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腾飞 车雅楠 马昊杰 吴 洁 马天宇 王 颖
新疆农业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科技时代下,生活便利程度高,各种繁琐的程序大量减少,人工智能行业蓬勃发展,但是,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人脸识别技术作为人工智能的核心首当其冲。这项技术会带来哪些侵权问题,如何能够让这项技术在合法的境域内生存发展,怎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通过对该市市民的网络调查,获取其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认识状况、使用状况以及其他方面内容的数据,并了解民众对于这一热点问题的看法,再根据案例分析结果,得到一份综合全面的数据,分析紧扣这一热点问题的相关内容,尝试给出一些防范建议。
本次调查共收集316份有效调查问卷,其中男性受调查者149位(47.15%),女性受调查者167位(52.85%);受调查者的年龄分布:20岁以下(不含20岁)有5位(1.58%),20岁至39岁有 183位(57.91%),40岁至 59岁有 121位(38.29%),60岁以上有7位(2.22%)。专题交流老师2名,学生10名。
1.人脸识别技术认知现状的调查
这一部分的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市民对于生物识别技术及人脸识别技术的认识情况。结果显示,人脸识别技术普及率很高,但是真正对于技术的认识还不够深入。
2.人脸识别技术使用状况的调查
这一部分的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市民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涵盖了使用方式、使用体验以及使用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结果显示,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受到广泛认可,被投入多项工作使用,大部分受调查者对于该项技术的准确性比较肯定,但也有七成左右的受调查者在使用过程中都遇到过问题。
3.人脸识别技术风险及相关法律问题调查
这一部分的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市民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顾虑,以及对该技术相关具体法律问题的看法。结果显示,有38.61%的受调查者选择了担心安全性不高,占比最高;有47.47%的受调查者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打出4分,平均分4.01;选择可能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及隐私权的受调查者比例接近,分别占比49.05%、48.10%、47.15%;对于“当事人应当了解和授权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的态度,选择完全同意与同意的被调查者总占比达到95.26%;如何看待“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需持谨慎态度,同时应加快相关立法的完善”这一说法,有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选择十分必要,有33.54%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完全必要。
4.人脸识别技术安全防范及未来发展调查
这一部分的调查主要是为了了解市民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安全防控方式的选择、未来发展的看法及对于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建议。结果显示,有41.46%的受调查者选择通过国家政府专门机构监管建立信息库来保管公众的面部信息;在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下,有58.54%的受调查者选择向投入使用的相关机构反映情况,有41.77%的受调查者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在人脸识别技术前景调查中,有47.47%的受调查者选择前景一般;有33.54%的受调查者更看好人脸识别技术在住宿、门禁及住户开锁系统发面的发展。
1.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末,郭某在某动物世界购得两张年卡,并在该机构中心留下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后该动物世界将进入方式由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向郭某发送通知,需要其通过人脸检测进行激活,但双方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双方在一审结束后均对结果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受理该案后认为,除应删除郭某的其他个人信息外,还应删除郭某的指纹识别信息。
2.评析
该案虽然被媒体称作是“人脸识别”第一案,但其实质仍然是围绕“合同有效性”展开。首先,在原告郭某的起诉状中我们可以发现,其并没有依据隐私保护及个人信息保护,而是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其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围绕“合同有效性”展开的。法院的判决只是要求该动物世界删除郭某的相关信息,并没有进一步要求该动物世界删除其他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商业场景中滥用人脸识别信息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和人脸识别有关的“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并未在该案提及。[1]
1.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末,某款AI换脸软件上线后受到网民广泛关注。通过该软件,用户可以进行人脸变换,变换的对象许多是我们所熟知的公众人物。而在该款软件上线后,就有许多法律从业者对其用户协议中有关个人信息部分的内容提出疑问。几日后,工信部约谈该款软件所属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其对有关用户协议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及时整改。
2.评析
(1)肖像权的侵害。在人脸识别中,人脸信息属于基础数据范畴,并且在换脸技术实施过程中采用的不仅是经过算法处理的生物信息数据,还主要有关人的五官、面部数据在未经特殊技术处理时的电子照片形态属于肖像权保护范围。[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不管是在何种条件下,只要肖像权的使用过程中未经本人同意,即便使用目的不是营利,即便没有恶意,都会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名誉权的侵害。名誉权的侵犯经常出现于一些极为低俗的视频中,通过人脸转换来追求人体生理上的刺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的规定,如若相关媒体报道的内容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那么受害人完全有权让该媒体采取必要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法律规定为受害人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方法。
大数据时代下,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但由于部分技术的过分成熟,并且相关立法没有及时更新,让某些不法分子不断躲避法律的制裁。我们虽然生活在现实世界中,却穿着皇帝的新装,一丝不挂地展示在世人面前,具体的恶性案件也数不胜数,我们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我们的许多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所熟知,一不小心就可能被骗入深渊,可能是一个电话,抑或一条短信,最后无法自拔。科技如果是以这种方式快速发展真的好吗?这是我们需要深思的问题。
首先,许多网络公司掌握着用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如果不法分子利用高超技术入侵系统,那么信息极易被获取,存在安全隐患。其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公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安全性仍有很大顾虑,由于人脸信息所承载的内容过于密集,所以先进稳定的技术保障是民众安全使用的强大后盾。
在传统意义上,性别、人种、民族,面孔、声音、语言表达习惯等,这些都是我们去辨别一个人所采取的重要手段,通过这些特质来辨别彼此,明确彼此的社会角色。[3]但是,某些应用软件通过将这些性质进行重新组合,看似是满足了用户的需求,却造成了社会分工的混乱,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途径,我们要正视这一问题,而不是顾此失彼。
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换言之,为人们提供了便利,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人们在享受这一便捷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被其迷惑,甚至因大数据“投其所好”的精准推送信息而陷入其中,逐渐放松了对各信息保护的意识。[4]例如,很多应用软件要求用户完成注册才能进行使用,很多用户为了一时爽快不加怀疑甚至是不假思索地同意填写或授权,其中也包括很多敏感信息,根本没有考虑到个人信息是否会发生泄露,直到发生权利侵害时才反应过来。虚拟的网络环境容易让人产生盲从,轻易相信他人,最后导致被侵害,这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当今,公民享受快捷服务的同时其个人信息也被肆意获取,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主要还是因为我国对于信息收集的主体并无特殊规定。大数据时代下,政府行业的准入机制和监管机制均有瑕疵,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改进。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强化行政监管机制
我们深知,想要做好风险防范,对数据安全的规制和保障是必需的手段,这是立法主体、执法机构必须要尽快完成的任务,没有硬法的保护,一切即是空谈。同时,对于商业行为及公权力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应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与监督机构或者赋权给相关部门进行管理,自上而下形成一条从中央到地方相关政府机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网络。[5]
2.加大宣传力度,培养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人才
政府应主动承担增强民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责任,通过各种方式向民众传授有关人脸识别技术的知识。同时,政府部门要培养有职业道德的新时代人才,而不仅仅是拥有高超的各项技术。
1.制定行业规范,积极遵守,明确职责与底线
企业作为重要的技术实施主体,遵守法律的规章制度是其必需的义务,但是就过往的发展来看,内生的规范更容易得到遵守,即行业自律。一方面,内生规范是自下而上的机制,另一方面,法律和实践往往并不能很好结合。因此,行业规范显得如此重要。行业协会要制定好关于个人信息的自律章程,配合各项法律的实施。
2.尊重用户权利,充分履行义务,加强自我监督
由于人脸蕴含了丰富的个人信息,并且其很容易就可以被获取,所以,一方面,企业要充分告知用户其所享有的权利,如若没有用户的授权则坚决不许企业擅自使用。另一方面,企业要做好自查工作,防止其中任何一环出现疏忽而导致信息泄露造成侵权。
1.小心谨慎,养成良好习惯
要积极认识和学习相关的犯罪方式,体会到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从意识上防患于未然。其次,我们在使用互联网或手机APP时应仔细阅读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隐私保护的相关文件,不可以为了节省时间而盲目点击同意。[6]
2.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要积极参与信息安全教育,活到老,学到老。同时,掌握多种信息安全保护方法。例如,给各类电子设备安装安全卫士,定期扫描,及时修复漏洞。当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要尽可能地去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进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各项技术为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生活质量有着明显的提高,但与此同时,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留下的个人信息也对用户个人带来巨大安全隐患,个人信息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希望在国家、政府、个人的三方努力下,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