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冰歆
(海南大学 海南·海口)
[提要] 现如今,盈余管理对于上市公司所产生的影响力正在日益加强。如何有效管控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也成为会计理论研究的焦点内容。新会计准则的出现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盈余管理行为的管控。本文主要基于新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之间的关系,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状以及新会计准则影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具体方式展开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建议。
(一)盈余管理介绍与界定。近年来,伴随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上市公司的发展与资本市场之间的关联愈发明晰,而如何能受到资本的青睐以扩大自身规模也成了上市公司所面临的一大难题。考虑到自身综合发展前景与利益需求,这些上市公司往往会采取多重手段影响公司的会计盈余。在这种情况下,对盈余管理的界定也就有其存在的意义。实际上尽管盈余管理已经作为国内外会计学以及经济学领域的广泛课题多年,但国内外学者对其定义仍未达成共识。国外学者针对盈余管理提出的概念比较权威的主要有两种:第一个定义出自美国会计学家斯考特,他认为盈余管理是指在GAAP 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使经营者自身利益或企业市场价值达到最大化的行为。第二个定义则是出自是美国会计学家凯瑟琳·雪珀,她指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企业管理人员通过有目的地控制对外财务报告过程,以获取某些私人利益的“披露管理”。联系两个定义之间的主要差异,不难看出针对盈余管理的界定的争议主要在于该行为是否是“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我国学者对于盈余管理概念的分歧也正在于此。但就目前我国学界对盈余管理的界定来看,大多数学者更倾向于强调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盈余管理行为进行评价与认定,并将此作为盈余管理区分于财务舞弊的关键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准则对盈余管理的影响程度也就显而易见。
(二)新会计准则基本情况。我国会计准则主要以2007 年为界进行新旧划分。早在2005 年,我国财政部就先后发布了22 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着手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对过去颁布的16 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全面的整理和修订后,我国相关部门最终制定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接轨国际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 年1 月1 日起正式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在修订过程中所参考的16 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大多与会计盈余相关,例如收入与费用的确认等。而最终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也与上市公司的盈余确认相关联。这些内容均佐证了国家制定新会计准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约束企业的盈余管理活动。但同时后续的事实也证明,尽管新会计准则的颁布规范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使其处于可控范围内,却并未使该现象完全被杜绝。甚至因为考虑到新会计准则的推进与各利益方的平衡,国家财政部在编制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仍保留了一些特殊的会计政策,以供不同的企业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管理。这也意味着新会计准则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仍为企业的盈余管理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综上,新会计准则与盈余管理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双向关系,即新会计准则既为企业盈余管理创造了条件,又约束其过度发展。自新会计准则制定至今,许多针对盈余管理的条款都有所修正,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也自然而然会受到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盈余管理已成为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一项资产管理方式,其具有广泛性、长期性以及深刻影响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采取的手段有很多,如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利用关联方交易等。这些手段往往都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可操作性比较强。以会计政策变更为例,一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期应当保持一致,仅在极特殊情况下才能进行变更。然而,许多上市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真正目的却是聚焦于对利益的追逐。他们通过对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等会计政策进行有选择性地变更,以调节利润、虚增资产账面价值,从而达到赢得债权人、投资者的信任并从中获利的意图。在这个过程中,上市公司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又从中获得了收益。毋庸置疑,适度的盈余管理短期来说对上市公司而言是有利的。它一方面能通过提高会计盈余信息内涵和稳定股价等方式为公司管理层提供一个风险的缓冲空间以减少他们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能改善上市公司形象,降低契约成本,以吸引更多资本,提升企业价值。但是,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市场规则中存在的漏洞进行过度的盈余管理。此时,会计信息就失去了其可靠性、公允性,企业的价值难以再从中反映,投资者也就无法再根据会计信息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受到严重影响。没有约束的盈余管理不仅会损害债权人、投资者的个人利益,甚至在严重情况下还会超出法律法规的框架,直接构成违法行为,扰乱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尽管新会计准则在约束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方面有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该种现象在我国仍普遍存在,且由于会计盈余对上市公司价值与其在证券市场上竞争力的有用性还将继续存在。
自新会计准则出台以来,财政部仍在针对不断变化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情况对其进行修订。原来存在的漏洞与尚未规范的空白地带正逐渐被填补。但与此同时,新的可操纵空间也随之出现,这些改变均对盈余管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制定之初就开始与国际接轨,针对会产生盈余管理的经济业务进行了规定,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引入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以及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计价等的会计处理过程中。2014 年,在参考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之上,财政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整合了原先分散在其他多项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推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 号——公允价值计量》,至此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初成体系。而后,2018 年修改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等,又进一步规范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和信息披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使得投资者能获取的会计信息相对而言更加准确而富有时效性,在金融工具等方面进行的规定也对盈余管理的行为进行了管制。但与此同时,公允价值的不确定性还是为人为操纵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部分上市公司甚至可能会通过这种计量方式调节利润,获得更多的利益。
(二)债务重组准则。自1998 年准则制定以来,债务重组准则总共经历了三次变革。在最新一次修订中,财政部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并对实务中债务人、债权人的部分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重新规定。债务重组的新定义,使得界定标准逐步明确,减少了上市公司滥用债务重组程序的可能性。对于一些方便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业务,例如权益性交易等的规范限制,则使得盈余管理的空间大大减少。但就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而言,估价方法的不成熟以及经济人的自利行为反而为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损益来操纵利润创造了条件,不利于管控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
(三)企业合并以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关于企业合并,新会计准则主要区分了其两大类别,并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算。针对不同情况谨慎使用不同的计量方式,有效地限制了上市公司在合并重组过程中运用公允价值计量虚增资产的行为,从而缩小盈余管理的空间。
针对合并财务报表,新会计准则最初规定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范围。这使得财务报表能够更完整地反映整个企业的经营收益与财务情况。尽管后续又对于合并范围进行了部分修订,但合并范围的变化对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仍比较明显。而在最新一次的修订中,准则又引进了实质性控制的概念,对控制进行了重新定义。至此,上市公司难以再通过股权的变更等方式,随意地改变合并范围中不同业绩子公司所占份额来粉饰公司的财务报表信息。新修订的准则还吸纳了其他会计准则中关于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这进一步约束了上市公司在处理会计准则未规定的经济业务时进行的人为操纵。
(四)资产减值准则。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准确说明了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过程。同时,准则还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不能转回。而资产减值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长期资产的价值评估判断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点环节。新资产减值准则的制定意味着这种滥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将不复存在。上市公司将无法在短期内根据自身具体经营情况,随意对资产减值进行计提和转回,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信息。
(五)其他具体会计准则。其他会计准则例如固定资产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等的变化也会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产生影响。例如,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中关于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修订就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企业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而减少成本、虚增利润的风险。而无形资产开发费用资本化摊销方法与年限的可选择性以及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扩大则给企业带来了盈余管理的余地。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解决上市公司滥用盈余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两权分离,上市公司管理层与治理层之间往往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难免会造成部分管理层出于自身利益而操纵会计盈余。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则能凸显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令其对会计信息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减少了诸如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操纵财务报告的可能性。这就从源头上遏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而另一方面,从公司治理结构层面考虑管理层的绩效管理与激励机制问题也能够最大限度地限制盈余管理行为。因为盈余管理是一种管理层人员考虑薪资等个人因素做出的短期行为,所以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薪酬安排制度,例如股权激励,将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相关联,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重视外部审计的作用。新证券法的颁布本质是政府逐渐将选择权交还给市场,这也就意味着外部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监督的作用愈发凸显。而已有研究也证明了外部审计机构规模与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要完善注册会计师的培训体系与监管体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培养,使得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有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与职业判断,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识别。上市公司本身则应在可供选择的范围内选择可靠性、规模等各方面综合而言比较适宜的外部审计机构,并积极参考外部审计对本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所出具的意见,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反应。
(三)加快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外部监督是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重要途径之一。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面对日趋严重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现象,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盈余管理的空间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规定的不明确性所造成的。尽管新会计准则已经接轨国际并针对盈余管理的问题填补了许多市场漏洞,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盈余管理的现象只可能越来越频繁。所以,相关部门仍应对上市公司所存在的各类盈余管理行为保持警惕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新会计准则进行有必要的调整与修订。同时,作为监督“盈余管理”最客观公正的一把尺,监管机构应当在合适的情况下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上市公司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外部审计机构,建立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权威性。
综上,适度的盈余管理对于企业来说积极作用比较明显,甚至在关键时刻关系着其生死存亡。但当上市公司游走在规则边缘对盈余管理进行滥用时,市场秩序就会被扰乱。因此,国家会着手制定新会计准则。它的出现相当于给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套上了一副“缰绳”,将这样一种行为约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资本的逐利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有许许多多的上市公司甚至会为短期的利益做出一些违法行径。因此,盈余管理这样一种有利可图、合法合理的行为自然会更受上市公司的欢迎。这种情况下,新会计准则的存在就显得非常重要。它必然要随着实际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修订,从而才能在满足上市公司根据特殊情况选择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还能保证其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我国的相关政府部门也在致力于完善这一点,以期能更好地稳定市场秩序,引导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