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作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模式研究

2022-11-21 13:16谢琼芳
法制博览 2022年22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知识产权创作

谢琼芳

宁波财经学院,浙江 宁波 315175

一、短视频作品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所谓短视频,是指利用视频素材制作形成的短时长(30分钟以内)视频作品。近年来,短视频已经逐渐成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形式。大量公司和个人通过制作短视频表达观点、发布需求、宣传产品。由于短视频制作成本较低,技术要求不高,使得大量的相关主体尤其是个人参与到短视频作品的创作中来。短视频创作群体规模的快速膨胀,在催生更多短视频作品的同时,也使得短视频相关法律问题急剧增多。由于部分短视频创作以已有视频为主要创作素材,而这种素材本身就有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就有可能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进而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

首先,关于侵犯作品修改权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由于短视频作品主要以已经制作完成的视频作为主要制作素材,而大多数短视频的创作主题不可能与其使用的素材完全契合,这就使短视频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素材进行修改。[1]这种改变作品原有形式及其包含思想观点或情感倾向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素材著作权人的修改权。

其次,关于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即便是在完全不改变原有作品的形式和内涵的情况下,只要短视频创作者并非完整引用作品而使作品及其内涵受到歪曲或篡改,那就有可能被视为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最后,关于侵犯作品获利权①该项权利并非法定类型权利,主要是指著作权人享有基于作品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的行为。虽然说有相当一部分短视频创作者的创作行为并不以获益为主要目的,然而其在通过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发布和传播短视频作品的行为仍有可能获得经济收益。从理论上来说,此类收益与素材作品著作权人的获利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虽然《著作权法》并未对作品获利权作出明确规定,但这种带有明显财产属性的权益仍然可能会获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二、短视频作品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

要准确了解短视频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就必须首先对有关法律体系有所了解。究其本质而言,短视频制作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就是由于触及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主要是著作权法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体系采用侵权行为规制模式,即“明确权利类型—界定侵权行为—配置法律责任”的结构。因此,要对短视频制作传播相关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就必须了解主要由我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构建的著作权保护体系。

首先,是与短视频创作传播相关的具体著作权,包括著作权的客体和著作权的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第3、4、6、7项规定,“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独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其次,在短视频创作传播中可能出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著作权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罗列,其中如第五十二条第6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11项还以兜底条款的形式,“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将其他虽然并未被《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为著作权案侵权,但涉嫌侵害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行为纳入《著作权法》的规制范畴。

最后,由于短视频创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著作权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短视频创作传播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等不同领域。民事责任方面,如《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如《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9月,被媒体称为“短视频MCN商用音乐侵权第一案”的VFine Music、Lullatone诉papitube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第五次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方制作的短视频配乐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音乐构成侵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版权方及音乐人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共计7000元。[2]虽然原告方表示获赔金额远不足以覆盖维权成本,但这个判决却代表着法院可能已经将在短视频中使用其他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行为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三、短视频作品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通过短视频创作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可以了解到,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下,短视频这种创作和传播模式可能会涉嫌侵犯其他著作权,而这种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已经在司法实务中得到过司法机关的确认。为避免由于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短视频创作者在创作和传播短视频过程中应当关注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要对短视频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首先必须了解侵权法律责任产生的模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而根据通说,主观过错在侵权责任构成中起决定性作用。[3]因此,对主观状态的评估在对短视频创作传播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析中至关重要。

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短视频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对侵害结果的发生并非保持故意,尤其是直接故意态度。一般来说,短视频创作者在短视频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的主要关注点在于作品的完成情况和受关注度,而作品本身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非其主要关注点。结合资料梳理和对相关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短视频创作和传播过程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原因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侵权素材往往不带有足够明确和可感知的权利标识。短视频主要以音视频、图片为主要制作素材,而部分短视频创作者则主要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获取相关资源。但目前主流的几个搜索引擎都无法较好地实现对所搜索到资源版权的追诉,这就从源头阻碍了短视频创作者对其素材包含权利的感知。

二是被侵权素材往往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授权获取途径。除了素材本身的权利标识问题外,即便是那些带有明确权利标识的素材,传统的商业化版权获取模式对于大部分短视频创作者来说也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传统的商业化版权获取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具备一定资金、专业人员和实操经验的团体,通过商业谈判明确权利方和素材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大部分短视频创作者来说,仅仅是如何与权利方取得联系都不是一个能够较为轻松解决的问题。

三是短视频制作者本身往往缺乏较为明确的著作权意识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能力。与传统的长视频创作群体不同,短视频制作的低门槛也使得创作群体中的大部分人无法具备与长视频创作群体相似的配套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能力。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短视频创作素材的知识产权问题,即便是对于专门研究或者从事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人员来说也是一个较为前沿的问题,更遑论并不一定具备著作权相关法律知识乃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的一般人。[4]

四是社会有关各方在普及相关知识和预防相关风险方面缺乏足够重视。一方面,代表国家权力的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此领域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小,在笔者目前搜集到的案例中,短视频制作者因为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素材而被迫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相反,将短视频作为一种作品进行保护的案例倒是吸引了更多媒体的关注。另一方面,作为短视频创作和发布端口的短视频平台,针对此类问题也未见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当然,这种态势并不意味着这种风险不是一种值得注意的风险。相反,VFine Music、Lullatone诉 papitube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等此类案件的出现,说明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此类权属纠纷已经不仅是我国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乃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问题,还涉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乃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对接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5]

四、关于构建短视频作品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的设想

本文无意于讨论国家乃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样宏大的主题,只是立足短视频创作者角色,讨论为短视频创作者,尤其是不具备相当物质和专业技术支持的创作者如何在短视频创作传播过程中,有效且便捷地对短视频创作传播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相应的预案。结合上文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短视频制作和传播法律风险的分析,可以考虑参照以下流程对短视频制作传播过程中风险进行评估。

一是基于短视频创造者身份的判断进行的风险评估。传统长视频的创作和传播需要相当数量的资金和人员基础。因此,其创作群体主要以团体为主。而其中相当部分是公司等商事活动主体,基于自己的商业活动需求进行长视频的创作活动。而在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中,相对低廉的制作成本使得其对制作者的要求同样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其创作群体的主要构成就不再是公司等团体,而是数量更为庞大的个人。与团体尤其是公司等商业团体不同,个人短视频制作传播者在制作传播短视频过程中的主观目的更为多元化,并非一定以营利为目的。而在我国著作权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营利性行为的管控力度要远大于对非营利性行为的管控力度。而制作传播主体是否带有营利属性是评估行为是否带有营利性质的重要参考因素。

二是基于短视频素材来源进行的风险评估。在完成创作主体自身属性的评估后,按照时间逻辑,下一个评估的对象就是短视频的制作素材。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短视频创作者的素材主要来源于搜索引擎和资源平台。素材权利标识的不明确性也是造成短视频创作传播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反过来说,所使用素材权利标识的明确程度将会对短视频创作和传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产生影响。一般来说,素材权利标识越明确,在没有获得授权情况下使用该素材的风险就越大。由于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的素材一般缺乏明确的权利标识,而资源平台上素材的权利标识则可能相对明确。因此,在没有获得授权情况下使用通过搜索引擎获取素材的风险,小于使用通过资源平台获取素材的风险。

三是基于作品传播方式进行的风险评估。当短视频的创作完成后,其创作者将会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通过何种渠道发布和传播该作品,而不同发布途径的法律风险也存在明显差异。如不在公开平台发布该段视频作品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就小于通过公开平台发布该视频;再如基于非营利目的发布该作品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要远小于基于营利目的发布该视频。概而言之,短视频的传播范围越广、营利意图越明显,其创作传播者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也就越大。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分析,短视频创作者要做好短视频创作过程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应对工作。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究竟应当以何种名义参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其次,要对不同素材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能力,尽量不要在未获得授权的前提下,使用权利标识明确的素材;最后,是根据短视频作品不同的传播方式和传播目的做好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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