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二 侯元贞 郑李君 舒 华 朱钰纹 梁 焱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4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三种途径:和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但在实践中发现三者都达不到预期的良好效果。例如,采取和解的方式下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有效解决矛盾,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行政调解因为中立性等被人们所质疑而广受诟病;诉讼则因费时费力,专业性不高而较少被人们选择。在此背景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2016年1月,司法部等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2018年6月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和实践探索提供了契机。纵观全国各地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实践,仍普遍存在人才资源短缺、经费保障薄弱等问题。导致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现实困境的根本原因除了制度不完善及公众认知不足等外,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定位不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在性质与发展路径上是否能等同于传统人民调解,这是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必须解决的前提条件。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与传统人民调解都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一定的社会规范为依据,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从而实现纠纷化解的目的。在现代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社会调解,与传统人民调解存在明显的差异。
传统人民调解存在于以地缘、宗族等为纽带的熟人社会结构下,纠纷争议多是以家庭琐事、情感、邻里之间的生活利益等为主,纠纷包含了较多的情感因素,即“感性”的内容,纠纷当事人更多的不是为了实体上的利益或好处,而是为了一种心理上的满足。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乡区际区分的弱化,大量流动人口的增加,固化的“熟人社会”结构逐渐转变为“陌生人社会”结构,从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到以利益指向为纽带。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因医方与患方两个不同利益群体的存在,医患纠纷双方的争议更多是在医疗活动中自己的既得利益或期待利益。在这种对自己利益的维护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表现出各利益群体之间较强的利益指向性。
传统人民调解脱胎于民间调解,在民间调解内生于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的基础上。人民调解发展至今也仍然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传统人民调解作用于典型的“乡土社会”的熟人关系,纠纷当事人往往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人际关系相对固化,因而纠纷当事人之间以及纠纷当事人与调解者之间往往彼此相识甚至因地缘、血缘等因素大多为邻居、夫妻等彼此熟悉的主体。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人口的流动性变大,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扩大,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结构逐渐转向为以利益导向为纽带的陌生人社会。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涌现出的医患纠纷主体之间彼此是一种陌生的关系。在医患纠纷中,纠纷的一方为专业的医疗机构,相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具有知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1]。除此之外,虽然医患纠纷与传统人民调解的起始点都表现为个体间的冲突,但相对而言,医患纠纷背后蕴含了较大的群体矛盾,如果处置不当容易演变成群体性的矛盾冲突。
虽然传统人民调解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都是通过运用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冲突,但是两者之间纠纷化解的功能却各有不同。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过程中强调“情”“理”“法”的融合,指引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使双发当事人打开心结,妥善解决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以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对于传统人民调解,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相对较少关注法律外的人情世故,更倾向于对纠纷事实进行法律判断。
除解决纠纷之外,人民调解也重视纠纷预防,认真做好治理信息的采集,能在纠纷初期主动介入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从而将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人民调解除了承担纠纷的治理与预防功能之外还肩负着一定的政治功能。例如:对国家政策制度的宣传、法律知识的普及、思想改造等。与传统人民调解相比,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仅限于解决特定的医患纠纷,其他的功能如法制宣传、道德教化等功能只能依附于纠纷解决功能而存在。
《人民调解法》对调解员的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此外,除了满足法律规定的调解要求之外,在实践中也可以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社区工作人员或者有关行政人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面对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的需要,组建能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的专业调解员队伍,对调解员的选任具有一定的行业标准,要求调解员必须具有一定领域内的专业知识。
传统人民调解并没有规定调解的有关具体程序,在实践中人民调解程序具有灵活多变的特点,调解员在不违反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事实、当事人关系及解纷需求等自主选择调解程序,从而妥当择优地解决纠纷。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必须严格按照调解的相关规定实施,必须要申请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也要遵循相关程序规定,以实现调解的公平、公正性。
社会纠纷矛盾化解,是国家发展以及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调解,界定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结合实践与理论来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除应具备民间性与自治性外,还应具备专业性与公益性。
传统的医患纠纷处理机制,没有专业的主体参与,也缺乏相应的技术与知识储备。例如,在诉讼中,法官作为纠纷解决的裁判者不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难以依靠自己独立的判断做出正确的裁判,并且对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结论依赖性过大,没有充分考虑纠纷背后所包含的情理,结果往往是“案结事未了”;在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通常也不具备专业知识,其中立性被医患双方所质疑。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聘请医生、律师等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调解员,聘请专家学者等组建调解专家库,能够对医患纠纷的责任进行专业且合理的划分,保障了第三方调解的专业性。
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中,为医患双方提供化解矛盾的平台,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内容,以促进医患矛盾化解为目的非营利性活动。我国大部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采用的是政府购买方式即由政府组织设立调解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组织,来承接政府的医疗部分行政职能,并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为组织提供经费支持。一方面医疗服务本身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的性质决定了第三方调解不能以追求利益为目的,不能谋求任何私利,而是要以公益的方式存在;另一方面,第三方调解的资金来源由政府财政拨款提供,用以承接政府的服务职能,不仅是为了解决医患矛盾,更是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对所有纠纷实行免费调解的公益性属性,既减轻了调解双方的经济压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影响力。
与传统人民调解相比,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发展应采取不同的路径,以突出其专业性和公益性。
目前我国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漏洞和瑕疵,法律规定都趋于原则化与指导性。医患纠纷调解的相关法律建设滞后、法律定位模糊等法律制度问题是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一大阻碍。医患矛盾多发、易发凸显了加快我国有关医疗纠纷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只有法律明确完善,第三方调解才能更好地建立和发展。完善医患纠纷调解的相关法律,不仅要自上而下制定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原则性的规定与指导,还应当制定相对具体的可行性实施规范,考虑其时代性以及前瞻性:1.通过法律明确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性质与定位。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社会调解需要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其保驾护航。2.通过立法统一对医患纠纷调解的组织建设、人才构建、资金来源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总体上,我国医患纠纷调解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但是由于法律建设的不足,以至于在实践中存在各种模糊与争议,影响了医患纠纷调解的实效。3.明确医患纠纷调解的程序规范。在医患纠纷调解服务过程中,建立起明确的程序流程,包括调解的范围、介入的程序、流程的走向以及退出机制等。
专业调解人员是第三方调解加强其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专业、行业性调解区别于其他调解方式的重要标志。面对调解人才的不足与流失,建立专业知识人才机制是应有之举,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1.公开选拔与考核优秀人才。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招聘专业领域内的优秀人才,加强对调解员的考核机制,定期培训,提高实务操作技能与经验,组建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专家数据库,为调解提供深厚的人才储备。2.提高调解员的待遇。通过提高调解员的薪金待遇、社会福利等方式壮大人才队伍,为调解员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与工作环境从而吸引优秀的人才投身于调解事业。3.建立行业准入与退出标准。建立调解员的准入门槛,设置统一的行业标准,对调解员的文化水平、经验技巧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要求。对调解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素质能力,定期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劝退。
目前,我国各地的第三方调解监督机制尚未完善,尽管调解人员逐渐专业化,但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会因为各种情理使得调解员难以稳定公平的天平,无法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满意的交代。因此,建立起一套严格有力的监督体制,在当下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内外全方位的监督与评价体系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来实现调解的优势,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规定严格的程序规则。程序规则的确立不仅有利于实现对调解的监督,减少调解员在调解中的随意性与任意性带来的风险,而且使得调解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规可循,能够从容应对。2.设立专门的监督途径,例如电话热线、监督信箱以及网站监督等。也可以引入媒体监督机制,在调解过程中让媒体适当加入,增加透明度。在调解完成之后让媒体对后续的发展进行跟踪和监督,从而充分实现对调解的监督管理。3.建立自我监督审查机制,加大审查力度。对调解资金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和审查制度,建立调解员的惩戒制度,进行惩戒等级划分,制定具体的惩戒内容和方式。
第三方调解自成立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总会遇到各类阻碍,如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公信力较弱等问题。因而建立多方联动合作机制利于更好发挥调解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提高调解的实效性,除了聘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担任调解员之外,也可以加强与医疗机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联系,从中选聘一些兼职人员,着重审查其专业知识和调解能力,实行调解人员对于所作的判定和意见负责制,进行责任规划。此外,还可以实行区级人员交换调解,相互借鉴合作。最后通过与人民法院建立良好联系,互动联合,建立和完善调诉对接机制[2]。
在现代社会,医疗领域内突出存在的医方与患方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亟需得到有效解决。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后起之秀在医患纠纷的矛盾化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自身存在的缺陷也制约了其发展。本文通过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与传统人民调解进行比较,界定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性质,提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路径应突出其专业性,从根本上要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建设,构建完备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做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基础建设。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的长足发展和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会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主要途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发展路径也会将专业、行业性调解推向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