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婷婷
黄河交通学院发展改革与规划处,河南 焦作 454950
近年来,民办高校运营中面临的诉讼案件、非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教育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在大家所关注的这些案件中,尤其以学生因“开除学籍处分”与高校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为焦点。在这些法律案件中,高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缺乏处分依据、未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这种处分结果是极其不合理的,学生的受教育权被强制性地剥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受到了干扰,因非法处分而让学生产生严重的心理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随着高校的败诉,不合理的处分被撤销,这使得社会舆论对高校的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产生了质疑和攻击。因此,研究分析民办高校学生若干法律风险问题,探究其原因,找寻解决措施,增强高校在教育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推进高校法治化建设进程,提升民办高校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对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主动的意义。
1.高校学生“校园贷”的法律风险点
什么是“校园贷”?关于“校园贷”目前尚无法律定义,学界普遍认为:借助网络借贷模式针对在校大学生推出的网络借贷、分期购物产品可以统称为“校园贷”。非法“校园贷”使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破坏、部分网络借贷平台会对逾期还款的大学生进行人身威胁、非法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不法手段增加借款人负担等等,存在诸多此类法律风险点。
2.高校学生“校园贷”法律风险点形成的原因
高校学生“校园贷”法律风险点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学生需要借贷资金,但是却缺乏正规的借贷渠道;“校园贷”发展迅速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管机制;学生自我防范知识薄弱,而学校开展的校园防范教育却很少;“校园贷”犯罪门槛低导致执法部门打击处理难;在校学生更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而学生群体缺乏法律常识不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1]
第一,缺乏正确的消费观。当代大学生大部分属于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在家中往往备受关注及宠爱,导致其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养成独霸型个性,进入学校,在集体生活的环境下很容易产生消费攀比或从众心理。
第二,法律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校园贷”来说,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关于校园借贷政策,也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政策,与借贷相关的也只存在于广义的法律政策。与此同时,对于“校园贷”所产生的法律纠纷其解决办法往往只是通过罚款来处理。同时,从《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可看出,为规范校园贷款行为,银保监会等部门采取的措施往往是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但是这种措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这使得非法网贷机构使用更隐蔽的手段,因此非法“校园贷”屡禁不止。
第三,自我防范风险意识不足。大学生思想尚不成熟,未踏入过社会,不了解社会的复杂性,对新生事物进行大胆尝试的同时,缺乏警惕性,尝到了轻松借款的甜头,却没有发现其背后所隐藏的巨大陷阱。缺乏金融安全知识,不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压根就不知道借贷利率及贷款费率的计算方法,盲目地听从借贷机构的介绍,误以为借款很容易,利息很低,为了能够尽快拿到资金以解决自己的用钱需要,盲目签约,实则已经落入“校园贷”的圈套。而这些正是导致“校园贷”案件频发,大学生被侵害的重要原因。
第四,“校园贷”门槛低。“校园贷”的服务对象是大学生,但其实贷款平台所瞄准的真正对象是大学生背后的家长。当学生无力偿还之时,自有其家长替其进行偿还。因此,“校园贷”的手续非常简单,学生只需带着学生证和身份证就能快速办理,同时贷款平台还会打出专门针对大学生的优惠政策等等,以各种手段使“校园贷”快速渗入校园,深受学生们的喜欢。贷款平台对于学生的贷款用途等审核相当宽松甚至不审核,在明知学生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依然大量对学生进行放款,这就为后续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1.高校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的法律风险点
高校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指在高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服务过程中、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生活设施、教育教学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
第一,高校造成的重点风险点。例如,高校设施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些设施包括楼房、道路、场地、体育器械、实验器材以及电力、消防设施等,如果学校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为没有及时维护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学院的利益的影响必将深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导致学生人身伤害。如果学生的人身损害是在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见习实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或负责组织的老师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但并未及时采取相关的防范措施而发生了损害;高校教职工人员的行为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例如某同学实验操作或者体育课活动期间,因教师没有叮嘱到位或未予以注意,对于学生受伤未及时发现或救助,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学生能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而教师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的后果则由其所在学校来承担。
第二,由学生自己或者其他学生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例如,学生因参加自发组织的活动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大学生个人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大学生自杀、自伤等行为;突发性伤害事故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学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的前提是“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没有注意的”,但如果因为学生家庭困难的情况,学校可依《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将根据受害学生的具体情况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在校生因参与校园活动导致人身伤害,[2]例如,参与具有强烈对抗或有风险的体育活动,导致参与的学生伤害或者伤害到参与活动的其他人员,学校依据是否进行了教育、管理或者有无事故应急预案等环节,来判定是否因为失职而致使伤害;因为第三人加害导致的受害学生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形。[3]
第三,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例如,不可抗力原因,民办高校未履行相应职责,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因偶然而发生的事件。高校可结合《民法典》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这样的事件不常有,但一旦发生就是重大事故,对于学校的影响也非常严重,控制此风险点对高校来说还是一个难点。
2.高校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法律风险点形成的原因
造成在校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可归纳为学校方面、学生方面以及第三人这三方面:
(1)在学校方面。首先是设备设施安全隐患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高校的教学楼、教学设备等使用时间长,容易出现陈旧老化的现象,如若不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易发生脱落、坍塌、漏电等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情形。其次是由于学校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不健全导致的安全事故。在民办高校运营中,学校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值班制度、卫生安全制度、食堂卫生安全制度等都属于基础重要的制度,如若相关的重要制度不健全,导致相关工作无章可循、无标准可依,容易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2)在学生方面。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思想意识不够成熟,认知能力差,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做出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行为,实施伤害自己或者他人的危害行为。
(3)在第三人方面。这里有可以控制的因素,但也存在不可控制的因素。例如,来自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原因,有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有来自参与对抗强烈的体育竞赛活动发生的伤害和来自其他意外情况造成的事故等等,这些原因都将触发高校学生在校遭受人身伤害法律风险点的形成。
1.高校学生学位撤销行为的法律风险点
高校学生学位撤销行为中存在的风险点有撤销依据、高校撤销程序两大类。其中学位撤销依据在目前各大高校中都有提出,综合来说存在的风险点一是文本描述,二是制度建设。
(1)在文本描述方面,例如,各大高校制定处罚规定的时候,经常使用“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给予相应处罚”,未明确标准和具体的细则等等,文本表述存在模糊性,从言语表达上不规范,那么在行使职权下达处罚的过程中会出现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现象,致使相关规定失去法律或法则权威。此风险点容易造成当事人双方理解上的偏差,从而产生分歧甚至引发法律纠纷。[4]
(2)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大高校都有相对应的学生管理规定,但有些高校不能根据现有情况和学校发展情况做出及时的调整和更新,导致旧的制度管理新的学生状态,新的管理制度不能及时得到宣传、落实等等问题。若将其作为学位撤销的依据,将会给学校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2.高校学生学位撤销行为的法律风险点形成的原因
(1)高校学位撤销过程中存在正当程序理念的缺失。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起源于英国的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性、理性、排他性、可操作、平等参与性、自治性、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坚持正当程序达到两个理想效果:一是防止公权力滥用,遏制腐败;二是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公权力主体滥权、恣意行为侵犯。高校在学位授予活动中的独特地位,以及其对学生利益的直接影响力,决定了高校在采取学位撤销时,必须坚持正当程序。[1]
(2)撤销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够具体。由于高校的学位撤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不论是因为学术问题撤销还是非学术问题撤销学位,都应当具有法律依据。目前高校学位撤销行为大多依据法律法规和高校的自治章程。统一的撤销行为的法律依据暂时不够具体,因此形成了一定风险点。
(3)授予标准不明确。学位授予与学位撤销相对应,学位授予是学位撤销的前提,学位授予标准直接影响着学位撤销。高校在授予学位时,是严格按照《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考试、论文等单纯的学术要求,也要考察当事学生的诚实善良等品质。学位授予的标准直接决定着学位撤销的标准,目前就学位授予标准来说,《学位条例》的规定仅仅局限在完成相应学位论文,通过课程考试等要求,鲜有对于个人诚信品质的要求,就实践情况而言,高校往往会在《学位条例》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化与更新,越来越多的高校将诚信品质纳入到学位授予以及学位撤销的考查范围。但也未形成明确的标准,这也就为后续的撤销行为埋下了隐患。
(4)授予过程中的过失。学位撤销,被当作高校采取的一种纠错措施,不论是在惩罚学生的学术造假行为或者是入学资格造假行为。高校对学生授予学位行为,表明授予当时学校对学生资质、能力的认可。但在实际的过程中某些高校自身没有按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错失了一些材料或错过了一些时间点,造成学位授予不符合规定,再对其撤销,这种行为应由学校承担。如果因学生也存在过失,而忽视学校存在的过失,导致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只会是对高校过失行为的放纵,导致其放松警惕,这也就对撤销行为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防范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基础措施是提高管理队伍的法治意识。只有每一个管理者以法治精神武装头脑,时刻以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将法治精神融入日常管理工作中,才能做到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避免出现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而防范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时化解出现的法律风险。民办高校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法学教授或者资深律师进校园,对全校师生开展专项法律知识讲座,增加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法治、权利、契约精神,营造法制校园。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民办高校运营中的法治化建设离不开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这也符合中央提出积极推进法治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正规化的要求。民办高校在法治化运营中应引进专业法律人才,成立法治办公室,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队伍。法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第一,为高校的运营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第二,负责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分析与学校办学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学校依法办学提供政策依据;第三,审核、规范和清理学校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对学校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一致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第四,对学校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查,及时纠正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审核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各类法律文书,负责处理学校涉诉案件和相关法律纠纷。
高校应建立健全纠纷处理机制,针对常见的不同纠纷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避免出现无法应对而采取牺牲学校自身合法利益或者采取不合适手段的情形,这样只会适得其反,加剧矛盾。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应包含以下主要方面:第一,纠纷的确定,包含适宜的主体、主观因素、行为要件;第二,赔偿的范围和方法,根据不同损害级别确定不同赔偿标准,针对不同损害形式确定不同赔偿方法,包含金钱赔偿、赔礼道歉等不同方法;第三,处理程序,详尽的处理程序,可以确保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同时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
采用风险转嫁机制,高校通过购买第三方责任险的方式将学生管理中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保险机构,从而实现规避风险,同时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就保险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受害学生的商业险,把学校的责任和人身伤害的赔偿分开,在学生和保险人之间建立侵权赔偿的法律联系,高校和学生之间不再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联系,这样既有利于受害学生和家属能直接快速地得到相关的赔偿,同时能够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样加快化解民办高校和受害一方的矛盾和纠纷,更好地维护民办高校的教学秩序。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先知法而后守法。在拥有一支法治队伍的前提下,学校还要大力加强相关的法治宣传,将管理层的工作者和被管理的大学生都确保纳入宣传范围,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时刻以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另外学生管理事务牵扯方方面面,高校应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召开主题班会、播放宣传片、悬挂宣传栏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的效果。
虽然各类高校,尤其民办高校投入了更多的人力、财力,但目前学生的法律风险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同的法律风险点让学校整体的安全性降低,也不能全方位保障学生的自身利益。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从制度层面、校园机构层面、师资配备层面以及教育宣传层面下大工夫。因此,民办高校大学的法律风险防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总结完善,构建一个科学可持续的防范体系,成为保护学生成长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