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政
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江西 鹰潭 335001
2021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公司法(草案)),其中新增了部分关于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增加董事接任补偿的规定”“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等。与此同时,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尽快改革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这些政策指导为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思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强化董事责任、义务,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是健全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重要环节。
2021年3月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十四五”时期,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一流营商环境。这期间,商事制度改革将从解决市场主体“准入难”进入解决“准营难”的攻关期,旨在构建更加公正、透明、规范、便捷、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成更高标准的市场体系,让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是“十四五”时期市场经济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而公司治理作为产权与要素优化配置改革、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活跃的关键一招,加强公司治理改革对促进市场主体活跃有着积极作用。[1]所以,在这种政策环境下,现代公司治理要求有了新的变化:一是优化股权结构,保证股权流动性强;二是规范市场,发挥市场自身的优胜劣汰功能。吸引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资金规模优势与信息优势。
新形势下现代公司治理要求要不断规范和优化市场,让更多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保证小股东的利益。[2]完善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解决公司内部治理问题,如滥用职权等,使得公司内部治理更加规范、合理,充分保证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加强对董事的法律约束,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对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进行了区分和认定,明确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各自的内涵。董事的忠实义务强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则强调应为公司“最大利益”尽到“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使得董事履职过程中的责任更加明晰。可以看出,《公司法(草案)》对董事履职过程中的民事责任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区分,使得董事进一步明晰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之间的不同。但是,《公司法(草案)》对董事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分别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进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前者认定角度较为单一,认为范围还不够全面,缺乏其他方面的认定标准内容;后者认定范围较为宽泛,只强调实行管理者应有的职责,却没有对其作出进一步的细化,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这种情况下,容易使得董事履职不到位,进而影响公司治理效果。
《公司法(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设立时的股东有前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同时,据统计,2021年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平均薪酬为7.5万以上,与那些巨额民事赔偿相比,独立董事的薪酬水平还比较低。董事承担着公司的监督职责,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给公司带来损失,那么董事也要面临追责,需要承担较大资金额度的民事赔偿风险。[3]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责任限额机制,那么董事很可能需要使用自己的薪资赔偿,可能会增加董事的心理负担,容易导致董事履职效能低下的情况出现,影响公司整体治理水平。
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在职能定位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可以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进行表决,但这种权力更多的还是体现在监督职能上。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不同,其具有战略决策和执行的职能,除了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决策之外,还负责公司发展战略的执行。也就是,两者的职能各不相同,一个是监督者,而另一个则是执行者。但是,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民事责任并没有进行较为详细的区分。两者都是在同一种规定约束下承担责任和义务的。董事民事责任区分不够合理、科学,未能结合各董事的职能,使得民事责任制度内容与公司实际治理需要不符。[4]
董事民事责任是公司董事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而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则是促使公司董事勤勉履行职责、义务的重要手段。[5]目前,随着“十四五”规划的提出,政府对现代公司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不断优化和完善。但就当前董事民事责任制度运行实效情况来看,董事履职效能还有待提升。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指数显示,从2005年到2021年,董事制度指数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指数由56.59增长至61.4,但是近几年董事制度的发展速度有所放缓,董事履职有效性不足这一问题未能得到明显改善。以董事外部兼职为例。2014年上市公司中在外单位兼任2个及以上职务的董事人数占董事总人数比例的平均值为21.44%,到2015年猛增至44.69%,在2021年为55.40%,短短几年间翻了2倍多。过多的外部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董事的履职效果。
对于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这个问题,公司要进一步明晰董事责任边界,确定董事民事责任认定标准,同时扩大董事会职权,引入职工董事,有效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第一,明晰董事责任边界,确定董事民事责任认定标准。董事的监督职权主要通过参与董事会决议表决、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等方式来行使。[6]公司在明确董事民事责任认定标准时,要结合具体事项进行分析。如果是一般的经营决策行为,则不能对董事附加过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如果是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事项,那么则应当要求董事具备相应领域的专业知识或实际经验,并且注意义务标准也应当提高。第二,扩大董事会职权,引入职工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职权。实际当中,公司要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在确定董事会职权时,要摆脱原有观念,紧跟新理念,不再限定董事会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与此同时,2021年5月,A公司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董事会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因此,有限公司可以此为借鉴对象,如果公司职工人数超过300人,那么就在现有基础上引入职工董事。通过开展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活动来选择职工代表,保证选举的公平和公正性。
第一,建立董事有限责任制度。一方面,公司应当构建董事有限责任制度,对董事和其他董事、监制、高管等实施违规分类处罚,并根据过错大小以及津贴合理限定董事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在判断董事的损失责任承担时,不仅需要将其与执行董事相区分,也需要对不同的独立董事作区分处理。也就是说,在判断董事损失责任承担之前,应当先根据不同董事职能的不同,各自区分它们的责任义务,再根据责任义务的大小,进一步判断董事需要承担的责任的程度。例如,在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的情况下,具有财务和会计专业知识背景的董事应比其他董事负有更高的责任和义务。第二,落实董事问责机制。通过事前考评体系完善董事履职约束机制,结合董事专业性等重构勤勉履职要求。公司应结合原有的实践经验,完善董事考评问责制度,明确和细化董事无效监督的责任,在事前对董事不尽责监督起到警示和防范作用。对于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董事,应结合具体的职责内容重新设定其勤勉履职标准,要求其在履行与专业知识相关的职责时负有更高的勤勉义务。第三,建立董责险等容错免责机制。供公司建立和完善董责险等容错免责机制,为董事积极履职提供保障,鼓励董事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当中,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与此同时,公司需要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合理调整董责险的相关保障范围和赔付标准。
关于董事民事责任区分缺乏合理性这个问题,公司应当明确界定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的民事责任,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将制度具体落实到公司治理当中,让独立董事和执行董事都能够明确区分自己的职责,进而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履职效能。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发展有表决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更多的还是体现在监督职能上。也就是说,独立董事主要扮演的角色是一名监督者,而执行董事则更多的是参与公司相关战略的执行,是一名执行者。依照这个特性,公司可进一步完善董事民事责任制度,为公司治理提供保障。除此之外,独立董事是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推动独立董事任命由利益导向向基于能力和独立性导向转型,让独立董事本身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突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特殊性,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提高公司治理成效。
对于董事履职效能亟待提升这一问题,公司可以从升级公司治理准则、改革董事提名机制、丰富董事履职评价、强化董事履职保障以及促进董事职业化发展等几方面出发,构建提升董事履职效能的长效机制。
第一,升级公司治理准则。公司应按照所属行业和战略定位,重新设置董事比例要求;根据中国公司治理实践经验,增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和董事有效工作时长;在公司治理准则或相关治理政策法规文件中明确要求独立董事兼职应不超过3家,确保董事有效履职。
第二,改革董事提名机制。公司可以考虑采取累积投票、委托投票等过渡方法限制大股东的提名权限,建立有利于中小股东的投票机制,提高董事选聘机制的独立性。同时,进一步明确更严格的董事资格标准,促进董事团队多元化,以确保董事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从而使董事不仅具有独立性而且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来。
第三,丰富董事履职评价。公司可以在现行董事评价机制基础上,探索开展科研机构、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评价,使董事的工作直接接受市场的检验;细化董事勤勉尽责的量化标准,定期发布董事良好实践案例,凸显履职有效性的导向和优秀公司的标杆作用。
第四,强化董事履职保障。首先,应畅通董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内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渠道,多元化收集中小投资者的诉求和心声。其次,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董事实地调研工作机制。董事会应为董事实地调研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经费保障,推动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董事履职保障团队和实地调研机制。最后,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导入首席董事制度,促使董事作为一个群体更好地发挥对大股东和高管的监督作用。
第五,促进董事职业化发展。公司可搭建董事交流、联谊平台,组织开展独立董事相关专业问题的调研与研究,反映公司和董事的呼声和诉求,为监管机构改进、完善董事相关政策提供建议。
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现存民事责任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民事责任承担缺乏限额、董事民事责任区分缺乏合理性以及董事履职效能亟待提升等问题。对此,应该采取的措施有:明晰董事责任边界,扩大董事会职权;完善董事问责和免责体系;推动独董任命向能力和独立性导向转型;构建提升董事履职效能的长效机制。本文关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还不够深入,未来阶段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相关的研究动态,不断学习,丰富研究经验,以弥补本文研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