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下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现状及完善建议

2022-11-21 19:51
法制博览 2022年26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速裁小额

高 芮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六十五条,对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做了新的修改,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的标的额由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改为了50%以下,将标的额大大提高了20%,并且增加了第二款,若标的额超出了50%的,只要在上述范围中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下,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此次修改,将适用小额诉讼的范围大幅扩大,在司法实践时必然会涌入大量的案件进入适用小额诉讼的速裁程序,这样的改动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是否能真正提高工作效率,对于老百姓来说权利能否得到司法的充分保障,有待进一步分析。

一、我国小额速裁制度的产生

老百姓在民事上产生的纠纷数量多,种类复杂,为了解决司法在民事诉讼中的混乱、无序状态,我国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使审判程序进一步正规化。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经济上迈入了新台阶,人民生活在经济发展方式多元化的时代中,产生了更多的多样的民事纠纷,若再一味坚持适用最开始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必定会降低案件解决的效率,不能在一定的时间内充分解决人民群众的纠纷,不利于形成和谐有序的社会,诉讼程序亟待贴合现状做出创新,因此更灵活高效的小额诉讼程序应运而生。小额诉讼是人民法院对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标的额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采取的一种高效、便捷的裁判方式[1]。

二、小额诉讼程序在我国的现状

设置小额诉讼的初衷是美好的,但现实中出现的情况往往更加复杂,规则的制定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2],规则的制定往往更侧重于当时的实务状况,虽然也会对未来的发展预留一些应对空间,但现实生活发展的速度和节奏往往高于保留的预留空间,在现实生活高速发展的今天,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在现实是否达到了其设置之初的理想状态,仍待考量。

第一,从适用小额速裁解决的案件占比来看:广东高院反馈的数据可以看到有31.21%的人拒绝法院对于低于1.5万元的给付案件采用小额速裁程序,其他人表示若小额速裁程序可以做到公正合理,能充分保障权利,也同意采用小额速裁程序[3];2013年以来,重庆四中院辖区五个基层法院审结民事案件2万余件,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1805件,平均审理时限13.5天;2014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的法院一审交通事故案件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达27.29%;2019年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的案件占总案件的32.47%。

第二,从我们国家法院员额制改革的背景来看:自2014年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法官队伍推进司法精英化,使得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则交给行政部门或其他的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去处理,让法官将工作的重心放在审理案件上。对法官实行员额制改革后,不是所有的法官都能出庭审理案件,不同的案件被分配到固定的法官手中,法官的责任加重,不同的法官与相应的案件一一匹配,这样的员额制改革产生的一个结果是有资格出庭处理案件的法官人数降低,案多人少,因此囤积的案件数量多,为了司法资源被高效合理分配应用,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现有的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在现在的司法过程中更加需要适用小额速裁来解决这些案件,因此小额速裁程序在我国的使用率必然会上升,甚至是持续上升。

第三,根据目前修改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来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将适用小额诉讼的标的额的区间调整后扩大了20%,在原来的标的额基础上将标的额金额扩大了三分之二,这样的调整也就意味着将来有更多的案件将进入到小额速裁程序,小额速裁程序审理快,解决的过程更加简洁便利,在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标的额数额扩大后,相应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更大,因为小额速裁程序有其发展存在的优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了及时解决纠纷,维护权利,解决现有问题,会选择适用小额速裁程序来解决问题。就此趋势来看,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将会大幅增加,甚至在今年实行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后,小额诉讼案件会呈倍数增长,在降低了法院庭审压力的同时,也增加了小额速裁案件的压力。

第四,从各个法院反馈的数据来看:小额诉讼的适用越来越多,小额速裁的适用提升了案件解决的效率,使人们面对的纠纷得到了解决,也从司法上保障了经济的稳定发展,提高了案件的解决效率,但是也存在许多小额速裁再审案件和小额速裁程序的当事人因上诉无门而走向信访之路的情况。

因此可以看到小额诉讼程序在现实中的应用在带来高效解决案件问题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法官压力大、案件质量遭到质疑、当事人因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上诉无门而走向信访之路的问题。

三、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变化后产生的问题

第一,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变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范围扩大,可能造成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现象。小额诉讼的设置旨在兼顾公平和效率,但贴合现实生活中的改变来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多样化导致大量的小额纠纷产生,国民的法律意识也在日益提升,为了节约时间成本,降低纠纷存在的损耗,大家在处理问题时,会更加积极采用诉讼的途径维权,又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的使用,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4],将司法资源用到更需要更紧迫的案件中去,在寻求诉讼解决途径时,法院也倡导能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而不要一味拥堵在普通诉讼的程序门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个人内部衡量因素与法院的外部宣传相结合,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选择适用小额诉讼来解决自己的问题,因此小额诉讼的适用必定会产生大量的案件增加。进一步分析,因为小额诉讼的案件数量较之从前大量增加,该程序的适用成熟度与发展的及时性追赶不上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会产生一些因为工作人员数量与案件数量不相匹配的疏漏问题,例如:大量增加的小额诉讼案件在提升了案件的解决效率的同时,不乏有为了提升效率而降低了案件审理的细致度,降低了案件质量的可能。

第二,因为小额速裁适用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扩大了适用小额速裁案件的标的额后,由于案件标的额的变化,大量的案件产生了管辖法院的变化流动,有的案件根据标的额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受管辖的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但是现在小额速裁程序能适用的案件的标的额大大扩充,使得原本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案件,现在也将流入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来处理解决。由此可以看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工作的强度将会大幅上涨,并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有时还需要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出面,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仅要解决法庭上的案件纠纷,在庭下还要打电话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问题。小额速裁程序标的额的扩大变化,必然导致适用该速裁程序的案件增多,需要调解结案的案件也增多,再加之调解不是一次、两次就能解决的,它需要法官打电话,在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想法后,反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做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协调方案,因此这样的反复周旋也大大增加了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

第三,现阶段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在审判上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无权再对案件进行上诉,而小额速裁标的额的扩大会进一步加剧当事人因无权再对案件进行上诉而产生进一步纠纷的情况。虽然在现实生活中,适用小额诉讼的都是一些案情比较简单、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明确、标的额相对来说较少的案件。但是从现在适用小额诉讼的现状来看,还没有谁能够做到确保小额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不出现任何问题,也许稍有不慎就会产生冤假错案,如果当事人发现案件存在错误,但是由于小额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而导致无法上诉,那么当事人难免会对司法是否具有公正性产生怀疑,当事人如果产生了对司法公正的质疑,那么对法律的权威性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该类情况产生得越来越多,那么对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稳定必然也会产生巨大的冲击,当事人之间也存在加大纠纷或新增纠纷的可能。并且,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当事人在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时,再加上一审终审无法上诉的情况,也会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进而放弃使用小额诉讼,使小额诉讼在民众心中产生信任危机[5]。而标的额区间的扩大,必然会增加这种现象的数量,这种现象出现得越多,越容易造成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而当司法在人民的心中失去了信任感,则很难修复这种信任,导致加大了司法推行的难度,降低司法适用的群众基础。

四、完善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议和设想

第一,建立独立的小额诉讼监督程序。小额诉讼案件的增多,且部分案件以调解结案,与普通的庭审案件经历的过程和程序不同,因此,应该为小额诉讼建立独立的监督程序和独立的监督部门,专门审查监督小额诉讼程序的进展。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结案后,把该案件相应的档案单独管理。并且明确记载审理的法官、参与办理的人员姓名,使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能够找到相应的经办人,明确审理案件的责任划分。

第二,提升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官的福利待遇,合理规划案件数量,科学分配每位法官需要办理的案件。在法官的待遇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能够从侧面起到保障法官的办案效率和质量的作用,使法官有相应的精力和时间来办理相应的案件,进而确保小额诉讼能经过一个充分的解决过程,法官能有精力为当事人提供充分交流沟通的契机,加大当事人之间充分交流的空间,使案件的审理过程得到充分的交流,进一步保障公平合理的司法能得到充分的实现。

第三,完善小额诉讼的审制,以调解为前提,降低一审终审的适用。为了降低因为一审终审带来的当事人不服而上诉无门的情况,首先,要完善对小额诉讼的监督程序,确保案件在第一次审判中是经过了严格的审理过程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经经过了充分的论证了解,确保案件事实的公平合理客观。其次,完善审制,可以将小额诉讼案件进行进一步划分,将涉案的标的额按阶梯状划分,大于一定金额后可以采用上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以此来扩大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可接受度。最后,对不同的标的额可以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尽可能多地去丰富救济的途径,可以成立专门的小额速裁程序审判后的救济部门,对案件进行相应的更加专业的专门化的救济。

第四,使法律走向群众,走进群众,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对小额速裁程序的认识。小额速裁程序虽然在适用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其在解决囤积案件,提高案件解决的效率,加快解决纠纷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群众对小额诉讼的质疑一部分是来自对这个程序的不了解。因此,为了获得良好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充分了解和支持,要走向群众,走进群众,法律不是高高在上的维权利剑,而是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的坚实维权后盾,因此,需要加大宣传。

第五,完善相应的政策,制定相应有关小额速裁程序相关的保护救济政策。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而发展,将小额速裁程序的现状与政策相结合,从政策上对小额速裁进行完善和保护。有了政策的支持,能在行政上取得相应的支持,例如在小额速裁的执行效率上,通过行政部门的配合得以加快解决。

五、结语

小额诉讼的适用对于我国地广人多、纠纷多、案件多的现象可以充分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本次新推行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更改,扩大了标的额的适用范围,能进一步缓解法院积压案件多的现象,小额速裁程序的制定、诞生、应用都是为了更快解决积压案件,在本次改革后也将进一步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自主选择性,但此次改革成果与挑战共存,还应多加观察,走向生活,走进司法实务中,做出合理及时的调整,以应对改革后带来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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