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判断

2022-11-21 05:23张宇
河南科技 2022年18期
关键词:体育新闻著作权法新闻报道

张宇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龙岩 364000)

0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体育产业获得了蓬勃发展。2018 年,我国体育产业增加值突破万亿元、占GDP 比重超过1%。在后疫情时代,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也以18.9%的增长率在体育产业中保持最高增速[1]。体育新闻的创作与传播在体育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体育新闻处于体育产业、素质教育、新闻事业与版权产业的交叉点,具有娱乐性、教育性、全民性、体验性与国际化等特点。体育新闻涉及多方利益,这又使得体育新闻的创作与传播必须要在创作者、使用者与社会公众构成的著作权法律关系中进行,与版权制度息息相关。

值得关注的是,2021 年6 月实施的《著作权法》将新闻报道合理使用规范中对新闻的限定语“时事”予以删除。这一变化传递的信息,一方面是所报道的新闻不再限于时事新闻这一狭小范围,这将为体育新闻报道适用合理使用规范提供更大空间;另一方面这将给“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司法认定带来不小的难题。因为将使用行为的合理性全部建立在“不可避免”的检验上,就会出现判断的主观性。因此,如何结合著作权法的最新变化来理解体育新闻报道,并为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保驾护航,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判断原则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是为了顺应新闻的公开性与时效性特点,便利公众及时了解最新发生的体育事实。相应的判断应当坚持体育消息及时公开、体育文化及时传播的公共利益导向与效率导向。

1.1 体育新闻报道的公益考量

体育新闻的公共利益属性是合理使用得以成立的基础。因为体育既是一种具有强烈情感体验的休闲娱乐方式和文化现象,又是爱国教育、健康教育与意志力教育的重要内容[2]。体育新闻报道能够将竞技体育的荣誉感与情感体验充分表达出来,将群众体育的身心愉悦状态与健康生活方式传递出去,因而具有及时传递体育活动信息,积极弘扬体育精神,传播体育文化、人文情怀与爱国主义精神的公共利益属性。公共利益属性是著作权法限制私权的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工具就是合理使用。为了实现体育新闻的公共利益面向,著作权法应当限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使。同时,体育新闻覆盖面广泛,具有全民性,是社会公众获得体育信息的主要渠道。保障体育信息的充分获取也是信息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这一意义上,维护公共利益是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判断的首要原则。

不可否认的是,近些年体育新闻报道中出现的娱乐化倾向影响到体育新闻公共利益属性的表达。娱乐化的表现一方面是体育新闻标题的标新立异,另一方面是图片新闻、花边新闻的大量使用[3]。娱乐性本身就是体育新闻的特征,所以体育新闻报道语言出现故事性、文学性、口语化、网络化等情形无可厚非,反而增强了体育新闻的趣味性、真实感、现场体验性和接受度。图片新闻符合读图时代的基本要求,能够生动直观展现体育人物在某个瞬间的喜怒哀乐以及赛事本身的精彩瞬间。甚至,某个精彩瞬间的动图、短视频等也是网络时代新闻报道的需要。但是,体育新闻应当围绕体育事实而非体育人物展开。将体育新闻界定为“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体育事实及体育人士所参与的各类活动和重大个人事件的集合”[4]是对体育新闻最新趋向的描述。体育人物作为独立个人有权参与各种电视节目或商业活动,只是这些内容已经脱离了体育事实,不再满足体育新闻的公共利益属性。而且,在网络时代,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界限日益模糊。如果为了隐性的商业利益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就违背了合理使用所遵循的利益平衡原则。

1.2 体育新闻报道的效率考量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也是遵循制度效率原则的结果。一方面,任何新闻都具有及时性,而且随着自媒体的兴起与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时效性的要求越来越强。另一方面,虽然单条新闻所使用的作品是有限的,但是媒体报道的新闻量较大,使用作品的总量是巨大且丰富多样的。更为重要的是,新闻制作者事先无法预知需要使用哪些作品,要求事前授权也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些特点则导致体育新闻报道不可能对任何作品都采取先授权的模式。而且,授权所需要的搜索成本、时间成本、谈判成本与交易成本都远大于使用所带来的收益时,要求授权就与效率原则相违背。因而,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制度的干预,体育新闻报道的作品使用市场会失灵,即要么冒着侵权诉讼的风险制作新闻,要么仅报道单纯的事实消息。体育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正是在预防市场失灵的情形下出现的。

同时,效率原则也是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之一。《著作权法》第36 条明确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才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则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理由就是:报社、期刊社限于出版时间和篇幅经常来不及同作者商量修改作品的问题,比如在稿件交付排版后发现因版面所限要减少篇幅,时间紧迫无法及时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5]。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所遵循的效率原则与此处于同一个价值体系中。维护作品的使用效率也是合理使用判断的原则。

2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是公益与效率原则在“目的-方式-效果”框架内的具体化。司法实践应当对使用量有更为细致的要求,且不应当一概拒绝摄影作品与短视频的合理使用。

2.1 使用目的因素

“为报道新闻”要求使用者是为了自己制作新闻节目,而不是直接使用他人已经制作好的新闻作品。

将“为报道时事新闻”修改为“为报道新闻”是为了消除时事新闻对该条合理使用规范适用范围的影响。因为时事新闻是“全部由对事实的报道(或称‘硬件’,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现象或事实)组成的新闻”[6]。“时事新闻”的组成要素限定了“不可避免”的认定。司法实践也多引用这一定义来限制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例如,转载“单纯事实消息,并非不可避免地需要再现或者引用涉案图片作品,该种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①这意味着“时事新闻”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对图片新闻、精彩瞬间动图的合理使用。但是,这些素材通常比单纯事实消息更能满足真实性、娱乐性和接受性等要求,也能更好实现体验性。严格限制为文字新闻,也已经不能顺应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闻报道的多元化。所以,为了报道新闻不只限于制作文字新闻,所有具有新闻特征的报道都符合这一目的因素。

2.2 使用方式因素

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方式是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再现”即为复制,是使用各种复制手段在新闻节目中复制了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作为论据、素材或者对象来说明、介绍或评论某一个问题或现象,或者宣传推介某一事迹。这两种方式在本质上都是复制,都要求不得改变被引用的作品。这也是所有新闻应当具备真实性的基本要求。但是,引用更强调其目的在于创作新闻作品。不可避免地强调再现与引用和所要进行的新闻报道密切相关,不使用这些已经发表的作品无法更好地报道该新闻事件。基于再现与引用的目的不同,再现中的“不可避免”应当要求更严格。同时,限于新闻报道的时长限制,不可避免也包含再现与引用的量的限制。

在实践中,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情形通常有三种:一是在对赛事、活动现场与体育人物的专访中出现了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照片或视频背景上出现了他人的美术作品,或者是球迷的即兴舞蹈等。事实上,在重大赛事活动中,新闻记者很难注意到这种情形。要求新闻单位对此负有注意义务,将会妨碍到正常的新闻报道活动。二是为了报道体育事实,使用了他人拍摄的照片或者精彩视频。尤其是在重大赛事活动中,不是每家新闻单位都可以获得入场报道的资格。无法接触现场的新闻单位在制作新闻节目的过程中,从其关注的其他单位的赛事报道与赛事直播节目中选择新闻素材,是合理合法的。而且,通常而言,诸如足球比赛这样的活动,进球的精彩瞬间非常少,只能选择直播节目的内容。三是为了满足体育新闻深度报道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形。所谓体育新闻深度报道,就是以理性化和人性化的态度直面体育发展过程中的成就与问题,揭示体育的客观规律,从而对公众和政府决策部门加以舆论引导或监督[7]。这里的文体可以是消息或通讯,也可以是特写、专访或评论等。当然,针对新闻评论,可能会发生适用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与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的规范竞合。在法律适用上,可以优先适用作为特别规范的新闻报道合理使用。

因此,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并不限于直接的体育事实素材,还包括为了深度报道体育事实所必须再现与引用的其他已发表作品。在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允许新闻报道者在用文字、广播、摄影等手段报道时事新闻时,对所报道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②该案是2014年中国著作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至少代表了部分地方法院的态度。但是,如果只能针对体育现场展开报道,就显然过分限制了新闻报道。例如,如果需要报道夺冠体育人物的多次夺冠情形,引用关于其历次夺冠的摄影作品或短视频就是合理的。

2.3 使用效果因素

同所有合理使用一样,体育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也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两个因素与适当引用、新闻报道等特定情形通常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的,而且“如果第三方利益使实际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和理论上的市场价格补偿之间的差异是合理的,那么这种补偿也是充分的”[8]。所以,使用效果关注的核心问题不是是否损害了作者的利益,而是这种损害是不是合理的。例如,在适当引用合理使用的判断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认为如果引用的内容已经构成新闻作品的主要内容或者占据其绝大部分,这种使用方式就超出了为评述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③。

这对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效果的判断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如果实际使用的体育赛事画面已经完全涵盖整场赛事的核心内容,就违反了“三步检验法”的要求。因为这种新闻报道实质替代了观看赛事本身,使赛事直播者的实际补偿与理论补偿相差较大,已经损害了著作权法的补偿激励功能。这也是不得将他人的新闻节目直接作为自己新闻报道的内容或者使用在新闻聚合平台上的原因。通常,新闻报道对体育赛事具有宣传推介作用,与赛事直播者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精彩的新闻报道会吸引社会公众关注相关赛事或者通过赛事直播节目观看相关赛事,这也是赛事活动组织者、赛事直播者不拒绝甚至积极邀请媒体进行新闻报道的真正原因。因而,体育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效果应当远离实质替代,偏向宣传体育事实并扩大影响力。

3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者的义务

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者享有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豁免,也负担相应义务。根据《著作权法》第24 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在作品中标明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与作品来源出处,除非有特殊情形或者行业惯例。但是,对这种义务的性质,司法实践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是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是尊重所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精神劳动④。另一种观点是指明姓名、注明出处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延伸出的“独立的民事注意义务”[9]。

事实上,这种义务并非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即使违反这种义务,也不影响合理使用的合法性。诚然,如果没有指明被引用作品的作者,就可能会使读者针对被引用部分的作者产生混淆,进而损害原作者的精神权益。但是,这种损害仅会产生侵犯作者署名权的效果。同样,如果使用过程中损害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会产生类似的侵权责任,并不能因而否定合理使用行为的正当性。因为合理使用主要限制的是著作财产权,而我国著作权法采取权利的二元论,即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可以分别行使,对著作人身权的侵犯并不当然导致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合理使用者如果没有尽到维护作者精神权益的注意义务且无合理理由的,就要承担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责任。合理使用并非所有侵权行为的避风港。

4 结语

体育新闻报道与新闻素材著作权保护的平衡是由合理使用制度维系的。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判断必须立足于体育新闻本身的特性,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制度效率。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的判断因素通常有目的要素、方式要素和效果要素三方面。这种合理使用是为了自己制作新闻节目,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甚至是其他新闻作品中的照片、动图等反映事实的素材。相关的新闻素材不限于所要报道的体育事实本身,还包括为了深度报道体育事实而必须再现与引用的其他体育赛事与活动的照片或短视频等已发表的作品。在使用效果上,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应当遵循“三步检验法”,即不得实质替代观看赛事本身。体育新闻报道合理使用者负有在报道中标明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姓名、名称与作品名称等义务。这种义务并非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但却会产生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责任。

注释:

①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 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

③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 民终1068 号民事判决书。

④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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