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需随男友前往外地就业,我曾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可公司却拒绝。请问:为防止自己被追究法律责任,我该如何证明已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王菲菲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便可以无条件离职。
现实中,像本案公司一样,一些用人单位为阻止员工辞职,往往会拒绝收取辞职报告,甚至使得员工无法证明自己已经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如果员工没有对应的证据证明,一旦引发诉讼便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那么,面对用人单位拒收辞职报告,员工为摆脱不利局面,可以参考以下方式:邀请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书面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辞职报告留在用人单位;把辞职报告直接留在用人单位,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邮寄送达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在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