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农村土地征收中的抢栽抢建和拖延时间行为分析

2022-11-17 10:15杨朴伟孙秋鹏
北方论丛 2022年6期
关键词:抗争征地补偿

杨朴伟 孙秋鹏

一、导言

在城郊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通常不会完全配合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而是采取多种抗争方式来获得更多的补偿。其中,抢栽抢建和拖延时间是农民与地方政府博弈并提高征地补偿的常用策略。抢栽抢建是指,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一些农民在即将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行为。拖延时间是指,为了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一些农民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拒绝搬迁的一种延长征地时间的行为。

社会各界对农民采取的抢栽抢建和拖延时间策略多有负面评价,甚至是将采取这些策略的农民贴上了“小农意识”或“刁民”的标签。实际上,这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在面对强大的地方政府的情况下,能够采取符合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在城郊土地征收过程中,地方政府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和强势地位,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很难得到保障,农民更缺乏能力和手段与地方政府进行谈判。城郊土地征收中最为核心的征地补偿标准,往往是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决定的,农民很少能够参与其中,农民要么接受地方政府给出的征收补偿条件,要么拒绝并与地方政府进行抗争。多数情况下,农民很难联合起来,也难以承担与地方政府直接对抗的风险和成本。抢栽抢建和拖延时间具有不与地方政府直接对抗的特点,但是却存在提高征地补偿的可能,因此几乎在所有的征地过程中,这两种策略都会被农民所使用。这类似于斯科特提出的“弱者的武器”,由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很难发起有组织的抗争,或直接抗争将会遭受到严重的惩罚,而日常抗争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1]28-37。对于在土地征收中如此常见的经济、社会现象,有必要做深入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视角为城郊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博弈和农民对土地征收的抗争,涉及的文献主要为经济学角度的相关研究成果和社会学角度的相关研究成果。经济学角度研究利益博弈和冲突的文献主要使用的是博弈论分析工具。早期的研究成果主要是使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后发展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袁枫朝和燕新程通过构建静态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组织与用地企业之间的博弈行为[2]。谭术魁、涂姗和谭术魁、齐睿主要通过构建静态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对征地过程中的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博弈和冲突进行了分析[3][4]。 李菁和刘玉琴通过构建多个两方博弈分析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博弈行为[5]。 邹秀清等通过使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农户行为在征地过程中的博弈和冲突[6]。 关江华和黄朝禧通过构建博弈模型对宅基地流转中农民和地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分析[7]。有的研究是从演化经济学视角来分析征地过程中的博弈问题[8][9]。有的研究是将已有的博弈模型引入到征地过程的研究之中,如讨价还价模型[10][11]、鹰鸽博弈模型[12][13]、贝克尔模型[14]、委托代理模型[15]、双边垄断模型[16][17]等等。

社会学角度是从社会学的抗争理论视角进行研究的相关成果。底层抗争被认为是一种底层群体主要是农民为了生存和基本的利益而进行的抗争,抗争主要是为了维持生计和争取基本的权利[18]19-35。李连江与欧博文依据中国的现实提出中国底层农民的抗争主要采取“依法抗争”的形式[19]1-18,应星则认为中国底层农民的抗争并没有政治诉求,是为了维护特定的权益,组织性也是较为松散的,主要还是处于“草根动员”状况[20]。应星还提出中国底层抗争除了为生存和利益而抗争,还会“因气抗争”[21]。

经济学角度和社会学角度的研究成果是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也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启发意义。但是现有研究中,经济学研究成果和社会学研究成果对被征地农民常用的抗争方式抢栽抢建和拖延时间策略都没有深入的研究。经济学中也没有通过构建博弈模型的方式对此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也没有在农民实行此类策略时,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研究成果。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中仅有描述性的研究成果,并且多与其他研究混杂在一起。本文的研究力争能够在此方面有所前进。

二、农民抵制土地征收的方式

农民抵制地方政府的农用地征收并不意味农民反对土地征收,恰恰相反,城郊农民是盼望并欢迎自己承包的土地能够列入到地方政府的征收范围,因为土地一旦被地方政府征收,农民会获得非常可观的补偿。这里可观的征地补偿是与土地原有用途相比,实际上农民获得由土地用途转变的增值比例非常有限。国内学者对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增值的实证研究支持了被征地农民获益较低的事实,如曲福田等使用某市的数据给出农民获得了价格受益中的22.1%~26.7%[22],沈飞使用调研数据等给出的农民获益水平仅为地方政府的1/17.2~1/17.4[23],梁流涛等使用河南省土地征收数据,给出的农民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不到10%,地方政府获得90%以上[24]。因此,农民在意识到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后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值,就会通过抵制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来获得更多收益。农民采取抵制策略是通过抵制土地征收来增加地方政府的征收成本,进而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常用的抵制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方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利用征地补偿规则,通过抢栽抢建来增加补偿物的价值。通常情况下,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很难更改,尤其是在实行区片综合地价的地区,占地补偿的谈判空间相对较小,但土地上的作物、基础设施和其他附属物却是可以变化的。地方政府确定征收某一区域的农村土地需要经过调研论证和决策的过程,有一定的时间周期,这就很可能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地方政府要征收土地的信息一旦泄露就会在村内快速传播,成为尽人皆知的“秘密”,几乎所有的村民都会效仿最早行动者的行为。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大大增加了地方政府的城郊土地征收成本,有些地方政府因为农民的抢栽抢建而不得不放弃土地征收。

其二,通过拖延的方式来增加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时间成本,迫使地方政府提高补偿。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征得村集体的同意,还要征得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的同意。在得到地方政府要征收土地的正式通知后,多数农民并不会立刻与地方政府签署协议,不会立刻同意地方政府的补偿条件,通常会先观望。地方政府的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在做完集体动员后,会挨家挨户做工作,多数农民通常会采取拖延的策略。在村中,多数农民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都非常有限,与村干部或地方政府官员没有紧密关系,信息相对闭塞,文化教育水平偏低,缺乏与地方政府抗争的经验,他们通常不敢与地方政府或村干部直接对抗,拖延是一个相对较好的策略。农民的拖延策略让地方政府承受较高的成本。因为地方政府的项目、土地出让、招商引资都需要有土地支持,如果土地征收的时间拉长,所有的后续工作都会受到影响。地方政府要么运用行政力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速度,要么提高征地补偿让农民尽快在协议上签字。与地方政府相比,农民采取拖延策略的时间成本相对较小,承担被地方政府惩罚的风险也相对较小,如果地方政府不动用行政力量强行推进的话,拖延策略是农民一个较优选择。

农民拖延时间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不拒绝也不同意,即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协商土地征收事宜,农民不拒绝土地征收但也不在征收协议上签字,即通过不拒绝也不同意的方式来拉长土地征收的时间。第二种方式是提要求。有些要求与土地征收相关,有些与土地征收无关,目的是以此为签约条件,如果地方政府不满足其要求就不签署协议。第三种方式是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拖延土地征收时间。农民可以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向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反映地方政府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信访、上访反映的事情是实际情况,但有些则并不是事实。有些农民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引起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重视,一旦上级政府或中央对农民反映的予以重视,就会进行相关调查,调查很可能会减缓或暂时中止地方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客观上起到了拖延时间的效果。第四种方式是直接对抗,主要采取阻挠政府工作人员进入、阻挠拆迁或施工的方式拖延时间。地方政府决定征收某个地区的农村土地后,就会派驻工作人员进驻村庄。由于公布的补偿标准不能得到村民的认可,有些村民就会组织起来,阻拦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进驻村庄。如果工作人员无法进驻村庄,所有的征地工作都无法进行,征地时间就会延长。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部分被征地农民签署了征地协议,还有一部分农民没有签署征地协议。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征地的速度提前进场开始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这时可能遇到农民的阻拦。如果只是少数农民阻拦,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果阻拦的农民较多,且多为老、幼、病、残、妇等农民,地方政府担心可能会引发群体事件或人员伤亡,甚至被媒体报道成为公众事件,就会减缓征地进程,征地的时间也就会被延长。

三、农民抢栽抢建与地方政府应对

农民采取抢栽抢建策略的目的是为了从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地方政府也会采取应对策略来减少支付,这实质上是农民和地方政府为了争夺土地增值收益而展开的博弈。农民采取抢栽抢建的成本主要为抢栽抢建支付的物质成本、人力资本、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农民基于成本—收益考虑来决定是否采取抢栽抢建的策略,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农民将不会采取抢栽抢建的策略,反之,农民将会采取抢栽抢建的策略。农民还要预期地方政府对农用地上的抢栽抢建是否承认、是否能够给予补偿。由于每户农民拥有的农用地非常有限,如果地方政府不会对抢栽抢建强行拆除,那么农户抢栽抢建的规模往往会受到土地面积的限制,假定农民在单位数量土地上能够抢栽抢建的最大规模为cq,其中c为单位土地上抢栽抢建的成本支出。农民通过抢栽抢建可以从地方政府获得γcq的收益,其中γ>1,如果地方政府对农民的抢栽抢建全部认定,农民的收益增加为γcq。但是农民会意识到如果地方政府严格限制抢栽抢建,并对抢栽抢建实行拆除,农民的收益将为-cq。设定农民的抢栽抢建被地方政府发现拆除并不给予补偿的概率为ρ,获得补偿的概率就为1-ρ,那么农民抢栽抢建的预期收益为:

EUfarmer=(1-ρ)γcq-ρcq

(1)

对公式(1)进行整理得到:

EUfarmer=(γ-ργ-ρ)cq

(2)

(3)

(4)

其中,G(q)为地方政府预防、发现和拆除农民的抢栽抢建所付出的成本,G(q)为q的增函数,即G'(q)>0。对公式(4)求一阶导数并使得最大化条件成立,可得到:(1+T)P'(qe)qe+(1+T)P(qe)=p'(qe)qe+p(qe)+C+Ind'(qe)+(1-ρ)γc+G'(qe)

(5)

在公式(5)中,等式左边是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的边际收益,由于存在0≤ρ≤1和G'(q)>0,所以(1-ρ)γc+G'(qe)≯0,其经济含义为由于农民的抢栽抢建增加了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边际成本,这将会导致地方政府减少农村土地征收数量。通过变换公式(5)的形式可以得到地方政府收益最大化条件下,征收农村土地数量的函数表达式(6)。

qe=(1+T)P(qe)-p(qe)-C-Ind'(qe)qe-Ind(qe)-(1-ρ)γc-G'(qe)/p'(qe)-(1+T)P'(qe)

(6)

在公式(6)中,由于-(1-ρ)γc-G'(qe)<0,因此也能得出由于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导致地方政府减少了农村土地的征收数量。地方政府的收益因为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而减少,由于单位征地成本上升和应对策略造成的成本上升为(1-ρ)γcq-ρcq-G(qe),这不包括由于征地边际成本上升导致征收数量下降而造成的收益下降。农民的收益增加了,单位土地获得的补偿价格上升了(1-ρ)γcq-ρcq。其中农民用于抢栽抢建的成本支出和地方政府采取应对策略的成本支出G(q)是社会财富的净损失,这部分财富被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消耗掉了。

图1显示了农民抢栽抢建行为和地方政府的应对策略对土地征收数量和各方收益的影响。在图1中,供给曲线Ⅰ为农民完全配合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情况下的土地供给曲线,边际成本曲线Ⅰ为农民完全配合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边际成本曲线,供给曲线Ⅱ为农民采取抢栽抢建行为后的土地供给曲线,边际成本曲线Ⅱ为农民采取抢栽抢建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边际成本曲线。由于农民采取了抢栽抢建行为导致供给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上移,供给曲线Ⅰ上移到供给曲线Ⅱ的位置,边际成本曲线Ⅰ上移到边际成本曲线Ⅱ的位置,相应的地方政府边际成本曲线与边际收益曲线的交点由e转变为e1,土地征收数量由qe下降到qe1。由于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和地方政府的应对行为导致土地征收数量减少。由于土地供给曲线上移,农民获得的补偿价格上升了,农民的补偿价格由pe0上升到pe1,但是农民获得的单位土地补偿增加幅度并不是pe1-pe0,因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征地补偿,农民必须在每单位土地上付出抢栽抢建的成本cq,农民获得的单位土地补偿增加幅度为pe1-pe0-cq。从图1也能得出由于地方政府土地征收数量减少,城市土地需求者需要支付更高的价格。

图1

综上所述,农民是否采取抢栽抢建行为与被地方政府发现并受到惩罚的概率负相关,与抢栽抢建获得的收益正相关,只有抢栽抢建的净收益为正的情况下,农民才会采取抢栽抢建策略。但是由于农民普遍高估补偿收益,低估被发现并受到惩罚的概率,往往会出现多数农民抢栽抢建不能增加收益反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应对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如规定在某一时间之后新栽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新建的房屋及其他地方附属物不予补偿,严格禁止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加强巡逻和检查,一经发现立即拆除,以及对抢栽抢建行为予以惩罚。只有在应对抢栽抢建行为的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会投入资源和对抢栽抢建行为予以惩罚。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和地方政府的应对,造成土地征收成本上升和土地征收数量减少,双方博弈中的投入并不会创造出新的财富,是社会资源的净损失。

四、农民拖延时间与地方政府应对

农民采取拖延时间的策略的核心是通过增加地方政府的时间成本,迫使地方政府提高征地补偿。地方政府也会采取多种策略来应对和化解农民的抗争。地方政府采取的策略的核心是削弱农民的耐心和增加农民拖延时间的成本。下面将通过理论和地方政府实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农民和地方政府的耐心:基于贴现率的分析

理论上,与地方政府相比,农民拥有更高的贴现率,这意味着农民更能忍受征地时间的延长。第一,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并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主要用于投资项目落地或土地“招拍挂”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投资项目落地和获得高额土地出让金的迫切性相对较高。第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激烈的政绩锦标赛竞争,土地作为地方政府可控的重要资源,不仅关系到项目落地和财政收入,而且也是地方政府在政绩锦标赛中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三,随着中央政府安排地方政府执行的民生工程增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预算内资金根本无法满足地方政府行使各项职能和完成上级政府的任务要求,土地出让金收入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获得财政性资金的主要方式。第四,随着中央担心地方政府负债过多,对融资平台的清理和对地方债的限制,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第五,地方政府主要官员任期的有限性,更提高了地方政府对现期或短期收益的偏爱程度。因此,农民在上述三个影响贴现率的因素中都显著地低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贴现率将会显著地低于农民的贴现率。

农民拥有更高的贴现率,理应当在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但是地方政府通过使用行政力量,增加农民的时间成本,降低农民的贴现率,进而削弱农民的耐心。在城郊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拥有的行政力量使得农民在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方面处于劣势地位。设定农民和地方政府的贴现率分别为δ1和δ2,并假设农民的贴现率大于地方政府的贴现率,即δ1>δ2。本文假定δ1>δ2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影响贴现率的因素主要有:未来一段时间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水平,投资回报率越高则贴现率越低,反之则越高;可投资的投资品种类和渠道,越多则贴现率越低,反之则越高;对现期或短期收益的偏爱程度,偏爱程度越高则贴现率越低,反之则越高。在面对未来市场平均收益率方面,理论上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差别,但是由于城乡市场的分割,农民面对更多的是农业市场的平均收益率水平,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农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主要原因是农业产业的投资回报率显著低于城市工商业的投资回报率,农民获得的未来市场平均投资收益率就会显著低于地方政府获得的未来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在可获得的投资品种类和渠道方面,农民也会显著的少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投资市场上几乎所有投资品,也拥有较多的投资渠道,而农民几乎无法投资城市工商业。由于受到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限制,市场上的绝大多数投资品并不适合农民,农民可投资的投资品主要是银行存款和少量的具有类似存款性质的理财产品,只能接受较低的投资收益率。

第一,通过舆论宣传和强大的政治攻势让农民放弃通过拖延时间获得更高补偿的意图。地方政府在启动城郊农村土地征收后,通常要先做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一方面是让农民了解土地征收的具体政策,另一方面也要让农民意识到土地征收是地方政府的大事,任何人都无法阻挡,任何拖延和抵抗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好处。地方政府也意识到农民会通过拖延时间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补偿,地方政府通常在土地征收之初就明确了补偿标准不会改变,要“一把尺子量到底”。这样就使得农民意识到,补偿标准并不能因为拖延时间而得到提高,当前获得的补偿与未来获得的补偿相同,在存在贴现率的情况下,农民将更偏爱当前收益。

第三,通过增加农民心理成本和生产生活成本的方式降低农民的耐心。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改变农民所处的环境或增加成本的方式改变农民的贴现率。其中一个重要方式是,地方政府可以确定在签约农民达到一定比例,比如80%、90%或者全部签约之后,农民才能拿到征地补偿款,这样没有签署土地征收协议的农民就会感到来自已签署协议农民的压力,这种压力成为农民为了获得更高补偿所要付出的成本,降低农民对未来收益的评价,从而降低农民的贴现率。有些农用地征收往往和宅基地征收同时进行,政府可以安排已经签署征地协议的农民搬迁到新的集中社区,并对原有村落的公共设施不再进行投入和维护。未签约农民生活的村落会因为居民急剧减少、公共设施和服务衰落等面临生活和生产的诸多不便。地方政府采取的这种策略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也没有强迫农民签署征地拆迁协议,但是却大幅增加了农民拖延时间的成本,显著降低了农民的贴现率,也就降低了农民的耐心。

第四,通过威胁、打压、惩罚和收买的方式分化和瓦解农民通过群体抗争的方式来拖延时间。在有些城郊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些农民会联合起来与地方政府抗争,其中一种方式就是联合起来集体不签约,迫使地方政府在时间成本的压力下提高补偿标准。与个体拖延时间相比,农民群体拖延时间会明显增加每个农民的信心并降低个体农民面对的风险,能够起到增加农民耐心的作用。对于农民群体拖延时间的情况,地方政府通常会先采取打压的方式,并提出先签约的农民会获得额外奖励,如果没有达到效果,地方政府就会与“带头者”和“核心成员”进行谈判。地方政府谈判的策略通常是威胁和收买同时进行,如果“带头者”和“核心成员”放弃抗争则会得到比普通农民更多的收益,但如果继续抗争则会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罚。地方政府通过上述方式通常能够分化和瓦解抗争群体,从而削弱农民的耐心。

(二)地方政府的具体应对策略

在实践中,对于农民采取的拖延时间策略,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策略进行应对。对于不拒绝也不同意的拖延方式,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次上门,通过村干部、亲属或熟人来做农民的思想工作。在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的过程中,借助村干部在村中的影响力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村干部在村庄治理中处于核心地位,村民日常生产生活中有很多事情需要村干部的帮助。村干部也掌握着村庄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和分配权,尤其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资源下乡”之后,村干部掌握了一定资源的相对自由分配权,为了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普通村民都会忌惮村干部在村庄中的地位和作用,通常会给村干部一些“面子”。由此,村干部就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通过做思想工作的方式使村民签署征地协议。村干部也会借助在地方政府征地中的作用,让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作出少量让步,如多计征地面积,多计农作物和附属物的数量或提高档次。普通农民获得了更多的征地补偿,又要照顾村干部的“面子”,通常会在征地协议上签字。有些农民与村干部之间并不存在紧密联系,或者与村干部关系不和,地方政府征地人员就会找这些农民的亲属或熟人来做工作。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压力施加给不配合征地村民的亲属或熟人,如有些地方政府对政府或事业单位人员中有亲属不配合征地工作的,要求这些政府或事业单位人员要做亲属的工作。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乡村更是一个人情深厚的熟人或半熟人社会,多数农民迫于亲情或人情的压力会在征地协议上签字。

对于提要求的抗争方式,有些要求地方政府可以满足,有些则无法满足。在地方政府征收农村土地过程中,农民提出的要求有些与征地有关,有些与征地无关,有些是无理要求。对于与征地有关的要求,地方政府通常会依据相关的征地规定,如果与规定要求形成较大的差距或者要求条件过高,地方政府不会满足其要求。如果地方政府满足其要求,很可能产生示范效应,会有更多的农民提出相同或相似的要求,这样会大幅提高征地成本。通常地方政府在征地启动初期就会公布补偿标准,并且一再强调征地补偿标准一旦公布就会严格执行,即“一把尺子量到底”。虽说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还是能够容忍一定程度的弹性,但是如果农民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地方政府可接受的程度,地方政府不会满足,地方政府会依据农民下一步抗争的策略采取应对措施,直至实行强制征收。有些农民提出的要求与征地没有直接的联系,例如有的农民提出将其纳入低保、为家庭成员解决就业、获得宅基地指标等,有的则是对以往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进行纠正,有的甚至要求对具体的个人进行处罚,等等。地方政府会根据解决农民要求的难易程度和要求的性质进行工作安排,有些要求能够得到满足,有些则不能满足。这样就使得某些本意是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政策转变为征地中满足某些农民的条件,真正需要救助和帮扶的对象却在利益平衡中被淘汰出局了。

信访、上访和直接对抗抗争方式不仅仅增加地方政府土地征收的时间成本,还会增加其他成本。在信访、上访等拖延方式中,农民是通过信访、上访等方式来与地方政府抗争,实际上是通过增加地方政府被上级政府惩罚的风险,来迫使地方政府回到谈判中来,是农民增加博弈筹码的一种方式,虽然也起到了增加地方政府时间成本的作用,但主要意图和效果并不在于拖延时间。在直接对抗中,农民通常是以个体或群体的方式与地方政府进行抗争,这种抗争方式也能够达到拖延时间的效果,但其主要目的与信访、上访方式相同,都是通过抗争的方式使自己能够在与地方政府谈判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这两类抗争方式虽然也能够起到拖延时间的作用,但并不是主要方面,并且此领域已经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本文对此就不进行详细论述。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构建数理模型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常用的抢栽抢建和拖延时间策略进行了分析,得到如下研究发现:影响农民是否采取抢栽抢建的因素有支付的物质成本、人力资本、时间成本、地方政府不予补偿的风险和预期可获得的补偿;由于农民对可获得补偿金额和概率存在预期偏差,会出现即使在抢栽抢建的平均成本大于平均收益的情况下,农民也会采取抢栽抢建策略;农民的抢栽抢建行为增加了征地补偿价格,但因为减少了地方政府的征地收益,也就减少了土地征收数量;理论上,农民拥有更高的贴现率,在博弈中应处于优势地位,但地方政府可以使用行政权力让农民拖延时间的策略仅发挥有限作用或不发挥作用;农民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是负和博弈,一部分资源被消耗在博弈之中,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本文的政策建议如下:最终解决方案为打破地方政府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垄断权,进一步压缩地方政府非公益性征地范围,征地补偿以市场价格为基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直接入市,地方政府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短期方案为提高征地补偿中农民可获得的土地增值比例,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重点保障农民与地方政府就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谈判的权利,征地补偿过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制定更为严格的征地管理制度,防止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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