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志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南阳 473000
建设生态文明法律保障体系可以确保日后的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相关工作人员应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提高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效率。
现如今人文科学领域研究的一个侧重点在于构建精神文明,以及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如何在满足文明建设要求的基础上协调与发展精神文化事业。在此时代背景下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且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眼球。目前学术界还未明确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内涵,具体来说主要观点有几个方面:
生态文明建设期间的时空性指的是从空间与时间两个不同维度得到良好的发展。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要避免因为不够重视时空发展问题对建设生态文明及其和谐发展产生影响。而从生态学的角度分析,注重时空性的特点从各层面上分析可以展现可持续发展理念。这是因为可持续发展理念涵盖的范围较广,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构建生态文明时除了需要考虑某个空间或时间层面的需要与诉求之外还需要坚持与时俱进,跟上变化发展的空间与时间形势[1]。
建设生态文明时包含较多的要素。因此无论是底层设计、顶层设计还是微观层面的文化结构的融合都必须在和谐的状态中。只有这样才能凸显出物质文明建设与发展的价值。因此,无论是从政治生态平衡的角度还是文化生态平衡的角度分析,构建生态文明的关键点在于要素之间的和谐。
从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分析,其对顶层设计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生态文明建设及其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关键点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与持续发展,发展的过程中无论对规则还是制度的要求都更为明确。因此,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从法律层面分析还必须关注制度方面,尤其是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环境、人文与法律制度等方面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性的内容,因为只有这些因素全面发展才能对生态文明建设体系的构建起到促进作用。
总之,健全的法律体系为建设生态文明起到促进作用,这不单单要在法律制定层面体现,还需要在法律实施层面体现。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仍然存在地方性法律法规不足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无法从法律层面科学指引各个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首先,虽然不少地区以国家法律为基础对于文明建设这一问题制定了地方法律法规,但是从覆盖内容来看缺乏全面性。例如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该规定从内容来看仅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因为地方生态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所以没有权威性的法律指导当地生态文明,无法调动当地建设生态文明的积极性,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其次,仍有不少地区缺乏专门用于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例如甘肃省仅出台《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污染问题,对于土壤、水与大气污染方面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仅在当地政府规章制度中提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在于防治污染,但是因为缺乏完善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不利于推进当地污染防治工作,且面临的难度较大。
我国为了提高建设生态文明工作出台了各类法律法规,但是结合实际工作可知执法不严的问题比较常见,无法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执法工作滞后性较强。目前我国不少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滞后性较强,例如通常都是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后才治理,出现危害后才行动,导致执法活动远远落后于环境变化。其次,政府部门不够重视。因为经济发展是考察地方政府的重点,因此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忽略生态文明建设,甚至存在通过牺牲生态环境发展经济的现象,对因为生产导致的生态问题不够重视。最后,缺乏完善的执法程序。生态文明建设期间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形式化严重,且执法人员更注重表面工作,并没有按照执法程序进行,也没有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例如惩处环境污染行为时为了加重惩罚结果可能存在越权的问题。
因为社会公众不够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导致公众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中过于被动[2]。这一问题的出现可能与我国在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途径比较单一有关,例如我国大多数地区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法律法规时主要采用拉横幅的方式进行,公众并不能通过其了解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导致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不到法律认知程度,还可能出现抵触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问题,阻碍我国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由此可见,因为公众不够了解生态文明建设,例如在生活中没有科学处理生活垃圾,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也就是除了解决当地生态环境之外还要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花费较多的精力。
从宏观角度分析,法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是一种外在的保障体系。从微观角度分析,这种外在的保障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存在的意义在于对群体的行为进行规范与引导,这也是法律最基本的职责。建设生态文明只有通过具体的行为才能实现,这个过程中受到客观与主观层面影响存在失范的问题。若不能及时纠正这些行为,还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定与和谐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法律可以从客观的角度引导与规范人们的行为,而其作用的发挥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稳健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若构建生态文明期间缺乏必要的法律层面制度引导与引导保障,那么在日后的发展过程中很有可能因为缺乏制度的问题阻碍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
法律的实施就相当于高压线。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视同仁,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由此可见,法律这个保障体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起到监督与警示作用,这种作用在建设生态文明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外在保障。因此,法律这种火炉效应也应该适用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者,只有在法制建设层面进行监督与警示才能确保在日后的发展中实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法律保障体系除了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中发挥监督与警示作用之外还作为一种助推器,对日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3]。一般情况下,生态文明建设发展期间无法避免各种各样的分歧,还有可能是利益方面的冲突,因此还需要通过法律强制性进行促进与调和。若缺乏这种外在的强制约束,很容易在日后制定与实施规则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发展困境。
总之,法律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需要相关工作人员结合当前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现状构建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时完善地方法规有利于从法律层面科学指引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地方法规时首先,需要扩大其覆盖范围,且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出台地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条例,细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给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引。从内容上来看这一条例需要包含较多的内容,如工作原则、指导思想、建设目标,让各个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义务与权利起到促进作用。从条例内容覆盖范围分析需要包含能源利用、污染防治及环境治理等内容。其次,健全地方污染防治有关的地方法规。政府部门应意识到地区环境治理是防治污染的切入点,且其效果直接影响当地生态文明建设,还必须立足以往制定的关于污染防治的法规出台相关文件,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等,逐步完善以往出台的条例内容,健全和完善污染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指导当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
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建设执法制度,具体可从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做好常规执法监测工作,完善常规执法监测。执法部门应加大力度监测企业的生产活动,尤其要定期或不定期监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完善常规执法监测,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问题。若检查期间发现企业排放的废渣、废气与废液等不合格,应立即叫停。同时,执法部门还要合理利用现代化技术(如无人机)监测生态环境,全面监测企业的生产活动。若发现企业排污存在不达标的问题,应及时制止,从源头上控制问题的产生,凸显执法工作的超前性。其次,交叉执法。从各个省市抽调不同省市县的执法人构成执法中心组,并在执法时随机分配各个小组,给存在轻微污染的企业发函并责令其在有限期内改正;若企业污染较为严重,执法中心组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并给予其处罚,并给省环保厅报备处罚的结果[4]。最后,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政府部门应全面监督各个地区的执法情况,例如构建以纪委监察机构为主体的工作模式,提高执法效果。定期巡查各个省的执法工作,及时发现执法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制度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可有效地避免问题的出现。构建法律保障体系时监管机制还需要明确内部控制的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定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监督。规范内部控制的执行标准,加大力度监管基础法律制定的过程,借助有效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管理效果进行强化。同时,细化基础工作完善处理的流程,提高基础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内部管理控制工作中规范基础工作是相当重要的一环,法律监管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对法律保障体系构建产生的影响因素,立足各因素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控制策略。
强化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是法律宣传的重要内容。只有让人民群众意识到建设生态文明的意义才能使其自觉约束自身行为,为生态文明的建设贡献一份力[5]。一方面,可从社区、企业、学校教育等多样化的途径宣传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性,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建设氛围,确保个人、企业与相关机构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使其主动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另一方面,改进传统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例如建立微信公众号、抖音号,结合当地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定期给老百姓推送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信息,确保其可以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率。
生态文明建设中还必须将各个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出来,形成强大的建设合力,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率。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各个部门还需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从理论与实践两个不同方面研究。例如可以设立专人负责的模式,不仅可以避免构建生态文明以及法律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出现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而且可以发挥负责人统一领导的作用,发挥公共资源的优势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效率。
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构建法律保障体系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但是当前我国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相关部门全面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法规、加大力度建设执法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强化各部门的协调等方面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