系结构的重组中极易引发因地位边缘化及新旧组织交接中基层体育治理结构的解体,从而陷入“失序”状态,使得原有政社同构管理再次回归。目前,“村改居”社区中的健身活动中心、多功能健身器及球类设施主要由地方财政投资或体育彩票基金向指定性企业购买后移交社区居委会使用,存在“一刀切”供给特征;而社区公共服务站行政化明显,与居委会存在体育治理权责不清与内容重叠。同时,社区组建时间短,进入社区承接健身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体育组织较少,且执行带有政府命令的运动性治理;社区和居民组建的体育服务机构及草根体育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存在资金不足、硬件差、结构不全及服务不规范等问题,“等、靠、要”的固有模式及“遇事找政府”的刻板思想大量存在。由此可知,基层政府作为主管单位,向社会、社区体育组织进行权力转移中,始终贯彻“契约—控制—服从”型的管理模式,在体育资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组织与开展等治理过程中都表现的极为强势,与社区体育组织形成明显的同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基层政府扮演“总体性支配”的角色,而后者则呈现“总体性生存”状态,即在政府对体育资源大包大揽下,社区体育组织表现出一种结构性退让,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受到基层政府的同质化塑造,社区体育组织并不是相对独立存在的力量,而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扮演基层政府的“手”和“腿”,间接造成社区体育组织空洞化与治理功能性萎缩。

2.2 政社分开与社区体育治理的主体性成长

20 世纪末,国家推行分化性结构改革,强调政府领导并不等同于包办的基调逐渐改变“党—国家—社会”三位一体的同质化架构,而政社分开所释资源流动与自由活动空间一定程度消解了社会组织中的行政色彩,推动它们从被动型管理向主动型服务转变[8]。对于“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政社关系转变意味着在物质、关系与社会等多维空间的变革与重构场域中居委会、地方体育协会及民间体育社团等社会体育组织被赋予相对独立、有一定自治属性,实现治理的主体性成长从“论证”到“实践”的转变。目前,各地“村改居”社区大致可分为城市扩张、新城开发和土地流转下的单村与多村并居安置,各社区体育治理几乎都秉承了政府注资兴建体育基础设施,受益单位执行属地管理原则。但不同的是,城市扩张型单村或少量村安置下的社区还延续选举制下原村级管理机构,运行机制较为简单,同时由于靠近市区,社区公共空间被严重压缩,以情感关系为基础的非正式健身小组较为盛行,居民体育治理参与性与主动性较差;新城开发或土地流转下的多村集中安置社区,体育组织机构更为明确,健身配套更为健全,体育协会及民办营利性体育组织发育更为明显,如日照市申家坡社区(5 村合居)以原社区党支部牵头成立制度与组织机构完备的体育总会,并先后成立老年人体育、女子健身、门球、乒乓球、篮球及瑜伽等单项体育协会,发展会员1 000 多人,每年举办集体活动近百余场,基本实现基层政府主导下的社区体育自治。综上,在适应国家“小政府、大社会”的放权式管理体制改革中,政社分离下的社区自治模式确实推动了体育治理的完善与发展,但弊端在于“村改居”社区带有地域、管理及人口交叉的特殊属性,难免因基层体育组织与民众参与不足,引发“放任式”发展局面。而基层政府在权力外泄中所扮演的定标制单、填表考核、盲目追责等角色,极易滋生社区体育治理懒政及迫于政绩考核下体育治理数字造假、重复填表等越轨行为,不利于社区体育治理可持续发展。

2.3 政社协同与社区体育治理的独立性合作

2013年,国务院在深化体制改革中的“简政放权”系列部署,标志着政社分离进入“后改革时代”。以往,“政社同构”模式下基层政府在结构、行动与功能上对社会体育组织同质化塑造,将意志与目标单向度的植入造成社会体育组织自上而下的行政化与空洞化,并随基层政府运动式治理所衍生出的形式主义呈现出边缘化与非理性化。国家政社分化后,虽然倡导社会体育组织的主体性发展,但在中前期单纯强调“分离”使一些“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表现出放任与自主式的双向极端化发展。一方面,社区在基层政府有限支配下延续坐、等、靠的依附式思想,体育治理形同虚设,服务质量表现出低水平、低效益;另一面,基层政府分离下的过度社会化,组织、监管与评价严重碎片化,变相引发社区及市场中体育组织在公共体育产品与服务输入的劣质化、短期化与内卷化行为。

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把制度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坚持党领导人民的“协同治理”理念成为开启中国之治的制度密码,也是城市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两大奇迹”的保障所在[9]。“村改居”作为农村向城市过渡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微型试验场,既不能沿用政府集中管理体制,又无法照搬城市社区自主性模式,需秉承以人为本、多元协同与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国家、市场、社会及民众基础上,凸出“自治”与“合意”成份。因此,在国家倡导政社协同治理体系的方针下,以“服务—信任—合作”为主基调,打造政社协同下多主体独立合作治理模式理应成为“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发展的新逻辑。(1)逻辑起点上,政社协同下的独立性合作并不是对前期“政社分化”的否定,强调治理主体资格与结构功能的相对独立。基层政府需要从“全能型”转为开放、包容,保障市场营利性及社会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社区“两委”下基层体育组织、居民等各主体在制度、组织结构及行为方式中的独立性。(2)逻辑本质要求上,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权力让渡使社会体育组织成为“政退、民进”体制下满足居民体育需求的保障。“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中凸出“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重视不同群体需求特征,离不开社区内外各方体育组织合作与资源的支持。注重各主体地位平等下的功能性嵌入,基层政府从体育资源支配到资源赋予的行为调适,发挥协调、引导与监督作用,为治理的导向性、契约与民主性护航,而社会体育组织及居民发挥自由、灵活性特点,及时向政府、社区注入产品、服务及建议,促进社区体育治理的更新与科学化,营造“上、下双向畅通”的政、社强强联合治理格局。(3)逻辑目标宽度上,该模式下社区体育治理的效率与成果共享也是有别于原有政社分化治理的重要体现,其核心要义在于注重公平与正义,消除社区体育治理成果中的排斥与不公平,以权力优势决定分配,攫取大部分治理成果的现象,有利于捍卫社区体育资源与服务分配合理、惠民与人本性。

3 “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创新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3.1 双轨制形式下社区体育治理中体制空转与工具去功能化严重

“村改居”社区中,由于旧体制问题遗留及迈向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大量社区沿用村级关系与新党组织共同参与的双轨制治理模式[10]。从眼下诉求的必要性、迫切性与合法性出发,这种方式对于社区在走向城市化治理较为契合,但从现实进行逆向追问时,其组织结构、运行现状及负面后果与国家治理体系中政社协同的主旨要求形成强烈反差。其中,体制空转与工具去功能化是社区体育治理创新中最具破坏力的要素[11],具体表现在地位边缘化出现“运行低效化”和“运行利益自满足”为特征的体制耗损结构,造成空转与实转或有效与无效的相对失衡。(1)部分基层政府、居委会及社会体育组织追求政绩和利益需求,导致体育财政投入增加,却不能带来“村改居”社区广大居民体育健身的拓扑效应。(2)双轨制治理体制运行中,社区体育治理下的绩效评价、监管与奖惩等缺乏强制力与居民心愿所根本的制度刚性。地区经济结构、人情关系、人口流动与居民意识使得体育治理体制与社区居民体育需求存在严重的“两张皮”现象。(3)处在权力末端的社区体育治理在供给侧与居民体育需求存在严重非对位效应,工具去功能化现象尤为严重,社区体育资源无法正常发挥应有的功能,造成大量体育资源闲置与浪费。

3.2 空间并轨下社区体育治理中结构性力量的衰减

在我国,从传统乡村村落到城镇化“村改居”,各种空间形态的巨大变化重新塑造出居民生产与生活中的各种实践,而在推进政社独立合作的社区体育治理中也将不可避免地遭遇来自空间变革下物质、权利及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各种挑战[12]。一方面,撤村并居后,社区卸下经营包袱,转向党建、安保、卫生、绿化及民生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具体事务的繁重程度远远超过社区人员负荷,而社区体育治理作为边缘项目被迫搁置或转移到居民自主管理现象凸出,迫使社区的运动性治理成为常态[13]。当然,大量社区“村改居”后都配备物业公司以协同管理社区事务,而一些社区也顺势将体育治理的部分责任转接给物业公司,尽管社区原有体育治理的关系结构和权威认同仍然有效,但因其他社会组织的进驻与权责转移产生治理力量与权威性式微。实际上,“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常常因利益与权责分配不清,长期陷入治理扯皮、推诿中。另一方面,多村合并虽打破自然和行政边界,而大社区治理中的次级结构力量仍通过各原村党组织、村委会发挥作用,亲属、邻里形成的人情关系对大社区政策、行为治理存在策略性抵制,而传统空间的消失与共用体育空间、资源的产生降低了各社区体育组织的责任,消解了原本隶属自身管辖中的内生力量使用。此外,“村改居”后,居住格局转向封闭,立体化纵深组成异质性社区,而诸多社区回迁,抽号选房,同一楼层居民不熟悉现象大量存在,体育交往或共同参与治理产生障碍,原有体育小组、社团组织瓦解,大量居民转为自行锻炼,使原有非正式体育组织治理能力大打折扣。

3.3 社会关系网络转换下居民体育治理的集体认同感下降

“村改居”社区中,人员结构的多元化、流动性加强及原始村落家族聚集等特征,使社区内部社会交往呈现异质性与差序格局的色彩[14]。在社会关系网络的变革下,个人—家族—社区铸成的外推思维模式依旧延续,个人意识游离在传统与现代的模糊地带,居民主体性意识与公共性认知未能匹配城市化发展的步伐,居民集体认同感下降,这将成为政社协同多主体独立性合作治理向“村改居”社区延伸的绊脚石。(1)原有家族式“抱团”与社区体育治理间的控制支配型矛盾。通常,“村改居”后传统家族为主的伦理实体功能逐渐消解,但在我国,农村家庭的转型虽经历工业化、城市化等外力的不断改造,但根基并未触动,血缘亲属形成的壁垒使社区体育治理存在利己排外的极端现状,而人情关系代替以契约为主的理性化体育治理机制更是大量存在。(2)社区居民个人主体能动意识缺乏,导致社区体育治理缺乏内驱力。社区共识是居民体育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社区体育治理的纽带,而这一基础力量却需要提高的居民主观意识。居民长期从事农村劳作,城乡关系转换使得居民精神与物质的差距造成主体意识断裂,健身意识普遍偏低,少数充满健身意识的居民也在“随大流、搭便车”的心理影响下趋向沉默,社区体育治理成为无源之水、无木之林。(3)非定居性移民,因其所属社会和利益关系在移民社区的双重缺失与空间错位产生社区认同危机。危机背后往往伴随该部分居民体育健身与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外移,走向社区外体育健身俱乐部、公园等,对社区内体育参与及治理监管事务淡泊,弱化了公共体育服务的全员化属性。因此,在社会关系网络转换下,社区体育治理的创新中要发挥辖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党员及体育爱好者的带头作用,及时建立有效的组织动员机制,重塑社区凝聚力与集体认同感。

3.4 社区经费不足与分配失衡使得社区体育治理能力受限

以往,行政村中经济关系一直秉承土地集体下村级经济合作社为主体,政府定向补贴的原则。“村改居”后,社区集体经济来源主要是经营性用房、附近土地及企业经营租赁等,普遍实行以经联社或经济社的股份合作制模式,并承担社区工作人员酬劳、工作办公经费、物业管理费、创建创维及文化娱乐活动费用开支[15]。对于社区体育治理而言,城市化的加深、外部人口剧增及健身需求的提高让本就历史欠账的集体经济更无法独立承担社区体育的治理职能,体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日渐凸显。在青岛、潍坊及烟台等城市的部分“村改居”社区调查与访谈发现,居民福利、社区日常运营维护是社区经费支出的主要渠道,而经济基础弱的社区,经费仅够维持社区管理。调查还发现,为明确“村改居”社区财务管理,大量社区所有收入归街道办代管,无自主支配权,遵循审批、报销制度,增加了社区体育治理的难度。改制后,“村改居”社区虽被纳入城市公共财政体系,但经费划拨仍带有不确定性,经费问题更多由社区经济合作社管理。另外,社区物业带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管理费均来自于社区经费,拆迁安置居民无需或象征性缴纳少量物业费,契约关系中的权责义务并不明确,一定程度丧失了对社区体育治理的责任。而社区自发性或外部体育组织的高度发育本可弥补经费不足的现象,但社区体育志愿活动不成熟,没有常态化机制,体育治理几乎全靠基层政府“动员”,并未发挥自身作用。此外,“村改居”社区经费分配失衡导致社区体育治理与其他诉求存在冲突。社区需要重建,集体经济在道路、安保、环境、居民分红等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经济弱的社区只能“节流”,挤压或剔除无关紧要的体育治理经费。另外,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大众化与体育经费社区化的矛盾凸出,社区固定与流动人口对社区公共体育资源的共享理应政府出资,而不该仅仅依靠社区。由此,这些矛盾与利益冲突直接反映出城市化进程中社区体育治理存在边缘化,缺乏政府实质性资助,仅凭薄弱的社会体育组织,寻求政社独立性合作治理的道路恐任重而道远。

4 “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创新中的理性调试

4.1 明确多主体间权、责、利平衡,完善监管机制中的标准、规范与量化考评

“村改居”后,社区大量事务都陆续在原自然村基础上得到延续与创新,而社区体育治理作为一项惠民、利民与便民的系统性工程,由于涉及部门多、覆盖面广、可操行性难、人口异质性大及需求层次明显等问题,一直是新时期城市群众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难题[16]。实际上,社区体育治理过程中制度滞后与不健全、干部治理不作为、体育治理人情化及居民能动性低是引发社区体育治理乱象的主要原因,因此,“村改居”社区推行政社独立性合作治理的前提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1)完善社区体育治理的权、责、利平衡,倡导社区“两委”、流动站与服务中心分开,划定权利与责任范围,建立明确的治理组织框架。(2)实行社区体育治理政务公开,明确绩效考核标准与规范。针对经费问题,制定具体业务流程,公开体育资金使用明细,推行干部奖惩制,如出台社区体育操作与管理办法,建立台账,制定绩效与奖惩责任细则、责任书及操作样板等。(3)推动社区体育治理的联动性,加强社区自评、物业监督、同行评价、专家抽检与居民反馈一体化,保障监督的透明与公正。倡导多方民主监督,以避免体育治理的形式主义、运动性治理、体制空转与去功能化等问题,从而提高社区体育治理效率。(4)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村改居”社区体育组织及居民在参与社区体育治理过程中更多表现出志愿行为,而构建有序、合理和开放的奖励机制是对各种参与者的认可和回馈,同时也是保持社区体育治理持续、良性发展的内生动力。

4.2 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构建社区体育治理重心下移的承接体系

在我国,“村改居”社区重建中的社会秩序恢复、治理结构重塑及居民现实需求都要求基层政府发挥统筹作用,而体育治理作为社区建设中的低次序项目更需要基层政府将体育服务延伸到社区,及时回应与解决居民诉求与冲突,提升社区体育治理水平。当然,服务社区并不意味着对社区体育治理进行全方位的接管,这点在过去政府元治理中表现出的“失灵”得到了印证。所以,社区新型治理模式的核心在于转变政府职能,吸纳更多社区利益相关者进入治理体系,打造社区体育治理重心下移的承接体系。为此,社区体育治理可参照北京、上海等地社区“1+3+N”的“一核多元共治”下沉网格式治理模式,其中“1”为街道党工委下社区党组织,“3”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与社区服务中心,“N”为社区内外各类社会体育组织。(1)基层政府(街道办)将行政管理转为引导、扶持与监管,制定体育规划及把握方向为职责,为其他社会体育组织的成长释放空间。(2)居、站及中心的“三权”分离与合作,一方面纳入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组织注册、审批等工作,可解放居委会行政枷锁,使其回归自治功能,做好居民意见收集、反馈、志愿、调节及监管等为主的自我管理与服务;另一面,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各级政府与社会体育组织购买、赠与及联络,全方位为社区不同人群提供健身、棋牌、舞蹈、太极拳等基础性体育活动,与居委会及工作者形成协同互助。此外,要在培育、扶持新型社会体育组织上发挥作用,如协助社区搭建体育协会、总会及单个项目分会、分社团等治理结构体系;积极探索民办非营利社区体育组织注册和备案制度,培育孵化园,为其提供办公场所;落实契约型政社合作关系,提升其参与治理的地位,打破体制内僵化制度,鼓励市场中社会体育组织参与招标,减少体育服务中的内卷化与短期化行为,以补贴形式鼓励社会体育组织为主办单位,打造社区特色体育活动等。总体而言,“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重点是要形成街道党组织“打基础、领上路”,社区居、站、中心“挑大梁”,社会体育组织“齐参与”的共商、共建与共享治理格局,为社区体育自治蓄力。

4.3 畅通社区体育治理过程的互动渠道,打造共同体生活平台

目前,“村改居”在城市与乡村经营背景下,正游走在城市和乡村社会的过渡区,空间变革、经济结构转型及社会关系变迁等导致社区集体记忆、共同价值与邻里乡土关系被逐渐瓦解,而社区体育治理也由此面临社区人力资本流失、居民联结机制断裂及治理活力与效能弱化等实践困境。因而,拓宽与畅通治理渠道、实现交流信息互通、打造社区居民共同体生活平台、提升价值认同是社区顺利落实政社独立性合作治理模式中的重要环节。为此,需要从社区主体、社会力量与民间习俗三个层面协同发力,实现新社区关系的再造。(1)强化社区治理主体力量,扩大社区党组织治理覆盖面,提升服务水平,引领社区开展邻里活动、民意互动、修建公共活动空间与场所等,增强横向联动;提高居委会行动能力,发挥群众自治功能,塑造居民沟通交流公共平台,如利用线上APP、线下会议的形式,以公共议题及文化活动为主线,构建居民交往的理性空间,通过丰富社区日常活动来改变农村行为惯习;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的整合能力,以居民日常需求为导向,合理规划多层次的活动平台,如棋牌室、多功能活动室及阅览室等。(2)在基层政府领导下,以社会体育组织为骨干,建立社区体育活动账目,定期开展以家庭、小组、社区为单位的活动,并积极与街道、区、市等协会联合,推进体育活动整体层序性,提升社区内环境,拉近居民间情感。(3)凝练社区“新传统”。在社区文化的延续中,历史文化积淀的信仰结构与集体认同已经成为居民文化认知的重要组成,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居民思想与行为。新时期,着力挖掘社区地域文化、传统活动、地区仪式与体育活动的融合,促进社区新传统、新记忆的建立,如可采用传统节日、风俗、制度等主题,举办社区健身体育文化节、元宵节秧歌赛、孝文化活动等,在唤醒集体记忆的同时达到健身的目的。

4.4 完善社区体育资金专项与配比,实现社会体育资源引入、共享与互惠

长期以来,在我国乡村社会自治中,社区体育的弱势地位导致治理一直处于因资金匮乏导致的无人负责、无法落实的尴尬困窘[17]。撤村改居后,城市化进程中基础体育配套与服务无论从社区体育的网格化治理、物业协同管理,还是社区体育组织活动开展,都需要面临社区人口增多、工作量加大等实质性问题。为此,在激活社区新型体育治理中,需成立体育专项资金,在提高体育经费比重、吸收更多体育资源融入方面将扮演重点保障的角色。(1)社区体育经费需要列入基层财政保障,基层政府视地方社区经济收入与居民体育需要给予差额或全额补贴。由基层政府组织专家对辖区“村改居”社区展开综合调研,对社区总经费收支、结构情况及体育供给、需求与开展等情况进行摸查,成立社区体育专项经费,并确定各社区体育经费配比,实行街道服务中心代管,统一审批、报销制度。(2)搭建体育资源连接平台,注重社会体育资源与力量的引入。“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需要大量社会资源来撬动和支撑,为社会体育组织搭建资源链接平台,鼓励企业单位、高校及居民等社会力量向社区输入资本成为社区体育治理升级的必然选择,如2019 年临沂市兰山区华城社区利用与体育局“双报到”的机会,成功更换社区体育健身器材;青岛市李沧区鼓励高校资源进社区,开启社区与地方高校深度融合模式,成立社区学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定点单位,形成社区体育指导员群体,推进社区体育活动的开展。(3)挖掘社区体育资源,注重社区体育自治能力的提升。发挥社区党员干部及体育骨干能力,利用“村改居”社区周边闲置土地、空地及公园等自然资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造社区体育赛事IP,定期组织与开展不同群体、不同年龄的特色群体活动;注重社区与政府、市场体育组织间的资源置换,实现互利共赢,如青岛市金榜家苑社区通过公房降薪出租吸引健身俱乐部加盟,与地方教体育局、街道办共建集儿童娱乐、沿河垂钓、健身路径、体育健身器材等于一体的主题公园,在服务周边“村改居”社区居民竞赛、娱乐及健身的同时,通过园区摊位外租实现部分自我维护与管理。

5 结 语

在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格局下,“村改居”是基于我国国情、城市持续升级及城乡一体化等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存在的新型产物,也是推进农村城市化发展的正确选择。在“村改居”社区重建与发展中,社区体育治理在不同主体结构、治理制度、居民认同及经费划拨等方面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体育的有序发展。如此,厘清各“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现有思路与实践、创新治理的逻辑体系,形成极具地域性特色的政社协同的独立性合作治理的新模式,还需立足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框架,深刻把握不同地区“村改居”的地域环境、人口结构及文化特征与当下国家体育治理理念与模式间的关系。当然,实现这一目标,并推进政社协同的独立性合作治理在“村改居”社区的快速实施与落地还面临诸多内外部阻力,但随着全民健身理念的全面普及,大众健身政策的持续性地域倾斜,地方政府对薄弱社区体育资源的在度优化及居民健身意念与需求的逐步提升等顺势操作与倒逼机制的不断衔接,“村改居”社区体育治理的创新发展无疑将迎来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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