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研究*

2022-11-16 02:09余贵忠周折
中国农机化学报 2022年9期
关键词:法治民族生态

余贵忠,周折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阳市,550025)

0 引言

2022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对贵州提出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构建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新时代新要求[1],为贵州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与全面绿色转型注入强大动力,也为西南民族地区在乡村振兴上闯新路、开新局指明了方向。乡村振兴是新形势下破解民族地区三农问题的治本之策[2],其中生态振兴是根本,生态法治建设是保障;而农业农村现代化,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是关键,也是实现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的科技助力。通过考察发现,我国西南民族地区虽然拥有得天独厚的良好生态环境资源,但地处多为山地丘陵,导致农业机械化水平较低。以贵州为例,省内山地丘陵覆盖面高达92.5%,2020全省农机总动力约3×107kW,农机化率为41.2%[3],与全国超80%的平均农机化率相比,差距较为明显。如何在利益诉求多元化和区域特殊化的西南民族乡村地区加快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生态保护与绿色经济发展的互促共赢成为乡村振兴战略中应精意覃思的重大时代课题。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无疑是回应人民多元利益诉求、化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二元冲突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优选之策。对此,国内学者围绕乡村振兴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展开了广泛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价值理论的阐释、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实践路径的探索等方面。价值理论方面,周波[4]提出了新时代乡村生态振兴具有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汲取生态环境治理历史智慧,遵循乡村社会发展一般规律、顺应乡村绿色发展未来走向的内生逻辑。许胜晴[5]阐释了法治在乡村生产生活方式变革时期的重要保障作用。侯明[6]则以民族地区为研究对象,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应作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法治重点。法律规范方面,学者们着重对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规范展开讨论。姜长云[7]、张晓山[8]从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角度出发,认为该法作为一种促进型立法,是促进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带动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行为规范和有力法治保障。孙佑海等[9]则从保障运行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在农机化法律法规方面,江国华等[10]将农机法归属为物质文明类促进型立法,侧重点为实现“富强国家”提供制度保障。姜有祥等[11]从法律法规政策建设、执法监督、法治宣传等角度提出加强农机法治化管理的完善对策。朱毅等[12]则认为区别化的农机化扶持政策是山区农机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落志筠[13]、王海力[14]、程波[15]分别指出现阶段我国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存在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制度供给严重不足、法治化程度与农民需要及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生态法治意识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认为首当其冲应制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逐步完善生态法律法规体系。实践路径方面,宋才发[16]、刘康磊[17]、徐婧[18]分别从传统文化、“三治融合”的角度探求与乡村法治建设的沟通与融合进路。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现有研究多从宏观层面着力乡村法治体系建设和治理机制的探索,且在研究对象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局限性,针对民族地区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研究尚待深入具化。我国西南民族地区既是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也是农业安全战略要地,更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村农业现代化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场域,无论在功能定位、地理区位还是乡土人文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特质性,需要重点关注,予以区别对待。鉴于此,本研究拟在阐释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内涵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考察西南民族地区本土社情农情及其生态法治运行现状,剖析该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中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而在守法、立法、司法、执法层面提出完善对策。

1 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内涵价值

1.1 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实质内涵

乡村生态振兴的内核要义是如何处理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从法律维度来看,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具有利益多元性和区域特殊性的显著特征,其实质内涵包括:一是坚持人民至上,保护和改善民族乡村地区人居环境。少数民族大多偏居一隅,对改善落后的生产条件与生活空间,赢得优质人居环境的需求相比非民族地区更为迫切和期待。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乡村振兴顺利推进的前提和基础,是生态宜居宜业的重要保障,也是《宪法》第二十六条在乡村生态振兴方略中的根本要求和具体落实。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协调生态优先和经济发展互融互促。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拥有天然的自然生态环境资源优势为支撑,只有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论”,合理合规科学利用,才能开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新路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将绿色持续发展作为乡村发展常态,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乡村生态振兴方略中的鲜明体现。三是坚持最严密法治,推进构建现代化乡村环境治理体系。以法治作为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汲取和利用好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生态价值观,发挥地方性法文化的补足功能,构建科学有效的现代化乡村绿色生态法治体系,灵活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多种法律责任方式确保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及时恢复。

上述三个层面相辅相成,协同互促。人民利益是根本,良好的乡村人居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吸引少数民族农民以及更多其他主体回归、建设和发展乡村经济的前提条件;绿色发展是经济基础,农业机械化是科技助力,是推进民族乡村地区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核心动力;以最严密法治为主要治理方式,是实现美丽乡村伟大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

1.2 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价值意蕴

1.2.1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为行动指南,引领乡村生态振兴有序推进

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厚植于华夏民族优秀传统生态智慧和法律文化精髓要义的沃土,是在推进新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形成、发展并逐步完善的科学思想体系[19]。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集聚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是我国扶贫成果巩固和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有效推进落实的关键场域,亦是事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成败的重要影响因子。由此可见,在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的推进过程中,必然要求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为根本指引,有效落实并充分释放出其实践伟力。

1.2.2 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的内在诉求和美好期待

民之所向,政之所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在赢得物质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也遭致了生态资源环境问题持续恶化的惨痛后果。无数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经济发展的提质增效不能以恣意过度耗费生态资源为代价,生态宜居宜业的绿色乡村才是亿万中国农民实现美好生活的物质载体与精神依托。它不仅为农村居民生存与发展提供惬意舒适的自然环境和丰厚充裕的资源保障,还能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幸福感,使其切实领悟到乡村的天然优势和内在价值,更加愿居、乐居,从而吸引更多更优秀的人才积极主动回归农村、投身农村、建设发展好新时代美丽农村,让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实惠真正落实于民。因此,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旨归,守好发展与生态两条红线,夯实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提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无疑是对人民美好幸福生活向往的积极回应和使命担当。

1.2.3 以法治为主要保障,推动民族地区农村生态治理现代化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治国理政应遵循立法先行,以确保改革方略的施行于法有据,确保社会稳定有序、公正和谐。在新时期现代化社会治理中,法治是推促乡村治理规范化、现代化最重要的手段[20],也是助力和保障乡村振兴实施的最强大的制度力量。民族地区乡村社会,村民多聚居于熟人社会,主要源于长久稳固的宗法关系,相较法治而言,对“德治”和“人治”的认知程度更高,使得乡村治理仍需“三治”结合[21]。故此,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趋势下,以法治为本,立法先行,适时发挥乡村规约的协调补强功能,是积极回应乡村生态建设中多元利益诉求,确保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推动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制度保障。

2 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保障现状

2.1 法治宣传活动成效显著

全民普法,着力提升农村居民生态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是乡村振兴生态法治建设中一项行稳致远的长期基础性工程。近年来,西南地区尤其是贵州省,面对民族地区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民族习惯根深蒂固等现实状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领导制定并顺利完成《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2016—2020年)》,成效显著。一是普法责任制广泛落实推行。省生态环境厅严格执行“谁执法、谁主管、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实施普法责任清单,协同各责任部门有效推进普法计划。二是法治宣传活动形式灵活多样。普法责任部门通过举办“中国农民丰收节”“国家安全日”“宪法宣传周”等活动,以送法下乡、宣讲培训、编写典型案例、播放普法宣传微视频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展开普法宣传,将普法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针对少数民族集聚的乡村地区,贵州省立足民族本土社情乡情,充分挖掘省内各民族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择善而用,注重将少数民族传统生态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融通互促,使得广大农村居民生态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明显加强,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2.2 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完善

乡村生态振兴面临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的双重压力,化解之道还应着眼于通过稳定完备的法律制度规范因地制宜地有效施行。目前,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西南地区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着力重点领域立法。贵州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近年来大力开展立法调研及评估,有效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30多项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构建“水气土声渣全方位保护+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保护”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格局。在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方面,2004年,我国第一次 专门针对农机化管理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年进行修正,标志我国农机化发展迈入法治化轨道。十六大以后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多个与农机化配套的法律法规,搭建起较为完备的农机化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大力提高农业生产力、稳步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提供了法治保障。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共有11部农机化促进型地方法规实施运行。

2.3 司法保障体系持续创新

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在重庆设立,自设立3年来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547件,为西南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2]。贵州作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主动先行者,扎实致力于环境司法的持续探索。2007年贵州开国内先河,设立首家环保法庭,探索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归口管理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等有益经验,起到良好示范作用。截至目前,贵州已在33个基层法院布局设立专业化的环境保护法庭。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民法典,贵州司法审判工作再创实效性新业绩。一是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贡献了“贵州经验”。比如创新探索确立了司法确认制度、磋商制度、概括性授权制度、补偿修复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诉讼规程等多项制度。二是环境类案件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2021年贵州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70余件,涉案赔偿金额高达2亿元,其中“贵州省遵义市某公司未批先建生态环境赔偿案”被推选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多项案件审理受到赞许。

2.4 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强

在执法效能方面,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创新探索切实有效的工作新方法、新路径。2021年年初,针对传统执法监管方式的不足,在充分调研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创新推行“三三制”工作法,实现了由被动接受群众信访举报到主动走访发现问题的工作方法转变,通过巡查、明查、暗查三种方式综合施策,使得各生态环境部门更精准锁定违法污染源,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并且,通过统筹协调主动开展异地交叉工作,聚结执法合力,将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综合考核和执法法大练兵工作考核,有效提升了执法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和责任感,强化了各部门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联动。在执法监管方面,贵州省借鉴重庆、云南等省市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加强重点领域监管。2021年贵州省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2 052 件,罚款金额20 736.18万元[23]。贵州省检察院也积极围绕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8个方面明确提出了20条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此外,为推动我国农机化高质效发展,贵州省受全国人大委托,在平坝区等重点区域开展了农机法执法检查。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贵州省山区农机化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截至2019年底,贵州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2.484 6×107kW,较之2004年增速超过两倍。新增农机具秉承绿色发展原则,种类逐年增加、结构不断优化、功能日显智能化,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脱贫作出了巨大贡献,凸显出强劲的生态效益。

3 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西南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种类最为众多的地区,既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区、生态交错区,还是我国扶贫工作的重要场域,肩负着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精准扶贫、农业农村现代化等多项国家战略部署的艰巨重任,迫切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4]。然而,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正历经从传统农村到现代新农村,从传统农业到以市场化经济发展为主,从道德习惯自治到现代依法而治的转型时期。加之历史经济、地理区位、地形地貌、乡土文化等多重叠加因素的掣肘,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凸显出诸多现实困境,主要体现为下述几个层面:

3.1 守法层面:乡村居民参与生态治理意愿普遍不强

我国西南地区是一个少数民族文化纵横、资源广袤的汇聚地,大部分民族乡村地区交通不便、经济基础薄弱、信息科技落后,一方面,上千年的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和乡土社会的落后闭塞使得民族习惯根深蒂固且积重难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地区乡村居民对现代法治文化的了解和认同,羁绊着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民族乡村地区大多贫困人口基数相对较大,当地行政部门和乡村居民重短期经济效益,轻持续发展生态利益的思维观念依然屡见不鲜,产业引入也极易出现“求大求快不求质”的现象。此外,在城市化与现代化浪潮裹挟下,农村人口急速流动,“空心村”趋势逐步显现。囿于乡村产业生态化、农机化发展等相关激励措施、补贴制度、扶持政策的缺失与不足,且当地留守农民大多缺乏掌握新型生产技术和科学技能的能力,导致乡村居民参与生态治理意愿普遍不强,表现出无意参与、无力参与甚至无路参与的样态。

3.2 立法层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供给不足

2018年,我国将“生态文明”历史性载入宪法,为农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宪法依据[25]。随后,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针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展开了积极的创新探索和调研评估,陆续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使得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据相关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仅生态环境部门就已出台超过60部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层面有效环境标准2 000多项[26]。诚然,我国相关环境法律规范已蔚为大观,但体系化建构尚待健全完善。当前,关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较为零散,缺乏一套科学完备、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部分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笼统,权责规定不明晰、标准设计欠科学、监管协调机制不顺畅、配套制度保障供给不足等问题,导致地方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执法部门难以顺利实现对环境立法的准确有序对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27],严重羁绊农村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此外,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供给不足还表现为针对民族地区的乡村生态环境立法缺位。民族地区不仅具有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质性,也具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重要性,还兼具城乡差异巨大的现实性,这些必然要求环境法律规范的制定不能简单化一,而应综合考量民族性、地域性以及生态要素等多重因素。

3.3 司法层面:农村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运行不畅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层面以及各地方政府均以前所未有的魄力加快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和质效,有效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现跨越式发展,成绩令人瞩目。但是,强烈的环境司法保障需求与环境司法有效供给之间的矛盾也愈加激烈,乡村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显现出诸多困境与不足:一是专业化司法审判人员严重不足。环境案件的审判工作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职业知识和司法技能,还要求配备环境司法复合型专业知识结构的人才队伍。现阶段多数法官在审理环境案件时往往感觉压力倍增,如何确定案件中的生态因素、如何确定生态损失、如何判定生态责任、如何进行生态修复等,这些都亟需法官专业素养的提升。二是专业审判机构数量不足。由于环境审判案件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环境案件数量日益增多并呈现复杂化的趋势,新型环境犯罪案件频发,审理过程中往往对因果关系、赔偿范围等审理关键点的界定较为棘手,取证难、鉴定贵等多方因素成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的滞碍,导致频现审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的尴尬境遇。特别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的审判运行机制逐步推广,对专业化综合型审判机构提出了更高的现实要求,而现有的专门审判机关却难以满足实际的需求。2020年6月—2021年5月,贵州省共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14 106件,审结10 589件,审结率为75.07%。三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成效不佳。环境公益诉讼一直以来广受热议,尽管对违法监督和环境治理的推动效果尤显,但鉴于参与主体积极性不高、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以及政府对地方的保护等诸多因素阻碍,其并未如立法预期一般发挥出应有的实效。随着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的推行,与环境公益诉讼应如何顺畅衔接、生态损害资金应如何规范管理使用亦成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现实难题。

3.4 执法层面:农村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质效较难保障

目前我国环境执法工作受到诸多阻碍:一是立法的不完善导致权力行使的结构性障碍,从而使得部分民族乡村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农村生态执法部门权责规定不明晰,执法过程中容易存在各自为政、互相推诿或多头执政等现象,对违法执法行为欠缺必要有效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二是农村生态环保机构和专业化执法人员缺失,且没有足够先进的监管设备配套支撑,严重制约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质效发挥。据统计,全国乡镇环保机构数量呈现显著下降态势,由2015年的2 896个减少至2021年的1 817 个,乡村生态环境保护一度陷入“没人管”“管不来”的尴尬境遇。面对人少事多事难的现实困境,且出于薪资待遇、职业发展等因素的考量,乡村生态执法人员本土流失较为严重,外来人才吸引也存在较大困难。三是农村生态执法方式缺乏针对性和多样性。生态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事关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在生态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缺乏“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环保意识,对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未能做到事先预防,对已发生的生态违法行为也不能有效依法惩处。多数执法人员更倾向于直接简单地采用行政罚款等刚性执法方式,并不能起到威慑和惩戒的作用,容易遭致执法效果偏离立法预期等困境。此外,在农机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前西南地区尤其是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问题依然突出,贯彻执行农机法还面临着科技创新能力较弱、扶持政策得不到有效落实、农机监管服务水平有待加强等问题。

4 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保障的完善进路

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化进路理应是善治之路,必然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和践行“两山论”,依靠最严密的法治,既应以良法为支撑,又应立足实情,充分利用民族乡村地区本土化资源,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乡村绿色生态法律体系,形成“良法善治”的生态法治秩序,有序推进民族地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法治化的健全与完善。

4.1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提升农民参与度

意识是行为的先导。良好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意识是顺利推进乡村振兴法治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法治观为基本指引,以人民利益为根本遵循,立足中国生态实情,在中华传统生态智慧和优秀法制理念精髓基础上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为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和行动指南。而西南少数民族在与自然相依相存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建构起一套以平衡人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为旨趣的质朴睿智且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生态价值观,是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法治建设和现代化乡村治理有效推进过程中弥足珍贵的文化根柢和精神财富,是乡村振兴战略下乡村经济绿色持续发展,提速农业农村现代化不可或缺的坚实保障和本土优势资源。因此,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建设必须根植于西南民族的文化基因,坚持文化自信、道路自信,在习近平法治思想领航下及习总书记治国理政方略滋养下,充分调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切积极因素,构建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体系,使之成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助推器”与“稳压器”。

此外,还应积极培养民族地区乡村居民的现代法治意识,有效提升乡村居民生态治理的参与度。可考虑在民族乡村地区建立信息化、智能化、服务化的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平台。平台除了具备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应当为乡村居民提供生态产业化、农机化技能培训。可通过鼓励、联合、培育第三方服务组织机构为乡村居民提供环保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生态产业和农机职业技能等专业培训,让乡村居民不仅了解与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法律政策,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让惠农政策激发参与热情,还能切实有效帮助其运用知识技能产生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科技伟力创新驱动绿色经济发展、智慧农业发展,让产业兴旺、生活富裕的实惠真正落实于民,从而为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和物质保障。

4.2 健全民族地区乡村绿色生态立法体系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顶层制度设计的完善是推进乡村生态振兴法治体系构建的关键。因此,科学完善的建章立制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意义深远。著名人类学家吉尔茨曾说过:“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28]构建乡村绿色生态法治体系,应坚持立法先行,发挥乡村生态立法的引领性功能。从地理和人口结构来看,西南地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成分最多、最复杂的区域,世居着藏、彝、苗、侗、哈尼等四十多个少数民族,不同的民族长期生活在交通不便、地形恶劣的自然环境之中,沿袭着各自的风俗习惯,逐步衍生出内容丰富且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生态价值观,其中存续至今的民族地区环境习惯法作为一种“活法”,兼具文化属性、价值理性以及信仰本质,是各族人民生产经验和生活智慧的高度结晶,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纽带,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体系构建的珍贵性本土资源。因此,在少数民族农村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应以《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全国性法律为基础,系统调研评估农村地区主要污染源、生态环境特性及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等基本信息要素,评判性地吸纳优秀的民族环境习惯法,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法律法规[29],逐步形成适应民族地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法律制度体系,筑牢自然生态安全防护网,助力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和重要举措在西南民族乡村地区切实有效的施行落实。

4.3 完善民族地区乡村绿色生态司法保障机制

司法保障机制的健全完善与顺畅运行是化解乡村矛盾纠纷、维护乡村合法权益和稳定乡村社会和谐秩序的重要手段。民族地区乡村绿色生态司法保障机制的有序运行,既要深根于民族地区乡土社会,又应主动参鉴发达城市地区的先进经验。一是主动借势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力量,助推民族乡村地区智慧法院、智能司法建设,以扩展绿色生态司法保障覆盖面,从而提升司法服务便利性。积极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理模式,依托跨域立案、在线诉讼等规则,促进集中管辖与诉讼便利之间的协同增效。持续推动环境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构建,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处藏身,又应确保相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时把握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态势,高质效应对环境资源问题。二是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各级法院应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综合性、专业性和技术性,提升专业能力建设,培养专家型环境司法人才,打造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专业化司法队伍,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提供组织保障。三是探索“枫桥经验”新模式,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协同处理机制。司法部门应充分利用民族地区本土化资源,加强与民族地区行政执法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充等沟通衔接,积极发挥少数民族群众等多主体作用,注重诉前矛盾基层化解、本地化解;环境诉讼发生时,应综合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方式,强化少数民族乡村调解与司法诉讼机制的有效配合,落实磋商制度,规范做好司法确认程序,以提高纠纷化解的整体效能。四是及时构建环境损害鉴定机制,积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金管理制度。我国生态环境鉴定评估工作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并未纳入司法体系,使得鉴定评估结果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因此,应进一步完备生态环境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规则,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认定难的问题,确保环境保护法确立的“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此外,基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司法鉴定的现实问题,可以考虑设立环境司法鉴定援助基金或者保险基金,确保当事人不因经济困难而放弃鉴定致使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纵容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发生。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应积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金管理制度以应对环境损害赔偿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并且积极推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以支援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行为,从而更好地支持和激励环境公益诉讼。

4.4 强化民族地区乡村绿色生态执法监管职能

厉行法治,在于法之必行。严格依法执行并有效落实农村生态环境法律规范是维护法律公信权威、促进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因此,应当创新民族地区乡村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民族地区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一是要构建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乡村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推进政府主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乡村民众协同参与,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能权限、职责分工、参与途径,把生态监测、生态保护、生态建设、生态监督等纳入到协同治理全过程,创生出政府、市场和社会良性互动、彼此奥援的多元一体治理格局[30]。二是深化乡村绿色生态专业执法队伍建设。专业人才、科学技术和必要的资金是助推乡村生态振兴的关键和保障。应加大生态环境治理的硬件和软件投入,加强生态环境的技术研发和持续更新工作,切实增强基层执法部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提升绿色生态执行质效,有效回应村民生态诉求。三是综合运用好乡村生态智慧化治理手段。积极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等科学信息技术设计科学易行的智慧化智能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建立乡村生态资源信息库,定期开展空气、水资源、土地、山林、湿地、荒漠等自然资源勘测,以及种植、养殖等生态产品的基础信息调查,使生态环境治理由人治为主向智治转变,促推乡村生态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5 结论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31]。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法治建设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事关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质效。深化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生态振兴的法治保障,必然要求以人民利益为旨归,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民族地区本土实情和优势资源,借势科技振兴与人才振兴,在守法、立法、司法、执法等层面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乡村绿色生态法律体系,形成“良法善治”的生态法治秩序,助力乡村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速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乡村新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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