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岐, 朱 丽
(暨南大学 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632)
唐宋时期,广州为海上丝绸之路举足轻重的港口城市,唐代在广州曾置市舶使,以收商舶之利。宋代是市舶司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曾先后在广州、杭州、明州、泉州、温州、密州、秀州(华亭和通惠两地)、江阴军等地设市舶司或市舶务,其中最重要的即为广州市舶司。以往学界在宋代广州市舶司的官制、职掌、市舶条例和历史作用等方面已有所致力(1)参见藤田丰八著,魏重庆译《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山西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邓端本《宋代广州市舶司》,载《岭南文史》1986年第1期,第53-61页;廖大珂《试论宋代市舶司官制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第37-47页;黄启臣主编《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史》,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315页;杨文新《宋代市舶司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余思伟《广州市舶司的历史沿革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和影响》,载《海交史研究》1983年第5期,第71-85页。,但对于宋代广州市舶司在地方层面上的管理运作情况讨论不多。其实,尽管宋代广南东路的市舶管理事务主要由广州市舶司的官员负责,但州县地方长官也多有参与。本文拟在梳理宋代广州市舶司的职官设置和附属机构、地方官员参与广东市舶管理的原因的基础上,对宋代广州市舶司的地方运作情况进行初步探讨。
唐朝曾在海外贸易兴盛的南海重要港口设置市舶使以监管番夷及海外贸易。李肇在《唐国史补》中曾提到,“南海舶,外国船也,每岁至安南、广州”[1]。史载开元二年(714),“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2]。此为史籍记载中首见“市舶使”。稍后广州也在唐开元十年(722)设置市舶使。据说第一任广州市舶使是京兆人宦官韦某,此人“充市舶使至于广府,琛赆纳贡,宝贝委积,上甚嘉之”[3]。
宋太祖开宝四年(971)攻克广州后,即在广州设立了宋代全国第一处市舶司。史载“太祖开宝四年六月,命同知广州潘美、尹崇珂并充市舶使,以驾部员外郎、通判广州谢处玭兼市舶判官”[4]4203。宋朝廷之所以如此迅速地在广州建立市舶司,一方面说明了统治阶级对海外贸易的重视;另一方面亦说明广州对外贸易兴盛,所处地位重要。广州为南中国的门户,水陆交通发达,东南亚、印度、阿拉伯国家来华贸易,均以此为最理想的碇泊所。宋太祖深知舶货之利对国家财政有很大的裨益,所以重视在广州设司[5]。宋代广州“岁有海舶贸易,商贾交辏”[6]2248。作为国家重要的行政机构之一,宋代的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物”[6]3971。按照日本学者桑原骘藏的说法,“据北宋所收关税以观,广州所征居全税十之九以上。故唐与北宋之互市,均以广州为第一”[7]。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广南东路提举市舶司言“广州自祖宗以来兴置市舶,收课入倍于他路”[4]4210。可见两宋时期广州市舶司地位与作用之重要。
宋代广州市舶司的职官设置,宋初主官为市舶使,由知州兼任。元丰三年(1080)修订官制,市舶司改为以路为单位建立,其主官相应由掌管一路财政的转运使或副使兼任,广州市舶使亦改为广南东路提举市舶。至徽宗崇宁元年(1102),又罢转运使或副使兼职制度,开始设置专职的提举市舶官。根据邓端本先生的考证,宋代广州市舶司的机构组织大致包括主官市舶使(市舶提举),副职市舶监(判官),以及协助副职工作的勾当公事(干办公事)和吏员。吏员又分主管文字和属于点检账状的孔目、手分、贴司、书表、都吏、专库、前行、后行、客司等,其中孔目、手分、贴司、书表负责文书档案,都吏负责巡检,专库负责仓库保管,客司负责外商接待,前、后行负责警卫[5]。廖大珂先生新近则指出,“宋代市舶司的人员构成分成‘官’和‘吏’两个阶层”,市舶司“官”有提举市舶司、监官、勾当公事4员,市舶司“吏”一般有11员,并详细分析了各官、吏的职掌[8]。
至于宋代广州市舶司的附属机构,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市舶库和来远驿两个单位,市舶库即保管舶货的仓库,来远驿即接待外国使臣的驿馆[5]。其实,宋代广州市舶司还有市舶亭这个重要的附属机构。宋人记载说“广州市舶亭枕水,在海山楼,正对五洲,其下谓之‘小海’”,番舶“既至,泊船市舶亭下,五洲巡检司差兵监视,谓之‘编栏’”[9]28。另据元大德《南海志》记载,“市舶库在子城直街内,有来远楼;市舶亭在朝宗门外”[10]。朝宗门为宋代广州西城之南门,宋代市舶亭在朝宗门外海山楼,交通便利,又临近珠江北岸沿河商业区。宋时当有广州市舶司的官吏进驻此亭,以便管理番舶的停泊以及舶货的阅实、抽解和博买等相关事宜。
宋代是市舶司制度的发展、完备时期,不过市舶司制度的定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史载“旧制市舶司多州郡兼领,元丰中始令转运司兼提举,而州郡不复预矣,后专置提举而转运亦不复预矣,后尽罢提举官,大观元年复置”[11]。廖大珂先生将宋代市舶司官制的变迁归纳划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州郡兼领时期:宋初至元丰三年(1080);二是漕臣兼领时期:元丰三年至崇宁初(1102—1106);三是专置提举时期:崇宁初至南宋末[12]。宋代市舶司官制的变化所呈现的阶段性特点,实际上以广州市舶司体现得最为明显。宋开宝四年(971),广州始置市舶司,此时的市舶司事务由广东地方州郡长官兼领,《宋会要辑稿》曰:“初于广州置司,以知州为使,通判为判官。及转运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专领之。”[4]4203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市舶司事务日渐繁多,市舶收入对国家财税收入的意义逐渐重要,朝廷意识到需要将市舶榷税的权力集中掌握到中央政府,另外市舶司由专官提举,可避免因地方官兼职而照顾不周甚至因地方财政紧缺而挪移市舶财政经费等弊病。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中书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迥、直孺兼提举推行,倩、子京兼觉察拘拦。其广南东路安抚使更不带市舶使”[4]4206。自此,广州市舶司长官基本由转运副使兼领。至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置提举广南路市舶官”[13],广州市舶司长官又由转运副使兼领改为专置市舶提举。很显然,在前两个地方官员“兼领”时期,地方官员在市舶管理事务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地方官在第三个时期仍担负外贸管理工作,如管理出入船只、防止透漏禁物,甚至还要参与抽解舶货。”[14]这也就是说,以广州市舶司为代表的宋代市舶司的相关市舶管理事务,自始至终都有地方官员参与其中。
其实,地方官员参与市舶管理的情况在其他地方也有反映。在宋代市舶贸易较为繁荣的两浙路,除了在明州、杭州设置市舶司外,还曾在秀州华亭县、温州、江阴军等番舶往来之门户设置市舶务,作为市舶司的下属机构,协助管理舶务。有研究者就曾指出,“除了通判兼职之外,市舶务机构又多以‘知县带监(官)’,任命市舶务所在地知县兼任市舶监官。在某些‘少有蕃商舶船往来’的清闲市舶务,甚至还‘罢去正官,令本县官兼监’,即不设置专职官员,只保留知县兼任的市舶监官来负责日常市舶业务,温州、江阴军、秀州华亭县的市舶务早期都曾有过这种现象”[15]。另据史料记载,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正月一日诏:“诸舶船遇风信不便,飘至逐州界,速申所在官司,城下委知州,余委通判或职官,与本县令、佐躬亲点检。除不系禁物税讫给付外,其系禁物即封堵,差人押赴随近市舶司勾收抽买。”[4]4205据此可见,宋代市舶司所在地域的知州、县令、佐官均有点检市舶的权力与义务,不独广州市舶司所管理区域如此。
宋代广南东路辖地海岸线宽广,“番禺控引海外诸国,贾胡岁具大舶赍奇货涉巨浸以输中国”[16]2835。番舶欲至广州,必先沿着海岸线经过狮子洋珠江口,通过珠江水道方能至广州城下,所经沿海州、县颇多,加之古代航海技术有限,船舶航行受天气、风浪等自然因素影响大,船舶并不一定能顺利沿着既定航线行至设署于广州城的市舶司所在地。另外,由于市舶征税颇为严苛,番夷、海商多狡诈,往往以各种方式逃避市舶司的管理、榷税。“彼愚民以命易货于鲸浸万里之外,幸登于岸,重征焉,强买焉,或陷之罪而乾没焉。”[17]海商为了规避抽分、榷税,往往想尽各种办法,如史载“商人有象牙稍大者,必截为三斤以下,规免官市。凡官市价微,又准他货与之,多折阅,故商人病之”[9]28。甚至蕃商与广州城内民众互通,偷运蕃货进城,以逃避市舶司榷税、博买,如史料有记载广州“城中濠与海通,恶少年暮夜乘潮汐苞藏奇货重物,不肯输官”[18]。为了防止蕃商偷税、漏税及与民私自贸易,朝廷采取了多项措施,宋太宗太平兴国初年,“诏诸蕃国香药宝货至广州、交趾、泉州、两浙,非出于官库者,不得私相市易”,“敢与蕃客货易,计其直满一百文以上,量科其罪,过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岛”[4]4203。淳化五年(994)“又申其禁”。又如《萍州可谈》记载,对于番舶“未经抽解,敢私取物货,虽一毫,皆没其余货”[9]28。但商舶走私总是屡禁不止,市舶司对海外贸易的管理力度及范围有限,走私贸易兴盛。
总之,由于宋代广州市舶司的管理范围并非囿限于广州一地,外国商舶走私现象严重,而广州市舶司虽然有比较复杂的职掌设置,但是市舶官员的数量毕竟有限,所以市舶管理的地方运作其实颇有赖于各级地方官员的参与和配合。宋代广州市舶司并未在沿海州县设立市舶务等协助处理市舶事务的下属机构,欲有效管控市舶事务,将广东地方官员纳入市舶管勾体系不失为一种恰当的管理方式。
在宋代广南东路市舶贸易管理事务中,除了广州市舶司官员外,各级地方官员也在阅实舶货、对番舶提供帮助、接引护送番舶、对番舶进行抽税、禁防铜钱外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宋时,凡外国商船入港,须经政府派员检阅船上人员及其所携带货物,称为“阅实”,亦称“阅货”。宋人朱彧在《萍州可谈》里谈到广州市舶司舶货抽解法时提到,番舶“既至,泊船市舶亭下,五洲巡检司差兵监视,谓之‘编栏’”,又称“凡舶至,帅漕与市舶监官莅阅其货而征之,谓之‘抽解’”[9]28。这大概是宋元丰三年(1080)至崇宁初(1102—1106)的“漕臣兼领”时期的基本情况,此时由转运使等漕臣兼管市舶事务。不过,在宋初至元丰三年(1080)的“州郡兼领”市舶时期,广州地方官员即有参与市舶抽分。因监管市舶为肥差,地方官往往从中渔利,这不仅对国家财税收入造成影响,外国使者及商人也多有不满,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太常少卿李应机言:‘广南勾当市舶司使臣,自今望委三司使副判官或本路转运使奏廉干者充选。’从之”[19]779。史料有载广州南海县主簿苏缄即因正直有才干被挑选去阅实舶货,“苏缄,字宣甫,泉州晋江人,举进士,调广州南海主簿,州领蕃舶,每商至则择官阅实其赀,商皆豪家大姓,习以客礼见主者,缄以选往”[6]13156。据弘治《八闽通志》记载,苏缄在宋仁宗“景祐中(1034—1038),第进士”[20]。由此可知,苏缄以南海主簿身份参与阅实舶货事当在其后不久。
另外,广南西路的一些沿海地区的州县官、巡检司也有协助广州市舶司监管舶务的职责,史料载元丰二年(1079),“广南西路经略使曾布言:‘钦、廉州宜各创驿安舶交人,就驿置博易场,委州监押,沿海巡检兼管勾。’从之”[19]2800。
有研究者业已指出,“广南东路市舶司除了管辖本路海外贸易外,广南西路的海外贸易事务也在其管辖范围之内”[21]。这一点,确实可以找到相关史料佐证。元丰五年(1082) ,“广西转运副使吴潜言:‘雷、化发船之地与琼岛相对,今令倒下广州请引,约五千里,不便。欲乞广西沿海一带州县,如土人、客人以船载米谷、牛酒、黄鱼及非市舶司抽解之物,并更不下广州请引。’诏孙迥相度,于市舶法有无妨碍”[4]4206。史载元丰三年(1080)八月二十七日,“中书言:‘广州市舶条已修定,乞专委官推行。’诏广东以转运使孙迥,广西以转运使陈倩,两浙以转运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转运判官王子京”[4]4206。孙迥为广南东路转运使,其时由孙迥监管广东市舶事务,广南西路的海外贸易事务由广西转运使陈倩直接监管,而广西海外贸易的重要事宜又需要上报给广南东路负责市舶事务的主要官员,由其进行决断。
不仅当外国商舶遇风信不便飘至本州界时,地方官员有躬亲点检之责,沿海口岸州县的地方官员还有对番舶提供一定帮助的职责。史料记载,“在广南西路有大舶困风于远海,食匮资竭,久不能进,夷人告穷于公,公命琼州出公帑钱三百万以贷之。吏曰‘夷本亡信,又海舶乘风无所不之’,公曰‘远人之来,不恤其穷,岂国家之意耶?’后夷人卒至,输上之货,十倍其贷。朝廷省奏而加焉”[22]。上文中的“公”指的是胡则,北宋婺州永康人,宋端拱二年(989)考取进士,先后知浔州、睦州、温州、福州、杭州、陈州,任尚书户部员外郎、礼部郎中、工部侍郎、兵部侍郎等官职。胡则对番舶提供帮助一事,嘉靖《广东通志初稿》中也有记载:“胡则,广南转运使,有蕃舶遭风至琼州,且告乏食,不能去,则命贷钱三百万,吏白夷人狡诈,则曰彼以急难投我,可拒而不与耶?已而,偿所贷如期。”[23]245胡则在“夷人告穷”的时候,命琼州对夷人进行接济帮助,可以说是尽到了“来远人,通远物”职责。
东莞县位于珠江口东岸,地当东江和珠江水道出海之咽喉,唐宋时期即为广东海外贸易之重要水上交通枢纽和贸易口岸,“其欲至广者,入自屯门”[24],当时屯门属于东莞县境。史料又记载,东莞县境有虎头山,“外夷入贡及使岛夷者皆取道于此”[25]。嘉祐六年(1061),广南东路转运司言:“广州东江水路至东莞县界,海水至阔,多盗贼。”[4]4392为了保证番舶能顺利抵达广州城下,东莞县地方官员就需要担负起监管市舶的职责。明崇祯《东莞县志》所录东莞令王中行的《县令旧题名记》一文提到,东莞县令“熙宁间(1068—1077),以京官领,易令曰知县,境夥盗闯,屯兵鼎立,以兵马都监缀于衔,未通籍曰监押。卤地邑有八,曩兼提举盐场公事,继曰管干,今不复系,惟番舶仍护之”[26]。又据明嘉靖《广东通志初稿》记载,“王中行,潮州揭阳人,淳熙十二年(1185)为东莞令”[23]228。综合这两条史料记载可知,两宋时期的东莞知县,确实都有接引护送“番舶”安全抵达广州的权力与义务。
以往有研究者认为,“宋代海外贸易的抽解收入须上缴朝廷,地方不能截用。而且自崇宁以后市舶事务皆由中央直接派官提举,地方更不能插足,当然也不能由其征收海外贸易税”[27]171。其实,至少宋代广南西路的琼州地方官府可对停泊在其管辖澳口的番舶进行抽分。琼州地当海冲,在古代多为番舶往来之处,文献记载“琼州白沙津,蕃舶所聚之地”[16]3570。南宋文人楼钥的《送万耕道帅琼管诗》云:“琉球大食更天表,舶交海上俱朝宗。势须至此少休息,乘风径集番禺东。不然舶政不可为,两地虽远休戚同。”[28]琼州为外国商舶进入广州之前一处重要的中途停泊点,舶船可在此做一番修整,补充粮草,再借季风之力抵达广州。据南宋赵汝适《诸蕃志》记载,琼州“属邑五,琼山、澄迈、临高、文昌、乐会皆有市舶……至则津务申州差官打量丈尺,有经册以格税钱。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赡”[29]。 由此可见,至少南宋时期,广南西路的琼州是要对番舶进行抽税的,并且从“本州官吏兵卒仰此以赡”一语可知,抽税的力度一定不小。
宋代,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中国的铜钱大量外流,加剧了国内的钱荒,以至于有研究者认为,“惟一让宋政府束手无策的就是铜钱的走私。这也是铜钱外流最大、最主要的途径”[27]45。宋神宗时的参知政事张方平就曾经说过“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6]4384。沿海口岸州县的铜钱外流屡禁不止,尤其是市舶司所在的广州、泉州、明州等地,番舶往来,往往就从国内带走了大量的铜钱。南宋度宗时广东转运判官包恢的《禁铜钱申省状》中就曾提到,“倭好铜钱,今则闻海外东南诸番国无一国不贪好,而凡系抽解之司无一处不漏泄……广东之钱聚而泄于广之番舶”[30]563。可知铜钱走私出界之风在南宋时期更为猖獗,尤以广东番舶走私为甚,所以广州市舶司禁防铜钱外流的任务很重。
不过,两宋时期包括广州市舶司在内各市舶司在禁防铜钱外流方面的权限与能力似乎有限,所以政府不得不让地方官员参与其事。高宗绍兴十一年(1141)刑部立法“诸舶船起发(贩蕃及外蕃进奉人使回蕃船同)。所属先报转运司,差不干碍官一员躬亲点检,不得夹带铜钱出中国界。仍差通判一员(谓不干预市舶职事者,差独员或差委清强官)覆视,候其船放洋,方得回归”[4]4215。孝宗淳熙六年(1179),朝廷又强调“今榷场官,卿等宜一面选差,须戒其禁绝铜钱等违禁之物过界。于任内无透漏,当与升擢差遣”[4]4220。当年广州知州郑人杰“特降三官,以人杰任内透漏铜钱、银宝过界,故有是命”[4]4219。南宋廉吏包恢担任广东转运判官时曾提出“责之各州知郡、各县知县协心任责,申严督责”[30]564。史料亦载,南宋时,铜钱“经由透漏,廵捕、州县知通、县令、丞、镇寨官、市舶司官吏、帅臣、监司之在置司州者并减犯人一等,故纵者与同罪”[31]。沿海州县地方官员往往是最先、最及时接触到番舶的人员,因而朝廷规定地方官员对铜钱外流有连坐责任。
总之,通过上述的论述可知,在宋代广南东路市舶贸易管理事务中,除了广州市舶司官员外,各级地方官员也在阅实舶货、对番舶提供帮助、接引监管番舶、抽分番舶、禁防铜钱外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宋代地方官员对广东市舶贸易管理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州市舶司的地方运作得以比较顺利地开展。宋代广州市舶司的地方运作实践,对明代广东市舶司的地方运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