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融资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完善建议

2022-11-21 13:36
法制博览 2022年1期
关键词:借贷法律法规民间

马 萍

中共淮安市委党校法政部,江苏 淮安 223001

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作为主要的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然而其无序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解决当前的民间融资问题,也是社会发展需要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民间融资现状

民间融资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私人借贷,主要是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二是中介借贷,通过中介担保组织来进行民间借贷活动;三是企业内部集资等。

民间借贷相对活跃的表现,主要由市场的供应需求决定的,长期以来仍然保持着一个自发的调整过程。其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民间融资主体,为有大额资金收入来源的用户和组织。融资主体更加关注社会关系和传统观念,他们通过社会关系来进行资金的维护,从而形成了更加完整的信用体系。

第二,民间融资方式以借贷为主。其表现的形式较为多样,它通常采用借条的方式来进行凭证记录。以前参与民间融资的大部分是贫困人口,而现在参与民间融资的大部分是有较多收入的生意人和企业管理者;其借贷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需求和临时性的资金需求,它多在资金较为发达的地区产生。

第三,民间融资的规律,每个地方都没有一定的标准,其形成的利率水平相对偏高。

民间融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展现了中小企业的社会价值和组织作用。但是民间融资在正规金融组织之外,也存在一定的隐蔽性和风险性,很容易形成犯罪问题。近年以来,民间融资无序的发展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1]。

二、民间融资的形式

当前的银行体系很难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大量中小企业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所以民间借贷产生了重要的价值和作用。随着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了信贷风险的管理,对于信用较低的中小企业,很难提供相应的贷款服务,这使得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另一个层面,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村缺乏相应的资产保障制度,在“三农”贷款方面受到一定的市场限制。一旦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则需要向一些有经济实力的商业组织进行民间借贷。

当前来讲,还有一部分民间组织专业进行民间资本借贷活动,其少数规模比较大,掌握了大量货币资金的企业很难开展融资活动,从而无法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一些企业通过存款利率,并将票据进行正常转出,从而取得一定的差价。

国家在对产业过剩的行业进行整体调节之后,严格了贷款的进入条件,使得很多企业很难获得急需的资金支持,不得不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从而全面促进了民间借贷组织的发展。同时,在开展民间借贷活动中,形成的洗钱问题也越来越严重[2]。

三、民间融资的合法性

我国《民法典》指出公民的财产权包括了财产的使用权和处理权。所以公民的财产权需要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财产权能够让公民合法地处理个人的财产,让个人有着更加完整的处理能力和支配能力。资金作为公民财产的主要形态,应该受到公民的管理。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也指出,在保证了借款合同合法的基础之上,对其民间借贷进行合理保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行为的规定》中指出,只有满足了公民的金融利用的基础条件,才能保障金融企业之间借款行为的合法性。所以,相关法律精神体现出了基本治理的原则,民间借贷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我国当前民间融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和《取缔办法》。我国《刑法》确认了非法融资的关系,确定了民间借贷的主体形式,并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保护范围,它体现出了法律管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国《取缔办法》虽然没有确定法律管理的组织形态,却对融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定,对于有着非法融资行为的现象进行了法律法规的说明和管理。《取缔办法》这一法律规定,全面明确了民间非法融资的实质形态,完善了法律法规的内容和体系。

因此,从法律政策的角度理解,合法性的民间融资,主要有以下几个层面的表现:第一民间融资满足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内容,从我国《民法典》的本意来分析,它满足了民事法律的行为要求,并受到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的全面保护;第二,没有相关法律全面禁止的法律行为;第三,没有法律严禁的融资行为,并且借贷行为有着较强的合法性。因此,立法机关应该加强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

四、对民间融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界定冲突

严格意义上讲,民间融资行为应该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它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公民之间进行相互借贷的过程当中,存在企业之间组织机制的问题。从民法自治的角度出发,合理的借贷行为应该是我国《民法典· 合同编》保护的范围。《我国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不能高于银行利率的4倍;《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公民和企业参与借贷行为,要满足双方的真实意思,并形成有效的合同内容。所以,合同中形成的借款约定,其贷款利率不能够超过银行的4倍,如果存在高利息借贷的现象,则属于违法行为;个人和组织向多个个人和组织进行借贷活动的,属于民间合法的借贷行为[3]。

然而这种合法的民事借贷行为在我国《取缔办法》中却变成了不合法的违法行为。我国《取缔办法》对我国《刑法》中“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解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在没有经过国家相关组织批准的条件下,向社会个体进行资金吸收,并出具一定的凭证,承诺在相关时间范围内还本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公众存款吸收的名义,向特定的对象进行资金吸收,并承诺给予一定的资金利息。从理论上来讲,我国《取缔办法》所示的内容不够合理,不适合我国《取缔办法》的法律条件,但我国《取缔办法》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我国《取缔办法》,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法的民间借贷,应该保证其民间借贷的主体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使得个体属性不违反法律之间的相关冲突。

根据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规定,可以得出法律不允许民间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并借着公民和组织名义参与非法资金的吸收,从而禁止公民和企业在未经国家组织批准的条件下进行金融的相关活动,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是资金的融资方式。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掌握民间借贷和银行存款吸收的区别,才能全面明确非法集资的整体形态。

(二)民间融资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民间融资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性的建立过程,它主要包括三个要素:规则、行为、信用,使得个人和组织能够全面遵守个人的承诺,在建立债务体系的过程当中,全面降低民间融资的风险。民间融资信用体系,需要通过互相的约束来建立。这种约束包括了融资主客体之间的互相约束,包括了融资机构主客体之间的互相约束。在前一种约束条件下,法律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业务进行了合理规定,从而保障了融资主客体之间的合法利益。信用约束形成的价值的基本条件是双方必须履行好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其中一方失去信用,就很容易影响整个体制的价值和作用。此时,后面一种约束体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监管企业需要通过日常的管理活动,全面防止失约现象的产生。

民间融资体制受到市场化的影响较大,其形成的社会结构相对复杂,它主要展现在组织和个人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其形成的法律价值与市场有着一定的关联。在整个征信系统建设过程当中,没有进行信用的评价和传递,从而无法展现出特殊的组织优势,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在解决过程当中,要通过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形成一定的解决方向。信用评价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它完善了整个金融的评价体系,所以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建立更加完善的征信制度,对于促进民间融资的活动开展,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作用[4]。

五、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缺陷

(一)对民间融资的立法协调性差且缺乏统一标准

因为缺少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之间的协调性和合作性相对偏低,它使得法律内容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冲突,对于同种行为的评价结果产生不同。当前的法律体系中,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定主要包括我国《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它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形成的条款内容相对模糊。因为法律体系的不完整,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大量的协调问题。

(二)法律配套制度缺失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

我国没有根据民间融资的情况,进行专门立法。长期以来民间融资活动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它被定义为灰色的管理区间。另外,个人财产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征信体系的不全面,对于个人消费借款行为的权益保障相对不足,导致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它影响了民间融资活动的开展,也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法律法规条款的滞后性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当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条件和经济环境都有条约限制,它以政策引导的方向进行形式展现,体现出了政治经济发展形态中的保守性。随着当前经济不断地调整和发展,许多条款规定的法律,最终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活动环节相对较多,覆盖的领域也相对较广,在当前灵活的经济形势下,有着一定的滞后性表现,阻滞了民间融资活动。

六、建立和完善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具体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尤为重要,它可以解决我国市场主体的需求,全面满足现实国情的需要。

(一)以人大立法形式尽快出台我国《民间融资法》

当前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出台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制度,并通过法律政策的有效引导,全面改变民间融资的地下状态,为民间融资建立一个更加合法的平台,这样才能全面保障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维护民间主体的市场价值,全面降低非法融资行为的产生和形成。

(二)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加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第一,要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定义,明晰非法吸收存款和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第二,要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更加完善的担保制度,全面提升民间融资的整体效率。第三,废止我国《贷款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民间融资的范围和内容。第四,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民间融资监督制度,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管。第五,要制定更加完善的实施规则,明确放贷人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三)制定单行法规具体规范民间融资活动

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度中,要促进民间融资的开展和进步,全面体现出民间融资的价值和作用。在国际上一些国家都采用了相应的融资保障体系,通过建立消费者保障制度和刑罚制度,全面对民间融资进行规范管理,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单一的独立管理模式,制定独立的法律法规,明确民间融资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融资行为,要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民间融资进行法律区别,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四)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要展现出法律法规的综合性,建立更加优秀的组织管理形态,通过市场化的全面引导,促进民间融资市场的开发和应用。对于民间借款组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准入条件,要根据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员工条件,设置相应的准入范围。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市场借贷活动过程当中,需要满足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要求,从而引导企业向规范化发展。对于民间融资的退出,应该根据不同的条件建立不同的破产体系,从而合理地判断破产的标准,有效地对自由财产进行科学判别,从而建立更加完善的民间融资主体市场退出机制。

七、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融资的价值得到全面放大,它不仅能够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能够满足消费大众的需要,是一种需要开发利用的融资形态。然而在市场表现上缺乏一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使得融资双方在市场活动中无法全面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所以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保障融资双方的合法利益,从而全面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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