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在公安侦查中的困境与出路

2022-11-22 06:27:33王利平
法制博览 2022年16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公安人工智能

王利平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一、人工智能与公安侦查概述

自2016年阿尔法狗与李世石对弈并战胜李世石后,大家对人工智能的了解愿望开始与日俱增。但是,当今社会人工智能对社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使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快捷方便;另一方面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模式,在原有犯罪模式基础上新增了许多利用人工智能犯罪的情形,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不小的压力。2017年的全国首例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例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的案件。同时,2018年至2019年间,在全世界范围内还相继出现了利用语音合成假冒他人和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改头换面的诈骗案件。而且据调查显示,在我国每年涉高科技犯罪案件以每年40%的速度逐年递增[1]。再一次说明人工智能在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说明我国刑事司法中将面临大量涉人工智能犯罪案件的出现,为公安机关敲响了警钟。但是,由于人工智能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应用的广泛性,要预防或者避免被利用犯罪比较困难,因此,公安机关能否有新的应对策略以及相关法律能否适时出台都将非常重要。

公安机关早在2010年开始建设将大数据、云计算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于警务指挥、情报综合研判、视频监控与侦查方面;[2]2012年全国第一支视频侦查支队成立时,就将人脸识别技术引入公安实战。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侦查中主要有: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收集信息、大数据采集、存储比对、网上相关线索的智能搜查、排查、智能识别等。最常见的移动警务可以方便警察在外勤工作时作为处理警务的最重要帮手,针对一些基础的收集信息、现场勘验、信息核验等,同时还可融合一些新技术对信息进行共享、互动比对,方便随时使用,提高了人工智能在公安侦查中的应用率。而且,国务院在2017年发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也指出:人工智能发展进入新阶段。人工智能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新挑战。人工智能是影响面广的颠覆性技术,可能带来改变就业结构、冲击法律与社会伦理、侵犯个人隐私、挑战国际关系准则等问题。《规划》的出台更是推动了人工智能在社会治理、公安侦查等刑事领域的推进,使人工智能在公安侦查工作中又上一个新的高度。但是,当前刑事案件的激增,侦查人员的缺乏与对科技信息的不专业、信息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都促使公安侦查在人工智能时代必须要进行新的变革。

二、目前人工智能在侦查领域的运用与意义

(一)人工智能有利于整合侦查信息与资源

首先,过去几年公安机关利用网络互联企业、移动运营商、银行等企业将一些个人身份信息、车辆卡口数据等获取数据,但是,近几年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侦查中主要是收集一些开放式的场景对人物车所进行管理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作为侦查的信息和资源。同时,人工智能数据的存储在侦查中解决了最初单一的身份信息查询,现在在侦查阶段使用的各种人工智能运用主要有:人脸识别、车辆识别、足迹、指纹比对、DNA等比对,还有天网、云计算、大数据、视频分析等,有利于刑事案件在立案、受案时能否立案、串并案的情形,能更好确定管辖问题。其次,在进行信息时根据人物车三种公安管理对象进行关联,这样智能数据的收集与整合也有利于案件快速检索、定位、精准破案。随着收集的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全,加上互联网的信息化智能等特点,侦查收集整合的信息资源,使刑事执法新理念和新技术的应用能同时进行。可见,人工智能可以整合相关侦查信息,缩小侦查范围、确定侦查方向、锁定目标,进而缩短破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

(二)人工智能识别技术在侦查中的使用,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

一般人认识事物获取信息多通过视觉,近年来生活中很多生活场景都会用到人工智能识别技术,例如人脸识别、车辆的识别、物品的识别等,早在2017年《规划》出台前就开始应用于公安机关:例如2014年广州市公安局通过引入云端计算大数据以及视频智能分析技术,在实现全市视频资源联网的同时还实现了高清视频智能分析,提供视频录像文件分析、视频摘要压缩、虚拟卡口、以图搜图、人脸识别、模式分析等视频综合服务。[3]其中,指纹、足迹等生物特征进行比对识别,可以解决犯罪现场勘查中的物品识别。刑事犯罪现场往往会留下一些指纹、脚印、手印、血迹、体液或其他有明显生物指向的实在物,例如作案凶器、赃物等,而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中非常重要的侦查行为,对在现场收集的物品进行识别比对或录入到公安机关相应的信息库中,可以生成与案件有关的情报信息,方便侦查人员进行筛选比较,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侦查调查方向,也可为案情分析和案件是否并案侦查提供有关依据,这个过程无疑是人工智能视觉分析最好的应用,进而有助于提高侦查的效率。并且,传统的视频监控虽然解决了视频的存储、回放和其他视频之间互联互通,但无法进行自动识别,但现有的人工智能随着计算能力瓶颈的突破,场景化的数据及行业解决方案能力的提高为其设置了汇集管理对象(人、车、物)最常出现的吃住行等工作场景化应用,更是提高了信息研判的精准化。

(三)通过人工智能对侦查中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工智能对侦查中出现的证据可以进行全方位的收集、提取、固定,并且经过人工智能比对后,还可以对该证据是否具备刑事证据条件进行审查筛选,梳理各个证据之间是否还存在矛盾,能否得出唯一结论、能否达到侦查终结移交审查起诉的标准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传统的证据审查主要是三性标准,但人工智能所建立的可视技术可以对证据进行全方位的立体分析。有助于侦查人员找准薄弱点和证据链的缺口问题,为侦查人员提供了清晰的证据指引功能。

(四)规范侦查流程,使之依法执法

在人工智能中,对案件根据相关刑事法律法规设置风险、时效的提示,可起到对侦查人员进行预警,依法办案。例如:可根据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各种时间节点设置时间提示节点,例如刑事拘留中的24小时讯问、24小时通知家人、24小时送看守所等。这些时间节点的提示既能帮助侦查人员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也因融入了数据监督,从而提高了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使其更加注重刑事诉讼程序意识,最终规范了刑事执法程序。

三、人工智能在侦查机关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人工智能在公安侦查中的广泛应用使侦查工作更加高效,但是人工智能最初的产生并不是为侦查而设计出来的,进入侦查领域也是随着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作案方式发生的巨大变化而导致侦查不得不自我更新。因而人工智能在当前侦查工作中的应用,其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工智能的发展与法律更新速度不一致

人工智能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就像一柄双刃剑,[4]运用得当将有利于侦查工作,但是法律规制不及时,就会出现相关问题。人工智能自其1956年第一次被提出来开始,到20世纪60年代走入低谷直到20世纪90年代又进入大家的关注视线,持续7至8年后又淡出人们视线,到2016年后随着“阿尔法狗大败李世石”引起全球瞩目,之后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日益成熟,人类现在可以说是进入了人工智能时代。但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却跟不上这个速度,虽然我国在2017年的《规划》指出:“要利用人工智能提升公共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人工智能在公共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推动构建公共安全智能化监测预警与控制体系,围绕社会综合治理、新型犯罪侦查、反恐等迫切需求,研发集成多种探测传感技术、视频图像信息分析识别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技术的智能安防与警用产品,建立智能化监测平台。”[5]2019年公安部也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21年11月1日施行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显然与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不能完全衔接;而且侦查阶段相较于其他阶段而言具有不确定性,侦查中有很多要依靠侦查人员所获得的感官体验,有时甚至来源于侦查人员对自身的知识与经验的不断反省,例如一些老侦查人员多年的侦查经验,往往对案件的侦查方向非常关键,但人工智能却无法具备这些感知经验。同时,相关法规的缺乏也极易侵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专业人工智能侦查人才缺乏

人工智能设备的应用并不是日常电子设备简便易操作,必须具备一些专业人工智能技术。但是,目前在侦查机关实务部门既懂侦查又会人工智能操作的复合型人才比较缺乏;同时,侦查人员的主要来源之地——各地公安院校也未进行针对性的复合人才培养,相关课程体系还未完全系统化建立;而且,现有的侦查人员也因为自身工作任务多,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人工智能的专门培训。这些情况导致现有的侦查人员不会操作人工智能,专门的人工智能人才又缺乏侦查系统知识、法律思维、证据意识的实际局面,使得人工智能还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功效。

(三)相关设备更新与信息数据整合不及时等因素,影响人工智能的发挥

首先,虽然人工智能侦查在侦查中的应用是大势所趋,但是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对人工智能配置设备的更新换代要求也比较高,而人工智能当前在公安机关侦查内部的发展却很不平衡。因为经费、场地、领导的重视程度等等都会影响人工智能在侦查机关中的更新速度,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不仅人工智能设备更新慢,甚至有些地区人工智能设备配置不齐,例如,有的地方监控影像仍不清晰,有的地方未安装足够监控设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阻碍了人工智能技术在侦查机关的正常发展,也必将影响侦查效果。

其次,人工智能离不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而人工智能可以正常运行,各种数据包括自身系统的各种数据与所传输、存储、生成数据的安全是其中的关键,但这些数据的安全却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中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4]同时,在侦查阶段已开始使用人工智能的公安机关,由于各地需求不一、标准不一、经费获取不同、使用端口的安全等原因,很难建立统一的人工智能数据信息平台。就算已经建立了人工智能设备的地区,在一些共享中也经常存在数据缺失,或者端口在互用过程中数据缺失,或者保密意识不强而泄露了侦查的相关信息的情形,再加上人工智能的应用成本高,很多技术也不是很成熟,还有很多社会其他行业例如银行等也有收集一些数据的原因,都导致侦查所需要的很多信息收集更新慢,这些都会影响人工智能的正常发挥。

四、人工智能在侦查中应用的完善措施

(一)完善人工智能在侦查中应用的相关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改革强警、科技兴警。公安机关要积极迎接智慧侦查新时代。针对法律的滞后性和人工智能发展快的双重因素,在完善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适用的法律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人工智能处于发展阶段,并且还会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这些都会导致在侦查阶段应用时产生一定风险,在侦查阶段如何管理,具体操作如何进行,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在法律完善时都要加以考虑。其次,作为两种不同思维的东西,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的使用与法律规定之间要用怎样的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进行统一,也要进行积极思考,务必找到最适合两者发展的方式进行。最后,虽然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有相关规定,但是侦查主体还未纳入其中。因此,在侦查阶段使用人工智能对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使用者的使用权限与使用范围、问责机制、保密机制都必须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完整规定,以发挥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使用的最大功能。

同时,要合理设置人工智能对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规则。既考虑到证据审查标准,又要考虑到人工智能的一些实际情形,同时还要考虑到人的正常法律逻辑思维与经验,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审查模式,是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使用的最好方式。

(二)培养相关复合型人才

首先,在现有的侦查人员中培养一批年轻学习能力强,有一定人工智能基础的侦查人员;并且和一些经过专门考查的企业合作,尝试警企合作模式,这两种模式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当前人力物力财力不足的情况。其次,在公安院校中组建专门专家团队,设置专门专业培养既具有公安知识又具有人工智能技能的人才,为后续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打下坚实基础。最后,在全国组建专门侦查和人工智能专家团队,针对侦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建议,同时也可以整理汇编成相关的教学案例,在教学中作为实例供学生进行演练,让学生了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运用所学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推进信息化数据的实时更新,建立全国统一警综平台

首先,虽然现在各地侦查机关的信息大数据还是各地为政,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建立统一的警综大数据平台也是势在必行。只有整合各地资源并将一些数据上传至共享端,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的功效。针对此问题,可由公安部牵头各地公安机关联合组建统一警综大数据平台,并组织专门人员对该数据平台进行统一维护、实时更新、统一解决其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并将一些有参考意义的案例,发到各地作为参考,技术共享,此举可以解决当前各地因经济发展不同导致的一些阻碍,并且最大限度上让各地公安机关面对出现的相同问题得以及时解决。人工智能自身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必将为侦查阶段更好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提供更好的服务。

其次,面对公安侦查中的各种问题,应当抓住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适用的契机,不断加强公安侦查机关的基础建设,提升相关人工智能工具的分析能力、推进实战应用的深度,进一步加大人工智能的研究力度,解决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适用中的安全问题。这需要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所依赖的科技水平,从技术层面解决人工智能在侦查阶段使用中所传输、存储、生成数据处于安全的系统,并做好有关的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同时,从应用安全角度出发,对侦查阶段可能涉及的有关个人信息的使用制定相关规定,既要对相关工作人员强化安全保障意识、树立科学安全的使用观念,又要制定相关责任追究体系,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明确规定范围、安全保管、传输、存储和惩罚措施。

如今传统的侦查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这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的要求了,因此,要不断加快实施科技强警的步伐,把信息化高新科技与整个公安侦查工作相结合,从根本上实现公安机关对社会的综合治理。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发展为公安侦查运用科技手段构建立体化现代化社会防控体系,推动刑事侦查机制转型升级带来新的机遇,其深度应用给公安侦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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