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虎
生命历程犯罪学(Life-Course Criminology)是当代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创新性领域。在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心的英美等国家,生命历程犯罪学已相当发达,而在我国则至多尚处启蒙阶段。那么,生命历程犯罪学究竟拥有怎样的特质?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知识架构又是怎样的?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核心概念及分析路径是什么?生命历程犯罪学映衬出我国犯罪学研究中的哪些缺憾?这些问题相互关联,凸显出生命历程犯罪学学科大厦的核心灵魂与基本脉络,深入及系统地考察这些问题,对于开拓我国犯罪社会学理论与实践的新领域,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
作为一种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分析视角,生命历程犯罪学肇始于20 世纪20 年代纵向研究及经验性研究的突显。 20 世纪60 年代以来,同生群体效应、年龄级生命模式、犯罪生涯、犯罪终止等核心概念的确立,使生命历程犯罪学得以形成并迅速发展。如今,生命历程犯罪学已成为当代犯罪学的主流。
生命历程研究范式萌芽于经验性研究方法及纵向研究视角的异峰突起。20 世纪初,美国高速经济发展所伴随的“工业文明综合征”乃至后来的经济“大萧条”、大量欧洲移民的急剧涌入以及城市化所造成的农业人口向城市中心迅猛聚集等,导致了观念冲突、贫富差距加剧、犯罪激增、婚姻解体等许多社会问题,这些既是理论研究亟待解决的诸多现实性挑战,也为实证研究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性素材。由此,不仅催生了著名的芝加哥学派,更使经验性调查成为学术研究的必要和基本的手段。而在这一研究范式下,不乏有纵向性视角的实证展开。
为了评估刑罚效果及矫治效果,20 世纪20 年代中期,美国犯罪学家谢尔登·格鲁克和埃利诺·格鲁克夫妇对1921 至1922 年期间马萨诸塞州感化院释放的510 名男性罪犯进行了详尽的调查,他们收集了大量的样本数据,于1930 年出版了《五百名犯罪人生涯》一书,开启了犯罪学史上的首次纵向研究。其后,格鲁克夫妇又对这些样本进行了随访,并于1937 年和1943 年分别出版了《后来的犯罪生涯》与《犯罪生涯的追溯》。随之,格鲁克夫妇又将研究的重心转移到探索少年犯罪行为原因的复杂性上,他们进行了10 年的调查统计工作,出版了《揭示青少年犯罪》一书。在该项研究中,格鲁克夫妇收集了1000 个案例的统计数据。其中,500 名来自马萨诸塞州波士顿被关在培训学校里的严重犯罪男孩,另外500 名作为对照组,是波士顿公立学校的非犯罪男孩。这些案例的统计数据数量惊人,仅社会调查的项目就达149 项,案例分析之细微可见一斑。数据以简单的对照表的形式显示,比较了两组案例的年龄、智商、民族血统、是否居住于贫困地区等信息。(1)Sheldon Glueck, Eleanor T. Glueck,Unraveling Juvenile Delinquency, New York: The Commonwealth Fund, 1950.在此,格鲁克夫妇并不是简单地描述案例,而是呈现通过案例研究所揭示出来的统计数据。在1949 年至1965 年间,格鲁克夫妇对这些样本少年又进行了跟踪调查,出版了《正在形成中的犯罪人》《体质与犯罪》《预测违法及犯罪》等著作。格鲁克夫妇1000 个案例的数据以及跟踪调查所获取的研究数据,又为桑普森和劳勃在20 世纪80 年代及90 年代重新展开,从而使这项研究成为到目前为止在犯罪学历史上最长的追踪研究。(2)Christoffer Carlsson, Jerzy Sarnecki,An Introduction to Life-Course Criminology,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Ltd, 2016, p.9.
另一比较著名的早期纵向研究,是美国犯罪学家麦考德为评估“剑桥萨默维尔青年研究”的效果而进行的一项为期30 年的跟踪调查。该研究是在马萨诸塞州东部的一个社区进行的社区治疗项目,发起于1935 年,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1939 年,该项目进行了一项随机的实证性试验,试验持续了5 年,研究样本为506 名5 至13 岁的本地男孩,这些孩子按照在人口统计学变量相匹配,被随机分成控制组和治疗组。其中,治疗组的孩子接受一名顾问的干预,该顾问每月拜访孩子及其家人两次,寻找其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向他们推荐诸如辅导、医疗、精神治疗、夏令营、童子军、基督教青年会等社区项目。随后,麦考德对控制组和治疗组的犯罪状况进行了30 年的跟踪调查,数据显示,这种干预对青少年及成年人的逮捕率没有影响。治疗组与控制组之间,在所犯严重犯罪的数量、首次犯罪的年龄、首次实施严重犯罪的年龄,以及随后没有严重犯罪的年龄方面,并没有区别。治疗组中的大部分犯罪人比控制组中的对照样本,继续犯下了更多的罪行。(3)Joan McCord, “A Thirty-Year Follow-Up of Treatment Effects”,American Psychologist, Vol. 33, No. 3, 1978, pp.284-289.
生命历程犯罪学的脱颖而出与生命历程理论的形成是密切相关的。 1964 年,美国社会学家凯恩在学术史上首次给“生命历程”下了如下定义: “个体在由于年龄的增长而度过的生命周期中,在各种文化背景下以及各行各业中,被要求占据的连续性地位。”(4)Leonard Cain, “Life Course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obet E. L. Faris ed.,Handbook of Modern Sociology, Chicago: Rand McNally, 1964, p.278.1965 年,在《作为社会变迁研究中一个概念的同生群体》一文中,赖德提出了“同生群体”(Cohort)的概念,并在生命历程的框架下,考究了同生群体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他主张,在动态分析中应当开拓社会变迁与同生群体分化的一致性的研究。(5)Norman B. Ryder, “The Cohort as a Concept in the Study of Social Chang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 30, No. 6, 1965,pp.843-886.1972 年,在《衰老与社会(第3 卷):年龄分层社会学》一书中,美国社会学家莱利、约翰逊等人又进一步提出了“年龄分层模型”(Age Stratification Model)、“年龄级生命模式”(Agegraded Life Patterns)等概念,主张个人属于一定的同生群体,而同生群体又与社会结构密切关联,这些又是处于一定的历史进程中的,由此表现出社会变迁因素对生命轨迹及行为差异的影响。(6)Matilda Riley, Marilyn Johnson, Ann Foner,Aging and Society,Vol. 3:A Sociology of Age Stratification,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72.更为重要的是,美国犯罪学家埃尔德于1994 年确立了生命历程研究的核心原则。(7)相关观点可参见张小虎:《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本土探究:典型罪案与核心原则》,《社会学研究》2021 年第4 期。
与此同时,欧美许多著名的犯罪学家也将个人的生命转型及生命轨迹嵌入到社会变迁的背景中分析罪因机制,而这种犯罪学的研究范式恰恰彰显了犯罪问题生命历程研究的特质,开创了生命历程犯罪学这一崭新的领域。例如,由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等人所进行的“费城出生同期群研究”,被誉为是“美国犯罪学研究史上的转折点之一”。该项研究以1945 年出生的、美国费城公立及私立学校几乎所有的男孩(9945 名)为样本,追踪调查了这些孩子在10 至18 岁期间的犯罪状况,对他们的犯罪生涯进行了描述及分析,并且通过参数评估计算了这些男孩的犯罪率、再犯率和自杀概率。其具体的犯罪数据来自学校、警察局和兵役登记局的记录。(8)Marvin E. Wolfgang, Robert M. Figlio, Thorsten Sellin,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2, p. vii.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研究,其通过对特定出身同生群体的犯罪生涯予以追踪调查所获的详尽数据,客观分析了人口统计学变量以及刑事司法惩罚对这一群体成员的犯罪生涯的影响,由此揭示出少年犯的显著的社会特征。(9)Marvin E. Wolfgang, “Crime in a Birth Cohort”,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Vol. 117, No. 5, 1973, pp.404-411; Marvin E. Wolfgang,Robert M. Figlio, Thorsten Sellin,Delinquency in a Birth Cohor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2, pp.300-320.
随着对犯罪问题生命历程研究的不断推进,一些关键性概念得以创立并体系化,这为基于生命历程的视角,对犯罪问题予以经验性纵向研究的自觉性展开,提供了坚实的、规范性的科学舞台,使生命历程犯罪学拥有了相对独特意蕴的知识结构及理论空间,并日益趋于成熟。
美国犯罪学家布卢姆斯坦、科恩、桑普森、梅森赫勒德等,对生命历程犯罪学的形成及发展均起到了有力的推进作用。布鲁姆斯坦等提出以“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来定义犯罪人所犯罪行的纵向序列,并以此来展示犯罪人生命历程中的一段社会经历。这就意味着,只要曾经犯过罪的人,均有“犯罪生涯”。不过,每个犯罪人的“犯罪生涯”的长短是不一样的,因此,他们还进一步以“参与”“频率”“严重性”“持续时间”的概念来阐释“犯罪生涯”。(10)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et al., “Introduction: Studying Criminal Careers”, in 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et al., eds.,Criminal Careers and“Career Criminals”Vol. 1,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6, p.12.桑普森和劳勃通过追踪格鲁克夫妇的调查数据,提出了“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年龄分级理论”(Age-graded Theory of Informal Social Control)。(11)Robert J. Sampson, John H. Laub,Crime in the Making:Pathways and Turning Points through Lif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7.梅森赫勒德对非职业的财产犯罪人从犯罪生涯中脱离出来的动机及决定性因素,进行了探究,开创了犯罪生涯“终止”阶段的研究,进一步提出了犯罪生涯“终止”中的“确认”阶段的概念。(12)Thomas Meisenhelder,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Exiting from Criminal Careers”,Criminology, Vol. 15, No. 2, 1977, pp.319-334.这里的“确认”,意味着犯罪人身份的根本转型:无论在犯罪人自己心中,还是在他人的眼中,“犯罪人”(Criminal)已转变成一个“传统人”(Conventional Person)。这是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其在生命历程犯罪学有关犯罪生涯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对于犯罪学来说,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可谓与生俱来,而当代生命历程犯罪学的兴起,更是与以经验性研究方法为根本标志的芝加哥学派有着不解之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芝加哥学派是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摇篮以及开拓、发展与成熟的原动力。生命历程犯罪学不仅注重以抽样调查等为主导的定量分析,而且也至为强调以访谈调查等为核心的定性分析。
犯罪学诞生于刑事科学领域研究方法的革新与研究视角的转换。其中,方法革新表现为由崇尚理性的思辨到注重经验性的观察;视角转换表现为由事后的刑罚理性到事前的罪因机制。(13)张小虎:《从犯罪的刑罚学到刑罚的犯罪学》,《犯罪研究》2000 年第5 期。因而,可以说没有实证研究就没有现代意义的犯罪学,这也是现代科学发展的历史必然。
18 世纪以来,现代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理学等先后创立,自然科学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及其精确的验证方法给社会思想家以深刻的启示,运用科学实证的方法研究自然、社会成为当时的一种时尚。作为数学家、物理学家的法国著名学者孔德,于1830 年至1842 年发表了六卷本的巨著《实证哲学教程》,在该著第四卷中,孔德第一次提出了“社会学”这个新名词,意图建立一门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方法来研究社会的科学。社会学领域通常认为,这标志着社会学的诞生,并将孔德誉为社会学之父。“社会学的实证主义思想及其相应的方法,为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强有力的知识基础。”(14)David Garland, “Of Crimes and Criminals: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ology in Britain”, in Mike Maguire, Rod Morgan, Robert Reiner 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Criminolog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79.
犯罪学之父、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被誉为19 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之一,他以极大的勇气和智慧将现代科学的实证及归纳的方法,应用于对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研究。龙勃罗梭曾就职于精神病院及监狱,他一生中对成千上万的精神病患者和罪犯的精神及体型特征进行了人类学的观察。(15)Mary Gibson, Nicole Hahn Rafter, “Editors’ Introduction”, in Cesare Lombroso,Criminal Man, translated and with a new introduction by Mary Gibson, Nicole Hahn Rafter, Durham and Lond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6, p.7.1870年,在帕维亚监狱和收容所对罪犯的尸体和活人进行了几个月的研究之后,龙勃罗梭在一个强盗的头骨中发现了一长串系列的返祖异常,由此,他认为“罪犯的性质和来源的问题得到了解决,这就是,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在我们这个时代的必然再现”,进而形成了其“天生犯罪人”(Born Criminal)的论断。(16)1906 年4 月,龙勃罗梭在都灵召开的第6 届犯罪人人类学大会上的开幕词中的一段话。Maurice Parmelee, “Introduction to the English Version”, in Cesare Lombroso,Crime:Its Causes and Remedies, translated by Henry P. Horton, London: William Heinemann, 1911, p. XIV.尽管这一结论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然而龙勃罗梭以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和由犯罪人揭示罪因反过来指导刑罚的思路,博得了自己在刑事科学领域中的杰出地位。当时,这种研究被称为“科学犯罪学”,其影响遍及了整个欧洲,龙勃罗梭及其追随者菲利、加罗法洛的著作,也被称为是这种“实证主义犯罪学”的试金石。(17)John Tierney,Criminology:Theory and Context, England: Pearson Education Ltd, 2006, p.51.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被誉为犯罪学的“三圣”。
生命历程犯罪学肇始于芝加哥学派。实证研究及纵向分析是生命历程犯罪学的根本性方法,而芝加哥学派的诞生也正是以实证研究及纵向分析为标志的。两部著作的问世,标志着芝加哥社会学独特风格和内容的确立。其一是帕克的论文《城市:对城市环境中人类行为调查的建议》。这篇论文摒弃了抽象哲学和笼统概括的流行传统,转而支持鲜明的、可研究的制度性和过程性的问题,且这些问题是可以被立即观察和调查的。(18)Robert E. Park, “The City: Suggestions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Human Behavior in the City Environment”,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20, No.5, 1915,pp. 577-612.其二是托马斯和兹纳尼基的论著《欧洲美洲的波兰农民》。该著作是分析性描述、理论性推测,尤其是经验性证据这三者的有力结合,这些经验性证据包括数百页来自报纸、社会工作机构、移民社团和私人信件的直接引用。(19)William I. Thomas, Florian Znaniecki,The Polish Peasant in Europe and America,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27; Dennis Smith,The Chicago School:A Liberal Critique of Capitalism, London: Macmillan Education Ltd,1988, p.1-2.在此,帕克实际上是在竭力倡导和推行经验性的研究方法;而托马斯的经验性证据实际上是对移民的生活史及生命轨迹的描述。由此可见,芝加哥学派以实证研究为其自成一体的根本要素。也正是以这一实证派的学风及其研究的实践为根基,芝加哥学派中的一些著名的学者成为当代犯罪学理论的开拓者。
20 世纪,犯罪学研究的中心逐渐由欧洲转移到了美国。 20 世纪20 年代,美国的社会发生了急剧的变化,许多社会问题引发了犯罪率的大幅增长,这给犯罪研究提出了紧迫的时代要求;同时,美国与欧洲大陆交往的增加,也使得当时较为先进的欧洲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成为美国犯罪问题研究的重要思想来源。由此,以注重实证研究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为己任的一些芝加哥学派的学者,如帕克、伯吉斯、肖、麦凯和思雷舍等,搜集了芝加哥地区有关犯罪的大量的实证材料,包括该地区的不同区域过去65 年的犯罪率统计数据,提出了人类生态学理论、同心圆理论,从而创立了当代犯罪学理论的最早形态——社会解组理论。(20)J. Mitchell Miller ed.,21st Century Criminology:A Reference Handbook,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Inc., 2009, p.313.
此后,社会解组理论受到了社会学习理论的质疑与挑战,同是芝加哥学派的著名人物、美国犯罪学之父萨瑟兰认为: “犯罪和其他事物一样,基本上是通过正常学习获得的。”(21)Edwin H. Sutherland, Donald R. Cressey,Criminology, Philadelphia: J. B. Lippincott Company, 1978, p.80.由此,萨瑟兰提出了差异交往理论,从而开创了当代犯罪学理论中与社会结构理论相对的另一重要理论形态——社会化过程理论。不过,这些理论都是建立在实证主义犯罪学研究的基础之上的。(22)Sandra Walklate,Understanding Criminology:Current Theoretical Debates, Berkshire: Ope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2.
实证研究包括定量方法、定性方法以及混合方法。其中,定量方法以一定数量样本的数理统计资料为核心,聚焦于理论命题中变量的测量,由此通过凝聚资料以察看事物的整体面貌;定性方法以典型个案的纵深资料为核心,聚焦于互动、事件等的具体考察,由此通过增强资料以更加清晰地看到个案的关键方面。定量方法的资料,主要通过大规模的抽样和问卷调查等手段获得;而定性方法的资料,则主要通过访谈、观察、录音、录像等手段获得。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存在着许多重大的差异,它们各有长处与不足,根据研究的主题及内容的不同,在选择运用的侧重上也应有所不同,最好的研究通常是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23)混合方法(Mixing Methods)通常被描述为收敛验证、多方法、多轨道或三角测量等,其核心是,认为定性与定量应该是互补的、结合的。有关研究方法的详细论述,可参见:Charles C. Ragin,Constructing Social Research, Thousand Oaks, CA: Pine Forge Press, 1994, p.92; W. Lawrence Neuman,Basics of Social Research: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England:Pearson Education Ltd, 2012, p.22; Gary King, Robert O. Keohane, Sidney Verba,Designing Social Inquiry:Scientific Inference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United Kingdom: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5.
问题是,一旦论及实证研究,人们总是仅仅将其与数理统计学方法(即定量方法)紧密相连。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典型案例分析(即定性方法)也是实证研究的一种极具特色的研究方法,甚至是实证研究中更为重要的一种研究方法。这是因为,定性方法以其深入及具体的特征,为定量研究提供必要的经验性知识的前提。为此,费孝通先生特别指出: “由于定量分析难以深入到事物内部作考察,因而弄得不好,那些普查、抽样调查、问卷调查等,得到的结论只能在数量上给人一个表面形象,甚至是一种虚像。因此,为了正确把握事物的数量,我们在做定量分析之前应当先做好定性分析,然后再通过量的表现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性质的了解。”(24)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费孝通学术文集》,北京:生活· 读书· 新知三联书店1996 年版,第19 页。
在以实证研究为特质的生命历程犯罪学中,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均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研究手段,这在众多的研究成果中有着极为充分的表现。例如,美国犯罪学家劳勃和桑普森,通过整合格鲁克夫妇所收集到的大量的定性数据及定量数据,分析生命历程中人类行为的连续性和变化的过程,从而在《犯罪的形成》一书中提出了“非正式社会控制的年龄分级理论”,以此解释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犯罪越轨行为。而格鲁克夫妇搜集的数据,系多达60 箱的案卷资料,其中包括格鲁克夫妇1940 年发起的以及随后持续跟踪的,对500 名罪犯及500 名非罪犯的经典纵向研究的原始案例记录。与许多犯罪学的纵向研究仅局限于贫困、种族这些结构或人口统计的变量不同,格鲁克夫妇搜集了青少年和成年人发展的各种不同方面的数据,包括上学、就业、婚姻、成为父母等主要生活事件的详细情况。(25)John H. Laub, Robert J. Sampson, “Integrating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Data”, in Janet Z. Giele, Glen H. Elder eds.,Methods of Life Course Research: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Ltd, 1998, pp.213-214.
生命历程犯罪学引入了许多新的术语和概念,诸如生命历程、犯罪生涯、同生群体效应、年龄分级生命模式、标准时间表及社会年龄(标准社会时间表)等。这些概念构成了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特有的理论平台,展示了这一独特研究范式的基本框架。其中,生命历程、轨迹及转型的概念,可谓是生命历程犯罪学的主导性及根基性的学术路径;犯罪生涯、参与、频率、严重性、持续性、终止,系生命历程犯罪学的专业性骨架;同生群体效应、年龄分级生命模式、标准社会时间表,则是凝结于这一根基及骨架上的典型性分析工具。
生命历程的思想最早出现在发展心理学中,达尔文的进化观点为其提供了理论根基,这一观点也被引入对人类本身的发展过程的研究,即考究在从儿童形式向成人形式的转变过程中会发生哪些方面的变化,并且进一步将这种发展描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26)Elizabeth Brestan Knight, Ember L. Lee,A Guide to Teaching Developmental Psychology, United Kingdom: John Wiley & Sons Ltd,2008, p.2.
一般来说,生命历程由一系列复杂的连锁轨迹或路径组成,其贯穿一个人的整个生命跨度(Life Span),从受孕到死亡。这些路径发生在地区、种族、家庭、学校、职业、健康、经济条件等背景下,以贯穿于生物学和社会学定义的若干生命阶段中的一系列事件、转型及遭遇为标志。人类的胚胎、婴儿期、儿童期、青春期、成年期等这些序列和转型系社会性的定义以及被予以制度化。(27)Duane F. Alwin, Diane H. Felmlee, Derek A. Kreager, “Together Through Time – Social Networks and the Life Course”, in Duane F. Alwin, Diane H. Felmlee, Derek A. Kreager eds.,Social Networks and the Life Course:Integrating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Lives and Social Relational Networks, Switzerland: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AG, 2018, p.6.总的来说,生命历程的研究聚焦于特定转型的性质和决定因素、转型的时机、转型与早期生命阶段的事件和遭遇的联系、转型对此人随后发展的影响。生命历程的这一研究范式整合了生物学及社会学等观察视角,形成了一系列的关键性概念,包括生物学视角下的生活史、生命周期、生命跨度和衰老,社会学视角下的生活遭遇或生命事件、转型、轨迹,社会文化视角下的同生群体效应、年龄分级生命模式、标准社会时间表、生活史策略、制度化的生命历程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依循社会学的纵向分析路径,生命事件、转型和轨迹是生命历程范式的主导性脉络,可以说,构成了生命历程犯罪学范式的根基性路径。
生命事件(Life Events),是指由一系列社会文化所定义的,在个体的生命跨度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发生的,对于个体的生命转型以及生命轨迹产生重大影响的一系列年龄分级的典型社会角色事件。(28)Avshalom Caspi, “Personality in the Life Course”,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53, No.6, 1987, pp.1203-1213;Ravenna Helson, Valory Mitchell, Geraldine Moane, “ Personality and Patterns of Adherence and Nonadherence to the Social Clock”,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Vol. 46, No. 5, 1984, pp.1079-1096.例如,上学就是一个社会定时的生活事件,这一事件对孩子的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因为它标志着一个包含学校教育和职业生涯的生命轨迹的开始。因此,生命事件与生命转型(Life Transitions)可谓形影相伴。“独特的生命事件可能导致生命转型,进而改变一个人的行为轨迹。”(29)Glen H. Elder, “Perspectives on the Life Course”, in Glen H. Elder ed.,Life Course Dynamics:Trajectories and Transitions,1968-1980,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5, p. 32.在群体层面上,年龄规范构建了社会对行为的期望,并为重大生命事件提供了社会时钟或时间表。而在个体层面上,这些生命事件在个人的决策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依赖年龄的期望以及可以获得的不同选择。(30)Glen H. Elder, “Perspectives on the Life Course”, in Glen H. Elder ed.,Life Course Dynamics:Trajectories and Transitions,1968-1980,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5, p.29.生命事件,除了社会规范期待下并受个人决策影响的一些正常的社会角色扮演之外,还有一些不受个人决策影响的、相对客观发生的应急性生命事件(Stressful Life Events),例如个人疾病、密友死亡、失去工作、遭到监禁等。(31)Daniel P. Mueller, Daniel W. Edwards, Richard M. Yarvis, “Stressful Life Events and Psychiatric Symptomatology: Change or Undesirability?”Journal of Health and Social Behavior, Vol. 18, No. 3,1977, p.311.也有的学者,将这种相对客观发生的生命事件称为介入的生命事件(Intervening Life Events),例如父母的精神疾病、儿童期的被虐待等。(32)Everett Waters, Claire E. Hamilton, Nancy S. Weinfield, “The Stability of Attachment Security from Infancy to Adolescence and Early Adulthood: General Introduction”,Child Development, Vol. 71, No. 3, 2000, pp.678-683.这些应急性生命事件或介入的生命事件,对个人的生活发展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人生中不同的生命事件的发生,形塑了不同的生命轨迹。
生命轨迹(Life Trajectories),是指发生于较长的一段时间跨度的生命历程的运动模式或过程。传统上,其意味着在特定的社会角色上所度过的时间。例如受教育的轨迹、职业生涯、婚姻轨迹、父母身份的轨迹等。近年来,这一术语被更广泛地用于索引一个时间的发展序列。生命轨迹的开始和结束由生命转型予以标记。生命转型持续的时间较短,当人们从一个角色转移到另一个角色、开始或停止一段过程的活动、经历一种特殊的状态或者终止某种行为时,其索引这种变化。重要的是,转型总是被嵌入在赋予其离散的形式和意义的轨迹中。基于转型的这一概念,许多生命历程的调查考究了诸如时间选择、持续期间、终止以及次序、排序和发生等问题。这也意味着,生命历程是建立在随着时间进程而动态的、相互关联的轨迹和转型的展开中的,生命历程因为人的一生中的多重社会角色的时间选择和次序而被构建。(33)Ross Macmillan, “The Structure of the Life Course: Classic Issues and Current Controversies”, in Ross Macmillan ed.,The Structure of the Life Course:Standardized?Individualized?Differentiated? San Diego: Elsevier Ltd, 2005, pp.5-6.
生命历程范式引入犯罪学的研究,其重要的概念是犯罪生涯(Criminal Career)。在社会学中,“生涯”一词最初被用在职业研究上,但是后来被扩展至“是指任何人的生命历程中的任何一段社会经历”。(34)Erving Goffman,Asylums, London: Penguin,1961, p.127.与此相应,犯罪生涯也是“对一个罪犯所犯罪行的纵向序列特征的描述”。(35)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et al., “Introduction: Studying Criminal Careers”, in 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et al. eds.,Criminal Careers and“Career Criminals”Vol. 1,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6, p.12.随着生命历程犯罪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犯罪生涯的意涵逐步深入。立于当前的观念,犯罪生涯并不一定意味着一个人主要或明显地通过犯罪活动谋生,而是旨在系统地说明这样一种事实:个人在某个年龄开始犯罪活动(常见的是在15 岁左右),在一定的频率上参与犯罪活动(可能高或低以及可能随时间而变化),犯下多种罪行(这也可能随时间而变化),以及在多数情况下最终停止犯罪或退出犯罪生涯。(36)Alfred Blumstein, “Crime Control: The Search for the Predators”, in K. R. Feinberg ed.,Violent Crime in America, Washington,DC: National Policy Exchange, 1983, pp.5-6.因此,犯罪生涯不同于职业罪犯(Career Criminal)。犯罪并不一定是被卷入犯罪生涯的人的唯一关注点,甚至不一定是其最普遍的活动;一个人只要犯过罪,就有一个犯罪生涯;只实施了一次或少数几次犯罪的人,仅有一个相当短的犯罪生涯,而实施了较多的犯罪或经常实施严重犯罪的人,则拥有相当长的犯罪生涯。可见,犯罪生涯与犯罪的参与、开始、频率、严重性、持续时间等密切相关。犯罪生涯研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于:人们开始犯罪的时间和原因?他们如何以及为什么继续犯罪?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否以及为什么变得更加频繁或严重或专业化?什么时间和为什么人们停止犯罪?(37)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Paul Hsieh,The Duration of Adult Criminal Careers, final report submitted to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August 1982, 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Reference, 1982, p.5.与传统的犯罪学研究不同,在犯罪生涯研究的视角下,积极犯罪人(Active Offenders)的概念被提出并凸显出来,这是指那些积极主动地从事犯罪活动的人,这些犯罪人在犯罪的频率、严重性、持续时间上有着较为显著的表现,而不只是犯罪的参与。
犯罪参与(Criminal Participation)的概念将至少实施过一次犯罪的人与那些从未从事过犯罪的人相区别,从而被用于标示普遍的违法犯罪情况。(38)Robert A. Gordon, Leon Jay Gleser, “The Estimation of the Prevalence of Delinquency: Two Approaches and a Correction of the Literature”,Journal of Mathematical Sociology, Vol. 3, No.2, 1974, pp. 275-291.哪些因素与犯罪参与密切相关,这是犯罪参与研究的关键议题。对此,许多统计数据表明,年龄、种族和性别等人口统计学变量与个人的犯罪参与密切相关,而与犯罪活动频率的相关性则较弱。例如,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统一犯罪报告(UCR)资料显示,男性和黑人犯罪参与的比例较高,而且在少年早期犯罪参与的比例迅速上升,随后在少年后期和二十出头时犯罪生涯稳步终止。然而,对于那些仍然处于积极犯罪人阶段的人来说,犯罪人的个人被逮捕频率并不随着年龄、种族和性别等变量的差异而变化,而是保持不变。(39)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Characterizing Criminal Careers”,Science, Vol. 237, No. 4818, 1987, p.989.不过,这一研究结论也受到了质疑。例如,戈特弗莱德森和赫希基于“里士满青年项目”所搜集的数据,对人口统计学特征与犯罪生涯参数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经验性考究。(40)“犯罪生涯参数”是被用作计算犯罪严重性的一个术语。Michael R. Gottfredson, Travis Hirschi, “Science, Public Policy, and the Career Paradigm”,Criminology, Vol. 26, No. 1, 1988, p.44.该项目跨地区地搜集了2587 名包括男性和女性犯罪人的警方记录以及自我报告的数据。通过对这一数据的分析,戈特弗莱德森和赫希指出,种族、性别和年龄等因素与犯罪参与的相关性,和它们与犯罪频率、犯罪严重性等的相关性,似乎是更为相似,而不是不同。(41)Michael R. Gottfredson, Travis Hirschi, “Science, Public Policy, and the Career Paradigm”,Criminology, Vol. 26, No. 1, 1988, pp.37-55.不过,在犯罪参与的研究中,犯罪参与年龄对其后犯罪生涯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涉及犯罪开始(Delinquency Onset)与犯罪的开始年龄(Age of Onset)这两个重要的概念。犯罪开始是指犯罪生涯的启动,其意味着一个人第一次触犯刑律。犯罪的开始年龄,是指一个人首次实施犯罪的年龄。许多研究表明,对于一个犯罪人来说,犯罪开始得越早则其频繁实施犯罪、实施严重犯罪以及长期从事犯罪的风险也就越大。(42)详见下文对犯罪频率、犯罪严重性以及犯罪生涯持续时间的阐释。
犯罪频率(Offending Frequencies),是指一个人的犯罪活动频率,也就是说,这个人在一段时间内所犯罪行的具体数量,这个术语也被称为Lambda 或λ。在犯罪群体中,不同犯罪人的犯罪频率差异很大,在一个人的犯罪生涯中,犯罪频率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需要考究的是,生命历程中的哪些事件或者特征会影响犯罪频率?高犯罪频率犯罪人与低犯罪频率犯罪人的生命历程有何不同?对此,一些研究显示,犯罪人之间这种犯罪频率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诸如种族、性别、阶层等人口统计学特征,以及诸如吸毒、犯罪的开始年龄等其他因素。(43)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et al. “Summary”, in Alfred Blumstein, Jacqueline Cohen, et al. eds.,Criminal Careers and“Career Criminals”Vol.1,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6, pp.4-5.例如,美国犯罪学家法林顿等人,对“西雅图社会发展项目”中的808 名少年犯的纵向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在年轻的时候开始犯罪生涯的人,通常有着更高的犯罪活动频率。(44)David P. Farrington, Darrick Jolliffe, et al., “Comparing Delinquency Careers in Court Records and Self-Reports”,Criminology, Vol.41, No. 3, 2003, pp.933-958.美国犯罪家努科等人对由友邦医学科学研究中心主持搜集的一项调查数据进行了分析,这项研究数据比较了三组城市男性少年在犯罪行为严重程度上的典型性纵向变化。三组少年分别是吸毒上瘾组、作为吸毒者同伴的控制组(同伴控制组)、非吸毒者同伴的控制组(社区控制组),结果显示,三个群体的犯罪行为模式存在明显的差异,吸毒的积极犯罪人经常以相对较高的犯罪活动频率实施犯罪,而社区控制组实施犯罪活动的频率最小。(45)David N. Nurco, Timothy Kinlock, Mitchell B. Balter, “The Severity of Preaddiction Criminal Behavior among Urban, Male Narcotic Addicts and Two Nonaddicted Control Groups”,Journal of Research in Crime and Delinquency, Vol. 30, No. 3, 1993,pp.293-316.
犯罪严重性(Offending Seriousness),主要关注一个人的犯罪活动的严重性,以及严重性的程度是如何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或下降的。犯罪严重性是犯罪生涯研究中的第三个重要维度。在这一维度的视角下,需要特别关注如下问题:截然不同的犯罪严重性的模式,是否标示着截然不同的犯罪生涯的类型?(46)Daniel S. Nagin, Kenneth C. Land, “Age, Criminal Careers, and Population Heterogeneity: Specification and Estimation of a Nonparametric, Mixed Poisson Model”,Criminology, Vol. 31, No. 3, 1993, pp.327-362.随着犯罪生涯的持续,一些犯罪人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是否会上升?如果会,那么是什么因素导致的?又是什么因素使某些犯罪人成为“犯罪专才”(Specialists in Offence,专门从事某种犯罪),而使另一些犯罪人成为“犯罪通才”(Generalists in Offence,从事各种类型的犯罪) ?在犯罪生涯的不同期间,犯罪类型的组合情况是否会有所变化?在犯罪生涯中,轻微犯罪和严重犯罪在多大程度上是随机混合在一起的?犯罪人所犯罪行类型的组合,是否会改变其犯罪生涯的过程?当犯罪人的犯罪生涯接近尾声时,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严重性上是否会有所下降?在这里,年龄、种族、阶层等因素仍然是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聚焦点。(47)Jacqueline Cohen, “Research On Criminal Careers: Individual Frequency Rates and Offense Seriousness”, in Alfred Blumstein,Jacqueline Cohen, et al. eds.,Criminal Careers and“Career Criminals”Vol. 1, Washington, DC: National Academy Press, 1986, pp.385-390.例如,简·柴肯和玛西娅·柴肯对近2200 名男性监狱囚犯的自我报告和官方记录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在包括严重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中,有很大一部分发生在年轻罪犯的身上,而且这些罪犯开始犯罪的年龄相当小,此外,严重的少年犯罪生涯记录似乎预示着成年后严重犯罪的高犯罪频率。(48)Jan M. Chaiken, Marcia R. Chaiken,Varieties of Criminal Behavior, Prepared for 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October 1982,Santa Monica, California: Rand Corporation, 1982, p.87.
犯罪生涯持续时间(Career Length,Career Duration),是指一个人作为积极犯罪人所经过的时间总量,也就是说,这个人从犯罪生涯的开始到结束之间的时间跨度。研究发现,通常多数犯罪人的犯罪生涯很短,较为典型的是从少年的中期开始,到少年后期或二十出头时结束。(49)Darrell Steffensmeier, “Looking for Patterns: Gender, Age, and Crime”, in Joseph F. Sheley ed.Criminology:A Contemporary Handbook, Belmont, California: Wadsworth, 2000, pp.85-128.但是,有些犯罪人在少年时,一般是在15 岁或16 岁,有的是在12 岁左右,启动犯罪生涯,其后持续从事犯罪活动一直到三十多岁。(50)Paul E. Tracy, Marvin E. Wolfgang, Robert M. Figlio,Delinquency Careers in Two Birth Cohorts, New York: Plenum Press,1990, p.16.重要的是要弄清楚,究竟是什么因素致使某些犯罪人拥有长期的犯罪生涯,而使另外一些犯罪人仅仅拥有短期的犯罪生涯?一个人少年时期的违法经历与其成年后的持续犯罪生活,是否存在联系?犯罪生涯持续的时间与犯罪频率、犯罪严重性之间,有没有联系?是否拥有长期犯罪生涯的罪犯倾向于犯下更为严重的罪行?例如,美国犯罪学家柴特恩和邓纳姆,为了证明少年违法经历对其成年后持续犯罪的影响,抽取了1941—1952 年期间被美国韦恩少年法庭处理的10—17 岁的违法少年犯620 名,又于1964 年通过搜集底特律警察局记录处的数据,对这些少年犯成年后的犯罪情况进行了纵向追踪。结果显示,在所有一次性犯罪的379 名少年犯中,只有31.9%的人在成年后受到过警方的犯罪追究;而在所有241 名少年再犯中,有54.3%的犯罪人之后成为成年罪犯。(51)Mildred Chaitin, Warren Dunham, “The Juvenile Court in Its Relationship to Adult Criminality: A Replicated Study”,Social Forces, Vol. 45, No. 1, 1966, pp.114-119.美国华盛顿特区司法统计局统计员兰甘和英国犯罪学家法灵顿的研究也证实,那些在少年时期违法犯罪相对频繁的人,在其成年后的早期也往往会继续频繁地从事犯罪活动。(52)Patrick Langan, David Farrington, “Two-Track or One-Track Justice? Some Evidence from an English Longitudinal Survey”,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Vol. 74, No.2, 1983,pp.519-546.其他的一些研究,也得出了这种慢性犯罪人(Chronic Offenders)有着持续犯罪效应的结论。(53)慢性犯罪人,是指实施过4 次或更多次数犯罪的犯罪人。参见Joan McCord, “A Thirty-Year Follow-up of Treatment Effects”,American Psychologist, Vol. 33, No.3, 1978, pp.284-289; Lyle W. Shannon,Assessing the Relationship of Adult Criminal Careers to Juvenile Careers:A Summary, Washington, DC: Office of Juvenile Justice and Delinquency Prevention, 1982, p.4.考究持续犯罪,为的是有效地使犯罪停止下来。由此,犯罪开始、犯罪持续、犯罪终止是陷入犯罪的三个阶段。(54)Ronald V. Clarke, Derek B. Cornish, “Modeling Offenders’ Decisions: A Framework for Research and Policy”, in Michael Tonry ed.,Crime and justice,Vol.6,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5, pp.147-185.其中,犯罪终止(Desistance from Crime)是用于描述一个人犯罪生涯结束的概念。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着犯罪人是否终止犯罪?先前的犯罪行为与其后的犯罪终止有无关系?是否慢性犯罪人更难终止犯罪?不同的犯罪类型在犯罪终止上是否存在着差异?在这里,不仅年龄、种族、性别、社会经济地位等因素仍然受到关注,研究者还提出了持续陷入犯罪、犯罪专业化、少年期严重犯罪等的犯罪终止问题。(55)Travis Hirschi, Michael Gottfredson, “Age and the Explanation of Crime”,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89, No. 3, 1983,pp.552-584.值得注意的是,在犯罪终止的考究上标签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受到学者们的推崇。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在犯罪控制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56)猖獗于旧中国的黑社会犯罪以及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强大的新生政权的围剿下,彻底消失了。这在世界范围内都不失为一个奇迹。然而由于受当时单纯朴素观念的支配,人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就是犯罪的当然屏障,犯罪学理论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三十年内,甚至没有建立一个对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机构,更没有一所政法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10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当代犯罪学的真正兴起,得益于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科学的春天”。
10康树华:《新中国犯罪学的创建背景、发展阶段、特点与主要任务》,《南都学坛》2008 年第3 期。
1978 年改革开放之后,在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背景下,人们对犯罪问题也渐渐有了辩证的认识,同时适逢青少年犯罪日益严峻的现实,犯罪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979 年6 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等8 部委,在各自分别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做了具体调查的基础上,联合向党中央递交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同年8 月,中共中央以党内第58 号文件的形式批转了该报告。这一举措对我国当代犯罪学的发展,可谓是一个根本性的启动与推进。其不仅使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而且也催生了许多专业学术机构的成立,为犯罪学研究的繁荣奠定了思想与物质基础。 1982 年,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青少年犯罪学研究团体“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 1983 年,第一个地方性的犯罪学研究团体“上海犯罪学学会”成立。 1985 年,华东政法学院成立了我国的第一个“犯罪学系”。 1992年,成立了全国性的犯罪学研究团体“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1981 年,华东政法学院创办了我国第一份犯罪学专业学术期刊《刑侦研究》(2000 年更名为《犯罪研究》),继而于1982 年又创办了《青少年犯罪问题》;同年,《青少年犯罪研究》作为“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的会刊也公开发行。
没有独立的知识体系就没有犯罪学这座学科大厦,而犯罪学教科书则是犯罪学这一知识结构的典型性呈现。改革开放之初,尽管犯罪问题引起关注,然而其正统的学科地位并未得以确立。当时,总体上是将犯罪原因等作为刑法学中的一个专题,体现在规范刑法学的知识框架中。随着犯罪研究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我国的犯罪学逐步从刑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 1985 年,华东政法学院犯罪学系首次发行了《犯罪学》的教科书。不过,这部教科书并未围绕犯罪原因这个犯罪学应有的知识核心,构建起犯罪学知识的体系性大厦。 1991 年,《犯罪学通论》以导论、犯罪现象论、犯罪类型论、犯罪原因论、犯罪防治论等五篇建构犯罪学的知识体系。(57)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这一知识结构对于我国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后许多系统阐释犯罪学知识的著作总体上坚持了这一框架结构,由此基本确立了导论、现象、原因、对策的犯罪学体系的主干框架,进而形成了我国广义犯罪学的知识体系的特色。 2004 年,“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学》首次以总论与分论的框架结构,来具体建构与阐释犯罪学的理论体系,由此明确地界分了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与基础理论的具体应用,这两个犯罪学中应有的不同的理论层次,为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科学发展确立了更为广阔与扎实的平台。(58)康树华、张小虎主编:《犯罪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截至2016 年,该书已出版第4 版。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知识核心,其既是对犯罪现象形成的本质揭示,也是犯罪对策合理化的理论基础。在我国犯罪原因理论的发展进程中,尽管像当代欧美犯罪学理论那种基于独特视角并予纵深挖掘的科学研究并未成为时尚,不过我国目前形成了相对粗犷的综合因素论的主流观点,而这又是与犯罪对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相呼应的。这种综合因素论的粗犷型特征表现在:否定犯罪原因的单个因素,而强调致罪因素的多元成分;注重描述各个致罪因素各自对犯罪形成的作用,而对各个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具体权重与作用关系则无明确的凸显;像“犯罪是各种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类核心命题,颇具解释广泛情形的效力。有的犯罪原因学说,虽然注重一定的层次划分以及各个层次之间的相互作用,但是仍然强调各种致罪因素的广泛性及其平面的整合作用关系。在学科领域上,虽无专业社会学的积极投入,不过犯罪社会因素的核心地位得到普遍的肯定。在研究方法上,也普通认同犯罪学的实证学科属性,尽管并未形成对定性研究的科学价值的理论认同与科学实践,不过定量研究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具体表现在,试以依赖司法统计资料或基于对司法案例的书面归纳,来解读犯罪原因。
现代美国犯罪学之所以成为当代犯罪研究的中心,得益于美国社会学对犯罪问题充分关注的传统,以及长期以来美国犯罪社会学的繁荣与发达。 1892 年,芝加哥大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学系,斯莫尔任系主任。他创办了《美国社会学杂志》,并和文森特编写了第一部社会学教科书,还广泛吸纳贤才,使芝加哥大学成为群星璀璨的社会学教学和研究圣地,构成了芝加哥学派的雏形。同属芝加哥学派的帕克、伯吉斯、肖、麦凯和思雷舍等对芝加哥地区的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社会解组理论,确立了当代犯罪社会学的坚固基础。生命历程犯罪学也成为当代犯罪社会学百花园中的一枝绚丽的奇葩。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巨大的社会变革及严峻的犯罪态势,观念与思想的革新也为理论的突破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现代信息科技更是给各国知识的交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本来,这些均给我国犯罪社会学的繁荣,赋予了与当年美国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心地位得以确立的极其相似的社会背景与理论背景的条件。然而,非常惋惜的是,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并未很好地把握住这一契机,长期以来处于发展中的徘徊状态。目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尽管取得了较大发展,然而相比当代相对发达的犯罪学理论,则仍然有着较大距离,存在着诸多亟待推进的成分。例如,犯罪学研究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视,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明显缺乏,犯罪原因的分析流于常识化,犯罪对策过于宏观且无针对性,犯罪学与社会学的脱节呈现为常态,生命历程犯罪学的领域更是一片荒野。
应当说,揭示犯罪原因属于一种对社会事实的阐释,因此其具有很明显的经验性的特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虽也有对经验性方法的关注与运用。然而,大多依赖于并不完整、确定与透明的司法统计资料,或者将司法案例予以书面数量归纳视作犯罪统计;而基于数量统计的规范要求,针对特定的研究课题,设计与展开专门实地调查以搜集原始资料的实证研究,尤为薄弱。另一方面,即使试图运用经验性方法,却也极为漠视个案访谈等方法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地位,缺乏在同一研究中根据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的不同特点,对于某一理论命题予以确切的、经验性的阐释。再者,在资料来源上,制约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另一因素是,目前我国的主要司法统计数据基本上仍然处于保密状态,尤其是极有研究价值的一些具体数据。在我国也缺乏对于司法统计资料校准的实证调查。(59)例如,20 世纪40 年代与60 年代,分别在美国兴起的两种犯罪调查:自我报告(Self-Report),被害者调查(Victim Survey)。这些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犯罪学的研究。
严格而论,犯罪问题有其常态呈现与反常状态、宏观现象与个体表现、静态状况与动态发展等不同的理论聚焦,对于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有不同的理论架构。诸如,犯罪功能与犯罪病态、宏观原因与微观原因、犯罪控制与犯罪预防等,即表现出犯罪研究中所应有的不同理论视角的分析。精确的犯罪学研究应当合理地区分这些不同聚焦与视角下的理论问题。然而,这种犯罪学研究的基本理念与规则并未受到足够的关注与遵循,这不失为我国犯罪学研究过于宽泛化与常识化的一个原因。除了研究视角与展开路径的粗疏之外,我国犯罪原因理论缺憾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具有深刻解析机能的理论建构不足;尤其是,基于经验性方法、以某种科学理论作为背景支撑的罪因机制理论,则更为鲜见。这种罪因机制理论是当代犯罪学理论的基本的与典型的模型。这一理论的特点在于:对于致罪因素予以相对集中的考究,尤其是揭示出罪因体系中的关键性致罪因素(关键性致罪因素是基于专业性社会学理论而抽象出的解析犯罪原因的特定术语);确定关键性致罪因素在犯罪形成中的等级地位以及这些因素之间的作用关系;拥有一个集中并具体的核心命题,这一命题基于一个独特的视角而展开对于犯罪原因的分析;运用定性方法及定量方法获取大量一手资料是这种理论形成的必不可少的事实根据。
建构具有较为明显的专业特征的犯罪原因理论,乃至形成各具特色的犯罪原因理论流派,理应成为我国当代犯罪社会学研究的迫切期待,这也是使我国当代刑事科学从根本上步入科学之途的关键性“转型”。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法治主义蓬勃发展的“生命轨迹”,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犯罪社会学是刑事政策的思想根基,而刑事政策思想是刑法制度体系的灵魂,刑法典是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及条文化。基于犯罪原因的揭示而构建合理的刑事政策,再将这一合理的刑事政策予以刑事处置的规范体现,这是当代刑事科学合理建构的必然性脉络及规律性的展示。科学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有助于推进对刑事政策的基本原理、各项具体政策的时代精神及规范内容的深入探讨,进而较为系统、合理地对我国的刑法制度予以深入并切合社会现实的改革。然而,我国目前至为贫瘠、薄弱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怎能承载得起过于沉重的刑事政策学,尤其是过于虚化及膨胀的规范刑法学的大厦呢?如果再不建立起强有力的犯罪社会学这个刑事科学的知识基础,那么所谓科学合理地应对由于社会转型而形成的这种犯罪波动的态势则只能是一个空谈。
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我国犯罪状况波动加剧。这一社会现实既给刑事科学及社会学吹响了嘹亮的时代冲锋号,也为这些学科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实证素材。当年美国,尤其是芝加哥地区严峻的犯罪态势,催生了著名的芝加学派,使犯罪社会学成为一门显学。然而,令人非常惋惜的是,我国原本以社会实践为根本的某些学术领域,当前却日渐流露出片面追逐虚幻的理论自说之“华丽”的学风倾向,具有重大价值并以实证方法为根本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几乎被弃置。社会学学者们虽然秉持实证风范,至为关注诸多社会现实问题,而遗憾的是对犯罪这样一种极端的社会现象却未能予以足够的重视。刑事领域的一些学者们执着地对一些遥在太空边际的问题或者早已成熟的问题,进行着翻来覆去的学究式的“吟诗诵对”,而对现实社会背景下的犯罪原因及以此为基础的犯罪控制等问题似乎不屑一顾;有关刑事司法的合理性考究,也为由先期主观价值定位到演绎结论的纯然思辨所主导,循此路径得出了诸多悬挂于书房中的“学术字画”。这种“吟诗诵对”,甚或“学术字画”,难以真正地解决我国社会的犯罪现实问题,也较大程度上消减了刑事科学的“科学性”。
一百多年前,犯罪实证学派巨擘、意大利著名学者菲利,在其名著《犯罪社会学》中就指出,想靠刑事制裁遏制住犯罪,是不可能的,控制犯罪必须使社会结构协调起来。(60)Enrico Ferri,Criminal Sociology, Illinois: Project Gutenberg's Etext, crsoc10.txt ,1996, p.51.国外的犯罪社会学已经相当发达,而生命历程犯罪学可谓是犯罪社会学的巅峰。 20 世纪初,美国社会学家格鲁克夫妇,针对犯罪研究所搜集的案卷资料达60 多箱;(61)John H. Laub, Robert J. Sampson, “Integrating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Data”, in Janet Z. Giele, Glen H. Elder eds.,Methods of Life Course Research: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pproaches,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Ltd, 1998, pp.213-214.美国社会学家克劳森,对一群出生于20 世纪初的男性和女性,做了长达六十多年的跟踪调查。(62)John Clausen,American Lives:Looking Back at the Children of the Great Depression, New York: Free Press, 1993. p.21.相比这些生命历程犯罪学的研究,我国学界可能不只是汗颜的问题,可以说,我们现在连“生命历程犯罪学”这个术语似乎都需要“普法”。在目前社会转型的深化期,开拓适合我国国情的生命历程犯罪学研究,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