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彦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公民的道德动机问题贯穿于罗尔斯正义理论发展脉络并关乎其正义理论的稳定性。面对《正义论》中由于公民道德动机的基础主义特征而引发的争议,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修改了公民的人性设定,从一种合情理的公民身份给出了公民道德动机的规范性来源。罗尔斯认为,合理性的公民可以基于自身的合情理性和理性的两种道德能力,自主地就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表示同意,从而达成其正义理论的稳定性论证。在威廉斯看来,罗尔斯给出的公民道德动机解释并未从公民实际生活的根本谋划入手,没有给到一个人面向未来生活的理由,因此无法驱动公民服从正义原则的指导[1]2。面对这一批评,我们就有必要厘清罗尔斯在道德动机的说明上所做的工作,并试图为罗尔斯提供辩护。围绕这一想法,本文首先跟随罗尔斯的思路梳理其对于道德动机的设定,接着通过认清威廉斯批评罗尔斯的立场,从而有针对性地回应威廉斯的批评。
罗尔斯对于道德动机的处理贯穿于整个政治正义理论的发展脉络,并且有着明显的分界线。在1971年发表的《正义论》中,罗尔斯基于康德对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说明,给出了一个规范性的道德人格道德自主的动机解释[2]55。为了确保公民拥有一种从道德自主性出发的行动理由,罗尔斯通过一种理想化的推理处境——“原初之幕”,来实现公民平等身份的设置,通过限制公民的善观念,保证公民推理程序的一致性,从而使得公民可以出于共同理由来认同正义原则。
但是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面对《正义论》在理性多元论上对于公民个人道德动机处理的缺陷,罗尔斯将公民道德动机问题看作是其正义理论稳定性论证的重要一环,并给出了一种基于公民政治身份的道德动机设置。那么,如何看待罗尔斯对于道德动机设置的转变呢?这就需要我们澄清罗尔斯在道德动机设置上面对的主要批评意见。
道德自主的动机设定作为一种理想化设置是遭到诸多诟病的,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来自于休谟主义者的观点。在威廉斯看来,能被主体承认的道德动机,既需要一个行动理由,也需要一个据此行动的欲望。并且,当一个人宣称“我有一个理由做某事”时,那么在其主观动机集合中需要存在此种理由,否则就是一个外在理由[1]105。也就是说,在休谟主义者看来,只有基于欲望的动机才是有效的。如果主体只有一个行动理由,而没有据此行动的欲望,那么所谓的“行动理由”只是一个外在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很自然地得出威廉斯批评罗尔斯的基点,就落在了罗尔斯对于道德自主的动机解释上。在罗尔斯看来,通过“原初之幕”来限制公民的欲望能力,公民会从一种充满正义感的道德视角来行动,以至于公民会将他人考虑在内以实现公民公共的行动理由。这样的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以至于在威廉斯看来,罗尔斯通过隔绝公民实际的生活谋划而给出的公民道德动机,在本质上就是一个外在于公民生活的看法[1]18。
面对上述缺陷,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立足于欲望的动机解释,区分了三种可以作为公民道德动机的欲望类型。首先是依赖于对象的欲望,包括身体的欲望、各种快乐活动的欲望、财富的欲望、地位的欲望等。这种类型的欲望即便缺少道德观念和理性原则的指引,也能描述欲望的对象或达成一定的欲望事态[3]。其次是依赖着原则的欲望,包括两种内涵:一种是合理的原则欲望,另一种是理性的原则欲望。这两种原则被罗尔斯描述为“惟有理性的存在或合理的存在才能理解或应用这些原则”[4]76。也就是说,只有理解和运用这些欲望的人才可以拥有这些欲望。最后是依赖于观念的欲望,即依赖于原则的欲望是被看作是属于且有助于清晰地表达某一理性的或合理性的观念,抑或公民身份的政治理想。罗尔斯将依附于观念的欲望看作是最重要的欲望,这是因为,这种公民身份的政治理想的欲望,给予我们依赖于原则的欲望以限度,并支配着公民想要成为什么样的人。并且,罗尔斯还认为,政治正义的结构、内容、标准以及人格都是为说明这种公民身份的公共理想而设置的。这样来看,罗尔斯就从一种面向政治正义的解释,将公民面向公民身份的欲望与公民的道德能力联系起来了[4]85。从而,我们可以说罗尔斯通过将公民趋于公民身份的动机纳入威廉斯所说的主观动机集合而回应了威廉斯的批评。
在道德动机的处理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通过纳入欲望作为道德理由的诱发因素,从而更从容地应对威廉斯的批评。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承认欲望的作用,表明罗尔斯有着从个人自主性的行动理由来设定公民道德动机的考虑。但是,罗尔斯并不认为从一种私人的行动理由给出的解释会是一种规范性的行动理由解释,并且他认为一种稳定的道德动机应基于道德上的理由而给出。实际上,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将公民身份的政治理想给出了公民道德理由的规范性意义,表现在公民从公共政治文化中习得这种公民身份,从而被赋予政治上慎思的能力,并凭借这层身份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这样一来,罗尔斯用一种公民身份的公共理想替代了《正义论》中道德能动者道德动机的规范性解释。用罗尔斯的话说,一旦人们承认公民具有这种依赖于公民身份观念的欲望,那么休谟与康德的动机观之间的隔阂就开始消解了[4]86。也正因如此,公民的理性和合情理性两种人性设定作为一种规范性设置也通过公民身份理想给了出来。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明白了公民身份的政治理想给出了公民人性设定上的道德动机。那么面向正义论的稳定性问题——公民是否有充足的动机能力来达成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罗尔斯将如何解决?下文我们将论述罗尔斯所设定的公民合情理性、理性两种道德能力可以从不同论证路径达到公民理性推理方式的要求。
由上文得知,从依赖公民身份欲望动机出发,公民合情理性的人性特征会自觉地趋于产生追求公民身份的道德动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来收敛公民的道德动机。那么,如何确保公民通过其合情理性的人格特征来达至公共理性?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公民合情理性的特点。
《政治自由主义》中,合情理性是罗尔斯设置的合格公民的本质属性之一。公民是合情理的,意味着公民拥有正义感的能力,并凭此能力理解、应用和践行政治正义原则;公民是拥有正义感的,意味着公民共同生活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接受着公共的价值、目的,这使得公民可以相互正义地对待对方,将对方看作是平等的政治公民。合情理的人愿意提出并遵循作为公平合作项目的原则和标准,只要他人也愿意这样做。并且,合情理的人能认识并承担判断失误的后果。这是因为,正义感的能力预设了公民需要有对他人负责任的态度,并且确信他人也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自己,具体表现为公民倾向于以礼尚往来的方式对待他人,从而礼尚往来的行为方式凸显了公民相互之间公平以待的正义感诉求。
这样看来,合情理性本质上就是一种“相互性”思考方式,表现为主体在道德判断时要求将其他公民的想法考虑进来,从个人角度过渡到“所有人”的角度①。人的合情理性表达了对他人的尊重,因为合情理的人之所以愿意公平待人,不是因为理性的原因。换句话说,并不是因为他们发现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利益,就必须提出一个公平的合作条款,而是因为合情理的人明白他人就像自己一样也是一个人。这样一来,合情理性要求公民在进行政治参与的推理活动时,从个人理性出发的政治推理要受到“相互性”推理要求的限制,从而确保了公民可以通过一种公共的理由来参与民主社会辩论与政治辩护,并且可以作为一种实质性的公共理由来达到公共辩护的目标[5]60-97。这样的理解显然意味着合情理性绝不是一个个体的、主体性的概念,而是一个公共的、主体间性的概念。因此,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合情理的公民就会天然地认同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
在谈到公民拥有正义感的合理性上,罗尔斯表示:“正义感不是仅仅由理解形成的道德观念,而是由理性启发的内心的真实情感,是我们原始情感的自然产物。”[6]100具体来说,罗尔斯从理想的社会制度安排入手,给出了正义感养成的三个阶段:首先是权威的道德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子女通过接受、理解父母的爱与权威来初步地理解道德。其次是社团的道德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体从社会合作中逐步培养出道德的洞察力。最后是原则的道德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个体习得了前两个阶段所培养的美德,并进一步以更高的推理能力习得一种持久的正义感[6]100。通过以上三个阶段的培养,公民会受到一种持续地习得正义感的良好教育。并且,罗尔斯认为,当所承担的合作事业得到了成功并长时期地坚持下去的时候[4]81,公民相互之间公平以待的信心和信念也会随之愈盛。罗尔斯认为,一旦选出正义原则,并将这些正义原则应用到基本结构的时候,这些原则就可以为公民提供制度背景,而与制度背景相结合的公共政治文化也会给予公民以充分的合情理性能力来理解、认同并遵循正义原则的安排[7]13。
基于以上讨论,从公民理想的道德人格角度给出一种应然的、规范的动机解释,表明了公民可以从其合情理性的正义感能力出发,发展出面向公共理性的动机能力。但是,公民人性上也有着对善观念的追求。公民如何通过对善观念的追求达成共同的理性推理方式成为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重点。
除了上述通过公民充分的正义感而给出的公民道德动机的思路,罗尔斯还认为,理性多元论的现实条件下,公共理性的达成也可以表现为以聚合论证的形式实现的重叠共识,表现为公民可以基于自己理性能力对善观念的追求来确认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进一步来说,罗尔斯通过给出一种被公民普遍接受的具有公共性质的首要善来完成论证②。
罗尔斯认为,公民是理性的意味着“公民是设想自己和相互设想拥有一种把握善观念的能力”,即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4]45。公民有着自己合理的善追求,意味着公民因追求一种善观念而确认其生活方式,从而确认其生活的重心。但是,公民的善追求应该受到公共政治正义观念的限制,这使得并非所有的从公民出发的善观念都具有被追求的价值。这是因为,公民在实际生活中受到各种统合性学说的影响,并接受着、拥护着“冲突着的、互不相容但合乎理性的统合性学说”的观点。不同的、多元的理性基础导致公民从自身统合性学说出发的观点往往表现为理性的不一致,而这种多元理性带来的冲突也被罗尔斯称之为“判断的负担”[4]50。这也使得不同统合性学说的差异视角搭建的共识可能只能沦为温和相对主义式的“幸运收敛”[8]。因而,统合性学说的局限性使得对于公民善追求的框定应该且只能以一种不偏不倚的公共政治正义的方式达成。也就是说,公民所共同追求的善观念必须表现为公共的性质。具体来说,罗尔斯要求这种善观念应反映并规定“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东西”[4]174。这就要求被规定的首要的善不仅因为他是被公民追求的而被提出,更重要的是其本身就存在着不可被替代的价值。
罗尔斯尝试给出了两种被民主社会公民所追求的具有公共价值的首要善观念。这两种善观念被罗尔斯表述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自由平等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平等的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又包含着差别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确定了一套保证公民之间平等自由的背景制度,所以在逻辑上较第二个原则更具有优先性。
在这里,罗尔斯列出了两种确认公民生活中处于必要的首要善的方式。从民主制度的历史开列,各种成功的民主政体对自由的追求无疑体现了自由的价值;从分析的角度开列,基本的自由权利又可以为公民应用两种基本道德能力创造空间[9]73。第二个原则的机会平等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平等”,并要求公职和社会职位对所有人是开放的,且要求所有人都应该有获得它们的公平机会,而差别原则被用来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在这里,第二原则被罗尔斯表述为一种以公平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的平等价值。两种正义原则都因其对于公民道德人格的重要性而有着被追求的价值。从而,就自身价值而言,正义二原则可以赢得来自各个统合性学说从学说内部出发的支持。
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罗尔斯是通过公共善来收敛真实公民的善观念以达成“重叠共识”的目的。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首要善的可以赢得各个统合性学说支持的两个特点:首先,首要善的独立性使得它无需依靠或提及独立的非政治价值,对它的接受并不以任何特定的统合性学说为前提。这个特征说明了,公共善并非一种基于统合性学说得出的基础主义观点,使得首要善可能成为重叠共识的中心。其次,罗尔斯的公共善是从众所周知的公共政治文化中汲取出来的。这样的特征考虑到了公民的自由主义传统,也因此公民就会从日常生活的政治特征出发极容易地接受公共善。
通过上述对公民合情理性能力和理性能力两种道德能力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公民既可以以共享的正义感达成共识,也可以通过对合理善观念的追求达成共识。两者分别就公民两种不同的道德内在能力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敞开面向公共理性推理方式的理由。那么罗尔斯的道德动机观点究竟能否有效地反驳威廉斯的批评,我们将在下一部分予以讨论。
通过以上探讨,我们表明了,公民依据公共理性推理方式的道德动机是由公民身份所预设的道德能力规范的。公民人性设定中的合情理性能力和理性能力两种道德能力会以不同的理由赞成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到这里,我们明白了罗尔斯是通过一种追求公民身份的观念欲望动机给出了公民道德动机的设置。那么,威廉斯对于罗尔斯的批评是否站得住脚呢?
首先,我们将回应威廉斯对于罗尔斯人性设定中善观念设定的批评意见。在威廉斯看来,个人的日常欲望是道德动机的起点,一个人的根本谋划或绝对欲求构成了其生活的理由。所以,在他看来,罗尔斯通过框定一种不完整的个人善观念而给出的理想人格是不切实际的,因而难以充当公共证成的理由。也就是说,在威廉斯看来,罗尔斯通过无知之幕剥离了个人生活的根本谋划,是不合理的[1]18。作为一个典型的休谟主义者,威廉斯强调个人的感性欲望对于动机的激发功能,并表示欲望是形成个人内在动机的充要条件。他的批评对象指向了康德—罗尔斯这一类道德自主动机的阐释者。他认为,康德式的道德哲学未能给出一种“内在理由”的动机要素,因此,其独白式的道德律令只能成为高悬人们头上的“外在理由”而不被接受。于是,就罗尔斯和康德在论证逻辑上的亲缘关系,罗尔斯通过程序式“无知之幕”而隔绝了人的其他特点所塑造出来的理想道德人格,便成为了威廉斯所批评的对象。威廉斯批评罗尔斯严格限定居民的独特生活形式的做法是徒有形式的、不合理的[10]。因此,罗尔斯从人性设定出发给出的公民道德动机便是值得怀疑的。
但是,实际上,我们认为威廉斯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罗尔斯。在罗尔斯看来,他并不否认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欲求和倾向。在他看来,可以充当我们行动理由的善观念,即构建人性欲望动机的善观念,应被理解为“决定性的善观念”,即“作为公民需要的首要的善”而被挑选出来的。也因此,他所关注的善观念只针对于根本政治正义问题而被提出,不是泛泛地关注威廉斯眼中的个人在生活中的所谓特殊的善追求。另外,就其作为一种理想人格的批评而言,罗尔斯所设定的良序社会的公民人性实际上来源于一种真实社会条件下的人格理想——合乎理性的公民——而提出来的,并且在公共证成阶段,可以通过“重叠共识”检验与之相应的政治正义观的可接受性而得到真实辩护。所以,在人性善观念的追求上,威廉斯似乎误解了罗尔斯。
批评者会进一步质疑,罗尔斯的由合理的公民出发的公共善对于公民可能是值得追求的,但是这种要求对于异质性的个人来说是否过高?[11]这样的批评可以与威廉斯对康德的实践理性的批评联系起来。具体来看,威廉斯质疑康德的基点在于,在威廉斯看来,公民通过实践慎思的谋划任何情况下都是第一人称的,第一人称的道德动机不能代替他人发声[1]61,而通过纯粹实践理性所表达的道德动机对于公民来说是一个外在的、过高的道德要求。在这里,威廉斯事实上是面向大多数康德主义者提出了意见,他认为许多康德主义者的误区就在于基于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定言命令给出了“循环论证”式的动机解释。
实际上,威廉斯误解了罗尔斯的地方在于,罗尔斯所建构的作为公民理性慎思的能力只是继承了康德的实践理性的原则,而并非纯粹的实践理性[12]。罗尔斯所建构的公民身份的慎思能力给出的道德规范性,不同于康德“道德主体向自身发问”个体式的纯粹实践理性能力,而是表现为一种公民和公民“主体间”的规范性特征。在康德看来,理性主体在行动中,同纯粹实践理性颁布“定言命令”来规范其私人行为[13]25。实践理性的道德规范性在于,一方面,它是一种个体“应该如何行动”的行动准则;另一方面,纯粹理性作为一种普遍化的道德命令,任何理性存在者在任何情况下所采取的行动准则应与他人是一致的。对于罗尔斯来说,人被理解为在一个持存社会里相互合作的公民,所以,在他的眼里,道德的规范性来自于公民相互间的理解与制约[14]。道德主体通过正义感的能力去行动,其他道德主体也会以同样的方式行事。所以,这种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主体间性标准限制着公民的推理方式,同时也意味着公民需要从一种正义感出发将其他公民的想法考虑进来,从个人角度过渡到“所有人”的角度。对于主体间性的理解,我们可以从斯坎伦、内格尔公共理性思想中说明主体间性的部分得到解释。斯坎伦、内格尔提出的公共理性建构的标准是:人们应该从主体间性出发,慎重考虑每一个人的观点,从而使每一个人都不能合乎情理地予以拒绝[5]60-97。因此,罗尔斯给出的道德规范性是一种第一人称复数的道德视角改造了康德式的第一人称道德视角[8]。因此,罗尔斯和康德式的实践理性设定回答的问题分别是“我们为什么需要道德”和“我为什么要做道德的人”[15]。显然,罗尔斯在实践理性设定上给出了一种更具现实关怀的面向。从区分康德和罗尔斯对于公民实践理性的视角来看,这种第一人称式的实践理性在对道德动机的说明上会更充分地应对威廉斯的批评意见。
总而言之,着眼于罗尔斯对于欲望动机的说明,其所强调的公民依附于原则和观念欲望表明,公民通过应用理性、合理地实践理性的能力展现出一种公民身份的公共理想,公民的道德动机也因公民身份得到规范性确认,从而我们会发现威廉斯的批评意见是不成功的。
注释:
①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推理方式是一种满足“相互性”的推理方式。参见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206-208页。
② 首要善是罗尔斯按照最低限度的慎思合理性来定义一个人的善,是指“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并没有为人们指定任何内在的就是好的从而值得追求的目的,“它仅仅指出了每个人无论其追求什么目的都需要的东西”。参见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第165-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