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2022-11-21 18:54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
关键词:法条污染环境罪名

葛 腾 陈 翔

陕西理工大学,陕西 汉中 723000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法条中对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仍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界中众多学者采用不同说法达不成统一。我国在认定犯罪时有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即在认定犯罪时,不仅要确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还要有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所以在立法时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同样重要的,有利于法律人在实践中更准确地运用该罪名去打击违法犯罪。

一、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学说

(一)过失说

行为人在排放污染物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污染环境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但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者是认为侥幸可以避免。《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前的罪名是重大污染事故罪,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该罪中规定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国家规定,知道自己在实施排放污染物行为,但并不希望造成严重后果。[1]从字面上来理解,我们一般认为事故是意料之外的事情,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并没有去想要发生这种结果,所以主观上来看应该是过失。在修正案出台之后,仅对客观方面进行改动,所以大部分学者还是采用这种观点。

但是采取过失说还是有几项不足之处:第一,有学者认为,法律条文虽然没有“过失”“疏忽”“失火”之类的“明文规定”,但能够合理认为法律规定了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时,就属于“法律有规定”,因而处罚过失犯,否则只能以故意论处。[2]法条中对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不能随意下结论。第二,我国认定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污染环境罪若要求主观上是过失,会有一部分共同犯罪得不到适当的处理,这样主观上是过失的人成立污染环境罪,主观上是故意的人就有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很不妥当。第三,区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一直是学者们探讨的话题,二者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方面都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若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要求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中规定则必须是故意,倘若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故意却又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其他几个要件,那又该如何定罪?所以过失说的观点很难让人信服。

(二)故意说

有观点认为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为过失犯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3]我国法条中规定了过失犯罪的情形,但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我们一般认为属于故意犯罪,所以污染环境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笔者认为,以故意论处仍有几处不当:第一,按照故意说的观点,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过失犯罪,那么就以故意论处,但是像交通肇事罪在学界中的通说观点就是过失犯罪;还有滥用职权罪,《刑法》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刑法界就对这个争议很大,许多学者在一起讨论分析才有了故意犯罪的通说观点。那如果污染环境罪直接按照故意说来论处不是相当于否认那些学者的讨论吗?我们的法律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学者们都在不断通过分析讨论来修正,所以也并非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故意犯罪。第二,故意说要求能证明行为人有意实施行为,要想定罪必须能够证明出主观上的故意,所以这样门槛更高,像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很可能就排除在外,限制了污染环境罪的惩罚范围,这违背了我国执法必严的政策,所以不应采取故意说。

(三)混合说

有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污染环境罪修改之前法条中有“事故”两个字,所以我们大都认为该罪是过失犯罪。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在将“事故”二字删去之后我们认为不仅仅包括过失,也可以由故意构成。[4]假如我们在修改了之后否认了该罪为过失,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又将定罪范围缩小了,不能达到强化法律规定的目的。污染环境罪是为了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有些行为确实是无心之举,由于过失导致的,我们又不能完全否认过失说,而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故意才构成,所以采用混合说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法益。

混合说也并非是完美的。故意和过失这两种主观心态是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的,但法律从没有规定过第三种形式。如果一个罪名中真有两种形式同时存在,法条中也会分别作出规定。持混合说的学者是针对同一个罪名而言的,即一个罪名可以同时由故意和过失构成,这和我国《刑法》立法模式是相悖的,比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针对同时处罚故意和过失在法条中分别作出的规定;但是如果在法条中同时处罚故意和过失犯罪,也会有不同罪名相对应,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就是两种主观心态的不同罪名,还有一个典型的犯罪就是食品监管渎职罪,对该罪的规定有两种类型,即“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分别属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所以混合说也不完全合适。

总之,无论坚持哪种学说都有它的道理,也有它的不足之处,所以应该全方面来探讨这个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二、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罪过形式的界定狭隘

学界对修改之前的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的主观心态基本一致认为是过失说,没有争议。在修改之后过失说虽然处于主流地位,但依然存在着三种学说: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我认为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过失未免太窄,许多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明知道会发生一定的后果还不采取措施及时制止,这显然就是间接故意,所以将过失界定为通说观点有些狭窄。

(二)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易混淆

我国《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会危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客体是针对公共安全;对污染环境罪的客体虽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我们都知道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必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危害结果方面会造成多数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二者在客体方面都极其相似。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观上是故意,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还达不成统一认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两个罪名不能够完全区分开。[5]在环境污染的案件中,企业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弃物往往是为了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并非想要去污染环境,但对可能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如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可能是意识到并置之不顾的态度,这就可能同时符合两个罪,出现竞合。

(三)惩罚力度不够

我国《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的最高刑为七年,这相对于环境犯罪类的其他罪名来说刑罚不算重,比如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它的法定最高刑罚规定是十年,相比之下污染环境罪的处罚力度小,而且污染环境罪在法条中只规定了“并处或单处罚金”,却没有对罚金的数额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案件的判决更多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各个地方的量刑不同。本罪破坏的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环境,甚至还会影响到人的正常生活,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起到警示作用。

三、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认定

(一)从文理解释上来看,该罪应该认定为故意。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6]修改之前,法条中含有“事故”二字,所以我们可以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但是在修改之后将带有“事故”的表述删去了,这种情况将其认定为过失犯罪就缺少法理依据,所以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故意。

(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原则,所有的司法活动都要遵循法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具体到罪名来说污染环境罪保护的法益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更多的学者主张法益是指环境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四种行为都是对环境造成危害,但对于人身财产没有损失的行为,所以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是环境权。污染环境的行为除了用《刑法》来规制,还有民事、行政都能够进行处理,如果采用过失说全面禁止破坏环境的活动,那么这些行政法律规制就没有了意义。[7]还有行政上处罚的污染行为大都是过失行为,处罚故意的刑法与行政法能够互为补充,不会过分介入生活中,有利于保障人权。

(三)如果采用过失说,就是行为人构成污染环境罪是出于对结果的过失并造成危害结果,如果主观上是故意就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时会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故意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由于主观上是故意所以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同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更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二种情况就是行为人故意实施排污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污染环境的后果,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是出于过失,那么这样既不构成污染环境罪也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显然有悖公平,如果采取故意说就不会有这些矛盾点,所以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四、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完善

首先,要想准确地区分开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犯罪并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定罪,就要先对污染环境罪的主观心态作出规定。[8]既然我们不能将污染环境罪区分成故意或者是过失犯罪,那我们可以分别规定两种罪过形式,这是比较可行的。然后根据不同的主观心态作出不同的处罚规定,因为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要大,所以处罚就要重一些。

其次,在环境犯罪中,除了污染环境罪还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二者的最高刑罚分别为七年和十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污染环境罪的危害更大,所以规定的刑罚应该更高,故对于肆意污染环境的人必须要严惩。刑罚是有预防犯罪的作用,处罚较轻就对处在犯罪边缘的人起不到悬崖勒马的作用。为了对破坏环境的罪恶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打击,提高法定刑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在污染环境罪中对于罚金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对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裁量权,往往判处的数额偏少,在执行过程中也经常出现无限拖延的情形,导致执行效率低下。首先,我认为行为人污染环境就是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将罚金的数额下限规定为行为人所获取的利润,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会觉得得不偿失,那么就会选择不冒这个风险,这样就能大大降低犯罪的概率。其次,对于罚金的执行可以由法院授权银行每日从行为人的银行卡里划拨,方便快捷,提高执行效率,改善执行难的问题。

《刑法》不仅是保护环境的有力保障,更承担着惩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责任。尤其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刑法》要不断地修改与进步来适用于司法实务,污染环境罪作为《刑法》中重要的一环,要让该罪名真正起到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目的,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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