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下乡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
——基于电商示范县设立的准自然实验

2022-11-21 02:11孙哲远
中国流通经济 2022年11期
关键词:示范县县域效应

孙哲远,刘 艳

(1.新疆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2.云南农业大学国际学院,云南 昆明 650201)

一、引言

农村三产融合被认为是发展农村经济和破解“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自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三产融合以来,各级政府对农村三产融合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不同地区农村三产融合已取得显著成效。不过,在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各地仍面临农村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率较低、融合层次较低、产业链条较短、社会化服务能力薄弱、市场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1]。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数字化技术对供需两端渗透程度的不断提高,商品贸易的主要形式呈现出以买方市场为主的特征。由此,农村地区生产与流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明显转变,流通引导生产成为主流形式。郝爱民[2]认为,在经历数字化转型后流通产业逐渐成为农村三产的融合剂和催化剂。当前,电商平台对农村三产融合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已有研究对电商产业在农村三产融合中的作用关注度不足[3-4]。同时,在现有关于农村三产融合的文献中,探讨农村三产融合收入效应、就业效应和资源配置效应等的研究较多,探讨农村三产融合影响因素的研究相对较少,探讨农村电商与农村三产融合关系的研究更为匮乏[5]。应把握政策机遇,将城市的电商发展经验逐步由试点县域向邻近县域农村地区推广,形成集群效应。由此,本研究将聚焦于电商下乡政策赋能农业发展问题,研究电商下乡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6]。

二、文献综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通过农村三产融合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等相关研究日渐增多。一是关于农村三产融合测度的研究。因不同学者对农村三产融合的理解不同,测度标准尚不统一,区别主要存在于指标选取和度量方法选择两个方面。在指标的选取上,部分学者从农产品深加工产业链延伸程度、融合方式和所产生的效益等角度建立了不同的测度指标体系;在度量方法的选择上,主要采用了熵值法和因子分析法等[7]。二是关于数字经济与农业生产相结合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从数字金融与农业发展关系、农业数字化转型和农业信息化改造等方面进行研究。随着电子商务扩展至乡村地区,数字技术亦逐渐向农村流通产业渗透,为城乡商品流通提供了新的动力,电商下乡所引领的流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农业发展成为必然趋势[8]。针对这一现象,学者们认为,农户融入电商下乡大潮正成为农村新经济形态和乡村扶贫的重要动力。电商企业通过拓展农户增收渠道、破解农产品流通低效难题,促进城乡要素流通,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9]。

三、理论分析与假设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对各行业渗透率的提高,电商已经成为消费品市场中最典型、最核心的商品流通渠道。在电商下乡政策扶持下,农村电商经营者所联结的海量互联网市场对资本而言意味着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农村地区也成为一个具有引力的“场”,吸引着各类潜在投资者。其间,农村电商平台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不断促进城乡市场对接和专业化农产品销售市场开拓。在此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转换为公共服务提供方。政府通过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成立电商协会、引导农户调整自身种植结构等,使得农村一二三产业间的界限逐渐模糊。由此可见,在政策推动下外来工商资本和农户相联结,在数字经济席卷农村的浪潮中实现对农村地区生产主体地位的重塑,对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产生积极影响[10]。电商下乡在助推农村三产融合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扩大农产品潜在消费市场。互联网打破了原有农产品交易场所的时空限制,使城乡中的市场参与者可以点对点在虚拟场所内实现跨区域交易,增加了交易的透明度,使供需双方可以在同一平台上实现货与款的精准对接。依托于数字化服务平台的电商交易有利于小而散的农户开展跨地区直接销售。农村电商能够有效降低进入城镇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信息获取门槛,补齐农村地区市场狭小的天然短板,促进农户生产与消费市场对接,进而增加农户接入新型服务平台的机会[11]。二是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与农户的结合。商品流通与农产品销售作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村地区产业结构调整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以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农产品的流通方向和销售方向具有随机性,利润存在不稳定性,而网络化销售平台使得消费者能够在接近虚拟的网络场所中与零星分散的农户实现“无缝对接”,有助于农户根据市场变化有针对性地动态调整产品结构、确定符合销售预期的生产计划、满足个性化市场需求[12]。三是促进“互联网+三产融合”新模式的逐步形成。电商与众多行业关联密切,能在商贸流通、物流快递、仓储冷链、信息服务等产业中实现城乡双向互动,有助于催生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注入更多新活力[13],从而推动农村三产融合。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电商下乡对农村三产融合具有正向作用。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以下简称“电商示范县”)的设立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效率,改变了农村地区资金持续外流的状况,增强了农业生产主体生产要素的可得性。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模式上的技术创新,其主要作用在于拓展原有销售渠道。电商企业进入乡村为农户充分分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创造了机会,调动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具体而言,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传统农产品交易模式,改变了农产品销售端与生产端的市场地位,关联了两种类型的市场——在地化的线下市场和脱地化的线上市场。电商平台采取网络交易方式,其交易方式、定价权及销售数量等受制于平台规则。流量成为电商重要的稀缺资源,可为农户借助电商服务平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崭新的机遇,倒逼农户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进而提高自身要素积累水平和利用效率[13]。此外,电商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具有普惠性、低门槛和高覆盖率等特征,这使得农业全产业链上各种类型的参与者均能参与农业数字化转型,即电商下乡所带来的产业规模与利润递增效应对农户参与农村三产融合具有积极影响。

电商下乡政策效果的显现需要农村地区加强数字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策中的财政奖励制度能促使更多农技服务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进入农村地区,有助于农产品深加工和农村电商产业集群的形成,有助于推动当地农业工业化进程[14]。现有文献表明,互联网使用频率的增加会显著提高农户对新技术的接纳和需求程度。比如,电子商务企业能够携带大量新型农业生产技术,并使之与农户现有种植结构相融合。这有利于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衔接、渗透融合和延伸,能够催生新的农业经营形态,使农产品竞争力增强、商品附加值增加,促进供应链、价值链和产业链“三链”闭环的形成[15]。部分学者认为,淘宝村的建设推动了金融服务下乡,其具体表现为:农村电商发展会改变地区性金融机构对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利润率的判断,从而促使这些金融机构重新评估农户还贷能力;被设立为电商示范县的地方政府会在金融贷款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并积极培育农村电商经营主体,鼓励返乡青年借用互联网开展农产品营销活动[16]。因此,电商下乡政策的实施可改善农户融资环境,为农村三产融合提供物质保障。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2:电商下乡通过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和改善融资环境可推动农村三产融合。

由于政策实施存在空间上的辐射效应,在考察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本地农村三产融合程度的影响时,还应考虑相邻县级行政区农村三产融合是否会受到政策的影响,即政策是否会产生空间溢出效应。从现实影响来看,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影响下,不同区域间的上下游产业链以及不同地区间的关系网变得日趋紧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不仅可以为本地农村三产融合创造可能性,而且可以给相邻农村地区带来显著影响。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在推动自身管辖范围内农产品生产增值、农民增收与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对邻近农村地区产生示范效应和警示作用[17]。邻近农村地区同样会借助网络效应所营造的经济联结效应对产业发展方向进行干预以及运用不同的政策工具来解决乡村振兴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可见,电商示范县邻近农村地区的三产融合进程会产生俱乐部收敛效应[18]。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3:电商下乡政策对邻近县域农村三产融合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

四、研究设计

(一)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用单个指标衡量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水平与效果,不能准确反映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现状。本文参考现有研究成果,基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内涵,建立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本文以农业产业链延伸、农业多功能性发挥和农业服务业融合发展作为一级指标来衡量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水平。鉴于研究需要和数据可得性,分别用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与第一产业产值之比、农村人口每万人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来反映农业产业链延伸程度,用人均乡村消费品零售额、设施农业面积与县域种植总面积的比值来展现农业多功能性发挥状况,用区域农业服务业产值占第一产业产值的比重来体现农业服务业融合发展水平[17]。指标及解释如表1所示。进一步,本文采用熵值法测算不同指标的权重,进而计算不同县域行政区2010—2020年农村三产融合水平(RID),将之作为被解释变量。

表1 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2.核心解释变量

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did)用虚拟变量treat和post的交乘项表示。虚拟变量treat取值为0 或1,当县级行政区i被设立为电商示范县时,取值为1,否则为0;虚拟变量post取值为0 或1,在电商示范县设立之前,赋值为0,在设立后赋值为1。此外,为保证后续稳健性检验的顺利进行,本文参考宋弘等[18]和韦东明等[19]的研究思路,设置关于省直管县改革的政策虚拟变量hdid(入选试点地区后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以及反映是否处在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实施前一年的虚拟项didb1。

3.机制变量

机制变量包括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lnmatch)[20]、农业技术创新(inn)、融资环境(lnloan)[21]。为方便下文进行机制检验,以符号Mit指代三个机制变量。

4.工具变量

互联网普及率(iv)。用农村地区宽带使用人数与农村总人口的比值表征。

5.控制变量

本文控制变量主要为县域层面影响地区收入增长的相关变量,包括产业结构(VTY)、政府财政自给率(FSSR)、农村人力资本(HC)、人口密度(DEN)、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TRS)。

(二)模型构建

2014年,在国家商务部主持下,电商示范县政策开始在多地实施。2014—2020年,共有三批1 407个县入选,占样本总数的近60%。本文将电商示范县的设立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根据双重差分模型(Difference-in-Differences,DID)的应用原理,将已确立为电商示范县的样本定义为处理组,将其余样本作为对照组,以此来检验农村三产融合是否会受到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的影响。本文所涉及的政策具有明显的试点性质以及渐进式特征,传统的双重差分模型并不适用于本文所论述的情况。借鉴以往文献的研究方法[22],通过建立多期双重差分模型对电商示范县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模型如下:

其中,i表示县级区域,t表示年份。RID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县域层面的农村三产融合水平;为避免估计结果偏差,本文加入控制变量X,即产业结构(VTY)、政府财政自给率(FSSR)、农村人力资本(HC)、人口密度(DEN)和人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TRS)等指标;εt和εi分别表示时间固定效应和地区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α0、α1、α2分别表示常数项、核心变量系数及控制变量系数。

(三)数据说明

研究样本为2010—2020年中国县域面板数据。在处理组的界定方面,本文以根据商务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办法》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等文件确定的电商示范县为样本。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剔除数据缺失较多的县。农村三产融合相关测度指标数据主要来自《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县市卷)》《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年鉴》以及各县域统计年鉴。对于部分存在缺失值的数据,采用插值法进行填充。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详见表2。

表2 变量描述性统计

五、实证分析

(一)基准回归

为验证H1 的合理性,本文用双重差分模型探究农村电商发展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三种情况下did的系数均显著为正。特别是在加入其他控制变量后,其系数仍然显著为正(如列(3)所示),这表明电商下乡与农村三产融合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因果关系,电商示范县的设立使处理组比对照组地区农村三产融合水平上升了3.2%。可见,随着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实施效果的逐步显现,一方面,农村电商网络日趋完善,为农村三产融合的持续进行奠定了坚实基础;另一方面,电商下乡打破了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的困境,使农业产业链充分延伸至销售领域,促进了农村产业纵向融合。H1得到验证。

表3 基准回归结果

(二)平行趋势检验

根据H1,本文对已被确立为电商示范县的地区和尚未被确立为电商示范县的地区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定义变量year2011,若数据属于2011年,该变量取值为1,否则为0。同理定义变量year2012—year2020。将2011—2020年数据分别与treat做交乘项。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2011—2015年,交乘项系数并不显著;2016—2020年,交乘项系数为正且逐步增大。根据强国令等[22]的研究,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因此政策实施后交乘项回归结果显著,符合平行趋势检验的要求。

表4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三)稳健性检验

1.倾向得分匹配(PSM)法

本文借鉴石大千等[23]的做法,进一步对did变量和控制变量进行计量检验,得到倾向匹配后的分值,将分值相近的样本归入同一组别,随后验证显著差异是否存在于所筛选的实验组和对照组。由表5列(1)可知,did的系数与基准回归系数的差距较小,这验证了本文研究结论的稳健性。

2.排除其他政策的影响

样本期内我国还实施了“强县扩权”政策,如省直管县、撤县设市、县级财权扩大等改革。这些政策中均含有推动行政权力下放以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表述,可能会在实施过程中对电商下乡政策与农村三产融合的关系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23]。考虑到省直管县改革能够直接给予县级政府更大的财政资源支配权,能在较大程度上缓解农村三产融合所面临的资金约束,本文进一步控制以省直管县改革为代表的政策措施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将虚拟变量hdid纳入基准回归模型[24-26],构建以下模型:

其中,α2表示hdid变量的系数。通过模型2进行实证估计,回归结果如表5列(2)所示。

表5列(2)显示,在控制省直管县改革影响后,电商下乡政策变量的回归系数依然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而省直管县政策虚拟变量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这表明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影响的结果较为稳健。

3.政策外生性检验

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需要验证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进程是否具有预期效应,即要保障该项政策的外生性。本文借鉴孙哲远[24]和张华[26]的方法,在模型1 中加入反映是否处在政策实施前一年的虚拟项didb1,构建以下模型:

其中,α'3为didb1 的系数,回归结果如表5列(3)所示。

由表5列(3)可知,did的系数与模型1 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而didb1 的系数并不显著,这表明并不存在预期效应。

4.工具变量法

为消除回归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效应对本文最终研究结论的影响,即避免内生性问题对研究结论的干扰,本文用县域层面的互联网普及率(iv)作为各地区电商下乡政策的工具变量。一方面,互联网作为一项通用性技术,是目前电商产业发展的重要基础。一个地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越高,其电商产业发展潜力就相对越大,即互联网普及率与农村电商发展存在密切关系,满足相关性要求。另一方面,互联网普及率并不直接作用于农村三产融合进程。因此,互联网普及率满足工具变量选取要求[18]。表5列(4)和列(5)中did及iv变量的系数表明,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电商下乡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效应不变。

5.更换被解释变量

本文借鉴葛继红等[21]和郝爱民[2]的指标体系,在原有的农业产业链延伸衡量指标基础上加入农业机械指标(用农业机械年末拥有量与农作物播种面积之比衡量)和农村金融发展指标(用涉农贷款额衡量),重新度量农村三产融合水平,并利用模型1 进行回归分析。由表5列(6)可知,did系数与表3的回归结果基本一致。因此,排除了被解释变量单一度量方式对回归结果的干扰,本文结论具有一定的稳健性。

表5 稳健性检验结果

(四)机制检验

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县域农村三产融合确实受到了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的正向影响,因而本文进一步探究电商下乡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具体传导路径。为了验证电商下乡政策通过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技术创新和改善融资环境对农村三产融合的正向作用,本文建立如下机制检验模型:

其中,Mit为机制变量,β0、β1、β2分别表示模型4 中的常数项、核心变量系数及控制变量系数,γ0、γ1、γ2分别表示模型5 中的常数项、机制变量系数及控制变量系数,其余变量含义与模型1一致。

模型4 用于检验电商示范县设立对三个机制变量的影响,模型5用于检验机制变量对农村三产融合的作用,结果如表6所示。

在传导机制检验方面,根据表6列(1)、列(3)和列(5)的回归结果可知,电商示范县设立对三个机制变量具有显著的积极影响。根据列(2)、列(4)和列(6)的回归结果可知,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技术创新以及改善融资环境均可显著推动农村三产融合。理论上,电商示范县的设立有助于推动当地形成包含农产品进城和工业品下乡的双向流通模式,有效激活农村消费活力,从而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城镇技术服务供应商进入农村。国家逐步加大对农村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以使之与城镇地区的物流网络接轨。在政策引导下,城市电商产业人才会参与农产品营销活动,这将进一步推动农村三产融合进程[27-28]。综上所述,电商下乡政策的实施能够通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升、农业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融资环境改善,对农村地区三产融合产生明显影响。H2得到验证。

表6 机制检验结果

(五)异质性检验

我国疆域辽阔,县级行政区众多,且各县域在经济、人口等基础性因素方面存在差异,发展农村电商的基础各不相同,因而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县域内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不尽相同。地理区位是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人口规模会影响市场潜力的大小,而电子商务和农村物流的发展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有关。本文以县域总人口和人均道路面积的均值为基准,将样本划分为两类分别进行回归分析。

1.区域异质性

按照县域所在地的地理区位对样本进行分组,并分别进行实证检验。表7中的列(1)至列(4)为针对不同地区样本的回归结果。由表7可知,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三产融合较难受到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的影响,而电商下乡政策对东部地区的影响更显著,对中部地区的影响程度次之。其原因可能是,东部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互联网使用频率较高,农村三产融合基础较好,电商下乡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的促进效果更容易表现出来。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与东北地区数字基础设施普及率较低,当地农户数字素养相对不够,因而电商下乡政策对西部和东北地区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并不明显。

表7 区域异质性回归结果

2.人口规模差异

表8前两列数据表明,电商下乡对人口规模高于均值的县域的农村三产融合具有更强的影响效应。其原因在于,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域通常具有更大的市场潜力,更易吸引实力更强的电商企业入驻,并通过网络效应惠及农村居民,这有助于加速该类县域的农村三产融合。而在人口规模较小的县域电商企业推广网上销售模式的意愿较弱,农户不能及时享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商下乡所带来的红利,农户利用互联网能力较弱,因而电商下乡对农村三产融合影响有限。

3.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

电商下乡政策效果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交通基础设施的发展。表8后两列数据显示,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的县域,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能够显著促进农村三产融合,而政策实施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的县域影响较小。这说明较高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能够放大电商下乡政策的正向影响,完善的交通基础设施会带来持续的收益,不仅能够给乡村剩余劳动力带去大量就业机会,而且可以增强县域间要素的流动性,降低农产品交易和流通成本,实现农村地区与城镇地区资源的优势互补。各地区以淘宝村和快递点等为中心的农村物流网点,借助高速交通网络为先进专业知识与生产技能的交互提供机会,进而提升农民参与劳动积极性。乡镇、村级公路状况的不断改善是保障电商下乡和实现农产品与工业制成品双向流通的重要基础。

表8 人口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异质性回归结果

综上所述,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电商下乡会因地理区位、人口规模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差异对农村三产融合产生差异化影响。

(六)空间溢出效应分析

为验证H3,本文首先对农村三产融合变量进行空间相关关系检验,然后构建空间计量模型进行下一步分析。在空间相关关系检验方面,本文用莫兰指数法[28]进行全局空间自相关检验。

1.全局空间相关性检验

本文选取二元邻接矩阵,用全局莫兰指数测度电商示范县设立与农村三产融合的空间相关性。由表9可知,电商下乡政策变量与农村三产融合变量的莫兰指数均不等于0,即两个变量存在空间关联性,可进一步检验相关政策效应。

表9 莫兰指数值

2.空间计量检验结果及分析

本文借鉴郭炳南等[29]的方法,利用双重差分空间杜宾模型来检验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本地及邻近县域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即检验电商示范县设立对三产融合是否存在空间溢出效应。模型如下:

其中,W为空间距离与经济发展的嵌套权重矩阵,即W=μw1+(1-μ)w2,为满足研究需要,令μ=0.5;W×RID表示农村三产融合的空间滞后项;W×didit表示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的空间滞后项;W×Xit表示控制变量的空间滞后项;θ0、ρ、θ1、θ2、δ1、δ2分别表示常数项、被解释变量的空间滞后性系数、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政策变量及控制变量的空间滞后性系数。

根据表10可知,空间误差项与空间滞后项都符合显著性要求。

本文用模型6 考察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与农村三产融合的空间相关性。根据表11主效应结果可以看出,rho在1%的水平上系数为正,被解释变量和核心变量均有明显的空间依赖,因此用空间因素进行研究具有可行性,研究结论具有可信性。

表11表明,直接效应结果与模型1 的回归结果具有一致性。间接效应即溢出效应结果表明,电商下乡政策可将数字经济的网络联结效应带到农村地区,进而对邻近县级行政区的农村三产融合产生显著影响。因此,电商下乡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存在空间溢出效应,H3得到验证。表10与表11表明,电商下乡所引发的网络效应可以推动本地区农村三产融合,同时对周边地区农村三产融合起到正向作用,且农村地区商品流通的便捷以及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不会对周边地区产生虹吸效应,技术、人才、资金等优势资源要素会向邻近县域辐射。电商下乡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的正向效应会辐射到邻近县域,进而为周边地区农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表10 空间计量检验结果

表11 空间计量估计及分解结果

六、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研究以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与农村三产融合的关系作为切入点,将该政策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用定量分析方法探究电商下乡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效应,并基于我国2010—2020年县域面板数据,深入分析电商下乡与农村三产融合之间的关系,探究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机理。研究发现:

第一,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有助于促进农业三产融合,且存在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在县域农村三产融合进程中,电商发展具有空间溢出效应,有助于农村地区产业创新协调发展格局的形成。

第二,从所在地区来看,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东部地区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效应显著,对中部地区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效应较弱,对西部及东北地区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效应不显著;从人口规模差异来看,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人口规模较大县域的农村三产融合具有更强的正向效应;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来看,电商示范县设立政策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高县域农村三产融合的正向作用更强。

第三,通过机制分析结果可以得出,农业劳动生产率、农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环境在电商下乡对农村三产融合的影响路径中发挥传导作用。农村电商发展能够通过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以及改善融资环境来间接加速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

(二)政策建议

第一,应充分重视电子商务在促进农村三产融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电商企业在农村地区特别是相对贫困地区开拓业务。通过政府补贴、市场机制驱动以及多元化农村经营主体参与,建立以农村电商为核心的新型农产品流通体系,创新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促进农村地区生产结构优化。

第二,在电商下乡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拓展的过程中,需关注电子商务对农产品精深加工的促进效应,并进一步把以农村电商为代表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发挥电商平台对生产端的赋能作用,借力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通过网络互联互通效应和需求侧来拉动优质农产品生产,满足消费者体验式购买需求,进而增加农户收入。

第三,在电商下乡政策实施过程中,应进一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尤其是要深化农业经营模式变革。总体来看,电商下乡顺应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有利于农村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利益链的结合与重塑,能够为突破“小散乱”农业发展瓶颈带来新思路,为乡村产业发展不断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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