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革平
(乌兰察布市草原工作站,内蒙古 集宁 012000)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边疆地区农业、工业的快速发展,草原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大量草地沙化或退化为荒地,为达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修复生产活动给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必须强化草原环保建设力度,把握正确的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向,设计全新的监管措施与技术。
我国拥有面积较大的草原区域,多集中于北部边疆地区。草原是我国北部少数民族、游牧民进行生产劳动的重要生产资料,能够起到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土的作用,生态环境稳定、占地面积广阔的草原可支持我国现代畜牧业、绿色养殖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边疆地区牧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地方政府必须把握时代精神,采取措施提升草原保护力度,着手推进草原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的实施。目前我国草原地区60%以上的草地出现了退化、面积缩小、牧草枯干等现象,草原正在以每年超过4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快速消失,过度垦殖、滥挖滥采等违规活动屡禁不止,草原的生态承载能力接近极限,对国家环境生态安全造成负面影响。
草原环境的恶化导致可用于畜牧业、养殖业的优质牧草数量逐步减少,养殖畜种的出栏率下降,劣质牧草数量快速增加,草原植被受到破坏,农牧矛盾日益凸显,草原边缘地带的沙漠逐步扩张,沙丘出现活化现象。为消除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的负面因素,强化草原地区草地的生产力水平,必须做好草原保护工作,拓展草原的可利用面积,进行轮耕、休耕,限制城市土地开发用地、农业建设用地的面积,对草原周边城市的发展进行规划,在利用草原土地的同时,做好生态建设工作[1]。
步入新时代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以促进牧区经济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环境保护法案,各级政府采取了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畜牧业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修改了经济开发方案,在实践中秉承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先进发展理念,对草原地区产业发展战略做出了全面调整,依托草原地区固有的生态资源优势,推动了草原环境保护事业的进步,规范了草原土地开发活动的具体实施路径、土地利用方式,在提升牧民经济收益的同时,达成了环境保护目标。
地方政府通过推行草原土地承包制度,让多数牧民获得了承包草场的管理权,在政府的指导下实施了天然草原恢复建设项目,完成退牧超过200万公顷,提升了草原的植被覆盖率。政府颁行了《草原法》,明确规定了草原土地开发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在利用草原土地时必须种植带有防风固沙功能的树木带,针对畜牧业草料用地建设、草原围栏建设等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划。
草原地区群众的生产劳动活动会对草原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其环保意识的强弱决定了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的实施难度。然而地方政府未能开展大规模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导致多数牧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无法认识到自身行为活动对草原生态的影响,部分牧区居民存在肆意丢弃生产垃圾、滥伐树木、过度开采草原煤矿等问题,不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生态保护措施与相关规定,导致草原环境保护工作受到阻碍。部分牧民所采用的生产方式对环境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例如从事畜牧业的牧民不顾草原生态承载力,任意扩大畜群的数量,牧民饲养的牛羊啃食草原土地上的草根,导致土地抛荒、土层裸露,草原上荒地的面积逐年增加,牧民仅获得了短期的经济收益。
虽然各地政府陆续制定了远期的草原生态修复计划,然而各地级市、自治州的前期工程投资经费需要自筹,为建设草原检测系统、环境治理机制,必须消耗大量资金与技术资源,技术标准较高,农业部、环保部等政府机关对草原生态保护工程的质量提出了较高要求,完成该项工程的难度较大。由于建设资金筹集难度较高,计划涉及领域较多,开工时间、施工速度落后于纸面计划。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阶段的社会环境下,原材料、技术设备采购价格涨幅较大,施工难度增加。项目管理较为混乱,地方政府环保机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牧业管理机构均制定了本部门的草原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各部门所发出的指令相互冲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与实施路径较为单一。例如退耕还草工程仅能为牧区内的定居农民提供饲料补助,未能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因而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激发了牧区居民的反感情绪。在建设草原围栏的过程中,会消耗大量技术器材、资金,前期投资的回收难度较高,市场投资人缺乏参与此类公共项目的积极性,因此政府筹资、融资难度较高。
我国边疆地区草原面积较大,监控难度较高,监管人员习惯于使用较为落后人工探查法检测草原的土地开发情况,草原监理机构中具备较强工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信息化技术设备的人才较少,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可利用的办公条件较差,导致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进展限于停滞状态,草原监测站无法发挥应有的提前预警作用,无法发现小规模的滥采、滥伐活动,监管效果不佳。
为强化我国草原地区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之自觉、自发地停止各类滥伐、滥采活动,政府部门必须集中力量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在新媒体平台或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中投放广告或环保信息,为草原生态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全面强化牧民、定居农户的生态保护意识,使之了解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遏制沙漠扩张的现实意义,为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做出贡献。做好环保常识宣讲工作,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草原地区居民主动转变自身生产劳动方式,基于政府所制定的草原环保建设计划,设计未来不同阶段的农牧业生产方案,树立长远的发展理念,避免仅仅追求短期经济收益,帮助地方政府处理环保问题,维护生态利益。
为保证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效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调拨足够的财政资源,加大资金投入规模,实施政府预先指定的环境保护计划,引入最新的专业化技术,全面改善草原环境。由于不同地区的草原状况差异较大,因此必须因地制宜地选择环境治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利用资金,做好长期准备。地方政府必须制定草原环境保护政策,为相关环境治理工程提供拨款与财政支持,如减免参与环境修复工程的承包商、建设单位的税金等,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在边疆地区的牧区颁行配套的奖惩政策,严惩为一己之私破坏草原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如焚烧草地、私自开垦草地等[2]。
政府部门需调配专项建设资金用于草原保护工作,建立完善的多元化融资机制,汇聚来自不同领域的社会资金,逐步扩大草原环境治理工程的影响范围、覆盖面积,集中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做好牧区水利工程建设工作、草原围栏建设工作等各项重要工作,提升社会资本的用量,严格遵循投资收益对等原则,保证环保工作能够取得良好效果。
为做好草原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提升草原环境检测水平,为草原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引入先进的卫星观测技术、遥感技术、航空摄影技术等新技术、新设备,解决技术难题,对草原的生态环境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向国家环保部门、农业部门等机关提交最新的草原检测数据,针对目前我国边疆地区草原保护现状,汇聚环保机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研单位等各部门、单位的力量,做好技术攻关与设备采购等工作,将最新的科研成果转化为可用的专业化技术设备,做好与农牧民进行交流互动的人事工作,让个别牧民成为环境保护体系中的检测员、观察员,调动农牧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3]。
政府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基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在自治区、州、乡镇等不同级别的行政机构中设立草原环境监管站,组建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合理配置稀缺的人力资源,对草原生态保护、土地开发利用、畜牧业生产等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向上级呈报检测数据,针对日益严重的草原沙漠化、退化等问题进行现场勘查,为环境治理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数据层面的支持。
为保证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政府部门必须着手建设草原环保监管制度,在环境破坏严重的地区推进环保建设,制定分阶段实施的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加大草原执法监管力度,颁行草原土地开发利用标准与生态环境管理办法,严禁私自开垦草地作为农业、工业用地,制止各类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受污染的草原实行严格保护,将草原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控制畜群的数量与规模,整合技术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提升草原畜牧业的生产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