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刑法学的运作方式

2022-11-21 23:54于佩鑫
法制博览 2022年6期
关键词:部门法犯罪学民法

于佩鑫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立体刑法学的必要性

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规范化与专业化的阶段,伴随着学科的分工越来越细,也渐渐形成学术壁垒,碎片化的学术研究现象越来越严重。改革开放之初时,以及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的时候,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刑法学专业的建立与刑法学知识自身的发展,但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后,打破学科壁垒、树立系统思维就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1]。

(一)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以帅英骗保案为例,根据当时的保险合同规定“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帅英两次修改母亲的年龄为其投保,目的是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金。案发后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在法律的选择上应当适用《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不可抗辩条款给予帅英的保险合同以法律保护,还是基于帅英虚报年龄的事实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帅英的保险合同已经过了两年的除斥期间,根据不可抗辩条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基于该合同赔付的保险金也应当属于帅英的合法收入。但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帅英虚报年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其行为已经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论罪应当判处刑罚,更无权主张保险金。在当时这两种观点争论得不分高下。这就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导致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与无罪的巨大差别。民法和刑法哪个应该优先适用。刑法作为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样被广泛地应用于我们生活,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其谦抑性的体现也是十分重要。可想而知,如果对刑法的研究存在局限性,只顾眼前,忽视其他的部门法,缺少联动性,哪怕刑法学的理论发展得如同精致的机械结构一样,那对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也是一样的苍白无力,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也会越来越少,沟通越来越困难,这不应该是刑法学正确的发展道路。刑法学的视野应当放得更远,跳出专业内部的高墙,看见更加广阔的景象,才能发现刑法的真谛所在,真正地将刑法研究从平面转向立体,将静态转变为动态并应用于实践之中,丰富刑法研究的内容与方法[2]。

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 贝卡里亚说过:“一个广阔的大网联结着所有真理,这些真理越是狭隘,越受局限,就越是易于变化,越不确定,越是混乱;而当它扩展到一个较为广阔的领域并上升到较高的着眼点时,真理就越简明、越伟大、越确定。”这句话对于立体刑法学来说就是最好的诠释,只有站在更高的平台上才能看见更多的风景。在帅英骗保案中,客观上触犯了保险诈骗罪所规定的通过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来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在主观上也具有诈骗的故意,对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法院也无异议,但是不如实申报年龄并不能构成犯罪,这就导致了争议的产生。从开始进行的一审、二审,该案件从市中院、省高院最后到最高人民法院。一个骗取保险的案例竟然让法官们手足无措,争议不断。该案件反映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民事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又由刑法进行介入是否合理?

(二)制度理念中的体现

对刑法的解释,相较于其他部门法,对不法内涵应该相对独立地判断还是以其他的不法判断作为前提,这关乎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其他法律的关系,是可以影响确立基本刑法立场的问题,应该对这方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并贯彻到实践的具体问题中[3]。因为平面刑法学研究所产生的问题是,刑法与民法缺少沟通,才会导致两者二律背反;且刑法与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地位都十分重要,当两者产生了优先适用的问题,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会产生什么影响,对人民权益又会产生什么影响。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有力武器,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工具。若民刑交叉的优先适用问题没有解决,甚至会出现利用漏洞将多种法律权衡利弊后两害取其轻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当事人的权益,也有悖于立法的初衷。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刑法的研究更应当紧随其后,解决社会所反映的新问题。

二、立体刑法学的运行方式

如果把刑法看作是一个整体的大系统,那么它的内部就由一个个小系统、小部分组成,通过不同的子系统之间相互联系来支撑着刑法的运行。立体刑法学虽然在运行中具有严密性,但是在现实中的应用却具有开放性的重要特征,所以刑法子系统可以随着其他的子系统的变化而变化,不断调整内部结构来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因而,这也是立体刑法学相较于平面刑法学展现出的开放性上的差别[4]。

从平面刑法学到立体刑法学,对于传统的刑法学研究这是研究方法和内容的彻底改变。核心方法是要面面俱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这都是刑法学应该研究的方向和内容。上对宪法及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左顾部门法右盼刑事诉讼法: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总的来说刑法学研究就是要瞻前望后,左顾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无论是在法律体系内还是刑法体系内部都要形成一个互相独立但整体又密切相连的关系。

(一)犯罪学与行刑学的重要意义

在前后当中的犯罪学与行刑学,犯罪学为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扎实的经验,让刑法直透本质,行刑学为刑法提供科学的公正行刑方法,更好地发挥刑法惩罚罪犯、改造罪犯和警示世人的作用。刑法的根本任务是惩罚犯罪与保护法益,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但是无论出于对刑法规制性的考虑还是有效性的考虑,都要究其根源,要深入了解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可以为刑法立法提供丰富的经验参考,有助于对症下药,能研究出科学的刑罚制度、合理的刑罚强度。犯罪学为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使得刑法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例如少年刑法、缓刑帮助、罚金刑的改革等,几乎都是以犯罪学的研究为基础。在改革开放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犯罪率以及再犯率一直保持着居高不下的状态,但刑法仅仅为达到目的而不断进行扩张,看起来变得极具威慑力。可是这种方式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刑法学应注重对行刑学的研究,用科学合理的刑罚来提高预防犯罪与再犯的效果、提高对犯人的改造质量。比如我国1997年《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但是财产刑作为附加刑来说成为了加重我国刑罚的一种措施,当罪犯已经开始服刑之后,如果自身没有足够的财产缴纳罚金,即使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也会成为家属的负担,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又如,外国有一种帮助犯人回归社会的过渡方式,对于服刑即将结束的犯人安排到相对开放的环境中,以便于适应社会,甚至是白天可以出去工作或与家人见面,晚上回来服刑;虽然对于刑期的执行效果是一种折扣,但是由于犯人在服刑期间习得一技之长成为回归社会的过渡,再加上一些社会组织的帮助,出狱后很快就能找到一份工作,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防止了再犯可能性,这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方面。单一的惩罚不应是刑罚的目的,立足于社会影响来强调预防的作用,才能发挥刑罚最大的价值。

(二)纵向运行方式

从上到下来说,位于上端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之法,《刑法》首先应该与《宪法》保持完全一致,同时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也应当进入到所有公民的视野中,因为我国对国际公约采取的是与国内法进行转换的机制,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衔接与转换问题十分重视,而且一些国际公约所体现的先进经验与理念对我国《刑法》的发展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位于下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性质不如触犯刑法严重,但是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些后果甚至不亚于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因此《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尤为重要。比如说甲乙两人在某市的不同辖区分别实施了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但是甲被所在的辖区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处了有期徒刑,而乙则被所在辖区的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两人性质相同的行为在同一座城市的不同辖区内却出现了不同的处罚结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都对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根本性质上可是大不相同。两个法条的高度竞合在实践中应该如何适用,如何明确界限?对于当事人来说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后果相差之大是难以接受的。并且站在司法的角度来说,即便没有任何私心,由于两个法条的高度竞合以及对适用上理解的差异也一定会出现对当事人不公平的判例出现,从而导致法律秩序的统一受到损害,有悖《刑法》的原则。《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合地带就必须得到解决,划分出明确的界限,总之在《刑法》的运行过程中,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协调性与交融性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横向运行方式

从左到右来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个是实体法,一个是程序法,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目的是更好维护公民权益,规范司法程序,但是因为两部法律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导致程序法与实体法脱节产生了不应发生的矛盾,比如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伪证罪主体概念的界定。伪证罪的主体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类,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不乏被害人因某些原因,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虚假陈述,使他人承受不该有的轻刑或重刑,抑或是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害人是否应当纳入伪证罪的主体范围,程序法与实体法对于概念的差异,这就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研究上缺少联系的体现。因此对于此类争议问题,应该以宏观的视野给出一个统一标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刑事问题,两者的联系如此密切,更应该消除壁垒,达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另外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不是对立排斥的关系,而是保障与被保障的位阶关系,与部门法的关系一定要对接好。《刑法》的谦抑性也要体现出来,不能跨越其他部门提前介入,当然也要避免在其他部门法需要刑法介入时却不能及时作出调整。大多数情况下刑民之间是通过财产关系连接的,而通过立体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刑法与民法结构的良好耦合,但是这一现象并不能代表刑法与民法对判断违法性的条件具有一致性[5]。帅英案就是一个很好体现,无论站在法院还是当事人的角度,民刑交叉的问题应当如何裁定、法律的权威与对公民的保障如何体现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三、结语

就立体刑法学的各个方面的密切联系来说就如同三维坐标轴,可以无限地延伸,彼此之间互不干扰,却又始终凝聚在一个点,这个点就是核心。对于整体的立体刑法学来说,在与其他部门法的接触过程中,要避免与其他部门法在就同一问题的观点产生相似性,要与民法等部门法紧密联系,但又要将刑法区别其他法律,在立体的框架下让刑法既多元化也单元化,就是立体刑法学应该有的运作方式。要积极寻求刑法学研究的知识转型,让刑法知识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平面刑法学”到“立体刑法学”的转换。

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应着眼于更遥远的未来,立足现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实际情况,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更加符合国家发展的要求,贴切于人民的生活以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立体刑法学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的发展与应用,还需要我们展开深入的思考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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