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

2022-11-21 02:11马慧莲康成文
中国流通经济 2022年11期
关键词:竞争力贸易数字

马慧莲,康成文

(1.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2.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一、引言

在全球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急速下降的背景下,数字贸易展现出极强的韧性。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世界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为31 676 亿美元,较2019年仅下降了1.78%[1]。随着全球数字化进程加快,数字贸易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日益凸显,为世界经贸发展注入了新动能,在全球价值链重构中发挥着更积极的独特作用。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数字贸易提高到贸易竞争的新战略点和国际贸易优先发展的地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措施对本国数字贸易进行规划布局,加快数字贸易的扩张和升级。但在这场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中,我国数字贸易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明显,如何推动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提高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将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而且非常紧迫的任务和课题。本文结合对数字贸易相关研究的梳理和对数字贸易发展的描述性分析,实证研究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地位及其影响因素,并深入探讨提高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本研究的边际贡献是能够准确测度和评价当前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有助于深入挖掘其背后潜在的优势或不足,对我国不断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具有理论及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从数字贸易相关成果分布来看,数字贸易的提法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2008年以后,尤其是2018年至今。学术界对数字贸易定义的理解有宽窄两种口径。早期出现的数字贸易定义属于窄口径,即数字贸易的标的仅包括数字产品与服务。韦伯(Weber)[2]将数字贸易视为利用互联网等电子化方式传送有价值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其《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Ⅰ)》报告中对数字贸易的对象范围进行了界定。根据该界定,数字贸易仅局限于数字产品和服务的范畴,不包括实体商品[3]。但是在2014年8月发布的《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报告中强调了互联网的作用,将其修改为“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建立起来的国内商业和国际贸易”[4],数字贸易的对象范围得以扩大。2017年8月,为了适应数字贸易的发展,USITC 再一次做出新的界定,着重提出“数字交付”应为数字贸易的交付模式[5],至此,大多数实物商品贸易已被剔除。为应对日益增长的数字贸易定义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数据的需求,2019年3月,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共同发布了《数字贸易测度手册》(Handbook on Measuring Digital Trade),从而产生了数字贸易的宽口径内涵。该手册定义了数字贸易的概念框架,提出数字贸易由“以数字方式订购”和“以数字方式交付”两大模式组成[6]。与“窄口径”相比,该定义涵盖了通过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与数字方式交易的实体货物或商品。国内最早提出“数字贸易”概念的是熊励等[7]人,他们将数字贸易概括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数字交换技术,为供求双方提供交互所需的信息,实现以数字化信息为贸易对象的商业模式。随着对数字贸易认识的加深,国内学者开始从宽泛视角理解和阐述数字贸易的内涵[8-9],2019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CAICT)在其发表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影响白皮书(2019)》中定义了数字贸易[10]。虽然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贸易概念界定及其相关分类标准,但这些定义的提出为数字贸易的发展及其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统计依据。

数字贸易统计测度一直备受各国政策制定者和相关领域研究人员的关注。数字贸易测度的主要障碍是缺少国际公认的数字贸易概念框架。随着数字贸易内涵和外延的丰富,也形成了与数字贸易内涵的宽窄口径相对应的两种数字贸易的测度方法:一种是基于数字贸易“窄口径”概念、由美国商务专家格立姆(A.N.Grimm)[11]提出的“格立姆测度法”;另一种来自OECD、WTO和IMF共同发布的《数字贸易测度手册》,其中根据宽口径概念框架提出了目前比较可行的测度数字贸易的一般方法,被称为“OECD-WTO-IMF 测度法”。我国学者贾怀勤等[12]也提出了数字贸易的“二元三环”概念架构,构建了测度数字贸易规模的指标体系,并开发了以“实际数字交付比率”为关键的数字贸易测度法。目前,关于数字贸易测度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新的贸易当事国和国际数字经济测度经验的不断积累,数字贸易测度方法也将不断更新和细化。

在尚无统一的数字贸易概念界定和相关分类标准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的情况下,研究学者一方面针对某一产业如数字音乐、软件产业、数字出版等领域的数字贸易竞争力进行分析[13-15],另一方面通过构建数字贸易指标体系或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竞争力进行比较分析的方法进行更加科学深入的研究[16-18]。同时,运用改进的引力模型、两步系统GMM方法以及结合一些区域贸易协定(RTA)关于数字贸易的(异质性)规则,实证分析数字贸易竞争力影响因素[19-20],并指出数字贸易规则对信息通信技术产品贸易流量以及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具有推进作用[21-23]。此外,石红莲等[24]通过对OECD和非OECD国家分组回归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对数字产品出口具有显著影响。

综上,随着数字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地位的凸显,关于数字贸易的研究日趋多样化,其研究成果丰富了国际贸易理论并为促进数字贸易的扩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依据。但是,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数字贸易概念及相关统计标准,制约了一些现有数字贸易的相关研究,也制约着今后关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数字贸易发展比较等相关研究。鉴于数据的不可得性,本文参考CAICT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25],选取UNCTAD 数据库公布的“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替代数字贸易出口额,对我国数字贸易发展进行描述性分析和国际竞争力测度与评价,并运用“钻石”模型相关指标构建模型,实证分析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以期为数字贸易的研究以及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不断提升和发展发挥作用。

三、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分析

(一)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概况

数字贸易源于数字经济国际化。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与传统国际贸易深入融合,在传统服务领域、金融领域、商务领域、制造领域等多领域涌现出各种数字贸易新业态,贸易数字化转型已成趋势。我国高度重视数字贸易的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已印发2 个重要意见①以加快构建数字贸易顶层设计和提升数字贸易开放水平。2021年10月商务部等24 部门印发的《“十四五”服务贸易发展规划》首次将“数字贸易”列入发展规划,使数字贸易成为引领我国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政府相关政策战略的指引下,我国贸易数字化进程加快,数字化已成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畅通国际循环的重要支撑和引领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强劲动力。如表1所示,2008年以来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额总体上保持稳步扩大态势,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由2008年的1 169亿美元增加到2020年的2 940 亿美元,增加了约1.52 倍,其2009—2020年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8.5%,而同期的出口额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0.5%;2018年开始,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收支由逆差转为顺差。总体上看,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具有出口和进口规模大、出口增长快、贸易顺差趋势明显等特点。

表1 2008—2020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额 亿美元

(二)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测度

我国数字贸易虽然出口和进口规模大、出口增长快,但是与世界数字贸易领先国家相比,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为了把握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地位和差距,本文利用UNCTAD 数据库2008—2020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出口统计数据,以及国际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优势指数、Michaely 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四个指标,对2020年全球GDP排名前10位的国家(美国、中国、日本、德国、英国、印度、法国、意大利、加拿大和韩国)的数字贸易进行测度和比较。

1.国际市场占有率

即MS(International Market share)指数,用于衡量一国某产业或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或竞争地位及其变化,MS 指数值越高,表明其国际竞争力越强。从表2可以看出,2008—2020年的13年间,所选10个国家的数字贸易国际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数字贸易代表性较强。这些国家中,国际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国家是美国,其数字贸易出口额占世界数字贸易总出口额的0.16以上。而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在逐年提升,由2008年的0.03 上升至2020年的0.05,国际市场占有率13年间增长了66.7%,增速位居前列,意味着我国数字贸易的出口竞争力在增强。

表2 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MS指数

2.贸易竞争优势指数

即TC(Trade Competitive Index)指数,衡量一国某一产业部门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指标。该指数值越大,表明其国际竞争优势越大,而指数值在0以下且越小,表明处于竞争劣势且无竞争力。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数字贸易的TC指数在2015年以前一直为负值,说明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劣势地位,2015年TC 指数值上升为正数后又有所下降,但2018年开始又转为正数,说明我国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具有一定的优势。虽然和英国、印度、美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但我国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整体上处于稳步上升的态势,前景较乐观。

表3 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TC指数

3.Michaely指数

亦称MI 指数或Michaely 波动指数,表示某国某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和进口值在其总出口值和总进口值中所占的比例之差(即净出口比重),用来衡量一国某产品或服务的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水平或经济波动程度。MI 指数的取值范围为[-1,1],MI指数值>0,表示该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和竞争力,且数值越大,优势和竞争力越显著;MI指数值<0,则说明该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和竞争力弱,且其值越小,劣势越明显从而无竞争力。如表4所示,2008—2010年,我国数字贸易的MI指数均为负值,表明我国数字贸易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劣势地位,但是从2011年开始转为正值,并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这种变化与同时期MI指数值总体上趋降的印度、英国和加拿大三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2020年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绝大多数国家数字贸易的MI指数骤降,我国也同比下降28%。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字贸易也将随之壮大,我国数字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表4 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MI指数

4.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

即RCA(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 Index)指数,指一国某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值占该国总出口值的比重与世界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出口值占世界总出口值的比重之比,用来衡量一国某产品或服务的出口与世界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平均出口水平相比较的相对优势和竞争力水平。RCA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一般认为,当RCA值大于2.5时,表明该国该类产品或服务具有极强的竞争力;RCA值在1.25至2.5之间,表明该国该类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RCA值在0.8至1.25之间,则表明该国该类产品或服务具有中度的国际竞争力;RCA 值小于0.8,则表明该国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弱。

从表5中可以看出,英国、印度是具有较强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国家,其RCA 指数值始终保持在1.25 以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影响的2020年除外)。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意大利的RCA 指数值均保持在0.8~1.25 的水平,具有中度的国际竞争力。2013年以前,我国的数字贸易RCA 指数值均小于0.8,表明国际竞争力较弱;2013年开始,我国的数字贸易实力整体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并已达到中度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虽然我国与主要数字贸易强国尚存在一些差距,但我国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在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这说明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潜力巨大。这一结论与数字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变化趋势反映的结论一致。

表5 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RCA指数

(三)我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评价

上述MS、TC、MI 以及RCA 指数各有其侧重点且仅表示某一个方面的贸易竞争力状况,因此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故无法体现一国的综合贸易竞争力。为了更为准确客观地衡量各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结合上述四个指数指标并运用熵权法,综合衡量和评价中国等10国的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

1.基于熵权法赋权

熵权法是以评价对象指标数据的变异程度为依据计算指标权重的客观赋权法。熵权法根据熵值来判断某指标的离散程度,某指标的熵值越小、其离散程度越大(数据越多越分散),因而其权重,即对综合评价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则相反。基于熵权法求权重的具体步骤如下:

(1)指标的可比性处理

综合评价是将复杂的多个指标汇总归纳为单一指标的统计分析过程,在汇总归纳之前需要将各分量指标通过标准化计算进行可比化技术性处理。

式(1)和式(2)中,λij为第i个国家第j个指标的指标得分,Yij是某年第i个国家第j个指标的原始数据,max(Yj)是10 个国家第j个指标当年数据中最大的数值,min(Yj)则是最小的数值。正向指标是数值越大越好,逆向指标是数值越小越好。

由于上述4 个指数指标均与综合国际竞争力水平正相关,因此在构建熵权重中取正向指标,利用式(1)计算得到的各类指标值为λij,形成指标矩阵(λij)n×m,n表示样本国家的个数,m表示评价指标的个数。

(2)测算客观权重Wj:

式(3)中,Ej为第j项指标的熵值:

式(4)中,Pij为第j项指标在各国间的比重分布:

式(4)中,当出现Pij为0时,指定ln(0)=0。

(3)计算各国在不同年份的指数Ui:

经过上述步骤计算得出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MS、TC、MI、RCA四项竞争力指标的权重,如表6所示。从表6中可以看出,MS 指数所占权重最大,达30%以上,其次依次为TC 指数、RCA指数和MI指数。

表6 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四个竞争力指标的权重

2.我国数字贸易竞争力指标综合分析

运用熵权法赋权计算得出2008—2020年美国、英国、印度、德国、加拿大、中国、日本、法国、意大利、韩国的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指数及其排名,如表7所示。从表7可知,2008—2020年,英国、美国和印度始终占据全球数字贸易领域的前3位,其数字贸易综合国际竞争力强。我国的数字贸易综合国际竞争力由2008年的第八位提升至2013年的第七位,2015年跃升至第四位,2017—2020年稳居全球第四位,在较短时间内超越了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我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评价指标得分及排名的提升,意味着我国数字贸易实力及综合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表7 2008—2020年中国等十国数字贸易竞争力综合指数及排名

我国数字贸易竞争力地位之所以能够快速提升,主要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为数字贸易发展奠定了基础,已建立先发优势;另一方面,我国对于5G、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进一步利好我国数字贸易行业,加之我国不断提高对数字贸易的重视程度,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举措也积极促进了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与领先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因此,只有从长远角度统筹推进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加快数字贸易发展步伐,才能在全球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四、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一)指标选取与数据来源

衡量一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最佳指标是数字贸易出口额,但是世界上尚无统一标准的数字贸易出口额统计。因此,本文参考CAICT 发布的《全球数字经济新图景(2020年)》,选取UNCTAD数据库公布的“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替代数字贸易出口额,记为DX作为被解释变量。

同时,为了更加全面地探究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因素,本文从波特(Michael E.Porter)[26]钻石模型的四大基本要素和两大辅助要素角度,选取10 个解释变量作为可能影响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因素进行实证分析。该10个解释变量及其数据来源如下:

1.生产要素:根据波特钻石模型,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耕地、自然资源、资本和基础设施等要素。其中最活跃的要素当属以(熟练)劳动力为核心的人力资源。根据数字贸易的特点,数字贸易更加需要高素质技能人才和不可或缺的光缆光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因此,本文选取高素质技能人才和数字经济与贸易基础设施相关统计数据作为实证依据,即选取“科学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据反映高素质技能人才数量,记为RD;通过计算“国内专利获申比例”反映相关技术水平,记为PA;选取“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反映一国对科技开发的投入水平,记为TL;选取“互联网接入端口数量”反映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记为IAP。以上四个解释变量的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2.需求因素:波特十分强调国内需求在刺激和提高国家竞争优势中的作用,他认为国内需求条件是产业发展的动力。若国内市场的需求大于国际市场,则会产生规模经济,进而增加国际竞争优势;若国内有成熟复杂和苛刻的消费者,也会促使企业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高要求提升产品质量和创新。由于目前无法衡量对数字贸易的消费者需求层次,本文选用《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我国居民消费水平平均数”反映国内需求条件,记为AC。

3.相关及支持产业:USITC 于2014年发布的《美国与全球经济中的数字贸易(Ⅱ)》报告指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是数字贸易主要关联产业[4]。因此,本文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百分比作为相关及支持产业的解释变量,其中拉动是由GDP 增长速度分别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贡献率乘积所得,变量分别记为IND2和IND3,数据均来自《中国统计年鉴》。

4.企业战略与同业竞争:企业的战略及竞争程度难以量化。数字贸易的开放程度可以反映本国数字贸易受国内外市场的影响程度,而衡量开放程度的一个常用指标是进出口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因此,本文选用UNCTAD 数据库中关于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中国GDP的比重作为解释变量,记为DTO。

5.机遇:机遇主要指有利的条件和环境,可以影响以上四大基本要素。我国只有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才能激活源源不断的创新力,享受到有利环境带来的数字红利。因此本文选取苏黎世理工学院经济研究所(KOF)数据库中公布的KOF全球化指数来反映我国全球化程度,记为KOF。

6.政府: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我国政府相继出台政策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其中2016年较为集中。2016年举行的G20 峰会上,我国作为“数字经济”的议题国,同G20成员国、国际组织以及业界专家共同发布了《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同年我国还公布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这些政策极大地推动了数字贸易持续发展。由于政策绩效往往有一定的滞后期,因此本文以2018年为分界点,引入政府虚拟变量GOV,2018年以前记为0,2018—2020年则记为1。

上述10个可能影响我国数字贸易的解释变量的名称与含义、数据来源、与钻石模型六要素的对应关系如表8所示。

表8 解释变量的名称与含义、数据来源、与钻石模型六要素的对应关系

(二)模型构建

由于数据类型为2008—202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异方差出现的可能性以及消除量纲的影响,从而使模型变得更合理,需要对上述各变量进行对数化处理(GOV虚拟变量除外),对数化处理后的变量依次记为lnDX、lnRD、lnPA、lnTL、lnIAP、lnAC、lnIND2、lnIND3、lnDTO、lnKOF。根据上述指标和变量构建的模型如下:

(三)实证分析

1.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为了更好地进行实证分析,首先描述及总结变量的基本情况,计算数据的方差、标准差、中值、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反映数据的集中趋势和数据之间的离散程度,统计结果如表9所示。据统计可知,各变量的方差都比较小,表示数据集比较集中,除此之外没有发现异常值存在,可以进行下一步分析。

表9 描述性统计

2.相关性分析

相关性分析结果如表10所示。被解释变量lnDX与lnRD、lnTL、lnIAP、lnAC、lnKOF相关系数比较高,相关系数均在0.9 以上,与lnPA、lnDTO相关系数相对较低,同时一些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呈负相关关系,与其经济逻辑不符,其原因是指标之间存在着共线性问题。共线性问题会使OLS 失去有效性、参数估计量不符合经济理论等问题。因此,后续主要采用逐步回归的方式来解决共线性问题。

表10 相关分析结果

3.回归分析与检验

(1)变量筛选。为了更好地过滤并消除引起多重共线性的变量,使用R 语言对模型进行逐步回归,将上述可能影响数字贸易竞争力的10 个解释变量逐个引入回归方程中,逐一判断其对被解释变量的影响程度,剔除不显著变量。经过逐步回归,最终保留效应显著的自变量包括lnTL、lnDTO、lnIND2、GOV,如表11所示。

表11 逐步回归结果

(2)残差项检验。残差项检验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分布特征检验:运用夏皮罗和威尔克[27]提出的SW统计量的正态检验法,判断样本是否来自于正态分布总体的假设。运用R语言正态检验的结果为:W=0.961 69,p=0.779 6,概率高于0.05的显著性水平,因此,接受原假设,遵循正态分布。

2)平稳性检验:时间序列数据在回归分析时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单位根,存在单位根,说明时间序列是不平稳的,从而造成“伪回归”。为避免“伪回归”现象,本文使用R语言对模型的残差进行PP 检验,检验结果为:统计量Dickey-Fuller=-9.115 8,滞后阶数Truncation lag parameter=2,概率p=0.01,单位根检验的概率小于0.05,可以否定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因此,该模型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没有“伪回归”现象。

3)同方差检验:为保证参数估计量的无偏性,避免存在“伪回归”问题,应对残差进行异方差检验,主要采用布劳殊-培甘(Breusch-Pagan)以参数约束等方式进行假设检验,检验结果为:BP= 6.830 9,df=4,p=0.145 1。该结论的概率大于0.05,表明方程的残差不存在异方差现象。

4)无自相关检验:如果序列为自相关模型,仍采用OLS法估计模型参数,会产生与异方差性一样的严重后果。为了使参数估计量无偏且有效,变量的显著性检验具有意义,因此进行残差无自相关检验。本文采用Q统计量测算法,检验的结果为χ2=2.553 9,df=1,p=0.11。p值大于0.05,意味着对应9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无自相关假设,也就是说,不存在显著的自相关关系。

4.最终回归结果

经逐步回归最终保留的自变量包括lnTL、lnDTO、lnIND2、GOV。这四个变量通过了t检验和F检验,方程整体的F值为129.1,说明模型总体是显著的,另外,调整后的R2为0.977 1,模型的拟合度也很高,排除显著变量可能存在的平稳性和同方差等问题后,最终得到一个可靠的回归模型:

(四)实证结果分析

通过最终回归结果发现科技投入水平、第二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百分比、数字贸易开放度和政府因素对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具体结果如下:

1.科技投入水平是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最终回归结果发现,反映一国对科技投入水平的“科研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每提高1%,将提升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4.56%。数字技术是数字贸易的基石,数字贸易竞争力的提升主要依赖于基于数字技术投入的数字技术水平的提高。

2.第二产业的发展是影响数字贸易国际影响力的主要因素。根据回归结果得出,第二产业对GDP 增长的拉动百分比每提高1%,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将增加0.39%。

3.数字贸易开放度对提升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较为显著,根据回归结果得出,数字贸易开放度每提高1%,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就会提升1.76%。数字贸易的开放度与国际竞争力息息相关。

4.政府政策有助于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回归结果显示,政府出台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可以提升0.22%的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额,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对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发现,我国数字贸易的发展正处于初期阶段,国际竞争力仅有微弱优势地位,国际市场占有率并不高;整体呈现出稳步上升的态势,国际市场份额增速位居世界前列,在较短时间内超越了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前景较乐观,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国际竞争力水平与领先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贸易总额不及具有知识技术要素禀赋优势的美国和英国,甚至不及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数字贸易产业发展起步晚,而印度已成为先进技术服务领域内的先行者,信息技术是印度的重要行业之一,并在计算机服务行业优势地位明显,其国际竞争力水平远高于我国。结合实证结果可知,科技投入水平、第二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拉动百分比、数字贸易开放度和政府的政策引导是提升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其中,影响力最为显著的是科技投入水平,数字贸易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产物,数字技术创新已成为数字贸易的核心驱动力;第二产业的发展成为影响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数字贸易是信息通信技术发挥重要作用的贸易形式,而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经济深度融合成工业互联网,并广泛延伸到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然而,一国的数字贸易开放程度高,一方面可以吸引外资,产生外资技术和知识溢出效应;另一方面,数字跨国企业或数字产品的进入,也会增加本国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这两方面都能推动该国国内数字经济的创新发展,进而增强数字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数字贸易正处于初期阶段,更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政府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为数字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制度环境。

(二)建议

为缩小与世界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领先国家的差距,可以根据影响我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完善相关发展政策及对策,从而推动数字经济及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稳步快速增长。

第一,加大数字技术研发投入,注重数字技术人才培育。各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主要表现为数字技术的竞争。首先,应重视数字技术对贸易的赋能作用,加大数字技术研发投入。政府在充分发挥发展数字经济与贸易引导作用的同时,对于科研机构及企业的研发工作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其次,政府应将数字技术人才的需求上升为国家的战略需求,注重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依托校企合作设置数字贸易产业学院,深化产教融合,搭建与数字贸易同步发展的数字技术人才培养体系。此外,应积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注重引入国外优秀高端数字技术等相关科技人才。总之,只有保持数字技术和核心科学技术的稳步提升和不断创新,才能有效地破解“卡脖子”难题,使我国数字贸易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推动数字贸易产业发展。数字贸易的发展得益于工业互联网的支撑,工业互联网可以重构产业链和供应链。因此,政府应根据工业互联网的特征,从网络、平台、数据、安全四个维度推动工业和信息通信领域深度融合。一是增强网络设备、通信技术、网络优化、网络管理等方面的基础能力,加快推进网络技术演进升级;二是打造世界最具价值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发挥中枢作用,提高“端—云—用”一体化数字化能力;三是发挥数据要素的基础作用,实现数据的广泛汇聚、集成优化和价值挖掘;四是进一步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制定合理的保护数据隐私等相关规定,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总之,我国需要多维度重塑工业生产制造与服务体系,加快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从而提升数字贸易产业竞争力,占据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的上游和顶端,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和利润。

第三,提升数字贸易开放度,扩大对外数字贸易。数字贸易的开放程度对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具有积极正向效应。我国要进一步拓展数字贸易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为数字贸易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一,适度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标准以及相关限制措施,降低数字贸易壁垒,吸引更多数字跨国企业或数字产品的进入;第二,强化与发达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与交流,打造数字贸易开放大舞台;第三,营造良好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向数字贸易有关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激发其创新能力和潜力,推动企业发展,使更多企业驶入数字贸易的“快车道”。

第四,加强和完善顶层战略设计,促进数字贸易科学发展。发展数字贸易离不开政府支持,政府应加强和完善顶层战略设计[28],深入研究数字贸易内部要素之间的关联、匹配与有机衔接,做出科学合理和可行性强的顶层设计。一方面,加速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体系,对数字贸易界限、跨境数据传输、个人敏感数据的使用等现实性问题给出明确规定,增加数据使用与审查的透明度,对数据泄露等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做到有法可依,改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环境。另一方面,为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积极参与国际谈判[29],以发展中国家数字贸易利益为关切点进行平等对话,探索更广泛的数字贸易规则共识,争取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为我国数字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注释:

①即2019年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11月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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