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及应对

2022-11-21 21:55黄葵花
法制博览 2022年2期
关键词:矫正对象社区

黄葵花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司法局,福建 三明 354500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其对待犯罪人员更加理性,并且能够以更加人性化的态度教育感化社区矫正对象,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2020年7月1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将社区矫正工作提升至国家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明晰社区矫正措施,从而推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成为社会治理的常态化制度,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在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多元结构之下,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进程同样明显落后于城市地区。深入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成为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缩短城乡差距的重要内容。基于此,深入研究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找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提高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

一、农村社区矫正概述

(一)农村社区矫正概念

社区矫正,就是将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教育矫正,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严格的执法活动,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社会资源,对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在社区内进行矫正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活动。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执法资格,能够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惩治的同时,进行思想、行为、普法等方面的教育。农村社区矫正即为在农村地区进行的社区矫正,是将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置于农村社区内,在法院的判决期限内,对其进行教育矫正,促使其能够重返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农村社区矫正特点

第一,执行方式非监禁性。社区矫正是犯罪矫正的重要补充,与监禁刑罚相对。在农村,社区矫正对象多为男性农民,也是家庭的主要劳力,家庭收入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农村社区矫正就是将矫正对象置于农村社区中进行教育矫正,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方便其照顾家庭,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这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根本差异,也是农村社区矫正的根本特征。

第二,社会力量参与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不仅需要司法人员作为主体参与,同时还需要农村村委会、志愿者、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从而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减少行刑成本,同时有助于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和谐稳定。

二、农村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矫正对象矫正需求差异大,矫正效果较差

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文化水平普遍低下,他们犯罪原因、手段、目的不同,为确保社区矫正有效性,就需要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真正需要。然而,目前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矫正对象居住零散,很多社区司法工作人员少,工作强度大,为了提高矫正工作覆盖面,对农村地区所有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对象进行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方式,所学的内容大多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的方式还不够多样化,这种社区矫正工作方式不能照顾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差异性,难以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社区矫正对象也难以从中获得良好的矫正教育,不能达到社区矫正目的。[2]

(二)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发展乏力

相较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自身存在着社区服务功能较差、国家依附性强、资源整合能力不足等问题。因而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成功经验难以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有效落实。从当前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来看,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构成主要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主,人民警察、社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的实际参与度非常低。甚至在部分农村地区,基层乡镇司法所也处在“无人”的状态,这导致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乏力,难以达到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三)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矫正工作保障性差

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等多项工作任务,这些工作具有系统性、繁杂性,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都需要依靠充足的资金支持。但是,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靠县级财政经费拨款,其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资金需求。[3]再加上农村地区地域范围广阔,矫正对象居住往往较为分散,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走访人力、物力耗费较高,进一步加大了社区矫正经费不足的制约性。由于社区矫正经费不足,很多社区矫正项目如心理矫正、技能培训等都受到了资金制约而难以落实,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监管以及帮扶措施不能有效执行,矫正工作难以得到保障。同时,由于社区矫正经费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参与意愿,阻碍了社会力量的参与。

(四)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不足,专业程度有待提升

从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数量上看,乡镇司法所大多配置两到三名工作人员,部分司法所仅有一名工作人员。这种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不仅要完成农村地区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及其他上级党委交代的工作,同时还要承担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任务。因此,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着过重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往往表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疲软状态,影响工作开展。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能力上看,社区矫正工作对司法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要求较高,许多社区矫正工作明确要求要公务员完成。但目前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实际上虽然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但大多并未参加过专业的社区矫正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经验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工作,更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其专业性要求较高,要求工作人员不仅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政治素养、业务素质,同时还要具备矫正罪犯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专业技能。因此,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性较差,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五)社区矫正宣传教育难度大,农村群众不理解

在广大农村,人们接受新鲜事物用得最多的媒体就是电视,有许多农村人至今没有用上智能手机,有工作人员进村宣传法律知识,很多群众忙于农活,也无心学习。传统农村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同一地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人情纽带作用更强。因此,农村社区矫正需要农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转化和回归,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然而,由于社区矫正宣传教育工作方式单一,农村群众并不能充分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性质以及其重要意义,对社区矫正对象有较强的防范、担忧和排斥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展开,更不用说主动参与到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中来;甚至反而会发挥人情纽带的反作用,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

三、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困境的应对之策

(一)开展专业矫正需求评估,实施个别化矫正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真正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需求”,实现“应需而矫”,才能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快速融入社会。为实现对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对症下药,应为其提供针对性的矫正措施。[4]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前,应当对服刑人员进行专业的矫正需求评估,通过分析其犯罪原因、犯罪目的、犯罪手法等,了解其需要矫正的侧重点,如对法制意识欠缺的服刑人员要加强普法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是违法的,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指导其学习和提高,从而使其能够真正认罪、悔罪,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又如对欲望性犯罪人,在矫正工作中,既需要加强对犯罪人的惩处措施,防范其再犯风险,又需要培养其尊重他人、遵循法律的正直感和自我约束,并加强对其生存能力指导,从根源上消除其通过不法渠道满足自身欲望的行为,消除犯罪因素。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专业化矫正需求评估,对其实施个性化矫正,从而实现良好的矫正效果。

(二)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社区矫正是一种严格的、专业的执法工作,其主要在社区中进行,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以各种社会资源为依托。因此。农村社区矫正也不能脱离于社会力量的参与。当前,农村社区矫正中社会力量参与度较低,主要是由于农村地区缺乏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氛围。农村地区政府应当重视加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为各类社会工作组织、志愿者组织等提供活动发展的平台,让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在农村地区,可以充分借鉴“枫桥模式”,依托村民自治,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依托村民自治,是以公共权力为主导,由农村基层群众建立自治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5]

(三)强化农村地区经费保障,有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保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有序推进的基础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充分认识到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广泛吸收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渠道资金,缓解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紧张的问题。一方面,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村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既要加强当地财政部门对农村社区矫正经费的支持力度,也应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社区矫正制度经费向农村地区的划拨。另一方面,拓宽农村社区矫正经费来源渠道,合法吸收农村社会组织机构资金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同时,要求各地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政府、社保、民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职责,实现多部门共同参与,减轻专项经费紧张压力。

(四)建立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执法素质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首先,在基层司法所经费允许条件下,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可以通过邀请或上级指派专业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使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和社会工作技能。其次,在农村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可以引入政府购买工作机制,向社会购买专业化服务岗位和服务项目,从而既可以达到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目的,还可以增强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度。再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重视提升自身执法素质,加强学习社区矫正法律以及相关管理理论,转变工作中的重刑思想,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人权,在矫正工作中“宽严相济”,注重“以人为本”理念,关注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更好地帮助其重返社会。[6]

(五)加大普法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社区矫正对象转化和回归的社会氛围

农村地区观念意识上的落后对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加大对农村群众的普法教育,正确认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各级基层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普法活动,鼓励农村地区大学生、志愿团体等参与到普法宣传队伍中来。其次,丰富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对各类媒体资源的运用,用生动鲜活的实际案例对农村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通过具体、鲜活、浅显的案例讲解,使农村群众了解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对象,从而缓解农村群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抵触心理,增强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支持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营造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转化和回归的社会氛围。

四、结语

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展中的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对于加快农村地区法制化建设,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由于各种现实因素制约,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中面临着矫正方法、矫正资源、矫正经费、矫正队伍、矫正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困境。因此,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立足农村地区实际,针对困境,探索适合农村地区发展的社区矫正路径,从而维护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为我国长治久安奠定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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