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登超
(重庆三峡学院 财经学院,重庆 404100)
近年中央一号文件的发布,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经营体制的建设,构建出多元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构建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要求各区域能够因地制宜地扶持、发展和壮大各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之成为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路径。这一过程中,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成为农业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以此形成以农业合作组织为主体、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助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对于农业经济快速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从广义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农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型组织,这种创新型的组织需要以经营管理为前提、以商业化生产为目标,以资源配备为条件进行农业经营发展。同时,还需要在各种政策的支持下,才能不断涌现和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近年来,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宏观政策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进行调控,基层政府也通过各类的扶持政策积极参与农业经济发展。在此背景之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以快速发展。其中,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呈现出大幅度上升的趋势。这些农业经营主体的涌现,有效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开始面向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传统单一化的经营主体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除数量差异之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类型上更为丰富,趋于多元化。以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2种农业经营主体为例,两者的相同点在于都是以家庭为单位,其农业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区别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也是以家庭为单位,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农村家庭承包进行经营的,由农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以自愿联合的方式形成的民主、互助型经济组织[1]。
首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升农产品的销量,优化农业生产结构,这种经营结构能够有效地拓展经营范围,减轻农民的生产负担,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丰富农民的受益渠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促进惠民政策的深化和落实,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权益,促使惠民政策真正服务于农业经济发展。
其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从根源上改变过去农民就业的问题,在解决就业问题的同时获得可持续的经济来源。有效地解决过去农产品销售环节中人力缺少、农产品积压及销售渠道单一等问题,形成了农业生产经济化的局面。
纵观历史,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调整农业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影响,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仍然较弱,致使农业生产能力一直呈现出不稳定的态势。特别是在农田水利设施方面,年久失修、设施老化和改造缓慢等问题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由各类大、小灾害而造成的农业损失,尚未得到有力的解决。农田水利设施存在的问题仍然是新形势下影响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主要因素之一。
现代化农业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装备的农业。农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应基于现代农业要素集中技术的持续投资。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归根结底,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依靠科技,需要依靠科技进步的推动。然而,目前我国的农业科技普及在大多数地方,特别是在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已经成为农民普遍关注的焦点,是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第一,农业科技推广应用滞后于农业科研,农业科研的许多成果无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第二,农业科技人员不足,组织架构不完善;第三,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工作条件差、工资低,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我国农村大部分劳动力都处于中小学文化水平,文盲和半文盲占有很大的比例,再加上农业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很多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尤其是具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年轻农民,都愿意前往城市发展,而滞留在农村的主要是老弱妇幼或是在城市中缺乏竞争能力的人,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人口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观念相对落后,市场意识薄弱等问题[2]。此外,这些文化素质偏低的农民对先进事物的接受能力明显不足。因此,无法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进行农业生产。这种背景之下,农民素质和农村知识结构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转型和农业经济发展的需求。
第一,宣传动员。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答疑解惑和分享成功范例等方式向农民宣传商业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对政府出台的免征登记、证照收费等优惠政策进行普及,并对许可程序、所需材料和时限等知识进行讲解,充分调动广大创业者申请涉农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政策驱动。基层政府可通过相应的政策促进市场主体数量的增量和质量的提升,以此拓展更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同时,还应以财政支持的方式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予以扶持。
第三,以工商业为动力。尽量开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注册的绿色通道,并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者的教育程度和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从政策咨询、名称审批到填表等一站式服务,将“最多跑一次”的优化式服务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便利举措,以此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工商负担。
第四,部门联动。与农业部门联合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协会和其他农业相关实体进行调查。基于调查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举措,并以推进会的方式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加入[3]。
第一,设立联社。目前,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规模小、成员少及市场组织化程度低的特点,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功能。为扩大农村市场主体规模,提高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应积极开展设立合作联合试点,探索同行业、同地区、同环节、跨行业和跨区域之间的合作联合,鼓励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构建公司、基地、农民为一体的新型农业经济综合体,形成资金、资源等更高层次的联盟与合作形式。
第二,协助金融。融资困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对于农民在资金上的需求,应主动协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问题,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功效,通过股权质押、债转股和动产抵押等多种形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贷款,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受资金的束缚。
第三,规范操作。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构建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第四,升级提档。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向集约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持续扩大农产品生产规模,增加农产品生产数量,拥有充足稳定的市场货源,秉承标准化、规范化的生产战略,提高农产品的生产质量,丰富产品种类,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多元化的选择。同时,以特色和品牌为经营方向,突出地方特色,宣传产品文化、扩大产品范围,使其在不断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的状态下实现整个产业链的多元化和规模化发展[4]。
第一,大力打造涉农主体商标。按照“一个企业、一个产品”的理念,建立“名牌”培育和创造储备基地,加强区域品牌基地建设,支持特色农产品和品牌创造,以农副产品附加值和市场价值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二,以“产销对接”支撑农产品销售。积极引导超市、批发市场和农产品产销企业建立产销联系,通过交易会、对接会等形式,为供需双方创造见面交流的机会,并为农产品销售搭建桥梁。在全市大型超市和商场设立地方农产品专柜,方便优质农产品进入市场。
第三,拓宽农产品贸易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涉农主体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辟网上交易市场,不断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农民农产品交易能力和实力。从而达到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业效益的目的。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只有政策明确了,主要责任才能落实。在明确经营主体的概念和内涵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业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营主体的管理效率,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和加强制度建设。从目前情况看,农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经营主体的混乱,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没有明确界定,这会导致农业经营主体的内部问题无法得到相应的解决。从长远来看,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不可避免地阻碍农业的发展。农业经营中介组织是形势发展的产物,是一种自发的服务组织,管理部门更无法进行定义[5]。因此,要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效率,关键是要明确管理部门,人员配置也需要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通过对快速发展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实际情况的研究分析,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政策有针对性地给予大力支持,支持方式要切实可行,才能获得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然而,许多区域仍然缺乏有效的区域扶持政策。因此,有必要根据不同形式下的农业经营实体出台相应的支持政策,构建完善的激励机制,以此提高农业生产积极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升农业经济实力的关键和有效途径,也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起点。然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存在着很多明显的问题。政府必须加大调查力度,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情况,提高服务效率,大力开展服务工作,以便更有效地解决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矛盾,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保驾护航。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动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动力,其不仅可以优化农业经营结构,而且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可以说,优化农业经营结构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工作,也是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业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进,为提高农业经济发展速度搭建一个基础平台。
综上所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量和类型都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因此,要正确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和政策等因素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健康的方向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