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军龙,尹念春,阳爱国,袁东波
(1.四川省南充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南充 637000;2.四川省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四川 遂宁 629000;3.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成都610041)
包虫病学名棘球蚴病,是由棘球蚴属绦虫的幼虫(棘球蚴)引起的一种人兽共患寄生虫病。
1.1 病原 棘球绦虫共有5 种:细粒棘球绦虫(囊型包虫病)、多房棘球绦虫(泡型包虫病)、伏氏棘球绦虫、少节棘球绦虫和石渠棘球绦虫。四川为囊型和泡型包虫病混合流行区,石渠棘球绦虫在青藏高原部分地区分布。
1.2 易感动物 囊型包虫病以绵羊最易感,其次为牛、骆驼、猪等草食和杂食动物;泡型包虫病以田鼠等啮齿动物最易感,其次为狐狸、狼、犬等动物。两种包虫病均可感染人。
1.3 传播途径 囊型包虫病的主要传染源是感染细粒棘球绦虫的犬,犬因摄入含包囊(囊内有原头蚴)的动物脏器受到感染,寄生于犬小肠内的成熟虫体、孕卵节片或虫卵随粪便排出体外,家畜或人因摄入被污染的食物、饮水而感染。泡型包虫病的传染源是感染多房棘球绦虫的终末宿主(狐狸、狼、犬),流行区犬的感染率相当高,是重要的传染源,终末宿主因捕食携带包囊的啮齿类动物而感染,寄生于宿主小肠内的成熟虫体、孕卵节片或虫卵随粪便排出体外,田鼠等啮齿动物因摄入被污染的食物、饮水而感染。
多宿主间循环传播是造成包虫病流行的重要因素,畜犬混养和用牲畜内脏喂犬的习惯加剧了包虫病的流行。
2.1 控制传染源
2.1.1 减少传染源数量 规范管理犬只,灭杀染疫犬、狐,减少鼠害。
出台并实施藏区犬只管理条例(或办法),因地制宜制定单位和家庭限养犬只数量,宠物犬、家牧犬及合法管理的犬只按限养规定进行登记并佩戴标识,对非法犬只进行扑杀;制定犬只饲养管理规程,明确单位和家庭的饲养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行笼(拴)养制度、定期驱虫制度、驱虫期间犬粪收集与无害化处理制度、包虫病定期检测制度、染疫犬报告与强制扑杀制度。
2.1.2 减少传染源感染
2.1.2.1 根据藏区地广人稀,基层防疫力量不足等实际情况,采取组织专业队伍、聘用社会力量、收购等多种方式对无主犬、野犬以及监测确诊的染疫犬、狐、狼等高风险传染源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2.1.2.2 犬科动物驱虫和犬粪无害化处理,确立犬的驱虫日(或驱虫周),动员群众参与、配合,采取聘用专职人员、补助犬主等方式,对准养犬只实施强制性定期驱虫,做到“犬犬投药、月月驱虫”。对驱虫7 d 内犬只进行拴养并收集犬粪消毒,进行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在无主犬、野犬、狐、狼聚集场所或经常出没区域投放带诱食效果的驱虫药,其粪便喷洒消毒药灭杀虫卵。做好驱虫及犬粪处理情况记录、记载,归档备查,作为落实防控考核及兑现补助的原始依据。2.1.2.3 加大鼠害防控力度,以高原鼠兔、青海田鼠为主要防控对象,采取毒饵诱杀、器械捕杀、招鹰猎捕等化学、物理、生物方法灭鼠,聘请草原鼠害专业防治队,重点对农牧民定居点及外周1 km半径内实施灭鼠并恢复草地植被,减少鼠类密度,降低泡型包虫病传播风险。
2.1.2.4 禁止用牛羊等牲畜的病变脏器喂犬,禁止屠宰场养犬并设置防止犬只进入的设施。犬只跨区域调运须以包虫病监测呈阴性为前提,禁止染疫犬或疑似染疫犬外调。
2.2 控制中间宿主
2.2.1 降低牛羊感染几率 对看护牛羊的犬只进行全面监测,淘汰染疫犬;对长期集中放牧的草场及水源进行监测,包虫虫卵污染严重的草场设定休牧期或禁牧期;推进牛羊圈养、种草养畜、分场轮牧等饲养管理制度,采取消毒灭源或延长草场空置时间,利用紫外线杀灭虫卵,降低包虫病传播风险。
2.2.2 防野生动物感染包虫病 采集野犬、狐狸、狼等野生动物粪便及田鼠等啮齿动物尸体进行包虫病检测,持续跟踪包虫病感染情况;在野生动物出没地投饲驱虫药,并收集粪便无害化处理;研究试验野生动物电子标识、跟踪与采样技术,对确诊染疫的狐狸、狼等野生动物进行猎杀和无害化处理;研究啮齿动物的生物防控技术,避免过量使用化学药物对环境、水源造成污染;研究野生动物包虫病传播规律,提出针对性防控措施。
2.2.3 切断中间传播链 采取免疫、检疫、监管等手段,降低牛羊等中间宿主感染机率,限制病畜跨区域移动、及时无害化处理病畜脏器,切断包虫病传播。
2.2.3.1 强化牛羊免疫保护,根据藏区季节特点和放牧习惯,利用未放牧时期,按照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对羊进行集中免疫,同时做好免疫登记、标识佩戴、环境消毒等工作。支持企业开展牦牛免疫疫苗临床研究,在疫苗通过国家正式批准后,尽快实施牦牛免疫。
2.2.3.2 加强牛羊调运监管,对流行区跨县境调运活牛羊,按调运数量的5%进行包虫病专项抽检,实施产地检疫时,包虫病抽检全部为阴性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如检出阳性畜,需进行全群检疫,阳性畜采取隔离饲养、免疫等处置措施。
2.2.3.3 加强牛羊屠宰监管,根据当地牛羊饲养规模,放牧、销售、屠宰等情况,合理布局牛羊屠宰场,推行集中屠宰管理,对屠宰场指定官方兽医定点监督,强化牲畜屠宰和检疫监管,严禁屠宰场内饲养犬只,并禁止犬只进入屠宰场。
2.3 保护易感牲畜
2.3.1 对家畜实施免疫保护 使用羊棘球蚴基因工程疫苗,第一年存栏羊免疫2次,免疫间隔时间为1个月,此后每年新生羊免疫2次,上一年已免疫羊进行1次强化免疫。
2.3.2 强化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设立监测点,结合牛羊存栏情况及家犬、野生动物分布情况确定采样量,制定监测方案,实行跟踪监测。以重点县为圆心,开展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包虫病感染情况,评估防控效果。
2.3.2.1 加强犬只监测,重点乡镇确定3~5个采样点,其他流行县每个乡镇确定1~2 个采样点,定点采集犬粪样品。每个采样点每季度采集驱虫后的犬粪样品不低于10 份,采用ELISA 法、粪便虫卵检查法、氢溴酸槟榔碱泻下法进行检测,适时监测犬只感染包虫病动态,掌握驱虫及防控效果。
2.3.2.2 牛羊监测,在屠宰季节,每个屠宰场采集牛羊血清各20份,采用ELISA方法对牛进行包虫病抗原和抗体检测,对羊进行包虫病抗体检测。同时在屠宰检疫时对牛羊包虫病荷囊进行临床检查,详细记录被检牛羊的品种、年龄、饲养方式、来源及检出的荷囊类型、寄生部位、寄生数量和大小,每月底统计汇总,分析牛羊包虫病感染率、感染强度及防控效果。
2.3.2.3 加强野生传染源及小型哺乳动物监测,在流行县选取4~8 个,其他县选取3~6 个野犬聚集地,野兔、狐狸、狼等出没地为采样点,每季度采集野生动物粪样,收集田鼠等啮齿类动物尸体,采用ELASA 法进行包虫病感染情况检测。
2.3.2.4 根据动物包虫病监测结果及时开展畜间和野生动物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包虫病传播特点、评估防治效果,针对包虫病变化情况,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和防控策略。
2.4 强化人员防护 为直接接触包虫病传染源和中间宿主的防疫、检疫、驱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体检。通过培训和宣传提升包虫病防控人员的防控意识和能力。
2.5 多技术和举措防控 采用动物快捷检测技术,草原环境监测与安全高效杀灭虫卵技术,安全高效鼠害防治技术,野生动物电子标识、跟踪与采样技术,对包虫病进行防控。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形式落实既定防控措施,支持对牛羊群及牧场进行风险评估、分群分级管理及采取定点宰杀、休牧、禁牧等措施,进行风险降级治理。支持野生动物包虫病监测与防控,必要时捕杀染疫狐、狼等野生动物,控制包虫病在野生动物间传播。
3.1 组织保障 成立藏区动物包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落实防控措施,开展工作督导检查与绩效考核。相关州、县农业畜牧部门成立领导小组,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乡(镇)畜牧兽医站确定包虫病防控技术人员,村级由专人负责动物包虫病防控工作,形成纵向到底的动物包虫病防控体系。
争取落实动物包虫病防控经费,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资支持藏区包虫病防治。
3.2 技术保障 成立包虫病防控技术指导组和科研组,加大防控宣传力度,加强防控技术攻关力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对藏区州、县动物包虫病防控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多渠道、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对包虫病的认识。
3.3 物资保障 在提升藏区动物防疫人员能力的同时,加强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藏区包虫病综合防控能力。
建设动物包虫病防控监测体系,在州级建设动物包虫病防控中心,在石渠等重点流行县建设包虫病检测实验室,配备必要的采样、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
规范化建设牲畜集中屠宰场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点),配备必要的消毒、检疫、检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为乡镇畜牧兽医站配备采样、快捷检测设备及业务摩托车,为村兽医室配备采样及疫苗冷藏设备等,改善基层包虫病防控工作条件,提升综合防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