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仁 侯丽娜 康 娉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我国在互联网发展前期,对于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总体上较为宽松。21世纪初期通过颁布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如2013年3月国务院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以及在风险限制上进行相应创新,为互联网产业的兴起撑起必要的保护。但是,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网络科技行业飞速发展,由于互联网产业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其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网络外部性的优势,致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导致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造成对相关市场的垄断。如不进行全面综合的规范就会导致各类社会性问题的产生。因而在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明确表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与此前11月份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相呼应。《征求意见稿》提出,维护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将利用更多资源引导和鼓励平台领导者创新、提高质量,改进服务和创新模式,避免限制经济创新活动的竞争行为,有效鼓励创新和创造性的社会发展。[1]同时,反垄断监管的管理着眼于平台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发展,让全社会共享平台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而社区团购正是互联网平台资本的主战场之一,应当加以重点规范和严格监管,以保障其合理有序的发展。
社区团购是一种面对社区居民、地方消费者的零售形式,商家平台通过招募店主或空闲宝妈作为团长,在微信群中发布团购信息、产品链接等,将用户吸引至微信小程序下单购物,拉动社区居民的消费。据有关权威机构分析,社区团购依托于模式的创新,受益于流通、损耗、仓储、人工成本、最后一公里配送等诸多成本的减少,利润空间提升巨大,甚至可以达到10%~15%,远胜于传统模式。如果再加强对环节的把控,利润还有上浮空间。这巨大的市场吸引了互联网巨头的陆续加入。可是随之而来的平台的一系列烧钱补贴引起的价格战直接损害了与社区团购平台有直接竞争关系的零售商,同时也挤压了小商贩的生存空间,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总局随即对具有代表性的五家社区团购企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中央政治局2020年12月11日召开会议,首次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并且在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重申,可以看出强化反垄断规制平台经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笔者认为资本是有机会成本的,巨头们把资金投入进社区团购,与老百姓抢菜篮子,势必会对高科技行业的资金投入造成影响,导致高科技产业的投入减少,发展速度减慢。2020年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社区团购”争议背后,是对互联网巨头科技创新的更多期待》评互联网巨头们理应在科技创新上有更多的担当,有更多的追求,别盯着老百姓的菜篮子,科技创新才是星辰大海。所以如何合理地规范社区团购的发展,引导资本在高科技等产业的投入,实现更好的资源配置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同时笔者还认为,这种“终端式”的服务行业,不能单纯从“价格”因素进行评价,还应当考虑其对社会层面产生的整体影响,特别是居民的日常消费不仅关系国计民生,还事关人们就业与社会稳定,绝不能被巨头资本所控制和垄断。因此,如何对现在还并不完善的社区团购行业进行正确的引导,并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合理的规制使其成为方便人们生活的工具,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对市场合理有效的监管,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因此,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于引导我国社区团购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德国为应对平台经济中的反垄断如何实施的问题,《反对限制竞争法》(GWB)的第10次修正案在2021年1月18日被国会通过并立即生效。这项数字化法案提出旨在处理各大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问题,用于禁止平台在多边市场和网络中的某些行为模式,以及对竞争对手的不公平阻碍;通过提高申报门槛,减少交易数量,从而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日本税收政策并不会特别照顾线上平台的发展。2000年日本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对线上平台征收的税款和税率同实体行业一模一样。从而减小线上平台在价格上的优势,加大对线下实体店的保护,不至于使线上比线下具有极高的优惠,从而使得人们不愿意在线下购物。此外,日本的《房屋租赁法》特别规定,房东在租期内不能随意调整房屋价格,除非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如若租客自己不主动取消租赁合同,房东不得收回房子驱逐租客。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日本实体经济的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美国政府重视对市场自由竞争和创新的保护,运用合理原则,积极对平台反垄断执法的政策目标进行分析和调整。采取和解制度,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过渡到强调保护创新,同时增加反垄断规制的灵活性。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新版《横向合并指南》首次将损害创新竞争引发的单边效应加入合并审查的范围内,其焦点之一是减少了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加强并购交易对于创新影响程度的分析,将平台反垄断执法和创新的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欧盟在2007年实施的《非横向合并指南》中提到,一是对于没有涉及合作行为的企业,合并后的市场份额即使低于30%,但是其所从事的交易涉及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快速扩张的创新型企业,则此交易也会受到严格的审查和关注。二是注重企业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和实体产业的创新。根据平台经济自身的发展状况、规律等,加强对企业竞争行为的认定分析和在法律法规上进行解释和论证。
欧美等国家在针对反垄断案件的执法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长时间的调查和分析,所以其执法机构采取的措施通常具有阶段性和灵活性。我国在面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执法问题中可以适当吸收其做法,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恶意的价格战行为采用临时禁令等限制性措施。除此之外,我国应当注重在新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方面的综合立法,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国务院的其他规范为辅,对市场构造问题进行宏观层面的规制。其他部门法为补充,设立具体的行为规范和操作准则,促进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数字化市场上的有序竞争,增强平台经济的活力,引领资金在市场分配中进行更合理地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整合。[2]
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在现代社会的大背景下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依托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社区团购经营模式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的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中,提出了“九个不得”理论来规范其市场秩序,同时明确指出当前社区团购存在低价倾销等焦点问题。为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我国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对社区团购的发展加以明确的限制和指导。
(一)对于互联网市场经济这种新生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为相关问题提供及时的法律上的见解,尤其是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其法律条文大都是针对以前的线下的交易行为设立的规定,同时《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整体上有清晰的调整界限,但依旧会出现交叉重合之处。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3项禁止“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与《反垄断法》中的限制交易行为可能具有调整重合之处。所以,要规范互联网平台在社区团购中可能会出现的垄断等行为,应该首先对平台进行更仔细的市场背景调查,严格把控对其从事此项行业资格的批准,确立相关法律条文,做到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据,建立统一的判断规则和标准,减少在法律实践中的不确定性,完善相关市场规范的法律法规。[3]
(二)由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纳税主体难以确定,交易行为难以管控,致使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专门规范互联网平台如何缴纳电商税的法律法规。互联网平台没有实体店面的房租以及不交税,由此省下的支出,比起实体销售更容易具有价格优势,更容易对产品进行大幅度降价等处理,进而导致不正当价格战的出现,造成相关市场的垄断。我国关于税收的相关法律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但是该法律对有关互联网平台的电子商务交易适用普遍性不是很强。且201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虽然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但是结合相关法律来看,其对电子商务的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有关细节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详细,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导致征税部门无法可依,就会使规范行业发展、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征税等出现众多困难。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参考日本对于电商税征收方面的政策,确立电商税,进一步缩小互联网平台在价格上的优势,限制互联网平台的降价补贴范围,防止平台垄断行为的出现。同时,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的专门纳税系统,为电商税的缴纳提供更便捷的方式。针对平台的偷税漏税行为,可以出台相关针对性的法律,加大惩处力度,确保商家合法缴纳税款。
(三)对于社区团购平台问题的解决,不仅要遏止非理性价格竞争,继续强化反垄断治理,还要加强对市场监管方面的措施。此前,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就是在实施其监管职责。然而,这种监管大多是一种事后的监管,有关互联网巨头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后果已经造成,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需要提高效率,加强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特别关注有关偏离市场正常价格及不恰当的团购活动,与各地方监管部门一起,精准识别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出现。同时加大惩治力度,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提高违法成本,整治有关市场乱象,促进互联网市场经济合理有序的发展。[4]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作为主要经营范围在二三线城市的社区团购,其市场经营范围着实有限。笔者认为,社区团购平台此后可以注重开发农村市场,加大对农村团购站点和有关物流体系的建设。农村里的菜市场开放有相对固定的时间,平时老百姓买卖商品不便,且商品种类相对有限,有时无法及时地购买到自己想要的商品,这些因素均为社区团购开拓市场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基础。目前,兴盛优选在湖南农村地区已展开合作,其有六成以上的订单为湖南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且多多买菜、十荟团、美团优选等社区团购企业也都在积极开拓农村市场,这不仅为社区团购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增加了农村人口的就业,同时也有利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5]
尽管社区团购在现阶段的确存在许多的不规范问题,但是其对于促进乡村就业的发展、农产品的销售、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影响。规范得当的话不失为农村产业振兴的一个方向和机会。所以,规范社区团购的有序健康发展确有必要。总之,在现如今国家大力打击社区团购中的不规范问题的大背景下,社区团购的后续发展离不开国家的管控和其自身的规范与创新。笔者相信社区团购在不久的将来能够解决自身问题,最终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