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焕茹
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3
目前全国正在进行的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主要是针对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以及律师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目标是纯洁律师队伍,使律师能够真正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的重任,由此,引发了我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及律师执业的严肃思考。我认为,压实律师事务所基础性管理责任以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是保障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永恒主题。本文结合自己对律师行业规范的理解以及从业和管理经验,就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的若干问题提出自己的想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组织体,需要建立机构,制定章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组织、协调和规范。因此,律师事务所是需要实施内部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涉及业务、人事、财务等方面。我国的律师法、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级律师协会的规则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规范管理作了大量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就实施管理也相应制定了统一收案制度、印章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集体讨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我认为,尽管律师事务所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但基础性管理的事项主要有收接案管理、收费管理、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换言之,加强收接案管理、收费管理、印章管理和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关键。现具体论述如下:
(一)收接案管理。这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的首项工作。对此,《律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律师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因此,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收接案的手续。律师私自接案是被严格禁止的。律师个人私自接案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二)收费管理。对此,《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这是律师事务所对其业务收费统一开具发票和依法纳税的规定。有的律师为了规避税收,可能既私自收案又私自收费,也可能仅仅是私自收费。但私自收费既破坏了国家税收秩序,又破坏了律师事务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因此,应该严格禁止律师私自收费。同样,私自收费也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印章管理。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接案必然要求对印章进行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对外加盖印章、出具的函件、证明、合同、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与统一接受的法律业务相一致,不允许为律师私自接受的案件出具所函等法律文件。而且,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催款函、见证书等存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法律文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论证后方可盖章出具。
(四)档案管理。律师业务档案反映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品的品质,也体现了律师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律师业务档案中的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说明律师事务所是统一收案的,其中的发票反映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和依法纳税,其中的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可以反映律师执业是否尽责尽职提供服务。我认为,应当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当开展档案评查,以此倒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水平和律师业务水平的提升。
以上四项关键性管理的责任必须严格落实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上,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该“四项管理”的规章制度,而且要切实认真执行。如律师事务所或其执业律师违反了相关管理制度,应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而且因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公民个人,因此对其主任、合伙人或设立人应一并追责。
1.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人民律师,这就决定了律师职业具有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律师队伍构成了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律师应始终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始终站稳执业为民的立场,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基层民生和弱势群体,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2.律师执业的宗旨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原则。
根据以上律师的职业属性、执业宗旨和执业的基本原则,要求社会律师执业应正确处理好如下两对关系:
其一是要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关系
社会律师是对外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群体,收取律师费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和人民律师的定位要求其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要将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摆在经济效益前面,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之间求得平衡。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吃的是专业饭,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技能提供专业服务才是立身之本”。[1]因此,律师不能以商人或老板自居,更不能企求一夜暴富。
其二是要处理好律师的主责主业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
律师的主责主业是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包括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多做公益,但不能以做公益、做慈善来掩饰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或抵销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章,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行业规则对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行为作了大量的规定,设定了律师执业行为的底线和高压线。我认为,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实现安全执业的目的,律师执业最基本的应做到“三禁止”。
1.禁止开具收据或白条单
税务风险是律师执业和律师事务所运营面对的最大风险,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最难化解。
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理应自觉遵守税法。在我看来,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制度是保证律师事务所运营中税务合法合规的基础。行业的经验和教训清楚显示:律师事务所的税务风险首先是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开具收据或白条单引发的。委托人对律师代理结果不满意或与律师发生其他矛盾时,往往会向税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控告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受理后即会进行稽查,而且还可能倒查以前年份的纳税情况和财务资料。因此开具收据或白条单能规避的税款往往很少,但引发的税务风险可能是巨大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设立人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应对税务机关的稽查,而且可能会因此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乃至灭顶之灾。
2.禁止作出虚假承诺
对委托人作出虚假承诺,是律师执业的大忌,是律师事后痛苦、悔疚的根源,而且将使律师遭受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风险。
委托人委托律师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就诉讼案件而言,委托人反复追问、最希望得到的是律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而律师的职责应是提供法律观点和意见,其对案件结果并没有判断权,由此决定律师不能对案件的最终结果作出承诺。如律师轻易对办案结果作出虚假承诺,既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也违反律师工作的规律,是导致其承受精神压力的根源所在。
一旦律师无法兑现其对委托人的虚假承诺,委托人肯定对律师产生不满,要么要求律师退费或减少收费,要么就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如律师作出虚假承诺成立,其将面临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风险。
3.禁止行贿
对办案人员行贿将使律师招致刑事风险。
律师都深知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其他办案人员行贿是违法犯罪行为。律师为获得对己方委托人有利的公正结果,除了在提供证据、法律依据以及法律观点方面禅精竭虑外,而且会试图与办案人员疏通人际关系以影响办案结果,有些律师甚至铤而走险,通过向办案人员行贿去打通关系,这是绝对禁止的行为。大量的个案是受贿人出事后,为求自保或减轻处罚,往往会检举律师对其行贿,这可能使律师入罪,留下洗脱不了的污迹,执业生涯当然就此完结。
以上“三禁止”是律师执业的“三条铁律”,是律师执业必须坚守的底线,决不能突破,也是律师执业的高压线,决不能触碰。
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委托人投诉的数量居高不下,通常是因委托人对律师的服务质量和结果不满意而引起,投诉的内容包括律师虚假承诺、不尽责代理、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收费不合理或不开具合法票据偷逃税款等等,总之,与委托人关系的处理已成为律师执业的重大风险点,应当引起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高度重视。
律师的职责是提供法律服务,其服务的对象是委托人,妥当处理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个律师的基本功。一个成功律师的标志是:委托人主动、自愿依约支付律师费,而且高度认可该律师的工作和人品。如果一个律师虽然收入颇丰,但经常被委托人有效投诉,依常理,该律师并不能认为是成功的。
从法律上讲,律师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与委托人形成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律师有依法循德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同时有依约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收取律师费的权利。而委托人则有获得法律服务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支付律师费的义务。对于严重失信,拒绝支付律师费的委托人当然可以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从经济的角度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价值交换关系。委托人之所以找律师是因为律师对其有价值。解决法律问题就是律师的价值体现,律师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多大,其价值就有多大。律师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是为委托人实现价值,为委托人创造价值。这里委托人的价值当然是指其合法权益。律师在为委托人实现价值、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得以体现自身的价值。因此,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应是双赢的关系;律师既要为委托人实现价值,又要实现自己的价值。律师是以自身法律服务的价值换取委托人支付对价,而要实现委托人的价值,就要使自己成为一个有足够价值的人。一个追求成功的律师,应时刻注重体现和提升自身的价值。
律师应如何体现和提升自身的价值呢?我认为,首先,律师要展现情商,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慈悲为怀,对委托人有同情心和同理心,感同身受委托人的痛苦、悲伤和困难,耐心倾听委托人的诉说,秉承为委托人排忧解难之初心提供法律服务;二是要端正利益观,不能在当事人面前表现出自己很缺钱和强烈的求财欲,而且必须坚决摒弃暴发户和包工头心态;三是对当事人要温和,即便当事人性格急躁、抱怨甚至不讲理,也不能当面指责当事人,更不能跟当事人吵架。其次,律师要讲诚信。诚实信用是做人的道德准则,也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2]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无疑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再次,律师要勤勉尽责,耐烦、守恒。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该以深厚的法律素养、娴熟的实务技能,通过踏实勤勉的工作提出精当的法律观点或法律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满足当事人的其他法律服务需求。律师要获得成功,必须勤业、敬业,耐得住烦,不怕麻烦,而且持之以恒。最后,律师一定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服务委托人的能力。道德修养和专业才能是律师成就事业的两个支柱,如鸟之翼,车之轮;唯德才兼备者,方能行稳致远,达到理想的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